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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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20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21,*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无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重庆长滨片区治理提升项目(重庆长 (略) 下穿工程;重庆长滨片区白象居周边老旧小区停车场工程;重庆长滨 (略) 周边老旧小区停车场工程;重庆长滨片区白象居、王家坝等老旧小区公共空间改造工程;重庆 (略) 排水防涝工程;重庆长滨片区防洪能力提升工程)试验检测及(重庆长 (略) 下穿工程;重庆长滨 (略) 周边老旧小区停车场工程)监控量测答疑及补遗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重庆长滨片区治理提升项目(重庆长 (略) 下穿工程;重庆长滨片区白象居周边老旧小区停车场工程;重庆长滨 (略) 周边老旧小区停车场工程;重庆长滨片区白象居、王家坝等老旧小区公共空间改造工程;重庆 (略) 排水防涝工程;重庆长滨片区防洪能力提升工程)试验检测及(重庆长 (略) 下穿工程;重庆长滨 (略) 周边老旧小区停车场工程)监控量测”答疑及补遗文件发布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单位实力:“1、投标单位(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一个本单位获得省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得1分,满分为6分;2、投标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或成员单位)主编或参编过国家、行业、 (略) 政隧道相关标准或规范,每项得2分,满分为2分;” 通过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本项目主要工作内容有:重庆长 (略) 下穿工程、重庆长滨片区白象居周边老旧小区停车场工程、重庆长滨 (略) 周边老旧小区停车场工程、重庆长滨片区白象居、王家坝等老旧小区公共空间改造工程、重庆 (略) 排水防涝工程、重庆长滨片区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市政隧道相关仅占本项目其中一部分,为何在单位实 (略) 政隧道相关加分达到8分,占单位实力80%的评审分数,显然不合理。且投标人报价部分得分为47-50分,最多只有3分的差距,而在单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就占据6分,明显是为某机构量身定制,属于对其他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此条设置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以及《 (略) 招投标条例(修订)》中第十六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如果招标人非要用科学进步奖项进行加分,那应该跟本项目工作内容相适宜的均可加分才对,建议修改为:“1、投标单位(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一个本单位获得省 (略) 政隧道相关类或建筑相关类科学技术进步奖项得1分,满分为6分;2、投标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或成员单位)主编或参编过国家、行业、 (略) 政隧道相关标准或规范,每项得2分,满分为2分;”。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 (略) 法制办、监察部联合编制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和所处自然环境条件的角度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或评标加分标准。”本项目作为片区主要交通通道,是 (略) 上进行拓宽改造,沿线存在隧道等复杂构筑物,该隧道属于国内 (略) 政明挖隧道工程, (略) 目前 (略) 政隧道工程,该隧道下方距离C干管近接距离只有1m左右,监测难度极大,监测要求极高,另外通过 (略) 政隧道质量的调研, (略) 政隧道极易出现衬砌裂缝、渗漏水等病害,为确保项目施工质量,加强新技术、新材料等在本项目的运用,高质量建设本项目,特对投标人的检测、监测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为实现优中选优,以实现项目高质量完成为目标,在切合项目实际需求的原则上,并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设置了更能体现投标人综合实力的加分条件。本项目招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编制,具备充分竞争力,不存在任何指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此条不作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我仔细阅读了招标文件,认为第三章评标办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的单位实力加分项要求存在排他性,具体如下:“1、投标单位(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一个本单位获得省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得1分,满分为6分;2、投标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或成员单位)主编或参编过国家、行业、 (略) 政隧道相关标准或规范,每项2分,满分为2分;3、投标人(联合体牵头单位)具有省部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2分。”,仅仅只针对联合体成员要求要有6个科学进步奖,请问这是为哪家单位量身定做呢?6个,数量确定的依据从何而来?数量这么多完全就是想把我们这些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牵头成员和联合体成员每一条都划分的死死的,想证明啥?一个萝卜一个坑?我建议修改单位实力条款!!!做到真正的合理合法合规!!! 答:详见问题一回复。 问题三:大胆预测一下,本项目中标单位无论是独立投标还是联合体投标,中标单位里肯定有招商 (略) (略) 。不信我们看最后的中标公示。不要问我为什么会这样预测,而且这样笃定。希望此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最后在面对审计的时候能够给出完美答案。你们也太狂妄太嚣张了,什么年代了还敢这样明目张胆的操作项目, (略) 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是什么样不可告人的利益让你们这样无法无天。这样的招标文件设定是经过了招标人怎样的审核流程?又是在哪些人的保驾护 (略) 的?这背后是否涉及权钱交易?还招什么标? (略) ?直接发包给招商 (略) (略) 做就行了。希望纪委及其他相关部门能够介入调查。渝中区就是有钱,这样的税收不闻不问轻易流失! 答:本条质疑与本次招标内容无关。本项目招标文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编写,符合招投标相关法规和规范,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满足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竞争充分。 问题四:质疑1本 (略) 治理提升项目,工程建设范围和招标内容含有大量地基基础检测、照明工程检测、管道内窥检测、钢结构检测、 (略) 政桥梁检测、装饰装修、幕墙、室外环境等综合检测内容。但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对检测资质类别要求中并没有相关检测类别的资质要求。这样通过招标的中标单位连最起码的检测能力都不具备,那中标单位是否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的工作内容无法确定。建议修改为: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资质类别须同时包含: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门窗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市政道理工程检测、市政桥梁工程检测、建筑制品检测。只有完整具备本项目检测资质类别的检测机构才有能力完成如此复杂综合性较高的工程。 质疑2本 (略) 综合治理提升项目,工程建设内容多,涉及检测的范围广。招标文件对检测资质要求过低,只有见证取样检测和主体结构检测。现有的资质条件要求完全无法满足本项目的实际建设需要。招标文件的工程概况和招标范围中提到本项目涉及: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略) 工程等。如此多的检测内容,不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资质,中标后是分包吗?大部分工作内容都要分包那本次招标就完全失去了意义。 建议修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资质类别须同时包含: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门窗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市政道理工程检测、市政桥梁工程检测、建筑制品检测。 质疑3本项目工作内容多且复杂,不只是隧道工程检测这一项工作内容,所以招标文件中商务加分项单位实力,投标单位提供一个本单位获得省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得1分,满分为6分;这样的加分条款完全不合理。就算是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加分,那也应该是涉及项目相关工作内容的类别都应该加分才合理。建议修改为:投标单位提供一个本单位获得省 (略) 政隧道、建筑等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得1分,满分为6分, 质疑4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加分内容指向性太强了!投标单位提供一个本单位获得省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得1分,满分为6分。什么国家级重点项目招标需要科学技术进步奖加分?还一下需要6个!请问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本项目有什么直接关联吗? (略) 政隧道相关的,要6个。摆明就是为南岸区四公里招商 (略) (略) 量身打造的。只有这家大型国有检测机构能够满足此项商务加分要求。本 (略) 渝中区项目,你们用这样的招标方式让一个南岸区的单位中标,南岸区财政会感谢你们,那渝中区财政你们怎么交差啊? (略) 场环境如此困难,你们还大搞这样的暗箱操作,让我们这些小型的民营企业怎么生存?建议取消此条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务加分内容。 (略) 场一片干净的蓝天。我公司将 (略) 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中国 (略) 纪律检查委员会等部门实名举报的权利。 答:质疑1、2回复:招标文件3.1.1②修改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资质类别须包含: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 (略) 工程检测、市政桥梁工程检测”,本标书其它部分资质要求按以上要求执行。本项目允许合法分包。 质疑3、4回复:详见问题一回复。 问题五:本 (略) 综合治理提升项目,工程建设内容多,涉及检测的范围广。招标文件对检测资质要求过低,只有见证取样检测和主体结构检测。现有的资质条件要求完全无法满足本项目的实际建设需要。招标文件的工程概况和招标范围中提到本项目涉及: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略) 工程等。如此多的检测内容,不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资质,中标后是分包吗?大部分工作内容都要分包那本次招标就完全失去了意义。 建议修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资质类别须同时包含: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门窗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市政道理工程检测、市政桥梁工程检测、建筑制品检测。 答:详见问题四1、2回复。 问题六:本项目工作内容多且复杂,不只是隧道工程检测这一项工作内容,所以招标文件中商务加分项单位实力,投标单位提供一个本单位获得省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得1分,满分为6分;这样的加分条款完全不合理。就算是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加分,那也应该是涉及项目相关工作内容的类别都应该加分才合理。建议修改为:投标单位提供一个本单位获得省 (略) 政隧道、建筑等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得1分,满分为6分, 答:详见问题一回复。 问题七:本 (略) 治理提升项目,工程建设范围和招标内容含有大量地基基础检测、照明工程检测、管道内窥检测、钢结构检测、 (略) 政桥梁检测、装饰装修、幕墙、室外环境等综合检测内容。但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对检测资质类别要求中并没有相关检测类别的资质要求。这样通过招标的中标单位连最起码的检测能力都不具备,那中标单位是否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的工作内容无法确定。建议修改为: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资质类别须同时包含: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门窗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市政道理工程检测、市政桥梁工程检测、建筑制品检测。只有完整具备本项目检测资质类别的检测机构才有能力完成如此复杂综合性较高的工程。 答:详见问题四1、2回复。 问题八:本项目商务部分评标标准中要求:投标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或成员单位)主编或参编过国家、行业、 (略) 政隧道相关标准或规范; 请问地下交通( (略) 轨道交通、 (略) 等多种交通方式的地下工程交叉、衔接、跨越等场所)相关标 (略) 政隧道相关标准或规范的要求。 答:不满足。 问题九: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单位实力要求1、投标单位(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一个本单位获得省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得 1 分,满分为 6 分; 本项目属于检测及监测项目,此处要求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严重偏离本项目实质要求,存在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的嫌疑,此条要求明显存在排他性,上述加 (略) 场竞争力及有违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原则。