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工智能计算中心IDC机柜租用采购一期答疑补遗文件-答疑补遗
重庆人工智能计算中心IDC机柜租用采购一期答疑补遗文件-答疑补遗
重庆人工智能计算中心IDC机柜租用采购(一期)
答疑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重庆人工智能计算中心IDC机柜租用采购(一期)”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质疑内容答疑如下:
质疑1. 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机房的设计、选址、施工、安装测试等建设工作,且完成设备部署及验收。此服务期要求明显不合理,有指定特定供应商嫌疑。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评分因素及权重—商务部分(15%)—项目交付能力—评分标准中的“2.“承诺在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在南岸完成机房部署”的需提供满足要求的承诺函原件及能保障机房顺利部署的机房选址、实景照片、实施进度安排、安装调试安排。提供的得5分,未完整提供上述内容或上述内容与本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相关要求不符的,此项不得分。”
招标文件第三篇项目商务要求—一、服务期、实施地点及验收方式—(一)服务期中的“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部署及验收。服务期限为5年,合同一年一签。”
招标文件中的评审标准中表明投标人的所投机房可以处在建设阶段,但项目商务要求中又要求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部署及验收,此服务期要求明显不合理。此项目采购内容为至少包含126个机柜的A级机房,而A级机房的建设周期一般为3-6个月,其中包含但不限于设计、施工、测试和验收等,126个机柜更是为机房建设提升了建设难度、增加了建设时间。并且126个机柜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硬件设备的运输、上架、加电、安装、测试等工作明显为不可能完成的事情。故我司有理由严重怀疑此项目有指定特定供应商的嫌疑,严重影响了公开招标的公平公正原则。
答疑1:本招标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于《 (略) 财政局关 (略) 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7号);要求126个机柜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部署及验收为项目实际使用需求,未指定特定供应商,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2: 采购内容为租用IDC机房不低于126个机柜和2条100M IDC出口带宽及其安全配套服务,导致投标人无法准确核算成本及报价。明显触及了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中的采购需求不清楚明了、表述不规范、含义不准确。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一、项目简介中的“租用IDC机房不低于126个机柜和2条100M IDC出口带宽及其安全配套服务,服务期五年。”
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仅对采购IDC机柜、IDC 出口带宽及安全配套服务的技术参数做了说明,却并没有明确表达采购内容的数量规格,仅用“不低于”字眼来描述。并且在投标文件的格式文件中,经济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也无任何准确表述,导致了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无法准确核算项目成本及报价,严重影响了此项目正常开标的准确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答疑2:本招标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于《 (略) 财政局关 (略) 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7号);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对IDC机柜、IDC 出口带宽及安全配套服务的技术参数即为采购内容的规格要求,租用IDC机房不低于126个机柜和2条100M IDC出口带宽及其安全配套服务即为采购内容的数量要求。潜在投标人可以此核算项目成本及报价。
质疑3:评分标准中价格分最大分差仅为3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分因素及权重—投标报价(60%)—评分标准中的“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的算数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先得满分60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准基价相比,每增加1%扣0.5分,每减少1%扣0.3分。最多扣3分。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本项目最高限价*元,投标报价占60分,采用综合评分,但评标办法实际将最终得分限制在57-60分之间,最大分差仅3分,实际限制了竞争。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疑3:本项目设备部署周期紧、质量要求高、服务周期长,报价评审原则是为避免低价中标影响项目交付质量,同时保障项目顺利部署实施,未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4:要求投标人在南岸辖区已建成且在正常运营的IDC数据中心机房进行部署,此项要求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和地域性。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评分因素及权重—商务部分(15%)—项目交付能力—评分标准中的“投标人在南岸区已建成且在正常运营的IDC数据中心机房,或承诺在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在南岸完成机房部署的,得5分。具体要求如下:
1.“在南岸区已建成且在正常运营的IDC数据中心机房”的需提供位于南岸区内的IDC机房不动产权证明,如投标人不是所投机房不动产权方的需提供IDC机房不动产权证明及该机房不动产权方授权的
