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同意灵山县东胜水力发电站变更取水许可证取水口经纬度的审批意见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同意灵山县东胜水力发电站变更取水许可证取水口经纬度的审批意见
灵山县东胜水力发电站:
你单位报来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灵山县东胜水力发电站于2018年10月取得灵山县水利局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编号:取水桂灵山字[2018]第05号,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编号:D*S2021-0034,有效期从2023年10月10日至2028年10月09日止。许可水源类型为地表水,取水方式为蓄坝引水,取水地点为灵山县钦江*屋镇东胜坝右岸,取水用途为水力发电,许可年取水总量为*万m3。2023年10月取得我局核发的延续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编号:D*S2021-0034,有效期从2023年10月10日至2028年10月09日止。
二、由于当前取水许可证D*S2021-0034取水口经纬度(E108.*,N22.*)沿用旧版取水许可证的数据导致与核查登记的数据不匹配。经核查广 (略) 发现发电站取水口经纬度数据录入有误,现由灵山县东胜水力发电站向我局提出了取水口经纬度变更申请,取水口经纬度变更为E108.948,N22.277(E108°56′52.79″,N22°16′37.2″)。
三、灵山县东胜水力发电站取水口经纬度调整仅为数据校正,取水口实际位置不变,取用水效率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同意灵山县东胜水力发电站取水许可证取水口经纬度变更为E108.948,N22.277,有效期从2024年9月3日至2028年10月9日止。
四、请你单位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水节约〔2023〕9号)要求重新报送本年度用水计划。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水量调度管理,特殊情况下,应当服从灵山县水利局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取水限制决定。加强取水计量设施维护,完善用水计量台账,按月报送取水量数据,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灵山县水利局报送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下次延续取水申请,请于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出。
五、根据有关规定,取水许可证采用电子证照,不再发放纸质取水许可证,用水单位可自行打印,电子证照与纸质取水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六、《取水户取用水行为责任告知书》随文发送你单位,请你单位严格落实取用水管理有关规定。
附件:取水户取用水行为责任告知书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9月3日
附件
取水户取用水行为责任告知书
为规范取水户取用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
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责任告知书。
(一)取水许可办理。兴建取水工程(设施)前,按要求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向具备审批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未经批准,不得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二)取水许可证申领与延续。取水工程(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 30日的,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不得无证取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三)取水许可变更。建设项目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取水地点等),应当重新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一般变更的(取水权人名称、法人等),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四)取水许可执行。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取水规模等条件取水,落实水资源节约、保护及管理等措施,并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取水量限制的决定,不得超许可取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取用水。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服从下达的调度计划或者调度方案,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
(五)取水计划管理。在取水工程(设施)验收合格后、开始取水前30日内,向取水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管理部门提出该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每年12月31日前,向其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报经取水计划管理部门同意。
(六)取水监测计量。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在取水头部配备取水计量设施,规模以上取水应按要求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并可接入自治区水利厅实时监测系统,计量设施应定期检定或者校准,保证监测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和量值准确可靠,不同水源、不同用途、不同取用水户应当分别计量,不得无计量取水。
(七)台账管理。规范建立取用水台账,加强数据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取水计量数据作为取用水台账、水资源费(税)水量核定、用水统计等的依据,并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台账应包含取水计量抄表原始记录以及根据计量数据统计的月度、季度、年度取用水量。
(八)用水统计。应纳入用水统计调查的取水户,按照《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在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填报用水统计报表,以取水计量数据作为用水统计填报依据。
(九)水资源费缴纳。按照取水口所在地省级行政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按照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资源费。
(十)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2.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4.对拒不服从水资源统一调度的;5.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6.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7.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备注:本责任告知书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灵山县东胜水力发电站:
你单位报来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灵山县东胜水力发电站于2018年10月取得灵山县水利局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编号:取水桂灵山字[2018]第05号,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编号:D*S2021-0034,有效期从2023年10月10日至2028年10月09日止。许可水源类型为地表水,取水方式为蓄坝引水,取水地点为灵山县钦江*屋镇东胜坝右岸,取水用途为水力发电,许可年取水总量为*万m3。2023年10月取得我局核发的延续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编号:D*S2021-0034,有效期从2023年10月10日至2028年10月09日止。
二、由于当前取水许可证D*S2021-0034取水口经纬度(E108.*,N22.*)沿用旧版取水许可证的数据导致与核查登记的数据不匹配。经核查广 (略) 发现发电站取水口经纬度数据录入有误,现由灵山县东胜水力发电站向我局提出了取水口经纬度变更申请,取水口经纬度变更为E108.948,N22.277(E108°56′52.79″,N22°16′37.2″)。
三、灵山县东胜水力发电站取水口经纬度调整仅为数据校正,取水口实际位置不变,取用水效率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同意灵山县东胜水力发电站取水许可证取水口经纬度变更为E108.948,N22.277,有效期从2024年9月3日至2028年10月9日止。
四、请你单位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水节约〔2023〕9号)要求重新报送本年度用水计划。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水量调度管理,特殊情况下,应当服从灵山县水利局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取水限制决定。加强取水计量设施维护,完善用水计量台账,按月报送取水量数据,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灵山县水利局报送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下次延续取水申请,请于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出。
五、根据有关规定,取水许可证采用电子证照,不再发放纸质取水许可证,用水单位可自行打印,电子证照与纸质取水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六、《取水户取用水行为责任告知书》随文发送你单位,请你单位严格落实取用水管理有关规定。
附件:取水户取用水行为责任告知书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9月3日
附件
取水户取用水行为责任告知书
为规范取水户取用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
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责任告知书。
(一)取水许可办理。兴建取水工程(设施)前,按要求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向具备审批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未经批准,不得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二)取水许可证申领与延续。取水工程(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 30日的,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不得无证取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三)取水许可变更。建设项目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取水地点等),应当重新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一般变更的(取水权人名称、法人等),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四)取水许可执行。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取水规模等条件取水,落实水资源节约、保护及管理等措施,并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取水量限制的决定,不得超许可取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取用水。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服从下达的调度计划或者调度方案,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
(五)取水计划管理。在取水工程(设施)验收合格后、开始取水前30日内,向取水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管理部门提出该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每年12月31日前,向其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报经取水计划管理部门同意。
(六)取水监测计量。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在取水头部配备取水计量设施,规模以上取水应按要求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并可接入自治区水利厅实时监测系统,计量设施应定期检定或者校准,保证监测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和量值准确可靠,不同水源、不同用途、不同取用水户应当分别计量,不得无计量取水。
(七)台账管理。规范建立取用水台账,加强数据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取水计量数据作为取用水台账、水资源费(税)水量核定、用水统计等的依据,并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台账应包含取水计量抄表原始记录以及根据计量数据统计的月度、季度、年度取用水量。
(八)用水统计。应纳入用水统计调查的取水户,按照《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在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填报用水统计报表,以取水计量数据作为用水统计填报依据。
(九)水资源费缴纳。按照取水口所在地省级行政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按照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资源费。
(十)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2.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4.对拒不服从水资源统一调度的;5.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6.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7.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备注:本责任告知书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