违反了《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文中第16条:“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招标人删除此项商务要求。 答:详见问题一回复。 问题十: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单位业绩要求提供 1 个近五年内(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承担过的类似检测业绩 ( (略) 政隧道工程和房建工程) 根据本项目招标范围,我公 (略) 政隧道工程业绩和房建工程业绩也能够满足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工作内容。纵观重庆近五年的招标项目,招标范围 (略) 政隧道工程和房建工程的类似业绩几乎没有,况且单位业绩加分中也有可以分别提供类似业绩(含市政隧道工程)业绩、类似业绩(房建工程)业绩的条款,既然这样要求说明招标人也认 (略) 政隧道工程和房建工程业绩也是能够达到本项目的招标要求,此处单独要求一个合同 (略) 政隧道工程和房建工程业绩明显就不合理,明显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的嫌疑,从而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建议删除招标人此项业绩要求。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编写,符合招投标相关法规和规范,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满足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竞争充分。 问题十一: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项目组设置要求:1、项目负责人(3 分):同时持有工程类正高级工程师职称(正高级工程师或教授级高工或研究员)、注册岩土工程师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技术负责人(3 分):同时持有工程类正高级工程师职称(正高级工程师或教授级高工或研究员)、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 本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均具备正高及职称和注册证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规定中要求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配备,具有综合资质的机构需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少于2名,放眼全重庆,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机构不会超过3家, (略)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项目这样高难 (略) 级重点工程招标中,都未要求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同时具有以上两项证书。本招标文件对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条件要求过于苛刻,又偏离项目实际需求,存在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的嫌疑,此条要求明显存在排他性,上述加 (略) 场竞争力及有违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原则。违反了《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文中第16条:“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招标人修为:1、项目负责人(3 分):同时持有工程类正高级工程师职称(正高级工程师或教授级高工或研究员)或注册岩土工程师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技术负责人(3 分):同时持有工程类正高级工程师职称(正高级工程师或教授级高工或研究员)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 答:本项目作为片区主要交通通道,是 (略) 上进行拓宽改造,沿线存在隧道等复杂构筑物,对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和工期控制都提出了较高要求,为保证高质量、高标准、高效率的完成本项目服务工作,故对人员资质加分条款做出了要求;注册类资格客观代表理论知识的高度,职称资格客观代表实践经验的丰富;我国交通基础建设已经达到世界一流水准,从业人员数以十万计,优秀人员数不胜数,且本项目并未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并未以不合法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根据相关调研,满足以上资质的投标人众多,欢迎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问题十二: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 1 个近五年内(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承担过的类似检测业绩 ( (略) 政隧道工程和房建工程) 招标文件中此条要求加分设置怕是有点搞笑哟,照这个意思,我单 (略) 政隧道工程业绩、房建工程业绩, (略) 具备实施本项目的能力嘛,就一定要业绩合同 (略) 政隧道工程和房建工程才能做这个项目哟,那怕是也就只有某个特定单位才能满足条件哟,真的是为了某一家单位中标无所不用其极,那有本事商务部分单位业绩10分全部这样设置撒,那不是更能控标嘛。 建议删除此项业绩要求 答:详见问题十回复。 问题十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商务部分的评分标准中的“其余人员同时持有隧道类高级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 或副研究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岗位证书 1 名得 2 分,满分 4 分”、“投标人(联合体牵头单位)具有省部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 2 分”,。 (略) 政工程或交通建设工程、轨道建设项目的等类似工程检测招标,都没有设持有“隧道类”职称的人员加分、隧道类奖项和单位实力、业绩加分的项,该项目却以隧道类职称、隧道类的奖项、及参编隧道类相关规范设置了不合理条件,此条款分明就是为某家单位量身定做,为什么还要走公开招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修改其余人员隧道类的职称要求,删除隧道类奖项、隧道类规范参编的限制性要求。 答:详见问题一和问题十一回复内容。 问题十四:质疑: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及营业执照(1)具备有效的以下资质:②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 CMA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2.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2.1 投标人(联合体牵头单位)在2019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 (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承担过1个合同额在*元及以上的类似检测业绩。 请问:检测和监测为两个不同的专业,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是否应分别满足检测或监测专业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 CMA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相应参数。 质疑: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2.业绩要求 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2.1 投标人(联合体牵头单位)在2019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 (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承担过1个合同额在*元及以上的类似检测业绩。 该项目含监控量测,最高限价为 *.50 元,资格条件竟然连监控量测的业绩都不需要是否太过儿戏?还是说安排好的联合体监测单位在2019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 (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未有23 (略) 政项目监测业绩? 答: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应满足检测专业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 CMA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相应参数,监测专业不做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编写,符合招投标相关法规和规范。 问题十五:招标文件第一章:3.3 若投标单位 (略) 外检测单位,则该单位须在中标60日内在重庆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备案,备案参数需包含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相关参数。 重庆作为一个给大家感觉耿直、开放、 (略) ,多少企业和员工都想留于这片火热的土地上发展和建设,但没想到这里的招投标环境是如此之差,仅从该项目设置的招标条件即可管中窥豹。外地检测单位在重庆根本就备不了案,更不要说60日内完成备案,已经将外地检测单位排除在外了。 招标文件第三章:商务部分评分标准:单位实力:1、投标单位(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一个本单位获得省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得 1 分,满分为6 分;2、投标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或成员单位)主编或参编过国家、行业、 (略) 政隧道相关标准或规范,每项得2 分,满分为 2 分; 该项目只是包 (略) (略) 下穿道(重庆长 (略) 下穿工程),约占整个项目的30%,且该下穿道属于明挖隧道,商务加分竟然设置了8分隧道相关内容, (略) 政隧道,傻子都看得出来以上条件就是为某联合体单位量身定做的,这样设置还能体现公开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吗? (略) 建 (略) 、重庆建设工程质量 (略) 中标公示后,我单位将向巡视组、 (略) 委、市纪委实名举报! 答:详见问题一回复内容。 问题十六:质疑 招标文件第一章: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该项目同时含有检测和监测内容,在重庆招标这么大体量同时含有检测和监测的项目实属是第一个,提 (略) 建 (略) 、重庆建设工程质量 (略) 提前高价中标! 质疑 招标文件第一章:3.1.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以下资质:②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资质类别须同时包含:见证 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略) (略) 工程,检测资质类别须包含: (略) 工程检测。 质疑 招标文件第一章:3.1.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以下资质:④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级资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 类(岩土工程) *级资质或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级(专业范围必须包含工程测量)及以上资质。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版)》(渝建安发〔2019〕27号)规定: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只有测绘资质不符合该规定。 答:本项目面向全国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条件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不存在为个别单位量身定做的情形,欢迎所有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 问题十七:质疑、本项目包含检测和监测两项工作,技术方案是否是检测技术方案、监测技术方案共同组成本项目技术方案,两个技术方案分别不超过200页,请招标人明确。 质疑、同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应明确是什么证书? 质疑、商务分中,其余人员要求:其余人员同时持有隧道类高级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 或副研究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岗位证书 1 名得 2 分,满分 4 分。监测不涉及见证取样,不应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岗位证书。 质疑、招标文件P18,本项目未提供设计文件,监控量测表中明挖基坑监测项明显偏少,可能会涉及规范中要求的应力和深部位移监测,实施过程中如需实施该监测项,综合单价如何确定?地质及支护观察应在每次监测中进行,预估1次明显偏少。严重怀疑监控量测工作量的真实性。同时试验检测费计算为建安工程费*试验检测中标固定费率,而监控量测费用为清单计费,请提供需要试验检测的清单量,否则后期项目实施不具备操作性。 质疑: 第一章 2.5 服务期:完成项目施工阶段加延续监测期及缺陷责任期全过程试验检测和监控量测服务。本项目计划施工工期为1080日历天,延续监测期两年(即施工结束之后2年的运行期监测)。 施工结束之后定义不明确,请明确运营期的开始计算时间。 质疑: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技术方案原则上不超过200页,但不得将页数作为评审因素; 建议明确200页是否作为扣分项,或者删除页数限制部分的表述。 答:质疑1回复:监测和检测总体技术方案不超过200页。 