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正式用电工程施工/标段招标答疑001号、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正式用电工程施工/标段招标补遗001号
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正式用电工程施工/标段招标答疑001号、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正式用电工程施工/标段招标补遗001号
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正式用电工程施工/标段
招标答疑001号
各投标人:
现就“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正式用电工程施工/标段”投标人所提问题进行解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问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必须包含CJZ格式的投标数据文件,但招标人未提供招标清单CJZ以及招标控制价CJZ,请招标人提供招标清单CJZ以及招标控制价CJZ,以便于投标人计算不平衡报价用于投标。若招标人不能提供招标清单CJZ以及招标控制价CJZ,投标人是否也需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自行导出CJZ投标文件格式随投标文件一同报送?
答: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CJZ格式投标数据文件随投标文件一同报送。
问2:招标文件的招标控制价中是否只限制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其中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不是限价,只是作为后期结算的一个计算基数?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3:关于《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正式用电工程招标文件》的澄清,P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13投标报价特别注意事项)的“浮动率”,与P128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描述不一致,烦请确认。谢谢!
答:本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0.4变更估价10.4.1.5约定为准,即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中标可竞争总价/招标控制可竞争总价)*100%”执行。
招 标 人:成都 (略)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华通建设工程 (略)
2024年9月2日
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正式用电工程施工/标段
招标补遗001号
致各投标人:
现就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正式用电工程施工/标段招标文件进行补遗修正,按招标文件规定,本补遗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工程合同以随本补遗文件上传的“附件: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正式用电工程施工合同(修订版)”为准。请各投标人注意!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条投标报价特别注意事项中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施工中标总价/施工招标控制总价×100%”修正为“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中标可竞争总价/招标控制可竞争总价)*100%”。请各投标人注意!
3、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调整为2024年09月19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招标文件中凡涉及到此时间的均作相应调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作相应顺延。请各投标人注意!
附件: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正式用电工程施工合同(修订版)
招 标 人:成都 (略)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华通建设工程 (略)
2024年9月2日
附件: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正式用电工程施工合同(修订版)
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
正式用电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成都 (略)
承包人:
业主方: (略) 青羊粟丰 (略)
签订时间:2024年 月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成都 (略)
承包人:
业主方: (略) 青羊粟丰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正式用电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正式用电工程
2.工程地点:青羊区苏坡乡中坝村6 组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川投资备【2302-*-04-01-*】FGQB-0028号
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5.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
合同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承包人完全理解发包人对本项目的工期要求,承诺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能够通过合理科学的施工管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增加施工人员等手段保证工期。并接受发包人在本项目工期滞后的情况下调减施工任务、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设备、更换主要人员的要求并放弃索赔。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且达到国家、地方现行标准及规范要求同 (略) 和主管部门的验收规定。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此价为含税价,根据发包人要求开具发票);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专用条款14.2条办理竣工结算,最终结算价款以业主方组织的复审结果为准,该约定系三方充分考虑并协商一致的意见,合法有效,三方应当恪守。三方对复审结果有争议的,通过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解决。
2.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选通知书;
(5)投标文件及附件;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投标文件及附件(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并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业主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承包人、业主方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4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 (略) 武侯区茂业中心AB座5楼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终止
本合同自承包人办理完毕招标文件约定的保险及其它手续,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若授权代表签字则还需提供授权委托)、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办理履约担保后生效,在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质量保修期满、结清所有工程款项后终止。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同三方各执*份),副本点击查看>>份(业主*份,发包人*份,承包人*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成都 (略)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194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略) 锦 (略) 合江亭大厦 1103 号 地 址: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电 话:028-*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业主: (略) 青羊粟丰 (略)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6X1
地 址: (略) 青羊区苏坡乡中坝7组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028-*
传 真:/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选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选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选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选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双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 (略) 、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 (略) 、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 (略) 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 (略) 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 (略) 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 (略) 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 (略) 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 (略) 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 (略) 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 (略) 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 (略) 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 (略) 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 (略) 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双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双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双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双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双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 (略) 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 (略) 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 (略) 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 (略) 、水源、 (略)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自身原因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 (略) 、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不按约定提供相应票据、请款材料的除外);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选候选供应商或中选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 (略)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略)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略)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独立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 (略) 、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独立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双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双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双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
是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4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姓名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1.1.2.5 设计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10造价咨询单位:指具备合法营业及执业资格,受发包人委托进行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本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为: 。
1.1.2.11第三方检测单位:指具备合法营业及执业资格,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第三方检测的机构,本工程的第三方检测单位为: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项目用地红线或绿线范围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承包人驻地建设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弃土场、仓库、进 (略) 、临时便道、便桥等,上述占地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再另行计取。相关手续由承包人办理或承包人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办理。临时占地后的恢复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本项目总平工程施工前和过程中或其他特殊情况,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总平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下达临设的拆除令,承包人可采取在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另行搭设(地点、范围、以及搭拆时间必须经监理人确认)、规划红线范围外搭设或不再搭设,无论搭拆多少次,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后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业主、发包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支出。1.3法律
需要明示的法律、地方法规、行政法规: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行业与地方现行的相关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各标准不一致的,以最高者为准。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无特别要求)。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中选通知书;(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总平图 | 1 | 合同签订前 | 图纸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供。若发包人提交文件资料时间延期,则承包人提交图纸资料时间顺延。 |
2 | 高低压配电系统图 | 1 | 合同签订前 | |
3 | 地下室电气平面布置图 | 1 | 合同签订前 | |
4 | 高低压配电室平面布置图 | 1 | 合同签订前 | |
5 | 红线内电气设计说明 | 1 | 合同签订前 | |
6 | 供电部门对项目供电方案答复单 | 1 | 合同签订前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需承包人进行的深化施工图设计(若有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签订后30天内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2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经设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深化设计施工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本项目承包人应自行办理施工 (略) 的通行权,费用自理;发包人配合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略) 已开通至规划红线,规划红线以内 (略)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并须满足政府对建筑行业生活办公区的相关要求。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
工程量清单出现缺项、漏项的,调整方式执行专用条款10.4.1条相关规定。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中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该子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大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子目工程量数量的115%且超过115%的部分按照投标价计算的价款已大于本签约合同价3%的,超过115%的部分按专用条款10.4.1.3公式确定综合单价(上述调价原则仅适用于无不平衡报价情况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存在不平衡报价情况的清单子目的调价原则按专用条款第10.4.1.4条执行)。
2. 发包人
2.1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可委托承包人代为办理施工所需的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合同备案等相关证件及手续,承包人应无偿提供相关资料及配合人员。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方代表;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略) 管理办法及制度执行。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2.4.2.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施工用地周边(规划红线外) (略) 已开通。
2.4.2.2承包人自行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的临时用电、用水接入点接至现场各使用位置,负责使用期间的监管、保护、安全防护、维护等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业主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若遇临时停水、停电,承包人必须配备满足本项目正常施工的备用水源、电源等措施保证工程连续施工的需要,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由此造成的影响并承担相应费用,业主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合同实施期间产生的一切劳动力、材料设备、用水管道、 (略) 及水、电费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自行缴纳给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预留电费由业主方承担,其他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计。
排污费用、环保税由承包人向相关单位或部门缴纳,若承包人未缴纳,而影响发包人其他工程建设时,经监理及发包人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业主方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竣工结算款中扣除后缴纳。其他行政性事业收费(如水资源税费)由业主方承担。
2.4.2.3 发包人没有对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加以反对,并不影响其否定该工程、材料或设备并予以纠正指令的权力。
业主方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业主方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 。
业主方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保函,保函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根据政府相关规定依法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3.1.2完成各项承包工作:除通用条款明确的工作内容外,承包人尚需完成如下工作:
3.1.2.1图纸会审:签订合同后,承包人应在2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本工程施工图纸的问题清单,清理施工图中不符合规范要求、施工图标注不详、尺寸标注矛盾、各专业设计图纸矛盾等问题。如承包人未提出施工图中存在的问题,由此引起停、窝工等承包人自身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1.2.2承包人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按设计文件施工时,若判断将会产生质量缺陷,须将情况如实及时地报告给发包人。若发包人在承包人报告后仍坚持按原设计执行施工,则承包人应予以执行,并对施工质量负全责,但不负责由设计问题产生的后果。
3.1.2.3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公用房、会议室、临时停车场的日常维修(包括给排水、电气、屋面及卫生间防水、楼地面及外装饰等)、保安管理、卫生清洁、会议的接待服务等),由承包人承担,并在投标报价的清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计。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损失补偿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业主方造成损失的,发包人、业主方有权索赔。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将按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夜间施工等相关管理制度对承包人进行监督:
1)、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机电设备等专业进行人员配备;
2)、特殊工种(电工、起重工、电焊工、驾驶员、爆破工等)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上岗证;
3)、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4)、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3.1.2.4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的清标工作。
清标工作:在第一次进度款支付前,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依据招标图纸,完成本工程工程量清单的清理核对工作(即清标工作),清标时需扣除暂列项目(如有)、专业工程暂估价(如有)及暂列金,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计入,并确认清标结果。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清标工作,发包人有权不予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等相关工作,直至清标工作完成,同时业主方、发包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付款延误的相关责任。
3.1.2.5承包人自检涉及的工程质量检验试验不得委托发包人已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或本工程监理单位已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并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包括相关工序的质量检测,构件、制品及有关材料的取样、试件、原位检测等所有抽检和验证检验试验)。
3.1.2.6承包人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及民工工资,保证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同时为民工办理综合社会保险。否则,一经查实,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 (略) 场禁入并按有关规定的上限追究违约责任。民工工资的支付需 (略) 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略) 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的精神。
3.1.6 其他义务
3.1.6.1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督促各专业分包单位随时保持施工场地的整洁有序。
3.1.6.2承包人与第三方的关系
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要求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管理。
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关系:本项目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发包人平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进行管理、服务和配合,承包人作为发包人平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必须无条件配合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与监理单位的关系:监理单位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履行发包人职责。承包人所有需向发包人请示的事项,先向监理单位请示,监理单位有对承包人的处理建议权,报发包人认可后,负责具体执行。承包人对经批准的指令必须执行。
与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关系: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国家、四川和成都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合同的约定,负责对工程全过程的投资进行控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应配合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工作。
与发包人委派的其他造价咨询单位的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有可能委派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外的其他造价咨询单位对承包人的已完工程进行工程资料、造价等方面的复核工作,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该造价咨询单位的工作,并有对复核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及对复核后咨询成果进行确认的义务。
与第三方检测单位的关系:第三方检测单位按照国家、四川和成都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合同的约定,负责对本工程建筑工程质量进行检验、验证、试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第三方检测单位的管理,并配合其工作。