IDC机房运营协议或合同证明文件。提供的得5分,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或提供的IDC机房不动产权证明登记地址不在南岸区的均不得分。
2.“承诺在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在南岸完成机房部署”的需提供满足要求的承诺函原件及能保障机房顺利部署的机房选址、实景照片、实施进度安排、安装调试安排。提供的得5分,未完整提供上述内容或上述内容与本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相关要求不符的,此项不得分。
3.以上两项不重复得分,最高得5分。若均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与上述要求不符的不得分。”
要求投标人在南岸辖区已建成且在正常运营的IDC数据中心机房进行部署,此项要求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和地域性。因为从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分析,此项目采购内容为租用IDC机柜、IDC出口带宽及安全配套服务,将机柜 (略) 内任一辖区都可以满足项目技术要求,所以为何评分标准中特定将南岸辖区作为加分项?我司认为此项要求具有严重的歧视性和地域性。
答疑4:本招标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于《 (略) 财政局关 (略) 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7号);要求IDC机房部署在南岸区为项目实际使用需求,且并未限制必须是已建成机房,设定的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5:仅以提供“入侵防御”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加分项,此项要求具有明显的指定特定供应商嫌疑。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评分因素及权重—商务部分(15%)—网络安全防护能力—评分标准中的“投标人具有“DDOS攻击主动防御检测系统”或其他包含“DDOS”、“主动防御检测”关键词的不同表述但含义相同系统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提供的得4分,未提供不得分。”
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对IDC出口带宽安全配套服务参数作出的要求包含“性能要求”、“接口要求”、“入侵防御”、“防病毒”、“URL过滤”、“安全策略”、“VPN”、“威胁情报”、“应用识别”、“安全事件警告”、“云端管理”共计十一个内容,但评审因素中却仅以提供“入侵防御”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加分项,此项要求具有明显的指定特定供应商嫌疑。
答疑5:评审因素中“服务响应部分”是对IDC出口带宽安全配套服务参数进行评审,“商务部分” (略) 络安全防护能力进行评审,以上两项评审内容不同,且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未指定特定供应商,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6: (略) 功能截图,明显存在为控标提供空间嫌疑。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二、项目技术需求—(一)技术要求—3.IDC出口带宽安全配套服务参数要求中的“*实现对黑客攻击、蠕虫/病毒、木马、恶意代码、间谍软件/广告软件等攻击的防御。IPS发现攻击后抓取报文,并支持通过WEB下载对应抓包文件,供客户进行分析(提供功能截图);*设备日志支持mac字段展示,设备下拉列表支持可输入过滤(提供功能截图);*提供威胁情报库,支持DNS域名信誉库、IP信誉库、URL信誉库,实现本地信誉库与云端实时信誉库查询过滤(提供功能截图);*支持云端管理功能, (略) 进行统一管理,管理功能不限于报表监控、特征库升级、软件版本升级、智能巡检等功能( (略) 功能截图);
*设备须 (略) 进行无缝管理,要求 (略) 关设备上报的IPS日志、AV日志、URL日志进行日志适配展示,进行安全事件进行统一存储和分析,可以进行用户安全风险分析展示, (略) 联动设备进行必要时的策略阻断,对所有的设备进行统一监控和做相关配置下发,满足安全防护及监管需求( (略) 功能截图);*设备须 (略) 通过加密云通道配置安全策略、特征库升级、设备软件版本、license授权、VPN策略、IPS策略、防病毒策略、智能巡检等功能,支持配置片段、配置文件、配置模板的批量下发( (略) 功能截图)。”
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要求提供多个IDC 出口带 (略) 功能截图且皆为重要技术参数(带“*”号标注部分),限制或者排斥了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为控标制造过多空间,也妨碍了公平竞争原则。
答疑6:所要求的“*”指标均为项目重要技术需求,且设定的技术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未指定特定供应商,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7: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合同服务期限为五年,此项严格违反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的原则,严格违反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篇项目商务要求—一、服务期、实施地点及验收方式—※(一)服务期中的“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部署及验收。服务期限为5年,合同一年一签。”
采购服务应参照政府采购服务合同期限要求。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合同服务期限为5年,此项严格违反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的原则,严格违反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至于招标文件中提及的“合同一年一签”,完全是为了规避此项管理办法所打的“擦边球”,此项目实际服务期限就是5年,涉嫌严重违法。
答疑7:本招标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服务期限为5年,合同一年一签为项目实际使用需求。
(略) (略) (略)
(略) 中基 (略)
