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森林防火物资(第二次)招标变更
2015年森林防火物资(第二次)招标变更
政 (略) 理决定书
编号:武财采决( * 号
一、投诉人
名称: (略)
地址: (略) 市 (略) 区渝州路华轩支路9单元12—3
法定代表人:赵定兰
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吴沛霖
二、被投诉人
名称: (略)
法定代表人:黄廷明,职务:局长
地址: (略) 市 (略) 巷口镇 (略) 西路50号
项目负责人:王小林
名称: (略) 公共资 (略)
法定代表人:冉锵凤
地址: (略) (略) (略) 负三楼
项目负责人:王江华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 (略) 2015年森林防火物资采购(第二次)[项目编号:15A0322)(01)]。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 (略) (略) 分内容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 (略) 分问题不服,提起投诉。
投诉人在规定 (略) 提起投诉,阐述了事实和依据,并同时提交了《 (略) 2015年森林防火物资采购(第二次)采购文件》、《政府采购质疑书》、《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投诉书副本、法定代表人 (略) 需文件。经审查,我局依法受理了投诉。
五、调查取证情况
受理投诉后,我局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书面说明。
我局根据《政府采购 (略) 理办法》( (略) 第20号令)第十四条规定, (略) 文件及其补遗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 (略) 了多个方面的调查取证。情况如下:
(一) 关于“变相设置违规的资格条件”问题。
投诉人诉称,在招标文件文本内容中, 存在“必须提供制造商的售后服务承诺,投标文件的内容才能齐全,无遗漏,投标文件才满足符合性审查的合格条件——制造商的售后服务承诺构成实质性的资格条件,不提供就成为无效投标”的逻辑,这违反了有关规定。 (略) 了质疑。
对此问题,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中认为这是投诉人对商务条款的理解有误,招标文件内容的正确理解应为“招标人要求投标产品必须具有售后服务,由投标人或制造商提供售后服务均可。”
我局审查后认为,招标文件中是对如果由制造商直接提供售后服务的 (略) 了规定,并没有否定“由投标人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有效”。
特别是,在被投诉人的书面质疑答复中已经更加明确了“由投标人或制造商提供售后服务均可”之后,应再无异议,也是潜在投标人能够做到的。
(二) 关于“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质 (略) 门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问题。
投诉人在质疑中认为,在招标文件文本内容中,可以推定为“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国家权威机构检验报告,才能对招标文件第二篇规定作出响应,才满足符合性审查的合格条件——该检验报告构成实质性的资格条件,不提供就成为无效投标”。
被投诉人对此问题的质疑,作出了答复,支持了该项质疑,并将原文本中“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国家权威机构的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修改为“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质 (略) 门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
投诉人对上述修改后内容仍然不服,提起投诉,认为在招标文件中,对不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范围内的投标产品,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提供质 (略) 门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是指向少数潜在投标人。
我局审查后认为,政府采 (略) 值,保质保量,为保证采购产品的质量,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值得信赖的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是正当的,合理的。同时,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作为注重产品质量、追求高质量服务的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产品的相关质检报告,是应尽的义务。因此,我局原则上不支持此项投诉。
我局同时也认为,在保证采购产品质量的前提下,被投诉人 (略) 采购 (略) 业内的实际现状,对不属于国家强制认证的、且行业内暂时未完善由质 (略) 门出具质检报告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非关键产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可适度放宽要求,以增强采购活动的竞争性。
(三)关于“油锯技术参数涉嫌违规”的问题。
1.关于参数具有指向性问题。投诉人在质疑中提出,采购文件中对油锯技术参数设置为“ (略) :两冲程单缸冷气,达到国家二阶段排放标准(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同时满足这一技术参数条件的,只有三个进口品牌(日本爱可CS610、德国斯蒂尔MS362、瑞典富世华365)。投诉人因此提出,该参数设置是量身定做。
(略) 反复调查, (略) 文件中上述油锯参数的产品为三个国外品牌的情况,基本属实。
为慎重起见,我局向被投诉人发出了《关于提供政府采购投诉相关证明材料的函》(武隆财政[2016]80号),要求被投诉人提供采购文件中设置油锯 (略) 参数为“两冲程单缸冷气发动机,达到国家二阶段排放标准”的理由、符 (略) 分产品名录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但被投诉人 (略) 作出任何回复,按照《政府采购 (略) 理办法》( (略) 令第20号)第十五条“ (略) (略) 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略) 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的规定,我局认定为被投诉人对这一问题的投诉没有充足的驳斥理由。
我局认为,由于设计理念等不同,同 (略) 分参数方面的差异是正常的。在均能够满足采购需求,达到采购目的,以及安全性等关键前提下,若差异的 (略) 公认确有优劣之分的,可在技术评分标准中予以公平体现,而不应当以此为由而排除能够满足采购目的更多同类合格产品参与竞争。