质疑2、3回复:同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法的岗位证书只要是相关专业检测证书均可其余人员要求中主要针对检测类主要人员,不涉及监测类工作内容。 质疑4回复:监控量测费用采用招标范围内总价包干,实际实施过程中按相关规范及业主要求进行监测。 质疑5回复:运营期的开始起算时间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质疑6回复:技术方案原则上不超过200页,但不得将页数作为评审因素。 问题十八:P15页(3)若投标单位 (略) 外检测单位,则该单位须承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在中标60日内在重庆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质疑:招标文件中要求检测单位要在重庆建委备案,实际上从来没有一家外地检测单位在重庆建委备案上。 (略) ,众所周知,分公司周期重庆注册没有半年以上的准备工作再完善申请查验专家评审等根本不可能拿到证书,这是变相限制外地单位投标。这种限制性条款明显违法。去看看最新颁布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全国 (略) 场的就是为了尔等乱搞,居然还明目张胆,反腐还没有反倒贵司来吗??巡视也不怕吗?请立即纠正,以免引火烧身。 P47页商务部分单位实力评分要求: 1、投标单位(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一个本单位获得省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得 1 分,满分为6 分; 2、投标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或成员单位)主编或参编 过国家、行业、 (略) 政隧道相关标准或规范,每项得2 分,满分为 2 分; 3、投标人(联合体牵头单位)具有省部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 2 分。 质疑:得过科技进步奖加分、编个规范加分,具有高新企业加分。这种定向设置条件一看就知道给3家单位联合体设置的条款。 P17页 3.2.3投标报价 1.2 监控量测费用采用招标范围内总价包干,投标人自行考虑一 切风险,招标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中 标后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招标范围内未发生的工作量时,招标人将 按照中标人投标时所报清单单价对应扣除该项费用。 但是P 60页《试验检测及监控量测委托合同》中5.2.2 2 个子项工程监控量测支付节点:(1)按每季度认定的监控量测项目工程量及对应合同价款的 80%支付监控量测费(累计支付不超过合同价款 80%)。两者是矛盾冲突的,建议修改与工程试验检测支付节点条件一致:按每季度施工完成产值对应合同价款的 80%支付监控量测费(累计支付不超过 合同价款 80%)。 “(技术方案原则上不超过 200 页,但不得将页数作为评审因素。)”,本招标项目规模大,包含检测、监测布点图,为了更好体现投标人技术实力,更好服务本项目,技术方案是否包含图件不超过200页,还是技术方案文本不超过200页? 答:详见问题一回复内容。监控量测费用描述前后不冲突,按招标文件执行。技术方案包含图件不超过200页,技术方案为暗标,图件不得显示任何与投标人企业有关的信息。 问题十九:对于第三章商务部分的评分标准中的“其余人员同时持有隧道类高级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 或副研究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岗位证书 1 名得 2 分,满分 4 分”、“投标人(联合体牵头单位)具有省部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 2 分”,根据本项目图纸及项目概况, (略) 政项目,大部分工作为房建、城市更新类的改造项目,且隧道仅占工程量的小部分。 (略) 政工程或交通建设工程、轨道建设项目的等类似项目工程检测招标,甚至国家级重点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项目在商务部分,均未设置持有“隧道类”职称的人员加分、隧道类奖项和单位实力、业绩加分的项,本项目却以隧道类职称、隧道类的奖项、及参编隧道类相关规范设置了不合理条件以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略) 页公开信息查询及梳理,明明是为某家单位私下订制的项目,为某单位谋福利,加高分。 严重违反了“公正、公平”招标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规定。 故要求修改其余人员隧道类的职称要求,删除隧道类奖项、隧道类规范参编的限制性要求; 答:详见问题一回复。 问题二十:招标文件第一章: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该项目同时含有检测和监测内容,在重庆招标这么大体量同时含有检测和监测的项目实属是第一个,提 (略) 建 (略) 、重庆建设工程质量 (略) 提前高价中标! 答:本条质疑与本次招标内容无关。本项目招标文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编写,符合招投标相关法规和规范,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满足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竞争充分。 问题二十一: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项目组设置中,第3条、其余人员(4 分) 其余人员同时持有隧道类高级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 或副研究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岗位证书 1 名得 2 分,满分 4 分。本项目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都没有明确规定职称类专业,但其他人员却另行规定,为什么其他人员的职称证非要隧道类高级工程师?明显有排他性。此条规定明显不符合政策导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是对潜在投标人的限制和歧视,且明显符合某企业的自身条件,建议业主及招标代理考虑下广发潜在投标人的利益,营造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建议修改为“其余人员同时持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 或副研究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岗位证书 1 名得 2 分,满分 4 分。” 答:详见问题一回复。 问题二十二:我单位已悉知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现对以下条款提出质疑: 1、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项目组设置中,第3条、其余人员(4 分) 其余人员同时持有隧道类高级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 或副研究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岗位证书 1 名得 2 分,满分 4 分。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都没有明确规定职称类专业其他人员却明确规定, (略) 政工程,隧道只占工程量的小部分(隧道工程的造价甚至不到工程总造价的1/3,本项目隧道长度2.3Km,只能算中长隧道又不是特长隧道,就重庆来说是比较常见的),为什么其他人员的加价项非要隧道类高级工程师?明显有排他性。此条款违反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原则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规定;故要求调整。建议修改为“其余人员同时持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 或副研究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岗位证书 1 名得 2 分,满分 4 分。” 2、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单位实力中,第3条、3、投标人(联合体牵头单位)具有省部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 2 分。此条对投标单位具有排他性,检测行业能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仅有那么几家单位。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规定;故要求调整。建议删除此条要求 3、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中,明明本项目明确了为联合体,且商务部分只是加分项,对本项目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工作要求,应该任何一家单位满足要求就行。但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指向性太明显,要么是(联合体牵头单位)满足,要么是(联合体成员单位)满足,这难道不是针对已经联系好的某两家联合体单位量身定制吗?且全重庆范围内获得过得省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的仅有某一家单位满足。此条款违反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原则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建议商务部分加分项的要求都删除“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均修改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 4、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2.4条招标范围及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项目1.1.6条项目建设规模可知,本项目大部分检测内容都不是隧道检测,而 (略) 更新改造类项目,但是在商务部分中项目组设置和单位实力方面均要求隧道相关的,指向性太明显,明显为某一家单位量身定做,不如直接让他们承接何必浪费大家时间去投标。希望业主及招标代理不要无视法律的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议重新修改“商务部分中项目组设置和单位实力要求”,项目组设置中其余人员要求由有“隧道类高级工程师”职称修改为“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单位实力中第1条“获得位获得省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修改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工程类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第2条“主编或参编过国家、行业、 (略) 政隧道相关标准或规范”修改为“主编或参编过国家、行业、省级地标工程类相关标准或规范”。 5、本项目隧道检测长度仅有2.3km,只占本项目极少部分检测内容, (略) 政隧道划分2.3km的隧道只能算中长隧道又不是特长隧道,根本不具有用来设为加分项条件,为什么商务部分均与隧道相关,明显是为某两家联合体体单位量身定做。重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项目,一条轨道线的隧道长度十几公里,甚至几十公里的隧道、包括类似项目工程的隧道,检测服务的招标文件的商务要求或加分项中,均从来未有持有“隧道类”职称的人员加分和“隧道类”奖项和业绩加分的。此条款违反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原则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规定。建议修改为“将商务部分与隧道类相关的都改成工程类相关” 答:详见问题一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编写,面向全国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条件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符合招投标相关法规和规范,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满足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竞争充分。 问题二十三:我单位已悉知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现对以下条款提出质疑: 1、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项目组设置中,第3条、其余人员(4 分) 其余人员同时持有隧道类高级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 或副研究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岗位证书 1 名得 2 分,满分 4 分。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都没有明确规定职称类专业其他人员却明确规定, (略) 政工程,隧道只占工程量的小部分(隧道工程的造价甚至不到工程总造价的1/3,本项目隧道长度2.3Km,只能算中长隧道又不是特长隧道,就重庆来说是比较常见的),为什么其他人员的加价项非要隧道类高级工程师?明显有排他性。此条款违反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原则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规定;故要求调整。建议修改为“其余人员同时持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 或副研究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岗位证书 1 名得 2 分,满分 4 分。” 2、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单位实力中,第3条、3、投标人(联合体牵头单位)具有省部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 2 分。此条对投标单位具有排他性,检测行业能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仅有那么几家单位。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规定;故要求调整。建议删除此条要求 3、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中,明明本项目明确了为联合体,且商务部分只是加分项,对本项目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工作要求,应该任何一家单位满足要求就行。但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指向性太明显,要么是(联合体牵头单位)满足,要么是(联合体成员单位)满足,这难道不是针对已经联系好的某两家联合体单位量身定制吗?