2024年9月5日
重庆人工智能计算中心IDC机柜租用采购(一期)
答疑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重庆人工智能计算中心IDC机柜租用采购(一期)”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质疑内容答疑如下:
质疑1. 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机房的设计、选址、施工、安装测试等建设工作,且完成设备部署及验收。此服务期要求明显不合理,有指定特定供应商嫌疑。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评分因素及权重—商务部分(15%)—项目交付能力—评分标准中的“2.“承诺在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在南岸完成机房部署”的需提供满足要求的承诺函原件及能保障机房顺利部署的机房选址、实景照片、实施进度安排、安装调试安排。提供的得5分,未完整提供上述内容或上述内容与本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相关要求不符的,此项不得分。”
招标文件第三篇项目商务要求—一、服务期、实施地点及验收方式—(一)服务期中的“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部署及验收。服务期限为5年,合同一年一签。”
招标文件中的评审标准中表明投标人的所投机房可以处在建设阶段,但项目商务要求中又要求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部署及验收,此服务期要求明显不合理。此项目采购内容为至少包含126个机柜的A级机房,而A级机房的建设周期一般为3-6个月,其中包含但不限于设计、施工、测试和验收等,126个机柜更是为机房建设提升了建设难度、增加了建设时间。并且126个机柜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硬件设备的运输、上架、加电、安装、测试等工作明显为不可能完成的事情。故我司有理由严重怀疑此项目有指定特定供应商的嫌疑,严重影响了公开招标的公平公正原则。
答疑1:本招标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于《 (略) 财政局关 (略) 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7号);要求126个机柜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部署及验收为项目实际使用需求,未指定特定供应商,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2: 采购内容为租用IDC机房不低于126个机柜和2条100M IDC出口带宽及其安全配套服务,导致投标人无法准确核算成本及报价。明显触及了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中的采购需求不清楚明了、表述不规范、含义不准确。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一、项目简介中的“租用IDC机房不低于126个机柜和2条100M IDC出口带宽及其安全配套服务,服务期五年。”
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仅对采购IDC机柜、IDC 出口带宽及安全配套服务的技术参数做了说明,却并没有明确表达采购内容的数量规格,仅用“不低于”字眼来描述。并且在投标文件的格式文件中,经济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也无任何准确表述,导致了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无法准确核算项目成本及报价,严重影响了此项目正常开标的准确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答疑2:本招标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于《 (略) 财政局关 (略) 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7号);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对IDC机柜、IDC 出口带宽及安全配套服务的技术参数即为采购内容的规格要求,租用IDC机房不低于126个机柜和2条100M IDC出口带宽及其安全配套服务即为采购内容的数量要求。潜在投标人可以此核算项目成本及报价。
质疑3:评分标准中价格分最大分差仅为3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分因素及权重—投标报价(60%)—评分标准中的“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的算数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先得满分60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准基价相比,每增加1%扣0.5分,每减少1%扣0.3分。最多扣3分。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本项目最高限价*元,投标报价占60分,采用综合评分,但评标办法实际将最终得分限制在57-60分之间,最大分差仅3分,实际限制了竞争。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疑3:本项目设备部署周期紧、质量要求高、服务周期长,报价评审原则是为避免低价中标影响项目交付质量,同时保障项目顺利部署实施,未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4:要求投标人在南岸辖区已建成且在正常运营的IDC数据中心机房进行部署,此项要求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和地域性。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评分因素及权重—商务部分(15%)—项目交付能力—评分标准中的“投标人在南岸区已建成且在正常运营的IDC数据中心机房,或承诺在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在南岸完成机房部署的,得5分。具体要求如下:
1.“在南岸区已建成且在正常运营的IDC数据中心机房”的需提供位于南岸区内的IDC机房不动产权证明,如投标人不是所投机房不动产权方的需提供IDC机房不动产权证明及该机房不动产权方授权的
IDC机房运营协议或合同证明文件。提供的得5分,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或提供的IDC机房不动产权证明登记地址不在南岸区的均不得分。
