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石峰区众宽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市天元区户用自建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第一批次备案证明
株洲石峰区众宽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市天元区户用自建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第一批次备案证明
株洲石峰区众 (略)
(略) 天元区户用自建房屋顶207.27K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第一批次)备案证明
株洲石峰区众 (略) (略) 天元区户用自建房屋顶207.27K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第一批次)已于2024年9月2日通过湖南省投资 (略) 在我局申请备案,项目编码为2409-*-04-01-*,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名称: 株洲石峰区众 (略) 。
2.项目名称: 株洲石峰区众 (略) (略) 天元区户用自建房屋顶207.27K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第一批次)。
3.建设地点: (略) 天元区雷打石镇、群丰镇。
4.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该项目拟利用6户个人屋顶约1277.56平方米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站,装机容量为207.27KW,采购安装高效单晶硅组件329片,组串式逆变器 6台,支架6套,配套线缆6套,防雷接地装置6套等,项目采用“ (略) ”运营模式。
5.项目总投资额:项目总投资*元,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光伏贷”。
6.涉及相关资质资格及相应开发建设规模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项目建设必 (略) 国土空间总体 (略) 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划的相关管控要求,并在已获得土地权属上按照使用用途和经审定的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具体实施。
8.项目建设中有关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人防、抗震、 (略)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等事项应严格按 (略) 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并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同时,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
9.本备案文件仅表明项目已履行告知承诺程序,不构成备案机关对备案信息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本备案证明有效期为24个月,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备案证明自动失效。
企业承诺:
1.我公司所填报的企业基本信息和项目基本信息均真实、合法、有效。
2.此次申报的备案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不属于生态保护红线、 (略) 群生态绿心地区范围内或者其他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内建设的项目、不属于企业投资核准项目、不含国家禁止的建设内容。
3.该备案项目信息不涉及任何国家保密和商业秘密内容,同意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
4.我公司在备案之后将认真履行有关节能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行业监管要求,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5.我公司将按照《企业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要求,项目开工前每季度,开工后每月,竣工验收后30天内分别报送项目进度, (略) 及时报送变更信息。
如有填报信息不实,违反或未履行声明与承诺事项的情形,由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024年9月2日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株洲石峰区众 (略) :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你单位株洲石峰区众 (略) (略) 天元区户用自建房屋顶207.27K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第一批次)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令第27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九、报送的项目开工信息中必须将安全施工相关内容包含在内,即: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含屋顶结构情况及位置信息)、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施工安全承诺等内容列入开工信息。同时,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合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及资质证、社保资料等一同上报。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株洲石峰区众 (略)
(略) 天元区户用自建房屋顶207.27K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第一批次)备案证明
株洲石峰区众 (略) (略) 天元区户用自建房屋顶207.27K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第一批次)已于2024年9月2日通过湖南省投资 (略) 在我局申请备案,项目编码为2409-*-04-01-*,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名称: 株洲石峰区众 (略) 。
2.项目名称: 株洲石峰区众 (略) (略) 天元区户用自建房屋顶207.27K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第一批次)。
3.建设地点: (略) 天元区雷打石镇、群丰镇。
4.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该项目拟利用6户个人屋顶约1277.56平方米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站,装机容量为207.27KW,采购安装高效单晶硅组件329片,组串式逆变器 6台,支架6套,配套线缆6套,防雷接地装置6套等,项目采用“ (略) ”运营模式。
5.项目总投资额:项目总投资*元,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光伏贷”。
6.涉及相关资质资格及相应开发建设规模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项目建设必 (略) 国土空间总体 (略) 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划的相关管控要求,并在已获得土地权属上按照使用用途和经审定的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具体实施。
8.项目建设中有关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人防、抗震、 (略)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等事项应严格按 (略) 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并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同时,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
9.本备案文件仅表明项目已履行告知承诺程序,不构成备案机关对备案信息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本备案证明有效期为24个月,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备案证明自动失效。
企业承诺:
1.我公司所填报的企业基本信息和项目基本信息均真实、合法、有效。
2.此次申报的备案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不属于生态保护红线、 (略) 群生态绿心地区范围内或者其他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内建设的项目、不属于企业投资核准项目、不含国家禁止的建设内容。
3.该备案项目信息不涉及任何国家保密和商业秘密内容,同意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
4.我公司在备案之后将认真履行有关节能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行业监管要求,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5.我公司将按照《企业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要求,项目开工前每季度,开工后每月,竣工验收后30天内分别报送项目进度, (略) 及时报送变更信息。
如有填报信息不实,违反或未履行声明与承诺事项的情形,由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024年9月2日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株洲石峰区众 (略) :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你单位株洲石峰区众 (略) (略) 天元区户用自建房屋顶207.27K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第一批次)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令第27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九、报送的项目开工信息中必须将安全施工相关内容包含在内,即: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含屋顶结构情况及位置信息)、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施工安全承诺等内容列入开工信息。同时,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合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及资质证、社保资料等一同上报。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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