且全重庆范围内获得过得省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的仅有某一家单位满足。此条款违反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原则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建议商务部分加分项的要求都删除“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均修改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 4、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2.4条招标范围及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项目1.1.6条项目建设规模可知,本项目大部分检测内容都不是隧道检测,而 (略) 更新改造类项目,但是在商务部分中项目组设置和单位实力方面均要求隧道相关的,指向性太明显,明显为某一家单位量身定做,不如直接让他们承接何必浪费大家时间去投标。希望业主及招标代理不要无视法律的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议重新修改“商务部分中项目组设置和单位实力要求”,项目组设置中其余人员要求由有“隧道类高级工程师”职称修改为“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单位实力中第1条“获得位获得省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修改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工程类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第2条“主编或参编过国家、行业、 (略) 政隧道相关标准或规范”修改为“主编或参编过国家、行业、省级地标工程类相关标准或规范”。 5、本项目隧道检测长度仅有2.3km,只占本项目极少部分检测内容, (略) 政隧道划分2.3km的隧道只能算中长隧道又不是特长隧道,根本不具有用来设为加分项条件,为什么商务部分均与隧道相关,明显是为某两家联合体体单位量身定做。重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项目,一条轨道线的隧道长度十几公里,甚至几十公里的隧道、包括类似项目工程的隧道,检测服务的招标文件的商务要求或加分项中,均从来未有持有“隧道类”职称的人员加分和“隧道类”奖项和业绩加分的。此条款违反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原则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规定。建议修改为“将商务部分与隧道类相关的都改成工程类相关” 答:详见问题二十二回复。 问题二十四:我单位已悉知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现对以下条款提出质疑: 1、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项目组设置中,第3条、其余人员(4 分) 其余人员同时持有隧道类高级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 或副研究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岗位证书 1 名得 2 分,满分 4 分。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都没有明确规定职称类专业其他人员却明确规定, (略) 政工程,隧道只占工程量的小部分(隧道工程的造价甚至不到工程总造价的1/3,本项目隧道长度2.3Km,只能算中长隧道又不是特长隧道,就重庆来说是比较常见的),为什么其他人员的加价项非要隧道类高级工程师?明显有排他性。此条款违反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原则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规定;故要求调整。建议修改为“其余人员同时持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 或副研究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岗位证书 1 名得 2 分,满分 4 分。” 2、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单位实力中,第3条、3、投标人(联合体牵头单位)具有省部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 2 分。此条对投标单位具有排他性,检测行业能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仅有那么几家单位。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规定;故要求调整。建议删除此条要求 3、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中,明明本项目明确了为联合体,且商务部分只是加分项,对本项目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工作要求,应该任何一家单位满足要求就行。但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指向性太明显,要么是(联合体牵头单位)满足,要么是(联合体成员单位)满足,这难道不是针对已经联系好的某两家联合体单位量身定制吗?且全重庆范围内获得过得省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的仅有某一家单位满足。此条款违反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原则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建议商务部分加分项的要求都删除“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均修改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 4、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2.4条招标范围及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项目1.1.6条项目建设规模可知,本项目大部分检测内容都不是隧道检测,而 (略) 更新改造类项目,但是在商务部分中项目组设置和单位实力方面均要求隧道相关的,指向性太明显,明显为某一家单位量身定做,不如直接让他们承接何必浪费大家时间去投标。希望业主及招标代理不要无视法律的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议重新修改“商务部分中项目组设置和单位实力要求”,项目组设置中其余人员要求由有“隧道类高级工程师”职称修改为“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单位实力中第1条“获得位获得省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修改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工程类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第2条“主编或参编过国家、行业、 (略) 政隧道相关标准或规范”修改为“主编或参编过国家、行业、省级地标工程类相关标准或规范”。 5、本项目隧道检测长度仅有2.3km,只占本项目极少部分检测内容, (略) 政隧道划分2.3km的隧道只能算中长隧道又不是特长隧道,根本不具有用来设为加分项条件,为什么商务部分均与隧道相关,明显是为某两家联合体体单位量身定做。重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项目,一条轨道线的隧道长度十几公里,甚至几十公里的隧道、包括类似项目工程的隧道,检测服务的招标文件的商务要求或加分项中,均从来未有持有“隧道类”职称的人员加分和“隧道类”奖项和业绩加分的。此条款违反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原则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规定。建议修改为“将商务部分与隧道类相关的都改成工程类相关” 答: 详见问题二十二回复。 问题二十五:第三章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项目组设置中“其余人员(4 分) 其余人员同时持有隧道类高级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 或副研究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岗位证书 1 名得 2 分,满分 4 分。”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并未要求隧道类高级工程师,而其他人员却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隧道类高级工程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修改为:“其余人员同时持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 或副研究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岗位证书 1 名得 2 分,满分 4 分。”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中,对于单位业绩和单位实力,招标文件要求联合体主体单位和牵头单位必须按指定条款提供给单位业绩和单位实力,这种指定让条款的指向性过于明显。作为商务加分项,大部门商务要求应该是联合体单位加在一起满足即可。众所周知,全重庆范围内获得过得省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的仅有一两家满足,此条件排斥了大部分投标人参与竞争,存在明显的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建议删除此条要求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中,多个条款要求与隧道相关。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2.4条招标范围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项目1.1.6条项目建设规模可知,本项目大部分检测内容都不是隧道检测,因此不应该设置过多加分条款与隧道相关,请业主和招标代理设置条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建议重新修改“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 答: 详见问题二十二回复。 问题二十六:第三章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项目组设置中“其余人员(4 分) 其余人员同时持有隧道类高级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 或副研究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岗位证书 1 名得 2 分,满分 4 分。”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并未要求隧道类高级工程师,而其他人员却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隧道类高级工程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修改为:“其余人员同时持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 或副研究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岗位证书 1 名得 2 分,满分 4 分。”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中,对于单位业绩和单位实力,招标文件要求联合体主体单位和牵头单位必须按指定条款提供给单位业绩和单位实力,这种指定让条款的指向性过于明显。作为商务加分项,大部门商务要求应该是联合体单位加在一起满足即可。众所周知,全重庆范围内获得过得省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的仅有一两家满足,此条件排斥了大部分投标人参与竞争,存在明显的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建议删除此条要求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中,多个条款要求与隧道相关。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2.4条招标范围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项目1.1.6条项目建设规模可知,本项目大部分检测内容都不是隧道检测,因此不应该设置过多加分条款与隧道相关,请业主和招标代理设置条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建议重新修改“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 答:详见问题二十二回复。 问题二十七:在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单位业绩要求中,第1、2条所要求的类似检测业绩( (略) 政隧道工程)。我公司根据对隧道的定义了解到,隧道是一个广义的术语,涵盖了各种地下通道,而下穿道是隧道的一种具体应用形式,所以请问招标人,我公司类似检测业绩内包含有车行下穿道工程检测,是否满足招 (略) 政隧道工程的要求? 答:不满足。 问题二十八:商务得分情况完全是为某些单位定制,大多数检测单位都得不了商务加分,有失公平。望招标单位改正。 答:本项目面向全国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条件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不存在为个别单位量身定做的情形,欢迎所有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 (二)补遗部分 1、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3.1.1②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1)具备有效的以下资质①均修改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资质类别须包含: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 (略) 工程检测、市政桥梁工程检测”。 2、本项目允许合法分包。 招标文件中相同内容按以上要求做同样修改。 注: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 (略) 上下载本通知相关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全部知晓其全部内容。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鼎才 (略) 2024年8月29日 |
