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开城际铁路路基排水接驳项目-施工标段:郑开城际铁路路基排水接驳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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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开城际铁路路基排水接驳项目-施工标段:郑开城际铁路路基排水接驳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64,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最低评标价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郑开城际铁路路基排水接驳项目

施工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HTZB-K-0909

wps1

招 标 人: (略) 政管理事务中心

代理机构: (略)

日 期:二〇二四年九月


第一章招标公告..........................................................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评标办法......................................................... 22

第四章定标办法.......................................................... 0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3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3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93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94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96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98

三、授权委托书............................................................... 99

四、投标保证金.............................................................. 100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1

六、服务承诺................................................................ 102

七、施工组织设计............................................................ 103

八、项目管理机构............................................................ 106

九、资格审查资料............................................................ 108

十、其它资料................................................................ 114


第一章招标公告

郑开城际铁路路基排水接驳项目施工标段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郑开城际铁路路基排水接驳项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汴发改城镇(2024)310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代码:2408-*-04-01-*),招 (略) 市政管理事务中心,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项目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委托 (略) 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郑开城际铁路路基排水接驳项目;

2.2招标编号:HTZB-K-0909;

2.3建设地点:郑开铁路延长线五一路立交道口、民享街立交道口、官坊立交道口、魏都路口;

2.4项目概况:1.郑开铁路延长线排水接驳点-五一路:DN500雨水管道约 170米、DN300雨水口连接管20米、φ1000雨水检查井7座、 Φ1000污水检查井3座、砖砌平算式雨水口8座、沿线DN400 污水管道破除恢复60米;

2.郑开铁路延长线排水接驳点-民享街:DN500雨水管道约 25米、DN400雨水管道约50米、DN300雨水口连接管16米,Φ1000雨水检查井3座、砖砌平算式雨水口2座;

3.郑开铁路延长线排水接驳点-官坊立交:DN1000雨水管道约230米、Φ1500雨水检查井7座、砖砌平算式雨水口10座、 DN500合流管道发泡砼填充;

4.郑开铁路延长线排水接驳点-魏都路:DN1000雨水管道约180米、DN800雨水管道约16米、Φ1500雨水检查井6座、 φ1800雨水检查井2座;

2.5计划总投资:约514.35万元;

2.6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2.7工期:90日历天;

2.8质量:合格;

2.9招标范围:

施工标段: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含图纸变更)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

2.10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为2个标段

施工标段:郑开城际铁路路基排水接驳项目施工

2.11 确定中标人: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 (略)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含*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投标人拟派项目 (略) 政工程专业*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不含临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继续教育证(按要求需要进行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提供);项目经理不得存在其他在施在建项目(出具无在建承诺书;若工程项目经理承担的合同工程已完工或变更手续齐全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可视为无在建工程,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提交的不予认可);专职安全员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以上证书须提供原件扫描件)。

3.4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授权委托人为本单位员工(应提供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须提供近三个月内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以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查询清单为准需社保部门盖章或网上查询网页截图,新聘用的人员从聘用之日算起), (略) 参加社会保险,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

3.5财务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被接管、破产状态;提供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出具的2021、2022、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若公司成立时间不足的,按实际成立年限提供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6企业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1项企业自2020年1月1日 (略) 政工程且施工合同额≥250万元工程业绩,业绩证明应同时具备合同(或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及中标公示网页版截图,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3.7信誉要求:①投标人不得存在财库[2016]125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投标人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cn)查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并提供查询截图,查询日期为公告发布日期之后;(失信被执行人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

②投标人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禁止参与该项目投标需提供网上查询截图;(查询对象:法人、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

3.8本项目招标过程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

3.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略) 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截图)。

3.10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均可获取。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应注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会员并取得 CA 密钥,凭 CA密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会员系统,按要求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4.3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登录政采、工程业务系统,凭 CA密钥登录会员系统,在“组件下载”中下载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并使用安装后的最新版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4.4请投标人时 (略) 公共资 (略) CA密钥推送消息;投标人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首页“流程公开”里查询招标文件。

五、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5.1时间:2024年09月30日9时25分(北京时间);

5.2地点: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会员系统中加密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6.1时间:2024年09月30日9时25分(北京时间);

6.2地点: (略)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6.3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现场提交原件资料、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40分钟,错过解密时长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略)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略)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 (略) 政管理事务中心

地 址: (略) 顺河回族区劳动路9号

联系人:王雪丹

联系电话:0371-*

代理机构: (略)

地址: (略) 郑开大道郑开印象城2号楼16层

联 系 人:袁洋

联系方式:0371-*

监督单位: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1-*


第二章投标人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 (略) 政管理事务中心

地 址: (略) 顺河回族区劳动路9号

联系人:王雪丹

联系电话:0371-*

1.1.3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 (略)

