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中医院门诊及病房楼改建项目更正公告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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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市中医院门诊及病房楼改建项目更正公告1次

(略) (略) 门诊及病房楼改建项目 的澄清修改公告

一、项目名称: (略) 门诊及病房楼改建项目

二、项目编号:JS2024GC0038

三、首次发布时间:2024年8月29日

四、澄清修改公告内容:


内容一: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条款“20.1.10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须提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该行为视为违约,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元违约金。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修改为:“20.1.10拟任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得擅自更换(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否则承包人分别支付违约金*元和*元,履约担保不予退还,且发包人有权将终止合同;如确需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须经发包人同意,并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资历、水平不得降低;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保证每月最低有22工作日(采像考勤)在施工现场,如第一次无故缺勤,招标人书面警告,第二次缺勤,每人每天罚2000元,第三次及以上缺勤,每人每天罚5000元。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一个月缺勤5天或2个月累计缺勤10天的(该出勤日包括节假日因工程需要必须出勤日,病假事假当月累计不得超过3天),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担保,承包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且3年内不 (略) (略) 场。特殊情况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任何一人离开现场应征得发包人代表同意。上述违约不包括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为上述人员不适合本项目的情况。项目班子人员在施工期间不能满足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支付违约金*元/人次。项目班子其他人员亦不得擅自更换,如确需更换,须经招标人同意;项目班子其他人员必须保证每月最低有22工作日(采像考勤)在施工现场,如第一次无故缺勤,招标人书面警告,第二次缺勤,每人每天罚1000元,第三次及以上缺勤,每人每天罚3000元。”内容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条款“20.1条人员及职责”增加以下条款:20.1.11承包人必须保证按期完成工程(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图纸变更除外),否则,每推迟一天,招标人将每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1进行处罚;工期推迟10天以上,每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2处罚;罚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延期竣工60日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连带损失。

招标人(签章)

日期:2024年9月2日

(略) (略) 门诊及病房楼改建项目 的澄清修改公告

一、项目名称: (略) 门诊及病房楼改建项目

二、项目编号:JS2024GC0038

三、首次发布时间:2024年8月29日

四、澄清修改公告内容:


内容一: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条款“20.1.10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须提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该行为视为违约,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元违约金。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修改为:“20.1.10拟任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得擅自更换(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否则承包人分别支付违约金*元和*元,履约担保不予退还,且发包人有权将终止合同;如确需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须经发包人同意,并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资历、水平不得降低;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保证每月最低有22工作日(采像考勤)在施工现场,如第一次无故缺勤,招标人书面警告,第二次缺勤,每人每天罚2000元,第三次及以上缺勤,每人每天罚5000元。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一个月缺勤5天或2个月累计缺勤10天的(该出勤日包括节假日因工程需要必须出勤日,病假事假当月累计不得超过3天),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担保,承包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且3年内不 (略) (略) 场。特殊情况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任何一人离开现场应征得发包人代表同意。上述违约不包括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为上述人员不适合本项目的情况。项目班子人员在施工期间不能满足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支付违约金*元/人次。项目班子其他人员亦不得擅自更换,如确需更换,须经招标人同意;项目班子其他人员必须保证每月最低有22工作日(采像考勤)在施工现场,如第一次无故缺勤,招标人书面警告,第二次缺勤,每人每天罚1000元,第三次及以上缺勤,每人每天罚3000元。”内容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条款“20.1条人员及职责”增加以下条款:20.1.11承包人必须保证按期完成工程(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图纸变更除外),否则,每推迟一天,招标人将每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1进行处罚;工期推迟10天以上,每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2处罚;罚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延期竣工60日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连带损失。

招标人(签章)

日期: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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