递交时间 |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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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20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21,*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无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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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重庆长滨片区治理提升项目(重庆长 (略) 下穿工程;重庆长滨片区白象居周边老旧小区停车场工程;重庆长滨 (略) 周边老旧小区停车场工程;重庆长滨片区白象居、王家坝等老旧小区公共空间改造工程;重庆 (略) 排水防涝工程;重庆长滨片区防洪能力提升工程)试验检测及(重庆长 (略) 下穿工程;重庆长滨 (略) 周边老旧小区停车场工程)监控量测答疑及补遗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重庆长滨片区治理提升项目(重庆长 (略) 下穿工程;重庆长滨片区白象居周边老旧小区停车场工程;重庆长滨 (略) 周边老旧小区停车场工程;重庆长滨片区白象居、王家坝等老旧小区公共空间改造工程;重庆 (略) 排水防涝工程;重庆长滨片区防洪能力提升工程)试验检测及(重庆长 (略) 下穿工程;重庆长滨 (略) 周边老旧小区停车场工程)监控量测”答疑及补遗文件发布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单位实力:“1、投标单位(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一个本单位获得省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得1分,满分为6分;2、投标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或成员单位)主编或参编过国家、行业、 (略) 政隧道相关标准或规范,每项得2分,满分为2分;” 通过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本项目主要工作内容有:重庆长 (略) 下穿工程、重庆长滨片区白象居周边老旧小区停车场工程、重庆长滨 (略) 周边老旧小区停车场工程、重庆长滨片区白象居、王家坝等老旧小区公共空间改造工程、重庆 (略) 排水防涝工程、重庆长滨片区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市政隧道相关仅占本项目其中一部分,为何在单位实 (略) 政隧道相关加分达到8分,占单位实力80%的评审分数,显然不合理。且投标人报价部分得分为47-50分,最多只有3分的差距,而在单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就占据6分,明显是为某机构量身定制,属于对其他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此条设置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以及《 (略) 招投标条例(修订)》中第十六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如果招标人非要用科学进步奖项进行加分,那应该跟本项目工作内容相适宜的均可加分才对,建议修改为:“1、投标单位(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一个本单位获得省 (略) 政隧道相关类或建筑相关类科学技术进步奖项得1分,满分为6分;2、投标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或成员单位)主编或参编过国家、行业、 (略) 政隧道相关标准或规范,每项得2分,满分为2分;”。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 (略) 法制办、监察部联合编制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和所处自然环境条件的角度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或评标加分标准。”本项目作为片区主要交通通道,是 (略) 上进行拓宽改造,沿线存在隧道等复杂构筑物,该隧道属于国内 (略) 政明挖隧道工程, (略) 目前 (略) 政隧道工程,该隧道下方距离C干管近接距离只有1m左右,监测难度极大,监测要求极高,另外通过 (略) 政隧道质量的调研, (略) 政隧道极易出现衬砌裂缝、渗漏水等病害,为确保项目施工质量,加强新技术、新材料等在本项目的运用,高质量建设本项目,特对投标人的检测、监测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为实现优中选优,以实现项目高质量完成为目标,在切合项目实际需求的原则上,并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设置了更能体现投标人综合实力的加分条件。本项目招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编制,具备充分竞争力,不存在任何指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此条不作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我仔细阅读了招标文件,认为第三章评标办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的单位实力加分项要求存在排他性,具体如下:“1、投标单位(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一个本单位获得省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得1分,满分为6分;2、投标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或成员单位)主编或参编过国家、行业、 (略) 政隧道相关标准或规范,每项2分,满分为2分;3、投标人(联合体牵头单位)具有省部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2分。”,仅仅只针对联合体成员要求要有6个科学进步奖,请问这是为哪家单位量身定做呢?6个,数量确定的依据从何而来?数量这么多完全就是想把我们这些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牵头成员和联合体成员每一条都划分的死死的,想证明啥?一个萝卜一个坑?我建议修改单位实力条款!!!做到真正的合理合法合规!!! 答:详见问题一回复。 问题三:大胆预测一下,本项目中标单位无论是独立投标还是联合体投标,中标单位里肯定有招商 (略) (略) 。不信我们看最后的中标公示。不要问我为什么会这样预测,而且这样笃定。希望此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最后在面对审计的时候能够给出完美答案。你们也太狂妄太嚣张了,什么年代了还敢这样明目张胆的操作项目, (略) 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是什么样不可告人的利益让你们这样无法无天。这样的招标文件设定是经过了招标人怎样的审核流程?又是在哪些人的保驾护 (略) 的?这背后是否涉及权钱交易?还招什么标? (略) ?直接发包给招商 (略) (略) 做就行了。希望纪委及其他相关部门能够介入调查。渝中区就是有钱,这样的税收不闻不问轻易流失! 答:本条质疑与本次招标内容无关。本项目招标文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编写,符合招投标相关法规和规范,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满足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竞争充分。 问题四:质疑1本 (略) 治理提升项目,工程建设范围和招标内容含有大量地基基础检测、照明工程检测、管道内窥检测、钢结构检测、 (略) 政桥梁检测、装饰装修、幕墙、室外环境等综合检测内容。但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对检测资质类别要求中并没有相关检测类别的资质要求。这样通过招标的中标单位连最起码的检测能力都不具备,那中标单位是否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的工作内容无法确定。建议修改为: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资质类别须同时包含: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门窗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市政道理工程检测、市政桥梁工程检测、建筑制品检测。只有完整具备本项目检测资质类别的检测机构才有能力完成如此复杂综合性较高的工程。 质疑2本 (略) 综合治理提升项目,工程建设内容多,涉及检测的范围广。招标文件对检测资质要求过低,只有见证取样检测和主体结构检测。现有的资质条件要求完全无法满足本项目的实际建设需要。招标文件的工程概况和招标范围中提到本项目涉及: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略) 工程等。如此多的检测内容,不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资质,中标后是分包吗?大部分工作内容都要分包那本次招标就完全失去了意义。 建议修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资质类别须同时包含: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门窗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市政道理工程检测、市政桥梁工程检测、建筑制品检测。 质疑3本项目工作内容多且复杂,不只是隧道工程检测这一项工作内容,所以招标文件中商务加分项单位实力,投标单位提供一个本单位获得省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得1分,满分为6分;这样的加分条款完全不合理。就算是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加分,那也应该是涉及项目相关工作内容的类别都应该加分才合理。建议修改为:投标单位提供一个本单位获得省 (略) 政隧道、建筑等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得1分,满分为6分, 质疑4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加分内容指向性太强了!投标单位提供一个本单位获得省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得1分,满分为6分。什么国家级重点项目招标需要科学技术进步奖加分?还一下需要6个!请问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本项目有什么直接关联吗? (略) 政隧道相关的,要6个。摆明就是为南岸区四公里招商 (略) (略) 量身打造的。只有这家大型国有检测机构能够满足此项商务加分要求。本 (略) 渝中区项目,你们用这样的招标方式让一个南岸区的单位中标,南岸区财政会感谢你们,那渝中区财政你们怎么交差啊? (略) 场环境如此困难,你们还大搞这样的暗箱操作,让我们这些小型的民营企业怎么生存?建议取消此条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务加分内容。 (略) 场一片干净的蓝天。我公司将 (略) 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中国 (略) 纪律检查委员会等部门实名举报的权利。 答:质疑1、2回复:招标文件3.1.1②修改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资质类别须包含: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 (略) 工程检测、市政桥梁工程检测”,本标书其它部分资质要求按以上要求执行。本项目允许合法分包。 质疑3、4回复:详见问题一回复。 问题五:本 (略) 综合治理提升项目,工程建设内容多,涉及检测的范围广。招标文件对检测资质要求过低,只有见证取样检测和主体结构检测。现有的资质条件要求完全无法满足本项目的实际建设需要。招标文件的工程概况和招标范围中提到本项目涉及: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略) 工程等。如此多的检测内容,不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资质,中标后是分包吗?大部分工作内容都要分包那本次招标就完全失去了意义。 建议修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资质类别须同时包含: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门窗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市政道理工程检测、市政桥梁工程检测、建筑制品检测。 答:详见问题四1、2回复。 问题六:本项目工作内容多且复杂,不只是隧道工程检测这一项工作内容,所以招标文件中商务加分项单位实力,投标单位提供一个本单位获得省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得1分,满分为6分;这样的加分条款完全不合理。就算是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加分,那也应该是涉及项目相关工作内容的类别都应该加分才合理。建议修改为:投标单位提供一个本单位获得省 (略) 政隧道、建筑等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得1分,满分为6分, 答:详见问题一回复。 问题七:本 (略) 治理提升项目,工程建设范围和招标内容含有大量地基基础检测、照明工程检测、管道内窥检测、钢结构检测、 (略) 政桥梁检测、装饰装修、幕墙、室外环境等综合检测内容。但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对检测资质类别要求中并没有相关检测类别的资质要求。这样通过招标的中标单位连最起码的检测能力都不具备,那中标单位是否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的工作内容无法确定。建议修改为: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资质类别须同时包含: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门窗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市政道理工程检测、市政桥梁工程检测、建筑制品检测。只有完整具备本项目检测资质类别的检测机构才有能力完成如此复杂综合性较高的工程。 答:详见问题四1、2回复。 问题八:本项目商务部分评标标准中要求:投标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或成员单位)主编或参编过国家、行业、 (略) 政隧道相关标准或规范; 请问地下交通( (略) 轨道交通、 (略) 等多种交通方式的地下工程交叉、衔接、跨越等场所)相关标 (略) 政隧道相关标准或规范的要求。 答:不满足。 问题九: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单位实力要求1、投标单位(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一个本单位获得省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得 1 分,满分为 6 分; 本项目属于检测及监测项目,此处要求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严重偏离本项目实质要求,存在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的嫌疑,此条要求明显存在排他性,上述加 (略) 场竞争力及有违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原则。