地址: (略) 郑开大道郑开印象城2号楼16层

联系人:袁洋

联系方式:0371-*

1.1.4

项目名称及

标段名称

项目名称:郑开城际铁路路基排水接驳项目:

标段名称:施工标段:郑开城际铁路路基排水接驳项目施工

1.1.5

建设地点

郑开铁路延长线五一路立交道口、民享街立交道口、官坊立交道口、魏都路口

1.2.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含图纸变更)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

1.3.2

工期

90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 (略)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含*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投标人拟派项目 (略) 政工程专业*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不含临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继续教育证(按要求需要进行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提供);项目经理不得存在其他在施在建项目(出具无在建承诺书;若工程项目经理承担的合同工程已完工或变更手续齐全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可视为无在建工程,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提交的不予认可);专职安全员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以上证书须提供原件扫描件及查询结果截图)。

4.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授权委托人为本单位员工(应提供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须提供近三个月内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以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查询清单为准需社保部门盖章或网上查询网页截图,新聘用的人员从聘用之日算起), (略) 参加社会保险,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

5.财务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被接管、破产状态;提供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出具的2021、2022、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若公司成立时间不足的,按实际成立年限提供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6.企业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1项企业自2020年1月1日 (略) 政工程且施工合同额≥250万元工程业绩,业绩证明应同时具备合同(或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及中标公示网页版截图,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7.信誉要求:①投标人不得存在财库[2016]125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投标人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cn)查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并提供查询截图,查询日期为公告发布日期之后;(失信被执行人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

②投标人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禁止参与该项目投标需提供网上查询截图;(查询对象:法人、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

8.本项目招标过程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略) 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截图)。

10.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详见“总则”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不补偿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10日前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15日前

1.11

分包

\

1.12

偏离

■不允许下列重大偏离:

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后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应认定为无效标(即废标):

1.电子投标文件没有加盖投标企业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盖电子签章或签名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人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5.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质量等级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等级;

6.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投标内容出现明显与项目不相符的;

7.投标文件附加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8.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欺诈、威胁、以行贿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采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不正当手段的;

9.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但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10.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投标报名时不一致的;

11.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2.投标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1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14.投标报(总)价高于招标控制(总)价的。

15.委托期限少于投标有效期的。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修改、答疑和其他有效正式函件等。

发布形式:通过《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略)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略)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在解释顺序方面优先于该类文件之前的文件。当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对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布为准。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

通过《 (略)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系统内提出。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自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变更等在相关网站发布起,即默认为投标人收到。

2.2.4

投标截止时间

2024年09月30日9时25分(北京时间)

2.3.1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略)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略)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媒介发布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自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变更等在相关网站发布起,即默认为投标人收到。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澄清、修改及补充资料。

3.2.4

招标控制价

本项目设置招标控制价

投标总价中各项均不得高于以下价格,否则视为无效报价,按废标处理。

招标控制总价(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暂列金额、暂估价):

小写:*.37元

大写: *佰点击查看>>万*仟零点击查看>>元*角*分

招标控制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暂列金额、暂估价):

小写:*.57元

大写:*佰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分

安全文明施工费

小写:72882.70 元

大写: *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整

规费

小写:69313.42 元

大写: *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分

税金

小写:*.68 元

大写: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分

暂列金额

小写:*.00 元

大写: **万元整

暂估价

小写:0.00元

大写: 零元

分部分项工程费

小写:*.99 元

大写: *佰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分

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小写:*.58 元

大写: 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分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时间起90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施工标段:大写:*万*仟元整;小写:64000元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电子保函

(投标人从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或电子保函,转账需备注“目xx标段保证金”,项目名称过长可备注简称)。

2.1 银行转账: 请 登 录 开 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信 息 网(http://**),各潜在投标人应按照《保证金缴纳绑定操作指南》进行操作,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 电子保函: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电子保函上线试运行的通知》投标人也可以电子保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参加本项目 。具体操作详见:

http://**(附件:电子平台保函操作手册)完成电子保函绑定业务后,下载“投标保函”替代附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即可。

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投标人无需现场办理退还手续,可自行查询是否到账。

4、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3.4.4

投标保证金不退还的情形

(一)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二)中标人或投标人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

(三)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金额、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四)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5.2

近年财务状况

详见招标公告“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5.3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2021年1月1日以来至今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及盖章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单位或个人电子签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加盖电子签章或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加盖电子签章或签字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7.4

投标文件份数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份(在系统指定位置上传)。

4.1.2

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上传递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到指定位置,并确认已经成功提交投标文件,请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4.2.2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时间和地点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地点: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会员系统中加密上传

4.2.4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24年09月30日9时25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略) 郑开大道与三大街 (略) 民之家五楼西B区(开标区)

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40分钟,错过解密时长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5.2

