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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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0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8,723,157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CQZYGCZHPG[ZF]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2024年财产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第三次)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发布2024年财产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第三次)补遗通知。本通知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的澄清和修改,如与招标文件有不符时以本通知为准,本次补遗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1.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凡涉及保险期服务的修改为:保险期服务为1年。 2. 本项目最高限价已调整以本次补遗通知发布的为准。 本项目最高限价(含税)为人民币:*.00元/1年,其中财产保险最高限价(含税)为人民币:*.00元/1年,补充医疗保险最高限价(含税)为人民币:*.00元/1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及各分项限价,作否决投标处理。 3. 招标文件第五章服务要求增加如下条款: ①财产险赔付方案调整,设置总累计赔偿限额*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元;增加电梯损失赔偿限额*元。 ②中标人负责免赔部分的查勘及出具定损报告,免赔金额以中标结果为准。 4.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投标人资质条件第3点业绩要求作以下修改:
5.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A商务部分评分标准(30分)作以下修改:
6. 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二、资格审查部分(含商务部分)(十八)其他资料中,增加:承诺函,格式附后(见附件1)。 7.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B投标总报价评分标准(70分)作以下修改:
8.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涉及联合体成员要求作以下修改:联合体成员可以是不同集团成员单位组成的共保体或隶属同一集团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体成员家数不限。其中联合体牵头人由联合体成员各方协商约定。联合体成员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单独以自身名义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国际 (略) 2024年09月04日 附件1: 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 (投标人名称)参加了贵单位 (项目名称)的投标,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我公司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保险方案所列所有承保条件一一响应,服务方案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服务需求保险方案各条款。 投 标 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
递交时间 |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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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0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8,723,157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CQZYGCZHPG[ZF]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2024年财产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第三次)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发布2024年财产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第三次)补遗通知。本通知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的澄清和修改,如与招标文件有不符时以本通知为准,本次补遗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1.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凡涉及保险期服务的修改为:保险期服务为1年。 2. 本项目最高限价已调整以本次补遗通知发布的为准。 本项目最高限价(含税)为人民币:*.00元/1年,其中财产保险最高限价(含税)为人民币:*.00元/1年,补充医疗保险最高限价(含税)为人民币:*.00元/1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及各分项限价,作否决投标处理。 3. 招标文件第五章服务要求增加如下条款: ①财产险赔付方案调整,设置总累计赔偿限额*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元;增加电梯损失赔偿限额*元。 ②中标人负责免赔部分的查勘及出具定损报告,免赔金额以中标结果为准。 4.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投标人资质条件第3点业绩要求作以下修改:
5.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A商务部分评分标准(30分)作以下修改:
6. 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二、资格审查部分(含商务部分)(十八)其他资料中,增加:承诺函,格式附后(见附件1)。 7.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B投标总报价评分标准(70分)作以下修改:
8.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涉及联合体成员要求作以下修改:联合体成员可以是不同集团成员单位组成的共保体或隶属同一集团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体成员家数不限。其中联合体牵头人由联合体成员各方协商约定。联合体成员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单独以自身名义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国际 (略) 2024年09月04日 附件1: 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 (投标人名称)参加了贵单位 (项目名称)的投标,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我公司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保险方案所列所有承保条件一一响应,服务方案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服务需求保险方案各条款。 投 标 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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