违反了《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文中第16条:“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招标人删除此项商务要求。 答:详见问题一回复。 问题十: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单位业绩要求提供 1 个近五年内(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承担过的类似检测业绩 ( (略) 政隧道工程和房建工程) 根据本项目招标范围,我公 (略) 政隧道工程业绩和房建工程业绩也能够满足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工作内容。纵观重庆近五年的招标项目,招标范围 (略) 政隧道工程和房建工程的类似业绩几乎没有,况且单位业绩加分中也有可以分别提供类似业绩(含市政隧道工程)业绩、类似业绩(房建工程)业绩的条款,既然这样要求说明招标人也认 (略) 政隧道工程和房建工程业绩也是能够达到本项目的招标要求,此处单独要求一个合同 (略) 政隧道工程和房建工程业绩明显就不合理,明显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的嫌疑,从而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建议删除招标人此项业绩要求。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编写,符合招投标相关法规和规范,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满足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竞争充分。 问题十一: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项目组设置要求:1、项目负责人(3 分):同时持有工程类正高级工程师职称(正高级工程师或教授级高工或研究员)、注册岩土工程师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技术负责人(3 分):同时持有工程类正高级工程师职称(正高级工程师或教授级高工或研究员)、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 本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均具备正高及职称和注册证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规定中要求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配备,具有综合资质的机构需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少于2名,放眼全重庆,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机构不会超过3家, (略)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项目这样高难 (略) 级重点工程招标中,都未要求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同时具有以上两项证书。本招标文件对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条件要求过于苛刻,又偏离项目实际需求,存在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的嫌疑,此条要求明显存在排他性,上述加 (略) 场竞争力及有违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原则。违反了《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文中第16条:“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招标人修为:1、项目负责人(3 分):同时持有工程类正高级工程师职称(正高级工程师或教授级高工或研究员)或注册岩土工程师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技术负责人(3 分):同时持有工程类正高级工程师职称(正高级工程师或教授级高工或研究员)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 答:本项目作为片区主要交通通道,是 (略) 上进行拓宽改造,沿线存在隧道等复杂构筑物,对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和工期控制都提出了较高要求,为保证高质量、高标准、高效率的完成本项目服务工作,故对人员资质加分条款做出了要求;注册类资格客观代表理论知识的高度,职称资格客观代表实践经验的丰富;我国交通基础建设已经达到世界一流水准,从业人员数以十万计,优秀人员数不胜数,且本项目并未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并未以不合法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根据相关调研,满足以上资质的投标人众多,欢迎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问题十二: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 1 个近五年内(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承担过的类似检测业绩 ( (略) 政隧道工程和房建工程) 招标文件中此条要求加分设置怕是有点搞笑哟,照这个意思,我单 (略) 政隧道工程业绩、房建工程业绩, (略) 具备实施本项目的能力嘛,就一定要业绩合同 (略) 政隧道工程和房建工程才能做这个项目哟,那怕是也就只有某个特定单位才能满足条件哟,真的是为了某一家单位中标无所不用其极,那有本事商务部分单位业绩10分全部这样设置撒,那不是更能控标嘛。 建议删除此项业绩要求 答:详见问题十回复。 问题十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商务部分的评分标准中的“其余人员同时持有隧道类高级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 或副研究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岗位证书 1 名得 2 分,满分 4 分”、“投标人(联合体牵头单位)具有省部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 2 分”,。 (略) 政工程或交通建设工程、轨道建设项目的等类似工程检测招标,都没有设持有“隧道类”职称的人员加分、隧道类奖项和单位实力、业绩加分的项,该项目却以隧道类职称、隧道类的奖项、及参编隧道类相关规范设置了不合理条件,此条款分明就是为某家单位量身定做,为什么还要走公开招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修改其余人员隧道类的职称要求,删除隧道类奖项、隧道类规范参编的限制性要求。 答:详见问题一和问题十一回复内容。 问题十四:质疑: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及营业执照(1)具备有效的以下资质:②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 CMA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2.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2.1 投标人(联合体牵头单位)在2019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 (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承担过1个合同额在*元及以上的类似检测业绩。 请问:检测和监测为两个不同的专业,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是否应分别满足检测或监测专业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 CMA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相应参数。 质疑: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2.业绩要求 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2.1 投标人(联合体牵头单位)在2019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 (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承担过1个合同额在*元及以上的类似检测业绩。 该项目含监控量测,最高限价为 *.50 元,资格条件竟然连监控量测的业绩都不需要是否太过儿戏?还是说安排好的联合体监测单位在2019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 (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未有23 (略) 政项目监测业绩? 答: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应满足检测专业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 CMA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相应参数,监测专业不做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编写,符合招投标相关法规和规范。 问题十五:招标文件第一章:3.3 若投标单位 (略) 外检测单位,则该单位须在中标60日内在重庆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备案,备案参数需包含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相关参数。 重庆作为一个给大家感觉耿直、开放、 (略) ,多少企业和员工都想留于这片火热的土地上发展和建设,但没想到这里的招投标环境是如此之差,仅从该项目设置的招标条件即可管中窥豹。外地检测单位在重庆根本就备不了案,更不要说60日内完成备案,已经将外地检测单位排除在外了。 招标文件第三章:商务部分评分标准:单位实力:1、投标单位(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一个本单位获得省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得 1 分,满分为6 分;2、投标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或成员单位)主编或参编过国家、行业、 (略) 政隧道相关标准或规范,每项得2 分,满分为 2 分; 该项目只是包 (略) (略) 下穿道(重庆长 (略) 下穿工程),约占整个项目的30%,且该下穿道属于明挖隧道,商务加分竟然设置了8分隧道相关内容, (略) 政隧道,傻子都看得出来以上条件就是为某联合体单位量身定做的,这样设置还能体现公开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吗? (略) 建 (略) 、重庆建设工程质量 (略) 中标公示后,我单位将向巡视组、 (略) 委、市纪委实名举报! 答:详见问题一回复内容。 问题十六:质疑 招标文件第一章: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该项目同时含有检测和监测内容,在重庆招标这么大体量同时含有检测和监测的项目实属是第一个,提 (略) 建 (略) 、重庆建设工程质量 (略) 提前高价中标! 质疑 招标文件第一章:3.1.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以下资质:②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资质类别须同时包含:见证 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略) (略) 工程,检测资质类别须包含: (略) 工程检测。 质疑 招标文件第一章:3.1.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以下资质:④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级资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 类(岩土工程) *级资质或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级(专业范围必须包含工程测量)及以上资质。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版)》(渝建安发〔2019〕27号)规定: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只有测绘资质不符合该规定。 答:本项目面向全国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条件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不存在为个别单位量身定做的情形,欢迎所有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 问题十七:质疑、本项目包含检测和监测两项工作,技术方案是否是检测技术方案、监测技术方案共同组成本项目技术方案,两个技术方案分别不超过200页,请招标人明确。 质疑、同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应明确是什么证书? 质疑、商务分中,其余人员要求:其余人员同时持有隧道类高级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 或副研究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岗位证书 1 名得 2 分,满分 4 分。监测不涉及见证取样,不应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岗位证书。 质疑、招标文件P18,本项目未提供设计文件,监控量测表中明挖基坑监测项明显偏少,可能会涉及规范中要求的应力和深部位移监测,实施过程中如需实施该监测项,综合单价如何确定?地质及支护观察应在每次监测中进行,预估1次明显偏少。严重怀疑监控量测工作量的真实性。同时试验检测费计算为建安工程费*试验检测中标固定费率,而监控量测费用为清单计费,请提供需要试验检测的清单量,否则后期项目实施不具备操作性。 质疑: 第一章 2.5 服务期:完成项目施工阶段加延续监测期及缺陷责任期全过程试验检测和监控量测服务。本项目计划施工工期为1080日历天,延续监测期两年(即施工结束之后2年的运行期监测)。 施工结束之后定义不明确,请明确运营期的开始计算时间。 质疑: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技术方案原则上不超过200页,但不得将页数作为评审因素; 建议明确200页是否作为扣分项,或者删除页数限制部分的表述。 答:质疑1回复:监测和检测总体技术方案不超过200页。 