2.“承诺在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在南岸完成机房部署”的需提供满足要求的承诺函原件及能保障机房顺利部署的机房选址、实景照片、实施进度安排、安装调试安排。提供的得5分,未完整提供上述内容或上述内容与本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相关要求不符的,此项不得分。
3.以上两项不重复得分,最高得5分。若均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与上述要求不符的不得分。”
要求投标人在南岸辖区已建成且在正常运营的IDC数据中心机房进行部署,此项要求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和地域性。因为从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分析,此项目采购内容为租用IDC机柜、IDC出口带宽及安全配套服务,将机柜 (略) 内任一辖区都可以满足项目技术要求,所以为何评分标准中特定将南岸辖区作为加分项?我司认为此项要求具有严重的歧视性和地域性。
答疑4:本招标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于《 (略) 财政局关 (略) 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7号);要求IDC机房部署在南岸区为项目实际使用需求,且并未限制必须是已建成机房,设定的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5:仅以提供“入侵防御”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加分项,此项要求具有明显的指定特定供应商嫌疑。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评分因素及权重—商务部分(15%)—网络安全防护能力—评分标准中的“投标人具有“DDOS攻击主动防御检测系统”或其他包含“DDOS”、“主动防御检测”关键词的不同表述但含义相同系统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提供的得4分,未提供不得分。”
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对IDC出口带宽安全配套服务参数作出的要求包含“性能要求”、“接口要求”、“入侵防御”、“防病毒”、“URL过滤”、“安全策略”、“VPN”、“威胁情报”、“应用识别”、“安全事件警告”、“云端管理”共计十一个内容,但评审因素中却仅以提供“入侵防御”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加分项,此项要求具有明显的指定特定供应商嫌疑。
答疑5:评审因素中“服务响应部分”是对IDC出口带宽安全配套服务参数进行评审,“商务部分” (略) 络安全防护能力进行评审,以上两项评审内容不同,且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未指定特定供应商,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6: (略) 功能截图,明显存在为控标提供空间嫌疑。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二、项目技术需求—(一)技术要求—3.IDC出口带宽安全配套服务参数要求中的“*实现对黑客攻击、蠕虫/病毒、木马、恶意代码、间谍软件/广告软件等攻击的防御。IPS发现攻击后抓取报文,并支持通过WEB下载对应抓包文件,供客户进行分析(提供功能截图);*设备日志支持mac字段展示,设备下拉列表支持可输入过滤(提供功能截图);*提供威胁情报库,支持DNS域名信誉库、IP信誉库、URL信誉库,实现本地信誉库与云端实时信誉库查询过滤(提供功能截图);*支持云端管理功能, (略) 进行统一管理,管理功能不限于报表监控、特征库升级、软件版本升级、智能巡检等功能( (略) 功能截图);
*设备须 (略) 进行无缝管理,要求 (略) 关设备上报的IPS日志、AV日志、URL日志进行日志适配展示,进行安全事件进行统一存储和分析,可以进行用户安全风险分析展示, (略) 联动设备进行必要时的策略阻断,对所有的设备进行统一监控和做相关配置下发,满足安全防护及监管需求( (略) 功能截图);*设备须 (略) 通过加密云通道配置安全策略、特征库升级、设备软件版本、license授权、VPN策略、IPS策略、防病毒策略、智能巡检等功能,支持配置片段、配置文件、配置模板的批量下发( (略) 功能截图)。”
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要求提供多个IDC 出口带 (略) 功能截图且皆为重要技术参数(带“*”号标注部分),限制或者排斥了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为控标制造过多空间,也妨碍了公平竞争原则。
答疑6:所要求的“*”指标均为项目重要技术需求,且设定的技术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未指定特定供应商,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7: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合同服务期限为五年,此项严格违反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的原则,严格违反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篇项目商务要求—一、服务期、实施地点及验收方式—※(一)服务期中的“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部署及验收。服务期限为5年,合同一年一签。”
采购服务应参照政府采购服务合同期限要求。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合同服务期限为5年,此项严格违反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的原则,严格违反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至于招标文件中提及的“合同一年一签”,完全是为了规避此项管理办法所打的“擦边球”,此项目实际服务期限就是5年,涉嫌严重违法。
答疑7:本招标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服务期限为5年,合同一年一签为项目实际使用需求。
(略) (略) (略)
(略) 中基 (略)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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