与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环境保护监理、监测及与本项目相关的验收单位的关系: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环境保护监理、监测及与本项目相关的验收单位的工作。
以上各单位的职责有的有交叉,但不妨碍对承包人的管理。上述各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发包人有最终的决策权和解释权。
若承包人不按照上述义务执行,发包人有权根据情况向承包人收取*元/次的违约金。
3.1.6.3本项目承包人对各专业分包单位的管理、服务和配合工作内容:
专业分包单位的定义: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或比选的方式确定的专业分包单位。不包括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自身合同承包范围内各专业工程通过自行发包方式确定的分包单位,承包人自行分包的单位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管理和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由承包人承担,并在投标报价的清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计。
3.1.6.4总包服务费:本工程纳入本项目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管理范围,承包人按最终审计金额的3%缴纳服务费(含向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拨付的40%安全文明施工费),发包人/业主方在承包人办理结算时直接扣除。总包服务费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取。
3.1.6.4及时办理工程变更
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并及时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变更需求提出后、现场实施前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须完善变更签审有关资料并上报审批,变更签审过程中做好资料保存、交接确认记录,实施完成后按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办理变更核定。
3.1.6.5及时办理清单暂列项目工程量核定
根据发包人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制度,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现场实施后须及时办理清单暂列项目工程量核定手续,承包人须完善签审有关资料并上报审批,签审过程中做好资料保存、交接确认记录,未完成核定的不得计入计量支付及结算。
3.1.6.6承包人应按政府劳动主管部门规定保障承包人人员合法权益,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扰民、影响社会稳定及合同纠纷,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业主方保留停止对承包人期中支付和其他支付的权利,直至承包人妥善处理好上述纠纷为止。
3.1.6.7 负责施工现场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除应按通用合同条款“10.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外,还应按政府规定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渣土外运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承担费用。
3.1.6.8承包人负责按照发包人及工程档案管理主管部门的要求向发包人、业主 (略) 城建档案馆(如需)提交工程资料,并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发包人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3.1.6.9及时办理民工工资担保(如需)
承包人进场后须按发包人要求办理民工工资担保。承包人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及民工工资,保证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同时为民工办理综合社会保险。否则,一经查实,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 (略) 场禁入并按有关规定的上限追究违约责任。
3.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质量保修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由此导致发包人被索赔、被要求赔偿、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3.1.8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本合同工程的成品、半成品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相关单位并签字确认之日起(以最后一个确认期为准),在此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3.1.9其他
1)、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根据政府相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如国家调整政策,承包人承担的税金相应调整。
2)、承包人应完成合同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
3)、承包人除完成本项目合同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及相关手续,确保运行稳定,还应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整个变配电系统(含项目红线内外变配电)的联动调试、运行及相关手续办理。
4)承包人应承担以下工作内容所涉及到的相关手续的办理:材料的供货、运输或二次转运、安装、调试、缺陷处理、配合验收及后期服务等。
5)承包人应完成本项目外部电源工程和相关部门的交验工作, (略) 和相关部门的验收通过。
6)承包人应承担本项目从开始办理相关手续到正式用电通电并完成相关移交、质保期及维护期内的所有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按规定检修项目;
B、一旦发生停电事故,承包人无条件配合总包单位及供电部门进行抢修,确保短时间恢复供电;
C、日常巡视、操作;
D、承包人应派专人看护及维护电缆及自身承包范围内相关电力设施,一旦出现被盗或外力损坏,承包人应立即重新安装同型号设施或自行维修,确保短时间内恢复供电,承包人承担相关设施安装或维修费用及其它相关损失,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7)在实施过程中做好与其它单位的协调和配合工作;
8)承包人应负责本项目红线外施工中的绿化恢复、土方回填及多余土方清理、外运工作;
9)承包人应承担其它与实施本项目外部电源工程相关的所有工作;
4.1.11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具体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第13条,若承包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停止工程款支付且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6套书面及一套电子版本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签发之后一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版。
3.2 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以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书面授权为准。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满足发包人的现场管理要求。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详见专用合同条款3.3.5相关规定。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详见专用合同条款3.3.4相关规定。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详见专用合同条款3.3.2相关规定。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3.3.2 在项目实施阶段,发包人或业主方将对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包人或业主方认为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不能胜任其工作等原因,发包人或业主方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且按以下标准向承包人处以违约金:
(1) 更换项目经理,违约金*元/人·次,更换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违约金*元/人·次;
(2) 第二次发生上述更换情况,违约金标准加倍;
(3) 若承包人拒绝按照发包人指令更换发包人认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或者经过2次以上更换仍达不到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将认为承包人无能力按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本合同,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或业主方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或业主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3.3.3 如因承包人的原因(经项目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劳动能力或非承包人原因工期延期相关人员退休、离职的情况除外),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需报请发包人批准,且发包人或业主方应按专用条款3.3.2相关标准向承包人处以违约金。
3.3.4 在项目实施阶段,若承包人擅自更换派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发包人或业主方有权终止合同,且按以下标准向承包人处以违约金:
(1) 更换项目经理,违约金*元/人·次,更换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违约金*元/人·次;
(2) 再次发生上述更换情况,违约金标准加倍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5 承包人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并不得在其它项目兼职,若发包人或业主方发现承包人派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未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擅自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2天(含2天),发包人或业主方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且按以下标准向承包人处以违约金:
(1)项目经理,违约金*元/人·次;
(2)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违约金0.*元/人·次;
(3)再次发生上述情况,违约金标准加倍;
3.5 分包
3.5.1除发包人、业主方另行招标的专业承包和招标文件允许的分包工程外,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第三人,否则应向业主方支付违约金*元,同时发包人、业主方有权依据专用条款第16条之约定解除本合同
3.5.2对招标文件允许分包的工程,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符合招标文件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和资格要求,分包前承包人须将分包人相关资料报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分包,并承担其分包单位的全部责任,具体程序按发包人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制度管理执行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在工程竣工后移交前,承包人应负责维护、质保、监管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按13.2.5条约定移交工程前的工程照管、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照管及保护的,发包人有权按16.2.6条对其追究违约责任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履约保证金=(签约合同价-暂列金)× 10%。
履约保证金形式及提交时间:承包人可采用基本账户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独立保函或保证保险形式缴纳,须在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具体缴纳方式以业主方要求为准。承包人在此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满足业主方要求的银行独立保函,则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采用基本账户现金银行转账方式提交,之后承包人可用满足发包人要求的等额银行独立保函置换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如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按时提交履约担保,发包人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16.2.6条处以违约金。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结算资料)后14天内业主方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无息)。
采用履约保函方式的工程,当发生工期延误时,承包人须根据延误情况及时办理保函延期;在已办理保函或保险逾期后至承包人重新办理保函续期前,发包人和业主方有权暂停一切款项支付,且不视为违约,承包人不得怠于、终止或中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的,承包人应全额办理履约担保延期手续;因拆迁障碍、管线障碍、规划调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的,承包人可递交剩余未完成工程对应比例的履约担保延期手续。
4. 监理人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对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施工、检测、验收及质量保修期全过程监理,包括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信息、合同管理及现场施工协调,并配合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备案、结算、政府复审工作(若有时),技术与经济类变更需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签字并实施。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本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合格。
5.6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提交全面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在各分部工程实施前15天向监理人提交各分部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业主方、发包人、监理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主管部门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业主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由承包人负责与公安部门协商,承包人另应负责组建自身安保队*,协助公安部门管理施工现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或配合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开展的治安保卫相关工作。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要求。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除满足国家及行业现行规范及标准外,还应满足《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成建委〔2016〕22号)、 (略) 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建筑工地围墙提升改造方案》的通知成建委〔2013〕487号、 (略) 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 (略) 中心城区施工围挡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建委[2018]374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8〕16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9〕167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成住建〔2019〕101号)、 (略) 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略) 施工 (略)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建委【2018】187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 (略) 建设工程远程高清视频监控系统管理》的通知(成住建发〔2019〕83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 (略) 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技术标准(2021年5月修订)的通知(成住建发〔2021〕123号)等有关规定。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承包人提交了合格履约保证金后,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的70%,工程进度中已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达到已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才随每月的工程进度款一起支付,结算前最多计量至基本费的100%;结算时按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计取。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除通用条款约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安全问题承担全部责任。由于非因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承包人认为过错方为非承包人原因而主张减免责任的,承包人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承包人未为现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保护、或未尽督促、管理的职责导致施工人员受到伤害的,承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及后果及出面处理有关受害人索赔和纠纷,并赔偿因此给项目业主、发包人、监理人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天内向监理人报送合同进度计划,包括开工前的施工准备时间,合同进度计划应满足承包人投标技术方案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监理人确认的时间:收到后5天内确认。
施工节点工期要求:(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7.5 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业主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业主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业主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按以下方法核定:
①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或发生工程变更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本专用条款第10款核定增加工作的费用,业主方不另作费用和利润补偿;
②暂停施工的,业主方按本专用条款第7.8.1款予以费用补偿;
③造成窝工的,业主方参照本专用条款第7.8.1款给予费用补偿;
④因发包人其他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业主方承担承包人因此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据实提供相关费用凭据;
⑤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人工、机械、材料调价原则调整价差。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开工、竣工或工程进度不能满足承包人报送的、经监理人确认的合同进度计划的节点工期要求的,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为5000元/天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业主造成的全部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工期延误违约金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3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风、雨、雪、洪20年及以上一遇,且对工程进度造成实质影响。以政府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7.8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合同项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在停工前,承包人需报送停工工地管理方案,由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查。承包人按经审定的管理方案安排人员驻守工地,并按审定管理方案调离机械、周转材料及现场人员。
因发包人、业主方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累计天数在7个日历天以上的,业主方对超出7个日历天以上的部分天数进行费用补偿,工期相应顺延。业主方对停工的费用补偿限于承包人驻守人员的人工费、经批准留守机械的机械费和经批准滞留现场的周转材料费,其中人工费、机械费计取方法按现行相应规定执行,合同履行过 (略) 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周转材料费按经批准滞留现场的周转材料数量、经监理人确定的实际滞留时间签证核定。除根据经审批的管理方案明确的情况外,承包人再进场的费用应自行承担。
下述原因不予补偿:
(a)由于承包人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的停工;
(b)由于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
(c)承包人为调整本工程的施工布署,或为了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的停工。
7.8.2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7.8.3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7.8.4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7.8.5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 材料与设备
8.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与工程设备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的报价均包含为实施和完成该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按设计规定和验收规范要求承包人应进行的测试、试验费用、质量保修、管理、承包人认为应办理的与工程有关的保险、税费、利润等全部费用,以及合同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除*供材料、设备之外的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材料、设备采购前7天。
(1)材料质量确定
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须满足招标文件约定的品牌范围及规格要求,且满足国家现 (略) 和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发包人将委托监理人按招标文件列明的条件或投标文件承诺的品牌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进行现场验收,凡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无条件撤离现场,发包人保留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责任的权利。如果承包人擅自选用其他的规格,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更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等一切损失,承包人可选择高于招标文件约定标准的材料、设备,但材料、设备单价结算时执行中标价,不予调整。若确需更换品牌、规格的,报发包人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将不予进行计量支付及结算。
(2)拒收
如果监理工程师根据有关的检查或检验的结果,确定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或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和本合同的有关品质要求,可以拒收材料或设备,并就此立即通知承包人,说明拒收的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所述缺陷,或替换被拒收的材料或设备使其符合发包人的要求和本合同的规定。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以相同条件进行或重做被拒收材料或设备的检验,则重复检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适当协商确定后,告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从工程款支付中直接扣除。
(3)独立的检查
关于检测项目的约定:承包人应按相关规范完成检测并取得满足要求的合格报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招标文件未明确材料设备品牌的,质量须满足发包人要求,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主要材料设备技术标准及品牌范围》申报的任何材料的品牌及型号,应按要求提供,且实际采购时不得调整材料价格及综合单价。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 (略) 场实际情况改变部分材料的规格、档次,其价格按各方在 (略) 场询价后确定, (略) 变更管理制度完成审批程序。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9. 试验与检验
9.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1.1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引起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
9.1.3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实验、检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除通用条款明确的变更情形外,只要实际完成数量、工作内容与原招标用设计图纸不一致,均需按发包人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制度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包含与招标图相比发生的外部需求(含政策调整)、设计调整(含设计修改、二次深化及设计优化)、现场调整、清单漏项等。
10.3变更程序
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审批后方可实施,同时承包人应及时办理工程变更审批及核定,变更审批时存在新增材料的,需在变更审批前完成认质核价工作。实施完成后承包人需在90天内完成变更核定工作。未完成变更核定的不得计入计量支付及结算,核定金额作为该变更结算金额的控制上限;结算时,发包人有权对本项目发生的所有工程变更进行全面核查复盘,复查不合格的变更不得进入结算,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变更复查工作,且不得以该变更已审批核定为由提出质疑。具体程序按发包人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未审批开展实施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类似子目是指仅材料材质发生变化,施工工艺、工序方法未发生改变的子目,仅调整材料价差,新增材料按10.4.1.3(1)执行。如类似子目中原中标材 (略) 场价的,按10.4.1.3重新组价),参照类似子目单价,若参照的类似子目为中标单价大于招标控制单价20%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中标单价大于招标控制单价25%的单价措施项目),则按该类似子目招标控制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并由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价报发包人审定,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详见10.4.1.5。