质疑2、3回复:同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法的岗位证书只要是相关专业检测证书均可其余人员要求中主要针对检测类主要人员,不涉及监测类工作内容。 质疑4回复:监控量测费用采用招标范围内总价包干,实际实施过程中按相关规范及业主要求进行监测。 质疑5回复:运营期的开始起算时间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质疑6回复:技术方案原则上不超过200页,但不得将页数作为评审因素。 问题十八:P15页(3)若投标单位 (略) 外检测单位,则该单位须承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在中标60日内在重庆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质疑:招标文件中要求检测单位要在重庆建委备案,实际上从来没有一家外地检测单位在重庆建委备案上。 (略) ,众所周知,分公司周期重庆注册没有半年以上的准备工作再完善申请查验专家评审等根本不可能拿到证书,这是变相限制外地单位投标。这种限制性条款明显违法。去看看最新颁布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全国 (略) 场的就是为了尔等乱搞,居然还明目张胆,反腐还没有反倒贵司来吗??巡视也不怕吗?请立即纠正,以免引火烧身。 P47页商务部分单位实力评分要求: 1、投标单位(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一个本单位获得省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得 1 分,满分为6 分; 2、投标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或成员单位)主编或参编 过国家、行业、 (略) 政隧道相关标准或规范,每项得2 分,满分为 2 分; 3、投标人(联合体牵头单位)具有省部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 2 分。 质疑:得过科技进步奖加分、编个规范加分,具有高新企业加分。这种定向设置条件一看就知道给3家单位联合体设置的条款。 P17页 3.2.3投标报价 1.2 监控量测费用采用招标范围内总价包干,投标人自行考虑一 切风险,招标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中 标后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招标范围内未发生的工作量时,招标人将 按照中标人投标时所报清单单价对应扣除该项费用。 但是P 60页《试验检测及监控量测委托合同》中5.2.2 2 个子项工程监控量测支付节点:(1)按每季度认定的监控量测项目工程量及对应合同价款的 80%支付监控量测费(累计支付不超过合同价款 80%)。两者是矛盾冲突的,建议修改与工程试验检测支付节点条件一致:按每季度施工完成产值对应合同价款的 80%支付监控量测费(累计支付不超过 合同价款 80%)。 “(技术方案原则上不超过 200 页,但不得将页数作为评审因素。)”,本招标项目规模大,包含检测、监测布点图,为了更好体现投标人技术实力,更好服务本项目,技术方案是否包含图件不超过200页,还是技术方案文本不超过200页? 答:详见问题一回复内容。监控量测费用描述前后不冲突,按招标文件执行。技术方案包含图件不超过200页,技术方案为暗标,图件不得显示任何与投标人企业有关的信息。 问题十九:对于第三章商务部分的评分标准中的“其余人员同时持有隧道类高级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 或副研究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岗位证书 1 名得 2 分,满分 4 分”、“投标人(联合体牵头单位)具有省部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 2 分”,根据本项目图纸及项目概况, (略) 政项目,大部分工作为房建、城市更新类的改造项目,且隧道仅占工程量的小部分。 (略) 政工程或交通建设工程、轨道建设项目的等类似项目工程检测招标,甚至国家级重点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项目在商务部分,均未设置持有“隧道类”职称的人员加分、隧道类奖项和单位实力、业绩加分的项,本项目却以隧道类职称、隧道类的奖项、及参编隧道类相关规范设置了不合理条件以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略) 页公开信息查询及梳理,明明是为某家单位私下订制的项目,为某单位谋福利,加高分。 严重违反了“公正、公平”招标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规定。 故要求修改其余人员隧道类的职称要求,删除隧道类奖项、隧道类规范参编的限制性要求; 答:详见问题一回复。 问题二十:招标文件第一章: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该项目同时含有检测和监测内容,在重庆招标这么大体量同时含有检测和监测的项目实属是第一个,提 (略) 建 (略) 、重庆建设工程质量 (略) 提前高价中标! 答:本条质疑与本次招标内容无关。本项目招标文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编写,符合招投标相关法规和规范,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满足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竞争充分。 问题二十一: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项目组设置中,第3条、其余人员(4 分) 其余人员同时持有隧道类高级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 或副研究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岗位证书 1 名得 2 分,满分 4 分。本项目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都没有明确规定职称类专业,但其他人员却另行规定,为什么其他人员的职称证非要隧道类高级工程师?明显有排他性。此条规定明显不符合政策导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是对潜在投标人的限制和歧视,且明显符合某企业的自身条件,建议业主及招标代理考虑下广发潜在投标人的利益,营造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建议修改为“其余人员同时持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 或副研究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岗位证书 1 名得 2 分,满分 4 分。” 答:详见问题一回复。 问题二十二:我单位已悉知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现对以下条款提出质疑: 1、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项目组设置中,第3条、其余人员(4 分) 其余人员同时持有隧道类高级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 或副研究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岗位证书 1 名得 2 分,满分 4 分。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都没有明确规定职称类专业其他人员却明确规定, (略) 政工程,隧道只占工程量的小部分(隧道工程的造价甚至不到工程总造价的1/3,本项目隧道长度2.3Km,只能算中长隧道又不是特长隧道,就重庆来说是比较常见的),为什么其他人员的加价项非要隧道类高级工程师?明显有排他性。此条款违反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原则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规定;故要求调整。建议修改为“其余人员同时持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 或副研究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岗位证书 1 名得 2 分,满分 4 分。” 2、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单位实力中,第3条、3、投标人(联合体牵头单位)具有省部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 2 分。此条对投标单位具有排他性,检测行业能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仅有那么几家单位。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规定;故要求调整。建议删除此条要求 3、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中,明明本项目明确了为联合体,且商务部分只是加分项,对本项目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工作要求,应该任何一家单位满足要求就行。但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指向性太明显,要么是(联合体牵头单位)满足,要么是(联合体成员单位)满足,这难道不是针对已经联系好的某两家联合体单位量身定制吗?且全重庆范围内获得过得省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的仅有某一家单位满足。此条款违反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原则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建议商务部分加分项的要求都删除“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均修改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 4、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2.4条招标范围及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项目1.1.6条项目建设规模可知,本项目大部分检测内容都不是隧道检测,而 (略) 更新改造类项目,但是在商务部分中项目组设置和单位实力方面均要求隧道相关的,指向性太明显,明显为某一家单位量身定做,不如直接让他们承接何必浪费大家时间去投标。希望业主及招标代理不要无视法律的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议重新修改“商务部分中项目组设置和单位实力要求”,项目组设置中其余人员要求由有“隧道类高级工程师”职称修改为“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单位实力中第1条“获得位获得省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修改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工程类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第2条“主编或参编过国家、行业、 (略) 政隧道相关标准或规范”修改为“主编或参编过国家、行业、省级地标工程类相关标准或规范”。 5、本项目隧道检测长度仅有2.3km,只占本项目极少部分检测内容, (略) 政隧道划分2.3km的隧道只能算中长隧道又不是特长隧道,根本不具有用来设为加分项条件,为什么商务部分均与隧道相关,明显是为某两家联合体体单位量身定做。重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项目,一条轨道线的隧道长度十几公里,甚至几十公里的隧道、包括类似项目工程的隧道,检测服务的招标文件的商务要求或加分项中,均从来未有持有“隧道类”职称的人员加分和“隧道类”奖项和业绩加分的。此条款违反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原则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规定。建议修改为“将商务部分与隧道类相关的都改成工程类相关” 答:详见问题一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编写,面向全国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条件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符合招投标相关法规和规范,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满足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竞争充分。 问题二十三:我单位已悉知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现对以下条款提出质疑: 1、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项目组设置中,第3条、其余人员(4 分) 其余人员同时持有隧道类高级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 或副研究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岗位证书 1 名得 2 分,满分 4 分。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都没有明确规定职称类专业其他人员却明确规定, (略) 政工程,隧道只占工程量的小部分(隧道工程的造价甚至不到工程总造价的1/3,本项目隧道长度2.3Km,只能算中长隧道又不是特长隧道,就重庆来说是比较常见的),为什么其他人员的加价项非要隧道类高级工程师?明显有排他性。此条款违反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原则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规定;故要求调整。建议修改为“其余人员同时持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 或副研究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岗位证书 1 名得 2 分,满分 4 分。” 2、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单位实力中,第3条、3、投标人(联合体牵头单位)具有省部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 2 分。此条对投标单位具有排他性,检测行业能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仅有那么几家单位。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规定;故要求调整。建议删除此条要求 3、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中,明明本项目明确了为联合体,且商务部分只是加分项,对本项目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工作要求,应该任何一家单位满足要求就行。但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指向性太明显,要么是(联合体牵头单位)满足,要么是(联合体成员单位)满足,这难道不是针对已经联系好的某两家联合体单位量身定制吗?