2.关于进口产品问题。投诉人在上述同一项投诉中提出,采购文件中对油锯技术参数的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经查证,该项目采购文件上没有明确要求采购的必须是进口产品,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规定,应当理解为该项目不采购进口产品。
我局认为,外国品牌与进口产品不是同一个概念,外国品牌产品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只要其提供的是在我国境内生产且直接在境内销售的产品,就不属于进口产品的范围。
因此,我局认为投诉人提出该项目采购文件不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依据不够充分,不予支持。
(四)关于样品问题。投诉人提出,采购文件中,要求对多数产品提供样品,样品价值金额超过了采购预算的0.2%,是增加了投标人负担,违背国家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精神。
由于投诉人在质疑中没有提出此项内容,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之规定,我局对此项投诉不予审查。
(五)关于“评分标准涉嫌违规”的问题。
1.关于评分标准的设置。我局经审查后认为,该采购文件中的评分体系和标准,没有明显违规,但存在瑕疵。
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称“对技术指标正、负偏离的评定, (略) 根据本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具体予以科学的评分”,是模糊的回答,应当对质疑人质疑的具体 (略) 说明。
我局认为,该采购文件中评分标准应当进一步细化,尽量量化相关评分指标,使评分标准更具公正性、合理性、客观性、操作性,切实减少自由裁量空间。
2.关于“政策性分加分”问题。投诉人提出,采购文件中设置了政策性加分,使总分达到110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项目对节能环保产品和中 (略) 支持,是落实《政府采购法》、《 (略) 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 (略) 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略) 办法》(财库[ *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发挥政策引导、调控功能,促 (略) 会健康发展的具体体现。
因此,我局对投诉人认为不应当有政策性加分的理由不予支持。
但是, (略) 审查,该采购文件中政策性加分的项目,其中的“中小微企业5分”,不属于加分范围,而是属于价格折扣的优惠范围;同时,其余两项(节能、环保产品)的加分评分标准与 (略) 《关于印发< (略) 文件标准文本>的通知》(渝财采购【2016】8号 )的规定不够一致。也就是说,投诉人的这一点投诉理由是充分的。
因此,采购文件中的政策性加分,应当按照渝财采购【2016】 (略) 相应修改。
六、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审查结果,我局认为,投 (略) 分事项理由充分,根据《政府采购 (略) 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
投诉人以 (略) 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 (略) 理决定不服, (略) 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 (略) 政复议, (略) 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 (略) (略) 政诉讼。
(略)
年 月 日
政 (略) 理决定书
编号:武财采决( * 号
一、投诉人
名称: (略)
地址: (略) 市 (略) 区渝州路华轩支路9单元12—3
法定代表人:赵定兰
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吴沛霖
二、被投诉人
名称: (略)
法定代表人:黄廷明,职务:局长
地址: (略) 市 (略) 巷口镇 (略) 西路50号
项目负责人:王小林
名称: (略) 公共资 (略)
法定代表人:冉锵凤
地址: (略) (略) (略) 负三楼
项目负责人:王江华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 (略) 2015年森林防火物资采购(第二次)[项目编号:15A0322)(01)]。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 (略) (略) 分内容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 (略) 分问题不服,提起投诉。
投诉人在规定 (略) 提起投诉,阐述了事实和依据,并同时提交了《 (略) 2015年森林防火物资采购(第二次)采购文件》、《政府采购质疑书》、《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投诉书副本、法定代表人 (略) 需文件。经审查,我局依法受理了投诉。
五、调查取证情况
受理投诉后,我局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书面说明。
我局根据《政府采购 (略) 理办法》( (略) 第20号令)第十四条规定, (略) 文件及其补遗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 (略) 了多个方面的调查取证。情况如下:
(一) 关于“变相设置违规的资格条件”问题。
投诉人诉称,在招标文件文本内容中, 存在“必须提供制造商的售后服务承诺,投标文件的内容才能齐全,无遗漏,投标文件才满足符合性审查的合格条件——制造商的售后服务承诺构成实质性的资格条件,不提供就成为无效投标”的逻辑,这违反了有关规定。 (略) 了质疑。
对此问题,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中认为这是投诉人对商务条款的理解有误,招标文件内容的正确理解应为“招标人要求投标产品必须具有售后服务,由投标人或制造商提供售后服务均可。”
我局审查后认为,招标文件中是对如果由制造商直接提供售后服务的 (略) 了规定,并没有否定“由投标人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有效”。
特别是,在被投诉人的书面质疑答复中已经更加明确了“由投标人或制造商提供售后服务均可”之后,应再无异议,也是潜在投标人能够做到的。
(二) 关于“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质 (略) 门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问题。
投诉人在质疑中认为,在招标文件文本内容中,可以推定为“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国家权威机构检验报告,才能对招标文件第二篇规定作出响应,才满足符合性审查的合格条件——该检验报告构成实质性的资格条件,不提供就成为无效投标”。
被投诉人对此问题的质疑,作出了答复,支持了该项质疑,并将原文本中“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国家权威机构的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修改为“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质 (略) 门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