10.4.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作子目的,由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重新组综合单价。组价方法:综合单价=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20)相关规定及配套文件编制的综合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详见10.4.1.5。
a.其中材料单价为中标材料单价,若中标材料单价高于施 (略) 《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的,或虽无施工当期信息价参照但按发包人、 (略) 场询价后证实中标材 (略) 场价的,按施 (略) 《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或发包人、 (略) 场 (略) 场价计取,无中标单价的按施 (略) 《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计取,无信息价的按发包人、 (略) 场询价确定,若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补充定额中无可参照的项目综合单价,由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综合单价( (略) 场询价确定的材料单价、中标材料单价不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
10.4.1.4不平衡报价项目的调价原则:不平衡报价项目是指报价高于(低于)招标控制单价20%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报价高于(低于)招标控制单价25%以上的单价措施项目,当不平衡报价项目的清单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该子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大于或小于相应子目工程量数量的,超过或减少的部分按下表确定综合单价:
中标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单价20%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 中标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单价25%的单价措施项目 | 当清单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该子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大于相应子目工程量数量的,超过部分按以下公式确定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招标控制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详见10.4.1.5 |
当清单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该子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小于相应子目工程量数量的,减少部分的综合单价按承包人中标综合单价执行。 | |
中标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单价20%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 中标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单价25%的单价措施项目 | 当清单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该子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大于相应子目工程量数量的,超过部分的综合单价按承包人中标综合单价执行。 |
当清单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该子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小于相应子目工程量数量的,减少部分按以下公式确定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招标控制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详见10.4.1.5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 暂估价:无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除本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外,承包人投标所报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和措施费均固定不变,不作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以下约定执行。承包人投标报价所报材料价除可调价材料外,其余材料价均不调整。可调价材料风险系数为固定系数,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予调整。
合同 (略) 场价格波动,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1.1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及风险系数:有色金属:电缆中的铜材
注:其余未列的材料不在材料调价范围之内,风险自行考虑。
11.2可调价材料风险系数:3%。
11.3可调整材料基准价格、施工当期信息价的确定:
基准价(T0):基准日期当月上海 (略) ( http://**)或其它公共媒体发布的原材料铜交易价格。
施工当期信息价(T1):施工当月上海 (略) ( http://**)或其它公共媒体发布的原材料铜交易价格。
11.4可调价材料施工当期信息价的确定原则:可调价材料范围中电缆仅指电缆材料中的铜材,其它绝缘材料、保护层材料、电缆加工制作费用等应体现在相应电缆清单中并包干使用不做调整。
11.5可调材料价格调整方式:
材料单价调增值=投标报价×[(T1-T0)/T0 -风险系数]
材料单价调减值=投标报价×[(T0-T1)/T0 -风险系数]
11.6可调价材料的材料消耗量:按承包人单价分析表中的耗量为准,但不得大于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
11.7可调价材料的采购时间及可调整量:以发包人核定的当月计量的工程量和时间为准。
(1)在施工期间, (略) 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政策调整人工费、机械费的,按政策规定调整;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总价措施项目包含的人工费、机械费不属于政策性调整范围。
(2)在施工期间,政府税务机关发布政策调整税费的,按政策规定调整;
(3)在施工期间, (略) 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政策调整不可竞争费费率的,按政策规定调整。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2.2.1预付款支付比例及金额:工程预付款=(中标总价-含税暂列金额)×10%,工程预付款包含首月及次月民工工资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在工程开工前且满足专用条款第3.7条、第18条的约定后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程预付款分多次扣回。承包人每次申请支付时,发包人将扣除当期计量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扣回金额且累计计量额达到合同额40%前,必须抵扣完毕。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支付预付款前5个工作日内向业主提交,同时抄送至发包人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银行独立保函。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1)本项目合同条款和《工程量清单》载明的特殊计量规则;(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3)计量规则;(3)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量规则。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7单价子目的计量
(1)当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的,或不同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相同材料单价不一致的,不因上述原因调整综合单价,但当涉及调整材料价差或有新增项目需采用该材料单价时,按不利于承包人的材料单价执行。
(2)承包人投标时材料品牌选择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技术标准及品牌范围》中选择品牌进行报价,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所报的材料设备品牌要求采购并用于该工程中(除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可调整材料外,投标报价中其余材料价格均不得调整)。
(3)承包人投标时未填报材料品牌,中标后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材料备选品牌中购买符合设计、技术要求要求的材料(设备),若核定价格高于中标价,按中标价计算;若核定价格低于中标价时,按核定价格计算。
(4)若承包人所用品牌发生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法供货的情况时,承包人必须在招标人提供的品牌范围中选用,若核定价格高于中标价,按中标价计算;若核定价格低于中标价时,按核定价格计算。
(5)若“主要材料设备技术标准及品牌范围”中的品牌(厂家)全部无法满足设计要求,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可以选用同档次生产品牌(厂家),若核定价格高于中标价,按中标价计算;若核定价格低于中标价时,按核定价格计算。
(6)承包人投标时若漏报主要材料费用,漏填的材料品种,将视为该材料价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7)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名称与综合单价中的材料名称、型号不一致或填报名称、型号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项目,均按照设计、技术要求、清单项目特征及施工规范完成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且综合单价和材料价格均不调整。
(8)承包人对同一工程中的不同单项以及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里清单中相同项目(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相同) 的报价应统一,如有差异,按最低单价进行结算,材料单价处理办法同此;发生在已有单体、单位工程范围外的新增工程含有相同综合单价,按已报价综合单价中的最低单价计价。
(9)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项目,进度支付时按经监理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后的月实际工作量按月计量。
12.3.8总价子目的计量
12.3.8.1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量按下述约定进行:
承包人提交了合格履约保证金后,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的50%,工程进度中已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达到已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才随每月的工程进度款一起支付,结算前最多计量至基本费的100%;结算时按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计取。
12.3.8.2总价措施项目的计量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项目(除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以费率计价的项目以外),在招标实施范围内包干计取,进度支付时按经监理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后的措施项目对应实体工程形象进度比例按月计量。
12.3.8.3规费按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规定以企业资质等级相应的费率计算和结算。
12.3.8.4税金:增值税费率为9%;附加税按0.313%综合税率计算。如因政策调整,按相关文件执行。
12.3.8.5若中标价的各清单子目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低于招标控制价的各清单子目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的,则按中标价的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执行;若中标价的各清单子目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各清单子目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应按照招标控制价的各清单子目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进行修正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人工费调差等以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作为计算基数的费用,按修正后的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计算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尽管有上述支付时间规定,承包人应在支付前向发包人提交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发票以及支付所需的符合发包人、业主方要求的付款申请等相关资料,发包人审核后交业主方审核。业主方只有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向承包人支付。如因承包人未能按照发包人、业主要求及时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发票,或提交的资料和发票不能满足发包人、业主方的付款要求的,业主方有权不予付款,造成付款延误的,业主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如承包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或不符合相关发票法律制度的规定,造成业主方不能抵扣的,承包人应向业主方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业主方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
(2)在第一次进度付款前,承包人必须会同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完成专用条款3.1.2.4约定的清标工作,并出具修编报告,否则业主方有权不予付款,直至清标工作完成;由此造成付款延误的,业主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业主方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2)业主方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专用合同条款12.4.1条和12.4.7条相关规定执行。
业主方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12.4.7进度款支付的方式
(1)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月进度款按经监理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后的月实际完成量的80%按月支付;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业主方组织进行结算审计,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工程结算办理完成、承包人将全套合格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如需)及发包人或业主方档案室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85%,若该项 (略) 财政投资和国资投资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备案,则暂以备案结(决)算金额为依据,工程款支付至备案结(决)算金额的97%。承包人向业主方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今后遇抽审复核,以抽审复核结果作为最终结(决)算依据,多退少补。若审计方式为非备案,则以审计中心终审结果作为最终结(决)算依据,工程款支付至终审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
(3)变更项目工程款的支付:支付前必须取得发包人审批和核定意见,具体按发包人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4)暂列项目工程款的支付:支付前必须取得发包人审批(如需)和核定意见,具体按发包人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5)业主方有权根据资金情况确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人民币现金、银行转账。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13.2.2.1施工期运行
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布的指令执行。
13.2.2.2竣工后试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承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对工程进行看管、维护直至移交管养单位。承包人须在报价中综合考虑从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的看护及24个月以内的维护及管理等费用,该部分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计。若非承包人原因未移交,超过3个月的看护及24个月的维护及管理等费用,承包人需在超期后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报发包人、业主方协商处理。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6.2条相关规定处理。
13.2.7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3.2.7.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13.2.7.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份数:6套,分送相关部门
13.2.7.3 竣工文件的编制与提交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编制竣工图和竣工文件。各部分(项)工程竣工图纸须在完工通电后*续交给总承包单位和监理人审查,在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签发之后一个月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完整、合格的符合发包人提供的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的6套书面及一套电子版本竣工文件,该部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缺陷责任期内应补充的竣工资料在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之前提交。竣工资料应包含电缆的维保协议。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无。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无。
13.4 竣工退场
13.4.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14. 竣工结算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应包括的内容:合格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全套竣工及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类结算审核申请表、送审竣工结算书、审查合格的竣工图、开竣工报告、经监理审批的施工方案、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资料、设备材料检验资料、材料进场报验资料、调试报告、施工日志、安全文明施工评审表、材料设备认价审批、变更、暂列项目审批及核定资料等。
发包人审批竣工结算的期限:在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资料合格且齐备的情况下,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并在90天内出具结算初审意见,发包人将初审意见及全套结算资料报业主方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完成结算办理(一审)。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详细竣工结算 (略) 管理制度执行。
业主方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结算审定且收到等额发票(增值税专票)及合格付款申请材料后30日内支付,如款项支付前需完成政府监管部门审核和同意的(如有),在取得支付同意之日起30日内支付。付款金额为审定结算价扣除已付进度款、质保金、审查费用中承包人按本条约定应承担的部分和其他因承包人违约应扣留的款项
工期超过合同工期30%,无论是否为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均有权终止合同重新招标,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发承包双方根据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并按14.1款及14.2款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无。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无。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无。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2.4.7条相关要求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缺陷责任期为2年,自正式用电通 (略) 验收之日起计算。
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正式用电通 (略) 验收之日起计算,详见本合同后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质量保证金为结算金额的 3%。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银行独立保函。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
15.3.4本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详见质量保修书和支付条款相关约定。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本工程质量保修有关约定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第7.5.1条相关规定处理。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7)其他: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除通用条件及专用条款本条外的其他条款对承包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的约定外,承包人的如下行为仍视为违约,违约责任条款见本专用条款第16.2.2(1)条:
(1)承包人提供的全部投标资料中有任一与真实情况不符或超出有效期限的资料,不论何时被发包人查实,均被视为提供虚假投标资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人在本工程投标过程中有与参加本工程投标的其他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围标、串标或恶意抬高中选价格等行为之一,承包人在本工程投标过程中有与发包人、监理人和造价咨询单位相关人员相互勾结,非法获取本工程的行为之一者均视为违约。
(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节点工作,节点工期延误占本合同进度计划中该节点工期计划的30%及以上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结算审核完成前,承包人组织相关方到发包人所在地或其他公共场所聚集,妨碍发包人正常办公或扰乱公共秩序,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有16.2.1条违约行为时,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发包人或业主方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且自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或业主方通知之日起,业主方尚未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承包人法律责任的权利;由此造成与任意第三方的经济纠纷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其中,造成与承包人有关的第三方阻碍本项目移交使用的,自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或业主方通知之日起10 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必须完全完成清场退出工作,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以本签约合同价为计算标准,按日向发包人支付5%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本签约合同价×5%×延迟天数。同时给发包人或业主方及相关单位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或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赔偿等法律责任。
(2)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的,承包人除无条件进行整改外,并赔偿发包人或业主方损失外,应按以下条款支付违约赔偿,违约金由发包人或业主方有权在应付工程款或承包人履约担保中直接扣除。实体工程质量 直接经济损失分级:造成工程报废 *元(含)以上,处以*元/次违约金;造成工程永久质量缺陷 *元(含)-*元,处以*元/次违约金;影响工程使用功能、结构安全 *元(含)-*元,处以*元/次违约金。
(3)工程施工期间杜绝一切人身伤亡和重大安全事故,如发生上述事故,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约,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施工期间每发生一起人身损害(不包括死亡)事故,承包人除了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处罚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违约金人民币*元(**万元整);每发生一起人身死亡事故,承包人除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违约金人民币*元(**万元整)。发包人、业主方因此遭受处罚或损失的,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本合同及其附件对以上事故的违约金另有规定的,按较高金额执行。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时间及合同约定的时限提交竣工结算等相关资料,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合格的竣工结算申请资料的,每迟延一天,由承包人按照人民币2000元/天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直至承包人提交经审核单位认可的相关资料为准。如承包人拖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或未进行有效配合,经催告后仍未按期改正且逾期超过60日的,视为承包人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业主方有权自行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并按审定金额确定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审核结果,并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配合业主进行竣工结算备案及相关后续资料进馆、权证办理等工作,且业主有权向承包人索赔违约带来的相关经济损失。