开标程序

实行网上开标。

1、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解密投标文件。

投标人代表不到开标现场,应在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使用CA密钥对其电子投标文件完成远程解密。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其投标文件不能开标的责任。(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40分钟,错过解密时长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2、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部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开标会议可以继续进行。一个标段解密的投标文件不足三家时该标段不再继续进行。

3、开标会议结束,各投标人可在开标会议过程中至开标会议结束后5分钟之内对开标会议开标过程涉及内容提出质疑,否则视为对开标过程涉及内容会议无异议。

提示:1.各投标人从参与项目开始至结束,应时刻关注电子交易系统中的项目进度和状态,留意变更公告等内容,特别是项目开标后,评审小组向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报价要求等,投标人应自系统发出30分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内回复。错过重要信息或超过30分钟回复者,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2.相关不见面操作流程详见“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要通知”。

3.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操作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

6.1.1

评标委员会

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组成。其中相关专业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略) 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7.1

定标方式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数量推荐定标候选人。定标过程在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10日内完成定标。

7.2

定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公示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略)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略)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7.3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代理机构协同招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4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转账或电子保函。

注:出具电子保函有效截止期应为本项目竣工验收证书颁发之日止。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10%;

提交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以现金形式转至招标人指定账户或将电子保函递交至招标人(需提供按时缴纳履约担保的承诺函,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未缴纳的履约担保的中标人视为自动放弃中标结果);

账户: (略) 政管理事务中心

开户银行: (略) 金明支行

账号:1610 0101 0400 2977 4000 0000 195

递交人:中标单位

履约担保退还:①现金转账形式:竣工验收证书颁发后15个工作日内原账户无息退。②电子保函形式:竣工验收证书颁发后自动失效。

注意事项:如在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间,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发生相关违约行为,其违约金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剩余部分无息退还)或由担保单位支付,当履约保证金或担保金额不足以支付其违约金时,差额部分将从承包人合同金额中扣除。

7.5

签订合同

按《中标通知书》约定时间(无约定时,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7.6

监督部门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

投 (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内容真实性有效的承诺书。评标时不要求提供原件但原件扫描件均需加盖企业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有不实将视为弄虚作假、恶意投标,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人的投标/中标资格。

10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10.1

投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开标现场不再提供纸质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到会员系统的指定位置。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10.2

招标代理服务费

参照豫招协【2023】002号文件规定:施工标段:按中标价(100万元以下)x1.2%+中标价(100-500万元)x1.2%+中标价(500-1000万元)x0.7%的标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含税费,税费另计。

10.3

质疑或异议的递交

质疑(异议)、投诉统一实行线上提交。线上质疑(异议)、投诉通 (略) 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网址:http://**)按要求填写质疑(异议)、投诉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

10.4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5

付款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10.6

特别提醒

本项目采用全电子评标,以下几点请注意:

1、投标人需要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2、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会员系统中加密上传。

3、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招标人不予受理。

4、投标人按开标程序解密投标文件。

5、各投标(响应)人从参与项目交易开始至项目交易活动结束止,应时刻关注电子交易系统中的项目进度和状态,特别是项目评审期间。由于自身原因错过变更通知、文件澄清、报价响应(自系统发起30分钟内做出)等重要信息的,后果由投标(响应)人自行承担。

6、投标人因交易中心投标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在工作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371-*。

7、招标文件里要求的盖章,均为电子签章。

10.7

投标人承诺独立制作、修改和上传投标文件,并承担因“硬件特征码一致”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对于被认定为“硬件特征码一致”的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一年内在开封行政区域参与招投标活动并在网上予以通报。

10.8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采购人”与“招标人”含意相同;“投标人”与“供应商”含意相同;“招标代理机构”与“采购代理机构”或“代理机构”含意相同。

10.9

未尽事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0.10

施工注意事项

1.为确保项目质量投标人中标后提供的重要施工材料须经业主同意及实验合格后方可进场,不经业主同意或实验不合格的擅自进场的,自行退场并承担相应后果。

2.投标人中标后,需对中标的具体施工项目负责,需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任务。

3.施工现场围挡设施承诺按照“汴围挡指{2021}1 号文”执行。

4.如具备条件,应24小时连续不间断施工。

5.项目组成人员到岗承诺,每人每周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岗。人证合一,实名制管理。*方核查过程中,人员未达到投标项目组成人员要求的,一次警告;二次罚款;三次清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已完工程量根据项目所在地财 (略) 实际评审认定金额结算,但金额不得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

6.投标人中标后,郑开铁路延长线排水4个接驳点需同时进场施工,如中标人不能同时进行施工的视为放弃中标人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7、需提供按时缴纳履约担保的承诺函,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未缴纳的履约担保的中标人视为自动放弃中标结果。