投诉人对上述修改后内容仍然不服,提起投诉,认为在招标文件中,对不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范围内的投标产品,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提供质 (略) 门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是指向少数潜在投标人。
我局审查后认为,政府采 (略) 值,保质保量,为保证采购产品的质量,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值得信赖的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是正当的,合理的。同时,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作为注重产品质量、追求高质量服务的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产品的相关质检报告,是应尽的义务。因此,我局原则上不支持此项投诉。
我局同时也认为,在保证采购产品质量的前提下,被投诉人 (略) 采购 (略) 业内的实际现状,对不属于国家强制认证的、且行业内暂时未完善由质 (略) 门出具质检报告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非关键产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可适度放宽要求,以增强采购活动的竞争性。
(三)关于“油锯技术参数涉嫌违规”的问题。
1.关于参数具有指向性问题。投诉人在质疑中提出,采购文件中对油锯技术参数设置为“ (略) :两冲程单缸冷气,达到国家二阶段排放标准(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同时满足这一技术参数条件的,只有三个进口品牌(日本爱可CS610、德国斯蒂尔MS362、瑞典富世华365)。投诉人因此提出,该参数设置是量身定做。
(略) 反复调查, (略) 文件中上述油锯参数的产品为三个国外品牌的情况,基本属实。
为慎重起见,我局向被投诉人发出了《关于提供政府采购投诉相关证明材料的函》(武隆财政[2016]80号),要求被投诉人提供采购文件中设置油锯 (略) 参数为“两冲程单缸冷气发动机,达到国家二阶段排放标准”的理由、符 (略) 分产品名录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但被投诉人 (略) 作出任何回复,按照《政府采购 (略) 理办法》( (略) 令第20号)第十五条“ (略) (略) 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略) 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的规定,我局认定为被投诉人对这一问题的投诉没有充足的驳斥理由。
我局认为,由于设计理念等不同,同 (略) 分参数方面的差异是正常的。在均能够满足采购需求,达到采购目的,以及安全性等关键前提下,若差异的 (略) 公认确有优劣之分的,可在技术评分标准中予以公平体现,而不应当以此为由而排除能够满足采购目的更多同类合格产品参与竞争。
2.关于进口产品问题。投诉人在上述同一项投诉中提出,采购文件中对油锯技术参数的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经查证,该项目采购文件上没有明确要求采购的必须是进口产品,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规定,应当理解为该项目不采购进口产品。
我局认为,外国品牌与进口产品不是同一个概念,外国品牌产品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只要其提供的是在我国境内生产且直接在境内销售的产品,就不属于进口产品的范围。
因此,我局认为投诉人提出该项目采购文件不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依据不够充分,不予支持。
(四)关于样品问题。投诉人提出,采购文件中,要求对多数产品提供样品,样品价值金额超过了采购预算的0.2%,是增加了投标人负担,违背国家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精神。
由于投诉人在质疑中没有提出此项内容,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之规定,我局对此项投诉不予审查。
(五)关于“评分标准涉嫌违规”的问题。
1.关于评分标准的设置。我局经审查后认为,该采购文件中的评分体系和标准,没有明显违规,但存在瑕疵。
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称“对技术指标正、负偏离的评定, (略) 根据本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具体予以科学的评分”,是模糊的回答,应当对质疑人质疑的具体 (略) 说明。
我局认为,该采购文件中评分标准应当进一步细化,尽量量化相关评分指标,使评分标准更具公正性、合理性、客观性、操作性,切实减少自由裁量空间。
2.关于“政策性分加分”问题。投诉人提出,采购文件中设置了政策性加分,使总分达到110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项目对节能环保产品和中 (略) 支持,是落实《政府采购法》、《 (略) 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 (略) 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略) 办法》(财库[ *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发挥政策引导、调控功能,促 (略) 会健康发展的具体体现。
因此,我局对投诉人认为不应当有政策性加分的理由不予支持。
但是, (略) 审查,该采购文件中政策性加分的项目,其中的“中小微企业5分”,不属于加分范围,而是属于价格折扣的优惠范围;同时,其余两项(节能、环保产品)的加分评分标准与 (略) 《关于印发< (略) 文件标准文本>的通知》(渝财采购【2016】8号 )的规定不够一致。也就是说,投诉人的这一点投诉理由是充分的。
因此,采购文件中的政策性加分,应当按照渝财采购【2016】 (略) 相应修改。
六、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审查结果,我局认为,投 (略) 分事项理由充分,根据《政府采购 (略) 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
投诉人以 (略) 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 (略) 理决定不服, (略) 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 (略) 政复议, (略) 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 (略) (略) 政诉讼。
(略)
年 月 日
89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