(5)发包人/业主方依据本合同任一条款追究承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或业主方有权直接从任一未付款中抵扣。除支付违约金外,承包人还应当赔偿业主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等),同时还应承担业主方或发包人因主张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保全保险/担保费等费用。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
16.2.6其他违约的情形及处罚条款
(1)违反通用条款第8.1条,设备材料12小时内退场,已使用的必须拆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元/次的违约金。
(2)承包人未按国家标准、施工规范、设计文件施工或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及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设计文件规定要求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费用自行承担,发包人有权处以人民币2000元/次的违约金。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处以人民币*元/次的违约金。若竣工验收时,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执行而影响竣工验收的,承包人向业主方承担人民币*元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应返工重建,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止,费用自理。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承担*元/次的违约金。造成人员死亡等重大安全事故的还必须向发包人承担人民币*元/次的违约金。
(4)承包人需按国家、省、市有关文明施工管理、卫生防疫管理、噪声扬尘污染防治等规定及现场安全管理要求开展工作,如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发包人有权按以下条款对承包人处以违约责任:
①承包人未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发包人、监理人要求编制安全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管理、噪声及扬尘污染、环保要求等措施,以及未按上述规定及措施执行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费用自行承担,并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2000元/处的违约金。如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承包人应承担*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一切责任。一旦被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罚、负面通报和媒体负面曝光(包括但不限于文件、电话、约谈等),除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外,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元/次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需消除负面影响。
②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
③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若因承包人管理不善或承包人相关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2000元/次的违约金。
④承包人在工程事故的处理过程对于财产的赔付不及时,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5000元/次的违约金。
(5)承包人违反《 (略) 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约定情形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费用自行承担,并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元/次的违约金。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一旦被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罚、负面通报和媒体负面曝光(包括但不限于文件、电话、约谈等),除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外,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元/次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需消除负面影响。
(6)项目民工、供货商等相关人员到发包人所在地或其他公共场所聚集,或承包人组织相关方到发包人所在地或其他公共场所聚集,妨碍发包人正常办公或扰乱公共秩序,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元/次的违约金。
(7) 对于项目施工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红线)的各种管线、贴邻设施,承包人需在施工组织方案中列明管线保护措施,因措施不当导致挖断管线或损坏贴邻设施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人民币*元/次的违约金。一旦被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罚、负面通报和媒体负面曝光(包括但不限于文件、电话、约谈等),除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外,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元/次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需消除负面影响,并且发包人有权书面通报,另 (略) (略) 场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视情况予以扣分。
(8)承包人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履约担保,每延误1天,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500元/天的违约金。
(9)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无条件修正或返工,直至达到国家现行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5000元/次的违约金。
(10)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必须取得发包人同意,未经得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场的,发包人有权按专用条款3.3.5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1)专业分包单位资质未经监理单位审核发包人审批的,施工人员资质需经监理审核未经审核的,进场实施的,发包人有权要求现场停工整改,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需对其提供的专业分包合同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若存在资料造假、无效的情况,一经核实,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元/次的违约金。
(12)承包人应全面配合发包人办理全部前期施工许可申请及竣工验收等各类手续,并按发包人要求的内容和时间提供用于办理竣工验收的各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结算书、竣工验收备案等。若承包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次的违约金。
(1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放行无关人员进场,导致给项目造成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若发包人发现无关人员进场,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500元/次的违约金。
(14)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私自使用招标品牌外的材料或设备,发包人有权要求整改,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次的违约金。如承包人拒不整改,则发包人不予支付该部分材料、设备涉及的全费用(含对应项目人、材、机、管、利、税金等),同时有权处以承包人涉及该部分材料、设备价格双倍的违约金。
(15)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项目进度需要及时提交专项方案,并按收到发包人提供的相关变更资料后在7个日历天内上报变更申请及测算、实施完成后30天内报送变更核定暂列项目核定资料、逾期提交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有权对承包人处以1000元/次的违约金。竣工验收后60天内承包人应报送竣工结算等相关资料,逾期提交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办理结算,同时有权按延期天数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2000元/天的违约金。
(16)承包人应管理好其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并及时足额向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员付款,因承包人未及时足额向其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员付款或因承包人其他原因导致诉讼,致使发包人成为被告或第三人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因此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17)承包人需按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照管、成品及半成品保护工作,承包人不按要求对工程成品进行保护或管护,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进行该项工作,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以发包人核定为准),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处的违约金。
(18)承包人不得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若承包人存在上述行为的,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元/次的违约金。 相应违约金可以从对于承包人的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19)若因承包人拖欠工程款项原因导致分包人、材料供应商停工或停止供货或发生聚众讨薪等情况的。承包人除承担*元/次的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在进度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直接支付给分包人、材料供应商。承包人认可,在上述情况下,发包人在向分包人、材料供应商支付对应款项后,应视为完成了向承包人对应支付义务。
(20)在项目办理结算或配合审计期间应严格按要求派驻授权委托人参与结算审核及审计配合工作,并对核对后确认的结果负责。如在结算审核或审计期间出现弄虚作假、干扰结算审核或审计工作、消极配合结算审核或审计或消极整改的情况,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1000元/次的违约金,如再次发生违约金加倍。
(21)承包人在未接到发包人指令便自行实施工程变更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发包人不予认可变更金额,并按发包人要求整改,同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额:涉及*(净增加或净减少工程造价)以下变更,违约金*/处,涉及*及*(净增加或净减少工程造价)以上变更,违约金*/处,同时发包人可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更换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相关条款追究违约责任。以上违约赔偿,业主方可在应付工程款或承包人履约担保中直接扣除。
以上违约赔偿,发包人或业主方有权直接从任一未付款及履约担保中抵扣。
本合同中承包人违约情形相同但约定标准不同时,以从严标准为准。
16.2.7主要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应按资格预审申请书及投标书(更新)填报的施工机械、试验检测设备按计划进场,不得拖延、减少或降低标准。若承包人进场的设备的数量或性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补充设备;进场的设备未经监理人批准并报发包人同意不得离场,承包人没有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每延迟一天,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处以该机械设备台班费用3倍的违约金;延迟超过1个月,发包人可为承包人购买或租赁,所需费用可从承包人应得的款项或履约担保中扣除。
以上所有违约金发包人或业主方有权利直接从进度款或承包人履约担保中扣除。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投保内容:本工程工地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及用于该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坏或灭失。
(2)保险金额:本工程工地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及用于该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的实际总价值。(不低于签约合同金额含暂列金)
(3)保险期限:自被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至发包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发包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工程之时止。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①承包 (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略) 建委“ (略) 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80号文)要求,为在本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办理综合社会保险,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②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元(大写:*佰万元整)。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无。
18.8 保险的延期
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出现工程尚未完工但保险已过期的情况,承包人应主动续保,涉及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承包人不主动续保,因保险过期各类损失无法得到保险赔偿,由此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8.9保险费用
本工程所有需缴纳的保险费用(包括发包人需缴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缴纳,相关费用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总价内。
18.10保单提交
在第一次付款前,承包人必须按专用条款第18.1条、第18.3条约定向发包人提供保单正本,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付款,由此造成付款延误的,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无。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
20.3.4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向工程所 (略) 提起诉讼。
20.3.5造价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出现的造价争议,以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意见为准,承包人对此有异议的,可按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但承包人不得因此拖延或妨碍本工程的正常进行,否则承包人构成违约。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 (略) 起诉。
(4)根据合同约定项承包人支付费用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成都 (略)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2024 年 月 日 2024 年 月 日
业主方: (略) 青羊粟丰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4 年 月 日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成都 (略)
承包人(全称):
业主方(全称): (略) 青羊粟丰 (略)
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防水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项目。具体质量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由承包人承建的项目均在质量保修范围内。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防水工程防渗漏为 /年;
2.装修工程为 / 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安装工程为 2 年;
4.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5.其他项目质量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质量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质量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质量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8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质量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质量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保修金
1.工程质量保修金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2.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
发包人:成都 (略)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2024年 月 日 2024 年 月 日
业主: (略) 青羊粟丰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4 年 月 日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质量保修期满。
附件2:
廉 洁 合 同
项目名称:
发包人(*方):成都 (略)
承包人(*方):
业主方(*方): (略) 青羊粟丰 (略)
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廉政建设工作,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工程廉洁、干部安全,参照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精神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经点击查看>>三方协商,签订如下廉洁合同:
第一条 点击查看>>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三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洁教育,建立廉洁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义务,有举报并要求告之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方的义务
(一)*、*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方的包括但不限于红包礼金、折扣返点、清退范围内的会员卡(包括娱乐、健身、美容、旅游、餐饮等行业机构以及商场、会所、宾馆、俱乐部等发行的,具有一定价值、金额或消费次数,供持卡人在消费活动中进行会员身份认证识别,并凭此消费、免于付费或享受折扣的凭证)、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经济利益,不得在*方报销任何应由*、*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方安排的外出旅游和超标准的宴请、健身及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方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三)*、*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等提供方便。
(四)*、*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六)*、*方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为*方谋取利益。
(七)*、*方及其工作人员难以拒收的钱、卡、物等,必须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成都兴城集团纪检监察室。
第三条 *方义务
(一)*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红包礼金、折扣返点、清退范围内的会员卡(包括娱乐、健身、美容、旅游、餐饮等行业机构以及商场、会所、宾馆、俱乐部等发行的,具有一定价值、金额或消费次数,供持卡人在消费活动中进行会员身份认证识别,并凭此消费、免于付费或享受折扣的凭证)、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不得为*、*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参加超标准的宴请、健身及娱乐活动。
(三)*方不得为*、*方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四)*方与*、*方发生业务往来过程中,不得有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虚结虚算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向*、*方或其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举报,由*、*方或其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向*方或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举报,一经查实,处以相应金额5倍罚款,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方建议行业主 (略) 场禁入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合同作为三方签订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与经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三方或三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
兴城集团纪检举报电话:(028)*;
举报邮箱:*@*dxctz.com
举报信箱:成都高 (略) 99号纪检监察室(邮编:*)
兴城建管纪检举报电话:(028)*
举报邮箱:*@*63.com
举报信箱:成都高新 (略) 888号人居天府汇城6号楼1702室(邮编:*)
*方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方举报电话: 028-* ;举报邮箱:*@*q.com
第六条 本合同份数、有效期与经济主体合同一致。
发包人:成都 (略)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2024年 月 日 2024年 月 日
业主方: (略) 青羊粟丰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4年 月 日
附件3:安全生产协议
安全生产协议
发包人(*方):成都 (略)
承包人(*方):
业主方(*方): (略) 青羊粟丰 (略)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项目施工中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健康和企业财产,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就工程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
工程地点:位于 (略) 青羊区苏坡乡中坝村6组
二、工期
开工日期:以合同协议书为准。
三、协议内容:
(一)业主方
1、认真学面图等“五牌一图”;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和监督电话。
9、合理布置施工总平面,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施工现场出入口 (略) 应硬化、保持通畅。出入口、 (略) 、材料堆放区域之间应作明显的分区标识,实行“黄线”管理。
10、承包人应安排接受过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11、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安全日常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做好专项记录。
12、承包人应按照经审核同意的施工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作业。
13、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共安全,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提倡使用工具式安全防护设施。
1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变配电设施和 (略) 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15、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使用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验收;在使用期间,应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16、施工现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17、承包人应建立完善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监控体系,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18、施工现场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前,承包人应按规定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19、起重机械应当按规定配备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定人定机定岗”管理。
20、起重机械作业范围超出施工现场围挡范围的,施工企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四、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经三方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在完成工作内容、所有施工及相关人员撤离施工现场后,即自动终止。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成都 (略)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2024年 月 日 2024年 月 日
业主方: (略) 青羊粟丰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4年 月 日
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正式用电工程施工/标段
招标答疑001号
各投标人:
现就“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正式用电工程施工/标段”投标人所提问题进行解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问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必须包含CJZ格式的投标数据文件,但招标人未提供招标清单CJZ以及招标控制价CJZ,请招标人提供招标清单CJZ以及招标控制价CJZ,以便于投标人计算不平衡报价用于投标。若招标人不能提供招标清单CJZ以及招标控制价CJZ,投标人是否也需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自行导出CJZ投标文件格式随投标文件一同报送?
