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销作废公告截至2024年9月5日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销作废公告截至2024年9月5日
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以下72名出租汽车驾驶员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现依法注销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略) 交通运输局
2024年9月5日
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以下72名出租汽车驾驶员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现依法注销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略) 交通运输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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