且全重庆范围内获得过得省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的仅有某一家单位满足。此条款违反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原则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建议商务部分加分项的要求都删除“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均修改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 4、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2.4条招标范围及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项目1.1.6条项目建设规模可知,本项目大部分检测内容都不是隧道检测,而 (略) 更新改造类项目,但是在商务部分中项目组设置和单位实力方面均要求隧道相关的,指向性太明显,明显为某一家单位量身定做,不如直接让他们承接何必浪费大家时间去投标。希望业主及招标代理不要无视法律的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议重新修改“商务部分中项目组设置和单位实力要求”,项目组设置中其余人员要求由有“隧道类高级工程师”职称修改为“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单位实力中第1条“获得位获得省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修改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工程类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第2条“主编或参编过国家、行业、 (略) 政隧道相关标准或规范”修改为“主编或参编过国家、行业、省级地标工程类相关标准或规范”。 5、本项目隧道检测长度仅有2.3km,只占本项目极少部分检测内容, (略) 政隧道划分2.3km的隧道只能算中长隧道又不是特长隧道,根本不具有用来设为加分项条件,为什么商务部分均与隧道相关,明显是为某两家联合体体单位量身定做。重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项目,一条轨道线的隧道长度十几公里,甚至几十公里的隧道、包括类似项目工程的隧道,检测服务的招标文件的商务要求或加分项中,均从来未有持有“隧道类”职称的人员加分和“隧道类”奖项和业绩加分的。此条款违反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原则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规定。建议修改为“将商务部分与隧道类相关的都改成工程类相关” 答:详见问题二十二回复。 问题二十四:我单位已悉知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现对以下条款提出质疑: 1、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项目组设置中,第3条、其余人员(4 分) 其余人员同时持有隧道类高级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 或副研究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岗位证书 1 名得 2 分,满分 4 分。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都没有明确规定职称类专业其他人员却明确规定, (略) 政工程,隧道只占工程量的小部分(隧道工程的造价甚至不到工程总造价的1/3,本项目隧道长度2.3Km,只能算中长隧道又不是特长隧道,就重庆来说是比较常见的),为什么其他人员的加价项非要隧道类高级工程师?明显有排他性。此条款违反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原则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规定;故要求调整。建议修改为“其余人员同时持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 或副研究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岗位证书 1 名得 2 分,满分 4 分。” 2、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单位实力中,第3条、3、投标人(联合体牵头单位)具有省部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 2 分。此条对投标单位具有排他性,检测行业能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仅有那么几家单位。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规定;故要求调整。建议删除此条要求 3、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中,明明本项目明确了为联合体,且商务部分只是加分项,对本项目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工作要求,应该任何一家单位满足要求就行。但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指向性太明显,要么是(联合体牵头单位)满足,要么是(联合体成员单位)满足,这难道不是针对已经联系好的某两家联合体单位量身定制吗?且全重庆范围内获得过得省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的仅有某一家单位满足。此条款违反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原则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建议商务部分加分项的要求都删除“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均修改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 4、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2.4条招标范围及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项目1.1.6条项目建设规模可知,本项目大部分检测内容都不是隧道检测,而 (略) 更新改造类项目,但是在商务部分中项目组设置和单位实力方面均要求隧道相关的,指向性太明显,明显为某一家单位量身定做,不如直接让他们承接何必浪费大家时间去投标。希望业主及招标代理不要无视法律的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议重新修改“商务部分中项目组设置和单位实力要求”,项目组设置中其余人员要求由有“隧道类高级工程师”职称修改为“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单位实力中第1条“获得位获得省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修改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工程类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第2条“主编或参编过国家、行业、 (略) 政隧道相关标准或规范”修改为“主编或参编过国家、行业、省级地标工程类相关标准或规范”。 5、本项目隧道检测长度仅有2.3km,只占本项目极少部分检测内容, (略) 政隧道划分2.3km的隧道只能算中长隧道又不是特长隧道,根本不具有用来设为加分项条件,为什么商务部分均与隧道相关,明显是为某两家联合体体单位量身定做。重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项目,一条轨道线的隧道长度十几公里,甚至几十公里的隧道、包括类似项目工程的隧道,检测服务的招标文件的商务要求或加分项中,均从来未有持有“隧道类”职称的人员加分和“隧道类”奖项和业绩加分的。此条款违反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原则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规定。建议修改为“将商务部分与隧道类相关的都改成工程类相关” 答: 详见问题二十二回复。 问题二十五:第三章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项目组设置中“其余人员(4 分) 其余人员同时持有隧道类高级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 或副研究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岗位证书 1 名得 2 分,满分 4 分。”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并未要求隧道类高级工程师,而其他人员却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隧道类高级工程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修改为:“其余人员同时持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 或副研究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岗位证书 1 名得 2 分,满分 4 分。”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中,对于单位业绩和单位实力,招标文件要求联合体主体单位和牵头单位必须按指定条款提供给单位业绩和单位实力,这种指定让条款的指向性过于明显。作为商务加分项,大部门商务要求应该是联合体单位加在一起满足即可。众所周知,全重庆范围内获得过得省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的仅有一两家满足,此条件排斥了大部分投标人参与竞争,存在明显的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建议删除此条要求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中,多个条款要求与隧道相关。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2.4条招标范围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项目1.1.6条项目建设规模可知,本项目大部分检测内容都不是隧道检测,因此不应该设置过多加分条款与隧道相关,请业主和招标代理设置条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建议重新修改“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 答: 详见问题二十二回复。 问题二十六:第三章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项目组设置中“其余人员(4 分) 其余人员同时持有隧道类高级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 或副研究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岗位证书 1 名得 2 分,满分 4 分。”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并未要求隧道类高级工程师,而其他人员却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隧道类高级工程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修改为:“其余人员同时持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 或副研究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岗位证书 1 名得 2 分,满分 4 分。”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中,对于单位业绩和单位实力,招标文件要求联合体主体单位和牵头单位必须按指定条款提供给单位业绩和单位实力,这种指定让条款的指向性过于明显。作为商务加分项,大部门商务要求应该是联合体单位加在一起满足即可。众所周知,全重庆范围内获得过得省 (略) 政隧道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的仅有一两家满足,此条件排斥了大部分投标人参与竞争,存在明显的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建议删除此条要求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中,多个条款要求与隧道相关。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2.4条招标范围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项目1.1.6条项目建设规模可知,本项目大部分检测内容都不是隧道检测,因此不应该设置过多加分条款与隧道相关,请业主和招标代理设置条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建议重新修改“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 答:详见问题二十二回复。 问题二十七:在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单位业绩要求中,第1、2条所要求的类似检测业绩( (略) 政隧道工程)。我公司根据对隧道的定义了解到,隧道是一个广义的术语,涵盖了各种地下通道,而下穿道是隧道的一种具体应用形式,所以请问招标人,我公司类似检测业绩内包含有车行下穿道工程检测,是否满足招 (略) 政隧道工程的要求? 答:不满足。 问题二十八:商务得分情况完全是为某些单位定制,大多数检测单位都得不了商务加分,有失公平。望招标单位改正。 答:本项目面向全国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条件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不存在为个别单位量身定做的情形,欢迎所有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 (二)补遗部分 1、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3.1.1②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1)具备有效的以下资质①均修改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资质类别须包含: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 (略) 工程检测、市政桥梁工程检测”。 2、本项目允许合法分包。 招标文件中相同内容按以上要求做同样修改。 注: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 (略) 上下载本通知相关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全部知晓其全部内容。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鼎才 (略) 2024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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