答: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CJZ格式投标数据文件随投标文件一同报送。
问2:招标文件的招标控制价中是否只限制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其中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不是限价,只是作为后期结算的一个计算基数?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3:关于《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正式用电工程招标文件》的澄清,P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13投标报价特别注意事项)的“浮动率”,与P128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描述不一致,烦请确认。谢谢!
答:本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0.4变更估价10.4.1.5约定为准,即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中标可竞争总价/招标控制可竞争总价)*100%”执行。
招 标 人:成都 (略)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华通建设工程 (略)
2024年9月2日
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正式用电工程施工/标段
招标补遗001号
致各投标人:
现就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正式用电工程施工/标段招标文件进行补遗修正,按招标文件规定,本补遗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工程合同以随本补遗文件上传的“附件: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正式用电工程施工合同(修订版)”为准。请各投标人注意!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条投标报价特别注意事项中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施工中标总价/施工招标控制总价×100%”修正为“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中标可竞争总价/招标控制可竞争总价)*100%”。请各投标人注意!
3、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调整为2024年09月19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招标文件中凡涉及到此时间的均作相应调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作相应顺延。请各投标人注意!
附件: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正式用电工程施工合同(修订版)
招 标 人:成都 (略)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华通建设工程 (略)
2024年9月2日
附件: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正式用电工程施工合同(修订版)
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
正式用电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成都 (略)
承包人:
业主方: (略) 青羊粟丰 (略)
签订时间:2024年 月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成都 (略)
承包人:
业主方: (略) 青羊粟丰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正式用电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正式用电工程
2.工程地点:青羊区苏坡乡中坝村6 组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川投资备【2302-*-04-01-*】FGQB-0028号
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5.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
合同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承包人完全理解发包人对本项目的工期要求,承诺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能够通过合理科学的施工管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增加施工人员等手段保证工期。并接受发包人在本项目工期滞后的情况下调减施工任务、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设备、更换主要人员的要求并放弃索赔。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且达到国家、地方现行标准及规范要求同 (略) 和主管部门的验收规定。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此价为含税价,根据发包人要求开具发票);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专用条款14.2条办理竣工结算,最终结算价款以业主方组织的复审结果为准,该约定系三方充分考虑并协商一致的意见,合法有效,三方应当恪守。三方对复审结果有争议的,通过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解决。
2.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选通知书;
(5)投标文件及附件;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投标文件及附件(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并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业主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承包人、业主方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4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 (略) 武侯区茂业中心AB座5楼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终止
本合同自承包人办理完毕招标文件约定的保险及其它手续,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若授权代表签字则还需提供授权委托)、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办理履约担保后生效,在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质量保修期满、结清所有工程款项后终止。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同三方各执*份),副本点击查看>>份(业主*份,发包人*份,承包人*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成都 (略)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194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略) 锦 (略) 合江亭大厦 1103 号 地 址: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电 话:028-*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业主: (略) 青羊粟丰 (略)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6X1
地 址: (略) 青羊区苏坡乡中坝7组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028-*
传 真:/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选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选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选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选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双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 (略) 、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 (略) 、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 (略) 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 (略) 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 (略) 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 (略) 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 (略) 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 (略) 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 (略) 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 (略) 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 (略) 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 (略) 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 (略) 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双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双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双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双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双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 (略) 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 (略) 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 (略) 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 (略) 、水源、 (略)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自身原因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 (略) 、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不按约定提供相应票据、请款材料的除外);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选候选供应商或中选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 (略)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略)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略)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独立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 (略) 、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独立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双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双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双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
是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4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姓名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1.1.2.5 设计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10造价咨询单位:指具备合法营业及执业资格,受发包人委托进行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本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为: 。
1.1.2.11第三方检测单位:指具备合法营业及执业资格,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第三方检测的机构,本工程的第三方检测单位为: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项目用地红线或绿线范围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承包人驻地建设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弃土场、仓库、进 (略) 、临时便道、便桥等,上述占地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再另行计取。相关手续由承包人办理或承包人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办理。临时占地后的恢复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本项目总平工程施工前和过程中或其他特殊情况,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总平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下达临设的拆除令,承包人可采取在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另行搭设(地点、范围、以及搭拆时间必须经监理人确认)、规划红线范围外搭设或不再搭设,无论搭拆多少次,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后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业主、发包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支出。1.3法律
需要明示的法律、地方法规、行政法规: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行业与地方现行的相关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各标准不一致的,以最高者为准。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无特别要求)。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中选通知书;(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总平图 | 1 | 合同签订前 | 图纸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供。若发包人提交文件资料时间延期,则承包人提交图纸资料时间顺延。 |
2 | 高低压配电系统图 | 1 | 合同签订前 | |
3 | 地下室电气平面布置图 | 1 | 合同签订前 | |
4 | 高低压配电室平面布置图 | 1 | 合同签订前 | |
5 | 红线内电气设计说明 | 1 | 合同签订前 | |
6 | 供电部门对项目供电方案答复单 | 1 | 合同签订前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需承包人进行的深化施工图设计(若有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签订后30天内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2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经设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深化设计施工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本项目承包人应自行办理施工 (略) 的通行权,费用自理;发包人配合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略) 已开通至规划红线,规划红线以内 (略)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并须满足政府对建筑行业生活办公区的相关要求。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
工程量清单出现缺项、漏项的,调整方式执行专用条款10.4.1条相关规定。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中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该子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大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子目工程量数量的115%且超过115%的部分按照投标价计算的价款已大于本签约合同价3%的,超过115%的部分按专用条款10.4.1.3公式确定综合单价(上述调价原则仅适用于无不平衡报价情况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存在不平衡报价情况的清单子目的调价原则按专用条款第10.4.1.4条执行)。
2. 发包人
2.1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可委托承包人代为办理施工所需的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合同备案等相关证件及手续,承包人应无偿提供相关资料及配合人员。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方代表;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略) 管理办法及制度执行。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2.4.2.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施工用地周边(规划红线外) (略) 已开通。
2.4.2.2承包人自行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的临时用电、用水接入点接至现场各使用位置,负责使用期间的监管、保护、安全防护、维护等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业主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若遇临时停水、停电,承包人必须配备满足本项目正常施工的备用水源、电源等措施保证工程连续施工的需要,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由此造成的影响并承担相应费用,业主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合同实施期间产生的一切劳动力、材料设备、用水管道、 (略) 及水、电费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自行缴纳给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预留电费由业主方承担,其他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计。
排污费用、环保税由承包人向相关单位或部门缴纳,若承包人未缴纳,而影响发包人其他工程建设时,经监理及发包人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业主方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竣工结算款中扣除后缴纳。其他行政性事业收费(如水资源税费)由业主方承担。
2.4.2.3 发包人没有对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加以反对,并不影响其否定该工程、材料或设备并予以纠正指令的权力。
业主方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业主方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 。
业主方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保函,保函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根据政府相关规定依法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3.1.2完成各项承包工作:除通用条款明确的工作内容外,承包人尚需完成如下工作:
3.1.2.1图纸会审:签订合同后,承包人应在2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本工程施工图纸的问题清单,清理施工图中不符合规范要求、施工图标注不详、尺寸标注矛盾、各专业设计图纸矛盾等问题。如承包人未提出施工图中存在的问题,由此引起停、窝工等承包人自身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1.2.2承包人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按设计文件施工时,若判断将会产生质量缺陷,须将情况如实及时地报告给发包人。若发包人在承包人报告后仍坚持按原设计执行施工,则承包人应予以执行,并对施工质量负全责,但不负责由设计问题产生的后果。
3.1.2.3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公用房、会议室、临时停车场的日常维修(包括给排水、电气、屋面及卫生间防水、楼地面及外装饰等)、保安管理、卫生清洁、会议的接待服务等),由承包人承担,并在投标报价的清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计。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损失补偿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业主方造成损失的,发包人、业主方有权索赔。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将按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夜间施工等相关管理制度对承包人进行监督:
1)、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机电设备等专业进行人员配备;
2)、特殊工种(电工、起重工、电焊工、驾驶员、爆破工等)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上岗证;
3)、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4)、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3.1.2.4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的清标工作。
清标工作:在第一次进度款支付前,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依据招标图纸,完成本工程工程量清单的清理核对工作(即清标工作),清标时需扣除暂列项目(如有)、专业工程暂估价(如有)及暂列金,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计入,并确认清标结果。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清标工作,发包人有权不予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等相关工作,直至清标工作完成,同时业主方、发包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付款延误的相关责任。
3.1.2.5承包人自检涉及的工程质量检验试验不得委托发包人已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或本工程监理单位已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并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包括相关工序的质量检测,构件、制品及有关材料的取样、试件、原位检测等所有抽检和验证检验试验)。
3.1.2.6承包人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及民工工资,保证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同时为民工办理综合社会保险。否则,一经查实,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 (略) 场禁入并按有关规定的上限追究违约责任。民工工资的支付需 (略) 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略) 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的精神。
3.1.6 其他义务
3.1.6.1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督促各专业分包单位随时保持施工场地的整洁有序。
3.1.6.2承包人与第三方的关系
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要求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管理。
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关系:本项目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发包人平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进行管理、服务和配合,承包人作为发包人平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必须无条件配合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与监理单位的关系:监理单位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履行发包人职责。承包人所有需向发包人请示的事项,先向监理单位请示,监理单位有对承包人的处理建议权,报发包人认可后,负责具体执行。承包人对经批准的指令必须执行。
与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关系: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国家、四川和成都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合同的约定,负责对工程全过程的投资进行控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应配合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工作。
与发包人委派的其他造价咨询单位的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有可能委派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外的其他造价咨询单位对承包人的已完工程进行工程资料、造价等方面的复核工作,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该造价咨询单位的工作,并有对复核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及对复核后咨询成果进行确认的义务。
与第三方检测单位的关系:第三方检测单位按照国家、四川和成都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合同的约定,负责对本工程建筑工程质量进行检验、验证、试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第三方检测单位的管理,并配合其工作。
与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环境保护监理、监测及与本项目相关的验收单位的关系: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环境保护监理、监测及与本项目相关的验收单位的工作。
以上各单位的职责有的有交叉,但不妨碍对承包人的管理。上述各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发包人有最终的决策权和解释权。
若承包人不按照上述义务执行,发包人有权根据情况向承包人收取*元/次的违约金。
3.1.6.3本项目承包人对各专业分包单位的管理、服务和配合工作内容:
专业分包单位的定义: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或比选的方式确定的专业分包单位。不包括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自身合同承包范围内各专业工程通过自行发包方式确定的分包单位,承包人自行分包的单位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管理和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由承包人承担,并在投标报价的清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计。
3.1.6.4总包服务费:本工程纳入本项目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管理范围,承包人按最终审计金额的3%缴纳服务费(含向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拨付的40%安全文明施工费),发包人/业主方在承包人办理结算时直接扣除。总包服务费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取。
3.1.6.4及时办理工程变更
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并及时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变更需求提出后、现场实施前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须完善变更签审有关资料并上报审批,变更签审过程中做好资料保存、交接确认记录,实施完成后按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办理变更核定。
3.1.6.5及时办理清单暂列项目工程量核定
根据发包人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制度,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现场实施后须及时办理清单暂列项目工程量核定手续,承包人须完善签审有关资料并上报审批,签审过程中做好资料保存、交接确认记录,未完成核定的不得计入计量支付及结算。
3.1.6.6承包人应按政府劳动主管部门规定保障承包人人员合法权益,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扰民、影响社会稳定及合同纠纷,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业主方保留停止对承包人期中支付和其他支付的权利,直至承包人妥善处理好上述纠纷为止。
3.1.6.7 负责施工现场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除应按通用合同条款“10.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外,还应按政府规定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渣土外运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承担费用。
3.1.6.8承包人负责按照发包人及工程档案管理主管部门的要求向发包人、业主 (略) 城建档案馆(如需)提交工程资料,并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发包人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3.1.6.9及时办理民工工资担保(如需)
承包人进场后须按发包人要求办理民工工资担保。承包人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及民工工资,保证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同时为民工办理综合社会保险。否则,一经查实,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 (略) 场禁入并按有关规定的上限追究违约责任。
3.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质量保修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由此导致发包人被索赔、被要求赔偿、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3.1.8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本合同工程的成品、半成品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相关单位并签字确认之日起(以最后一个确认期为准),在此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3.1.9其他
1)、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根据政府相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如国家调整政策,承包人承担的税金相应调整。
2)、承包人应完成合同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
3)、承包人除完成本项目合同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及相关手续,确保运行稳定,还应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整个变配电系统(含项目红线内外变配电)的联动调试、运行及相关手续办理。
4)承包人应承担以下工作内容所涉及到的相关手续的办理:材料的供货、运输或二次转运、安装、调试、缺陷处理、配合验收及后期服务等。
5)承包人应完成本项目外部电源工程和相关部门的交验工作, (略) 和相关部门的验收通过。
6)承包人应承担本项目从开始办理相关手续到正式用电通电并完成相关移交、质保期及维护期内的所有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按规定检修项目;
B、一旦发生停电事故,承包人无条件配合总包单位及供电部门进行抢修,确保短时间恢复供电;
C、日常巡视、操作;
D、承包人应派专人看护及维护电缆及自身承包范围内相关电力设施,一旦出现被盗或外力损坏,承包人应立即重新安装同型号设施或自行维修,确保短时间内恢复供电,承包人承担相关设施安装或维修费用及其它相关损失,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7)在实施过程中做好与其它单位的协调和配合工作;
8)承包人应负责本项目红线外施工中的绿化恢复、土方回填及多余土方清理、外运工作;
9)承包人应承担其它与实施本项目外部电源工程相关的所有工作;
4.1.11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具体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第13条,若承包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停止工程款支付且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6套书面及一套电子版本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签发之后一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版。
3.2 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以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书面授权为准。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满足发包人的现场管理要求。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详见专用合同条款3.3.5相关规定。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详见专用合同条款3.3.4相关规定。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详见专用合同条款3.3.2相关规定。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3.3.2 在项目实施阶段,发包人或业主方将对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包人或业主方认为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不能胜任其工作等原因,发包人或业主方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且按以下标准向承包人处以违约金:
(1) 更换项目经理,违约金*元/人·次,更换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违约金*元/人·次;
(2) 第二次发生上述更换情况,违约金标准加倍;
(3) 若承包人拒绝按照发包人指令更换发包人认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或者经过2次以上更换仍达不到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将认为承包人无能力按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本合同,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或业主方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或业主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3.3.3 如因承包人的原因(经项目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劳动能力或非承包人原因工期延期相关人员退休、离职的情况除外),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需报请发包人批准,且发包人或业主方应按专用条款3.3.2相关标准向承包人处以违约金。
3.3.4 在项目实施阶段,若承包人擅自更换派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发包人或业主方有权终止合同,且按以下标准向承包人处以违约金:
(1) 更换项目经理,违约金*元/人·次,更换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违约金*元/人·次;
(2) 再次发生上述更换情况,违约金标准加倍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5 承包人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并不得在其它项目兼职,若发包人或业主方发现承包人派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未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擅自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2天(含2天),发包人或业主方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且按以下标准向承包人处以违约金:
(1)项目经理,违约金*元/人·次;
(2)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违约金0.*元/人·次;
(3)再次发生上述情况,违约金标准加倍;
3.5 分包
3.5.1除发包人、业主方另行招标的专业承包和招标文件允许的分包工程外,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第三人,否则应向业主方支付违约金*元,同时发包人、业主方有权依据专用条款第16条之约定解除本合同
3.5.2对招标文件允许分包的工程,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符合招标文件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和资格要求,分包前承包人须将分包人相关资料报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分包,并承担其分包单位的全部责任,具体程序按发包人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制度管理执行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在工程竣工后移交前,承包人应负责维护、质保、监管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按13.2.5条约定移交工程前的工程照管、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照管及保护的,发包人有权按16.2.6条对其追究违约责任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履约保证金=(签约合同价-暂列金)× 10%。
履约保证金形式及提交时间:承包人可采用基本账户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独立保函或保证保险形式缴纳,须在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具体缴纳方式以业主方要求为准。承包人在此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满足业主方要求的银行独立保函,则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采用基本账户现金银行转账方式提交,之后承包人可用满足发包人要求的等额银行独立保函置换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如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按时提交履约担保,发包人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16.2.6条处以违约金。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结算资料)后14天内业主方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无息)。
采用履约保函方式的工程,当发生工期延误时,承包人须根据延误情况及时办理保函延期;在已办理保函或保险逾期后至承包人重新办理保函续期前,发包人和业主方有权暂停一切款项支付,且不视为违约,承包人不得怠于、终止或中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的,承包人应全额办理履约担保延期手续;因拆迁障碍、管线障碍、规划调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的,承包人可递交剩余未完成工程对应比例的履约担保延期手续。
4. 监理人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对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施工、检测、验收及质量保修期全过程监理,包括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信息、合同管理及现场施工协调,并配合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备案、结算、政府复审工作(若有时),技术与经济类变更需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签字并实施。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本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合格。
5.6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提交全面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在各分部工程实施前15天向监理人提交各分部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业主方、发包人、监理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主管部门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业主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由承包人负责与公安部门协商,承包人另应负责组建自身安保队*,协助公安部门管理施工现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或配合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开展的治安保卫相关工作。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要求。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除满足国家及行业现行规范及标准外,还应满足《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成建委〔2016〕22号)、 (略) 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建筑工地围墙提升改造方案》的通知成建委〔2013〕487号、 (略) 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 (略) 中心城区施工围挡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建委[2018]374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8〕16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9〕167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成住建〔2019〕101号)、 (略) 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略) 施工 (略)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建委【2018】187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 (略) 建设工程远程高清视频监控系统管理》的通知(成住建发〔2019〕83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 (略) 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技术标准(2021年5月修订)的通知(成住建发〔2021〕123号)等有关规定。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承包人提交了合格履约保证金后,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的70%,工程进度中已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达到已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才随每月的工程进度款一起支付,结算前最多计量至基本费的100%;结算时按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计取。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除通用条款约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安全问题承担全部责任。由于非因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承包人认为过错方为非承包人原因而主张减免责任的,承包人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承包人未为现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保护、或未尽督促、管理的职责导致施工人员受到伤害的,承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及后果及出面处理有关受害人索赔和纠纷,并赔偿因此给项目业主、发包人、监理人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天内向监理人报送合同进度计划,包括开工前的施工准备时间,合同进度计划应满足承包人投标技术方案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监理人确认的时间:收到后5天内确认。
施工节点工期要求:(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7.5 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业主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业主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业主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按以下方法核定:
①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或发生工程变更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本专用条款第10款核定增加工作的费用,业主方不另作费用和利润补偿;
②暂停施工的,业主方按本专用条款第7.8.1款予以费用补偿;
③造成窝工的,业主方参照本专用条款第7.8.1款给予费用补偿;
④因发包人其他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业主方承担承包人因此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据实提供相关费用凭据;
⑤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人工、机械、材料调价原则调整价差。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开工、竣工或工程进度不能满足承包人报送的、经监理人确认的合同进度计划的节点工期要求的,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为5000元/天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业主造成的全部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工期延误违约金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3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风、雨、雪、洪20年及以上一遇,且对工程进度造成实质影响。以政府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7.8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合同项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在停工前,承包人需报送停工工地管理方案,由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查。承包人按经审定的管理方案安排人员驻守工地,并按审定管理方案调离机械、周转材料及现场人员。
因发包人、业主方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累计天数在7个日历天以上的,业主方对超出7个日历天以上的部分天数进行费用补偿,工期相应顺延。业主方对停工的费用补偿限于承包人驻守人员的人工费、经批准留守机械的机械费和经批准滞留现场的周转材料费,其中人工费、机械费计取方法按现行相应规定执行,合同履行过 (略) 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周转材料费按经批准滞留现场的周转材料数量、经监理人确定的实际滞留时间签证核定。除根据经审批的管理方案明确的情况外,承包人再进场的费用应自行承担。
下述原因不予补偿:
(a)由于承包人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的停工;
(b)由于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
(c)承包人为调整本工程的施工布署,或为了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的停工。
7.8.2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7.8.3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7.8.4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7.8.5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 材料与设备
8.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与工程设备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的报价均包含为实施和完成该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按设计规定和验收规范要求承包人应进行的测试、试验费用、质量保修、管理、承包人认为应办理的与工程有关的保险、税费、利润等全部费用,以及合同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除*供材料、设备之外的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材料、设备采购前7天。
(1)材料质量确定
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须满足招标文件约定的品牌范围及规格要求,且满足国家现 (略) 和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发包人将委托监理人按招标文件列明的条件或投标文件承诺的品牌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进行现场验收,凡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无条件撤离现场,发包人保留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责任的权利。如果承包人擅自选用其他的规格,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更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等一切损失,承包人可选择高于招标文件约定标准的材料、设备,但材料、设备单价结算时执行中标价,不予调整。若确需更换品牌、规格的,报发包人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将不予进行计量支付及结算。
(2)拒收
如果监理工程师根据有关的检查或检验的结果,确定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或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和本合同的有关品质要求,可以拒收材料或设备,并就此立即通知承包人,说明拒收的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所述缺陷,或替换被拒收的材料或设备使其符合发包人的要求和本合同的规定。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以相同条件进行或重做被拒收材料或设备的检验,则重复检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适当协商确定后,告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从工程款支付中直接扣除。
(3)独立的检查
关于检测项目的约定:承包人应按相关规范完成检测并取得满足要求的合格报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招标文件未明确材料设备品牌的,质量须满足发包人要求,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主要材料设备技术标准及品牌范围》申报的任何材料的品牌及型号,应按要求提供,且实际采购时不得调整材料价格及综合单价。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 (略) 场实际情况改变部分材料的规格、档次,其价格按各方在 (略) 场询价后确定, (略) 变更管理制度完成审批程序。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9. 试验与检验
9.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1.1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引起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
9.1.3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实验、检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除通用条款明确的变更情形外,只要实际完成数量、工作内容与原招标用设计图纸不一致,均需按发包人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制度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包含与招标图相比发生的外部需求(含政策调整)、设计调整(含设计修改、二次深化及设计优化)、现场调整、清单漏项等。
10.3变更程序
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审批后方可实施,同时承包人应及时办理工程变更审批及核定,变更审批时存在新增材料的,需在变更审批前完成认质核价工作。实施完成后承包人需在90天内完成变更核定工作。未完成变更核定的不得计入计量支付及结算,核定金额作为该变更结算金额的控制上限;结算时,发包人有权对本项目发生的所有工程变更进行全面核查复盘,复查不合格的变更不得进入结算,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变更复查工作,且不得以该变更已审批核定为由提出质疑。具体程序按发包人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未审批开展实施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类似子目是指仅材料材质发生变化,施工工艺、工序方法未发生改变的子目,仅调整材料价差,新增材料按10.4.1.3(1)执行。如类似子目中原中标材 (略) 场价的,按10.4.1.3重新组价),参照类似子目单价,若参照的类似子目为中标单价大于招标控制单价20%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中标单价大于招标控制单价25%的单价措施项目),则按该类似子目招标控制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并由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价报发包人审定,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详见10.4.1.5。
10.4.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作子目的,由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重新组综合单价。组价方法:综合单价=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20)相关规定及配套文件编制的综合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详见10.4.1.5。
a.其中材料单价为中标材料单价,若中标材料单价高于施 (略) 《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的,或虽无施工当期信息价参照但按发包人、 (略) 场询价后证实中标材 (略) 场价的,按施 (略) 《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或发包人、 (略) 场 (略) 场价计取,无中标单价的按施 (略) 《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计取,无信息价的按发包人、 (略) 场询价确定,若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补充定额中无可参照的项目综合单价,由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综合单价( (略) 场询价确定的材料单价、中标材料单价不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
10.4.1.4不平衡报价项目的调价原则:不平衡报价项目是指报价高于(低于)招标控制单价20%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报价高于(低于)招标控制单价25%以上的单价措施项目,当不平衡报价项目的清单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该子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大于或小于相应子目工程量数量的,超过或减少的部分按下表确定综合单价:
中标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单价20%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 中标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单价25%的单价措施项目 | 当清单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该子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大于相应子目工程量数量的,超过部分按以下公式确定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招标控制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详见10.4.1.5 |
当清单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该子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小于相应子目工程量数量的,减少部分的综合单价按承包人中标综合单价执行。 | |
中标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单价20%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 中标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单价25%的单价措施项目 | 当清单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该子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大于相应子目工程量数量的,超过部分的综合单价按承包人中标综合单价执行。 |
当清单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该子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小于相应子目工程量数量的,减少部分按以下公式确定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招标控制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详见10.4.1.5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 暂估价:无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除本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外,承包人投标所报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和措施费均固定不变,不作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以下约定执行。承包人投标报价所报材料价除可调价材料外,其余材料价均不调整。可调价材料风险系数为固定系数,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予调整。
合同 (略) 场价格波动,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1.1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及风险系数:有色金属:电缆中的铜材
注:其余未列的材料不在材料调价范围之内,风险自行考虑。
11.2可调价材料风险系数:3%。
11.3可调整材料基准价格、施工当期信息价的确定:
基准价(T0):基准日期当月上海 (略) ( http://**)或其它公共媒体发布的原材料铜交易价格。
施工当期信息价(T1):施工当月上海 (略) ( http://**)或其它公共媒体发布的原材料铜交易价格。
11.4可调价材料施工当期信息价的确定原则:可调价材料范围中电缆仅指电缆材料中的铜材,其它绝缘材料、保护层材料、电缆加工制作费用等应体现在相应电缆清单中并包干使用不做调整。
11.5可调材料价格调整方式:
材料单价调增值=投标报价×[(T1-T0)/T0 -风险系数]
材料单价调减值=投标报价×[(T0-T1)/T0 -风险系数]
11.6可调价材料的材料消耗量:按承包人单价分析表中的耗量为准,但不得大于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
11.7可调价材料的采购时间及可调整量:以发包人核定的当月计量的工程量和时间为准。
(1)在施工期间, (略) 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政策调整人工费、机械费的,按政策规定调整;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总价措施项目包含的人工费、机械费不属于政策性调整范围。
(2)在施工期间,政府税务机关发布政策调整税费的,按政策规定调整;
(3)在施工期间, (略) 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政策调整不可竞争费费率的,按政策规定调整。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2.2.1预付款支付比例及金额:工程预付款=(中标总价-含税暂列金额)×10%,工程预付款包含首月及次月民工工资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在工程开工前且满足专用条款第3.7条、第18条的约定后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程预付款分多次扣回。承包人每次申请支付时,发包人将扣除当期计量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扣回金额且累计计量额达到合同额40%前,必须抵扣完毕。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支付预付款前5个工作日内向业主提交,同时抄送至发包人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银行独立保函。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1)本项目合同条款和《工程量清单》载明的特殊计量规则;(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3)计量规则;(3)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量规则。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7单价子目的计量
(1)当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的,或不同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相同材料单价不一致的,不因上述原因调整综合单价,但当涉及调整材料价差或有新增项目需采用该材料单价时,按不利于承包人的材料单价执行。
(2)承包人投标时材料品牌选择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技术标准及品牌范围》中选择品牌进行报价,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所报的材料设备品牌要求采购并用于该工程中(除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可调整材料外,投标报价中其余材料价格均不得调整)。
(3)承包人投标时未填报材料品牌,中标后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材料备选品牌中购买符合设计、技术要求要求的材料(设备),若核定价格高于中标价,按中标价计算;若核定价格低于中标价时,按核定价格计算。
(4)若承包人所用品牌发生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法供货的情况时,承包人必须在招标人提供的品牌范围中选用,若核定价格高于中标价,按中标价计算;若核定价格低于中标价时,按核定价格计算。
(5)若“主要材料设备技术标准及品牌范围”中的品牌(厂家)全部无法满足设计要求,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可以选用同档次生产品牌(厂家),若核定价格高于中标价,按中标价计算;若核定价格低于中标价时,按核定价格计算。
(6)承包人投标时若漏报主要材料费用,漏填的材料品种,将视为该材料价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7)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名称与综合单价中的材料名称、型号不一致或填报名称、型号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项目,均按照设计、技术要求、清单项目特征及施工规范完成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且综合单价和材料价格均不调整。
(8)承包人对同一工程中的不同单项以及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里清单中相同项目(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相同) 的报价应统一,如有差异,按最低单价进行结算,材料单价处理办法同此;发生在已有单体、单位工程范围外的新增工程含有相同综合单价,按已报价综合单价中的最低单价计价。
(9)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项目,进度支付时按经监理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后的月实际工作量按月计量。
12.3.8总价子目的计量
12.3.8.1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量按下述约定进行:
承包人提交了合格履约保证金后,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的50%,工程进度中已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达到已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才随每月的工程进度款一起支付,结算前最多计量至基本费的100%;结算时按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计取。
12.3.8.2总价措施项目的计量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项目(除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以费率计价的项目以外),在招标实施范围内包干计取,进度支付时按经监理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后的措施项目对应实体工程形象进度比例按月计量。
12.3.8.3规费按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规定以企业资质等级相应的费率计算和结算。
12.3.8.4税金:增值税费率为9%;附加税按0.313%综合税率计算。如因政策调整,按相关文件执行。
12.3.8.5若中标价的各清单子目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低于招标控制价的各清单子目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的,则按中标价的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执行;若中标价的各清单子目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各清单子目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应按照招标控制价的各清单子目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进行修正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人工费调差等以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作为计算基数的费用,按修正后的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计算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尽管有上述支付时间规定,承包人应在支付前向发包人提交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发票以及支付所需的符合发包人、业主方要求的付款申请等相关资料,发包人审核后交业主方审核。业主方只有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向承包人支付。如因承包人未能按照发包人、业主要求及时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发票,或提交的资料和发票不能满足发包人、业主方的付款要求的,业主方有权不予付款,造成付款延误的,业主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如承包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或不符合相关发票法律制度的规定,造成业主方不能抵扣的,承包人应向业主方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业主方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
(2)在第一次进度付款前,承包人必须会同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完成专用条款3.1.2.4约定的清标工作,并出具修编报告,否则业主方有权不予付款,直至清标工作完成;由此造成付款延误的,业主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业主方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2)业主方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专用合同条款12.4.1条和12.4.7条相关规定执行。
业主方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12.4.7进度款支付的方式
(1)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月进度款按经监理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后的月实际完成量的80%按月支付;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业主方组织进行结算审计,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工程结算办理完成、承包人将全套合格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如需)及发包人或业主方档案室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85%,若该项 (略) 财政投资和国资投资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备案,则暂以备案结(决)算金额为依据,工程款支付至备案结(决)算金额的97%。承包人向业主方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今后遇抽审复核,以抽审复核结果作为最终结(决)算依据,多退少补。若审计方式为非备案,则以审计中心终审结果作为最终结(决)算依据,工程款支付至终审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
(3)变更项目工程款的支付:支付前必须取得发包人审批和核定意见,具体按发包人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4)暂列项目工程款的支付:支付前必须取得发包人审批(如需)和核定意见,具体按发包人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5)业主方有权根据资金情况确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人民币现金、银行转账。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13.2.2.1施工期运行
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布的指令执行。
13.2.2.2竣工后试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承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对工程进行看管、维护直至移交管养单位。承包人须在报价中综合考虑从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的看护及24个月以内的维护及管理等费用,该部分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计。若非承包人原因未移交,超过3个月的看护及24个月的维护及管理等费用,承包人需在超期后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报发包人、业主方协商处理。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6.2条相关规定处理。
13.2.7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3.2.7.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13.2.7.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份数:6套,分送相关部门
13.2.7.3 竣工文件的编制与提交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编制竣工图和竣工文件。各部分(项)工程竣工图纸须在完工通电后*续交给总承包单位和监理人审查,在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签发之后一个月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完整、合格的符合发包人提供的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的6套书面及一套电子版本竣工文件,该部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缺陷责任期内应补充的竣工资料在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之前提交。竣工资料应包含电缆的维保协议。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无。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无。
13.4 竣工退场
13.4.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14. 竣工结算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应包括的内容:合格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全套竣工及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类结算审核申请表、送审竣工结算书、审查合格的竣工图、开竣工报告、经监理审批的施工方案、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资料、设备材料检验资料、材料进场报验资料、调试报告、施工日志、安全文明施工评审表、材料设备认价审批、变更、暂列项目审批及核定资料等。
发包人审批竣工结算的期限:在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资料合格且齐备的情况下,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并在90天内出具结算初审意见,发包人将初审意见及全套结算资料报业主方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完成结算办理(一审)。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详细竣工结算 (略) 管理制度执行。
业主方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结算审定且收到等额发票(增值税专票)及合格付款申请材料后30日内支付,如款项支付前需完成政府监管部门审核和同意的(如有),在取得支付同意之日起30日内支付。付款金额为审定结算价扣除已付进度款、质保金、审查费用中承包人按本条约定应承担的部分和其他因承包人违约应扣留的款项
工期超过合同工期30%,无论是否为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均有权终止合同重新招标,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发承包双方根据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并按14.1款及14.2款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无。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无。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无。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2.4.7条相关要求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缺陷责任期为2年,自正式用电通 (略) 验收之日起计算。
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正式用电通 (略) 验收之日起计算,详见本合同后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质量保证金为结算金额的 3%。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银行独立保函。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
15.3.4本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详见质量保修书和支付条款相关约定。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本工程质量保修有关约定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第7.5.1条相关规定处理。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7)其他: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除通用条件及专用条款本条外的其他条款对承包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的约定外,承包人的如下行为仍视为违约,违约责任条款见本专用条款第16.2.2(1)条:
(1)承包人提供的全部投标资料中有任一与真实情况不符或超出有效期限的资料,不论何时被发包人查实,均被视为提供虚假投标资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人在本工程投标过程中有与参加本工程投标的其他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围标、串标或恶意抬高中选价格等行为之一,承包人在本工程投标过程中有与发包人、监理人和造价咨询单位相关人员相互勾结,非法获取本工程的行为之一者均视为违约。
(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节点工作,节点工期延误占本合同进度计划中该节点工期计划的30%及以上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结算审核完成前,承包人组织相关方到发包人所在地或其他公共场所聚集,妨碍发包人正常办公或扰乱公共秩序,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有16.2.1条违约行为时,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发包人或业主方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且自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或业主方通知之日起,业主方尚未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承包人法律责任的权利;由此造成与任意第三方的经济纠纷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其中,造成与承包人有关的第三方阻碍本项目移交使用的,自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或业主方通知之日起10 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必须完全完成清场退出工作,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以本签约合同价为计算标准,按日向发包人支付5%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本签约合同价×5%×延迟天数。同时给发包人或业主方及相关单位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或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赔偿等法律责任。
(2)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的,承包人除无条件进行整改外,并赔偿发包人或业主方损失外,应按以下条款支付违约赔偿,违约金由发包人或业主方有权在应付工程款或承包人履约担保中直接扣除。实体工程质量 直接经济损失分级:造成工程报废 *元(含)以上,处以*元/次违约金;造成工程永久质量缺陷 *元(含)-*元,处以*元/次违约金;影响工程使用功能、结构安全 *元(含)-*元,处以*元/次违约金。
(3)工程施工期间杜绝一切人身伤亡和重大安全事故,如发生上述事故,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约,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施工期间每发生一起人身损害(不包括死亡)事故,承包人除了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处罚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违约金人民币*元(**万元整);每发生一起人身死亡事故,承包人除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违约金人民币*元(**万元整)。发包人、业主方因此遭受处罚或损失的,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本合同及其附件对以上事故的违约金另有规定的,按较高金额执行。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时间及合同约定的时限提交竣工结算等相关资料,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合格的竣工结算申请资料的,每迟延一天,由承包人按照人民币2000元/天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直至承包人提交经审核单位认可的相关资料为准。如承包人拖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或未进行有效配合,经催告后仍未按期改正且逾期超过60日的,视为承包人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业主方有权自行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并按审定金额确定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审核结果,并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配合业主进行竣工结算备案及相关后续资料进馆、权证办理等工作,且业主有权向承包人索赔违约带来的相关经济损失。
(5)发包人/业主方依据本合同任一条款追究承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或业主方有权直接从任一未付款中抵扣。除支付违约金外,承包人还应当赔偿业主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等),同时还应承担业主方或发包人因主张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保全保险/担保费等费用。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
16.2.6其他违约的情形及处罚条款
(1)违反通用条款第8.1条,设备材料12小时内退场,已使用的必须拆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元/次的违约金。
(2)承包人未按国家标准、施工规范、设计文件施工或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及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设计文件规定要求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费用自行承担,发包人有权处以人民币2000元/次的违约金。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处以人民币*元/次的违约金。若竣工验收时,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执行而影响竣工验收的,承包人向业主方承担人民币*元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应返工重建,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止,费用自理。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承担*元/次的违约金。造成人员死亡等重大安全事故的还必须向发包人承担人民币*元/次的违约金。
(4)承包人需按国家、省、市有关文明施工管理、卫生防疫管理、噪声扬尘污染防治等规定及现场安全管理要求开展工作,如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发包人有权按以下条款对承包人处以违约责任:
①承包人未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发包人、监理人要求编制安全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管理、噪声及扬尘污染、环保要求等措施,以及未按上述规定及措施执行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费用自行承担,并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2000元/处的违约金。如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承包人应承担*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一切责任。一旦被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罚、负面通报和媒体负面曝光(包括但不限于文件、电话、约谈等),除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外,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元/次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需消除负面影响。
②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
③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若因承包人管理不善或承包人相关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2000元/次的违约金。
④承包人在工程事故的处理过程对于财产的赔付不及时,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5000元/次的违约金。
(5)承包人违反《 (略) 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约定情形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费用自行承担,并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元/次的违约金。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一旦被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罚、负面通报和媒体负面曝光(包括但不限于文件、电话、约谈等),除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外,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元/次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需消除负面影响。
(6)项目民工、供货商等相关人员到发包人所在地或其他公共场所聚集,或承包人组织相关方到发包人所在地或其他公共场所聚集,妨碍发包人正常办公或扰乱公共秩序,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元/次的违约金。
(7) 对于项目施工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红线)的各种管线、贴邻设施,承包人需在施工组织方案中列明管线保护措施,因措施不当导致挖断管线或损坏贴邻设施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人民币*元/次的违约金。一旦被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罚、负面通报和媒体负面曝光(包括但不限于文件、电话、约谈等),除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外,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元/次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需消除负面影响,并且发包人有权书面通报,另 (略) (略) 场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视情况予以扣分。
(8)承包人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履约担保,每延误1天,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500元/天的违约金。
(9)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无条件修正或返工,直至达到国家现行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5000元/次的违约金。
(10)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必须取得发包人同意,未经得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场的,发包人有权按专用条款3.3.5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1)专业分包单位资质未经监理单位审核发包人审批的,施工人员资质需经监理审核未经审核的,进场实施的,发包人有权要求现场停工整改,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需对其提供的专业分包合同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若存在资料造假、无效的情况,一经核实,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元/次的违约金。
(12)承包人应全面配合发包人办理全部前期施工许可申请及竣工验收等各类手续,并按发包人要求的内容和时间提供用于办理竣工验收的各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结算书、竣工验收备案等。若承包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次的违约金。
(1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放行无关人员进场,导致给项目造成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若发包人发现无关人员进场,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500元/次的违约金。
(14)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私自使用招标品牌外的材料或设备,发包人有权要求整改,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次的违约金。如承包人拒不整改,则发包人不予支付该部分材料、设备涉及的全费用(含对应项目人、材、机、管、利、税金等),同时有权处以承包人涉及该部分材料、设备价格双倍的违约金。
(15)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项目进度需要及时提交专项方案,并按收到发包人提供的相关变更资料后在7个日历天内上报变更申请及测算、实施完成后30天内报送变更核定暂列项目核定资料、逾期提交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有权对承包人处以1000元/次的违约金。竣工验收后60天内承包人应报送竣工结算等相关资料,逾期提交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办理结算,同时有权按延期天数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2000元/天的违约金。
(16)承包人应管理好其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并及时足额向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员付款,因承包人未及时足额向其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员付款或因承包人其他原因导致诉讼,致使发包人成为被告或第三人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因此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17)承包人需按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照管、成品及半成品保护工作,承包人不按要求对工程成品进行保护或管护,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进行该项工作,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以发包人核定为准),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处的违约金。
(18)承包人不得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若承包人存在上述行为的,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元/次的违约金。 相应违约金可以从对于承包人的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19)若因承包人拖欠工程款项原因导致分包人、材料供应商停工或停止供货或发生聚众讨薪等情况的。承包人除承担*元/次的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在进度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直接支付给分包人、材料供应商。承包人认可,在上述情况下,发包人在向分包人、材料供应商支付对应款项后,应视为完成了向承包人对应支付义务。
(20)在项目办理结算或配合审计期间应严格按要求派驻授权委托人参与结算审核及审计配合工作,并对核对后确认的结果负责。如在结算审核或审计期间出现弄虚作假、干扰结算审核或审计工作、消极配合结算审核或审计或消极整改的情况,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1000元/次的违约金,如再次发生违约金加倍。
(21)承包人在未接到发包人指令便自行实施工程变更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发包人不予认可变更金额,并按发包人要求整改,同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额:涉及*(净增加或净减少工程造价)以下变更,违约金*/处,涉及*及*(净增加或净减少工程造价)以上变更,违约金*/处,同时发包人可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更换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相关条款追究违约责任。以上违约赔偿,业主方可在应付工程款或承包人履约担保中直接扣除。
以上违约赔偿,发包人或业主方有权直接从任一未付款及履约担保中抵扣。
本合同中承包人违约情形相同但约定标准不同时,以从严标准为准。
16.2.7主要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应按资格预审申请书及投标书(更新)填报的施工机械、试验检测设备按计划进场,不得拖延、减少或降低标准。若承包人进场的设备的数量或性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补充设备;进场的设备未经监理人批准并报发包人同意不得离场,承包人没有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每延迟一天,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处以该机械设备台班费用3倍的违约金;延迟超过1个月,发包人可为承包人购买或租赁,所需费用可从承包人应得的款项或履约担保中扣除。
以上所有违约金发包人或业主方有权利直接从进度款或承包人履约担保中扣除。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投保内容:本工程工地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及用于该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坏或灭失。
(2)保险金额:本工程工地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及用于该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的实际总价值。(不低于签约合同金额含暂列金)
(3)保险期限:自被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至发包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发包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工程之时止。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①承包 (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略) 建委“ (略) 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80号文)要求,为在本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办理综合社会保险,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②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元(大写:*佰万元整)。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无。
18.8 保险的延期
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出现工程尚未完工但保险已过期的情况,承包人应主动续保,涉及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承包人不主动续保,因保险过期各类损失无法得到保险赔偿,由此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8.9保险费用
本工程所有需缴纳的保险费用(包括发包人需缴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缴纳,相关费用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总价内。
18.10保单提交
在第一次付款前,承包人必须按专用条款第18.1条、第18.3条约定向发包人提供保单正本,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付款,由此造成付款延误的,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无。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
20.3.4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向工程所 (略) 提起诉讼。
20.3.5造价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出现的造价争议,以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意见为准,承包人对此有异议的,可按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但承包人不得因此拖延或妨碍本工程的正常进行,否则承包人构成违约。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 (略) 起诉。
(4)根据合同约定项承包人支付费用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成都 (略)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2024 年 月 日 2024 年 月 日
业主方: (略) 青羊粟丰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4 年 月 日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成都 (略)
承包人(全称):
业主方(全称): (略) 青羊粟丰 (略)
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防水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项目。具体质量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由承包人承建的项目均在质量保修范围内。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防水工程防渗漏为 /年;
2.装修工程为 / 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安装工程为 2 年;
4.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5.其他项目质量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质量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质量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质量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8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质量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质量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保修金
1.工程质量保修金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2.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
发包人:成都 (略)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2024年 月 日 2024 年 月 日
业主: (略) 青羊粟丰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4 年 月 日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质量保修期满。
附件2:
廉 洁 合 同
项目名称:
发包人(*方):成都 (略)
承包人(*方):
业主方(*方): (略) 青羊粟丰 (略)
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廉政建设工作,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工程廉洁、干部安全,参照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精神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经点击查看>>三方协商,签订如下廉洁合同:
第一条 点击查看>>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三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洁教育,建立廉洁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义务,有举报并要求告之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方的义务
(一)*、*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方的包括但不限于红包礼金、折扣返点、清退范围内的会员卡(包括娱乐、健身、美容、旅游、餐饮等行业机构以及商场、会所、宾馆、俱乐部等发行的,具有一定价值、金额或消费次数,供持卡人在消费活动中进行会员身份认证识别,并凭此消费、免于付费或享受折扣的凭证)、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经济利益,不得在*方报销任何应由*、*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方安排的外出旅游和超标准的宴请、健身及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方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三)*、*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等提供方便。
(四)*、*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六)*、*方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为*方谋取利益。
(七)*、*方及其工作人员难以拒收的钱、卡、物等,必须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成都兴城集团纪检监察室。
第三条 *方义务
(一)*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红包礼金、折扣返点、清退范围内的会员卡(包括娱乐、健身、美容、旅游、餐饮等行业机构以及商场、会所、宾馆、俱乐部等发行的,具有一定价值、金额或消费次数,供持卡人在消费活动中进行会员身份认证识别,并凭此消费、免于付费或享受折扣的凭证)、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不得为*、*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参加超标准的宴请、健身及娱乐活动。
(三)*方不得为*、*方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四)*方与*、*方发生业务往来过程中,不得有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虚结虚算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向*、*方或其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举报,由*、*方或其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向*方或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举报,一经查实,处以相应金额5倍罚款,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方建议行业主 (略) 场禁入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合同作为三方签订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与经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三方或三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
兴城集团纪检举报电话:(028)*;
举报邮箱:*@*dxctz.com
举报信箱:成都高 (略) 99号纪检监察室(邮编:*)
兴城建管纪检举报电话:(028)*
举报邮箱:*@*63.com
举报信箱:成都高新 (略) 888号人居天府汇城6号楼1702室(邮编:*)
*方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方举报电话: 028-* ;举报邮箱:*@*q.com
第六条 本合同份数、有效期与经济主体合同一致。
发包人:成都 (略)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2024年 月 日 2024年 月 日
业主方: (略) 青羊粟丰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4年 月 日
附件3:安全生产协议
安全生产协议
发包人(*方):成都 (略)
承包人(*方):
业主方(*方): (略) 青羊粟丰 (略)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项目施工中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健康和企业财产,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就工程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
工程地点:位于 (略) 青羊区苏坡乡中坝村6组
二、工期
开工日期:以合同协议书为准。
三、协议内容:
(一)业主方
1、认真学面图等“五牌一图”;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和监督电话。
9、合理布置施工总平面,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施工现场出入口 (略) 应硬化、保持通畅。出入口、 (略) 、材料堆放区域之间应作明显的分区标识,实行“黄线”管理。
10、承包人应安排接受过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11、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安全日常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做好专项记录。
12、承包人应按照经审核同意的施工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作业。
13、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共安全,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提倡使用工具式安全防护设施。
1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变配电设施和 (略) 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15、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使用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验收;在使用期间,应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16、施工现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17、承包人应建立完善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监控体系,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18、施工现场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前,承包人应按规定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19、起重机械应当按规定配备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定人定机定岗”管理。
20、起重机械作业范围超出施工现场围挡范围的,施工企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四、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经三方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在完成工作内容、所有施工及相关人员撤离施工现场后,即自动终止。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成都 (略)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2024年 月 日 2024年 月 日
业主方: (略) 青羊粟丰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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