注:须对以上内容进行承诺,如若不进行承诺视为废标。招标文件中如未提供格式,则各投标人应格式自拟。如提供格式,则以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为准。

10.11

是否要求项目经理到场

不要求

注:1、投标人须对投标文件中提供资格条件及所有内容真实性负责,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若有不实将视为弄虚作假、恶意投标,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人的投标/中标资格。

2、自觉遵守投标文件中做出的一切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相应处罚;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当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4、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招标项目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招标项目的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破产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费用承担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定标办法

(5)合同条款及格式

(6)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2.1.2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服务承诺

七、施工组织设计

八、项目管理机构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它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无需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3.2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 (略) 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人的投标人和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等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各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递交

4.1.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1.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1.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2.2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时间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4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而撤回投标的,将受到根据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

4.2.5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现场提交原件资料、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

5.2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及数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7.1.1定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定标候选人公示媒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3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定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定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满足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满足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规定

资质等级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要求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规定

技术负责人要求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规定

专职安全员要求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规定

社保要求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规定

财务要求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规定

业绩要求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规定

信誉要求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招标范围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1项规定

计划工期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项规定

质量要求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项规定

投标总(报)价

投标总价不超出招标控制总价;投标报价不超出招标控制价,不可竞争费用不可超出招标文件规定,否则按无效报价。

已标价的工程量

清单

符合第六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和数量。

其他要求

投标文件中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条文;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及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的各项条款。


条款号

评审因素

编列内容

2.2.1

商务标评审标准

商务标评审

各单项工程造价之和等于总报价;安全文明施工费、增值税、 (略) 计价依据规定计算;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与招标人价格一致;否则不合格。

2.2(1)

技术

部分

施工组织设计

项目管理机构设置

有项目管理机构组成模式、有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有各部门责任、任务;否则不合格。

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有针对本项目的施工方案(含工程特点、施工重点与难点及绿色施工),有运用先进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有对施工难点科学合理的建议;否则不合格。

质量管理保障体系与措施

组织机构形式合理,有指挥系统、质量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有质量管理体系、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有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有施工措施及符 (略)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满足通用规范、项目规范及质量验收规范的承诺;有质量保证措施;否则不合格。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1.有施工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目标、全员安全责任制明确,有现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有人员配备,否则不合格。

2.根据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有安全技术方案及措施,否则不合格。

3.有现场重大危险源辨识,有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并明确有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否则不合格。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目标明确,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使用计划,有现场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等设置,否则不合格

有防治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案,措 (略) 《城市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 (DBJ41/174)的规定,有噪声防治措施、生活生产污水排放控制措施等,否则不合格

注:必须包含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做到6个100%要求;否则不合格。

工期保证措施

有工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有工期保证措施,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否则不合格

拟投入资源配备

计划

1.有机械配备计划:有采用先进机械设备,PC构件运输、安装设备满足施工要求;

2.有劳动力配备计划:劳动力配备计划满足施工需要;

3.主要物资计划:主要物资(含PC构件的供应需求、设施设备必须包含扬尘治理设备:洒水车、雾炮车、自动喷淋系统、冲洗设备);否则不合格

施工进度表与网络计划图

有施工进度表与网络计划图;否则不合格

施工总平面图布置

有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否则不合格

建造方式的创新应用实施方案

有(1)智能建造、(2)节能减排、(3)绿色施工;否则不合格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BIM等的程度

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BIM等措施;否则不合格

施工现场实施信息化监控和数据处理

有施工现场实施信息化监控和数据处理相关措施;否则不合格

风险管理措施

风险防控管理措施齐全,有风险预控措施,风险控制要点定位准确,有各阶段风险控制及应急措施;否则不合格

2.2(2)

综合

部分

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机构组成符合工程需要,专业配套齐全至少包含【施工员、质量员(或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安全员需附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上人员均需附上身份证及近三个月内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以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查询清单为准需社保部门盖章或网上查询网页截图,新聘用的人员从聘用之日算起),并具有有效的劳动合同, (略) 参加社会保险,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

注:不提供、人员资料不齐全的视为不合格。

履职尽责承诺

有书面保证技术措施落实到位的承诺和落实不到位的处理承诺,其中包括各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质量员、专职安全员等)的在岗、更换等履职尽责承诺,提供履约保证。注:承诺未做出响应的视为不合格。

服务承诺

1、有优惠承诺。

2、具有施工保修期内和保修期外承诺。

3、承诺施工及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自接到维修通知24小时内响应,并在招标人要求时间内免费完成维修;

4、承诺主动协调周边施工环境,保证不拖欠工人工资,不造成上访事件;

5、在冬雨季期间承诺:承诺成立应急抢险队,并24小时在岗在位,在出现突发事件时及时处置突发情况。

注:以上承诺未做出响应的视为不合格。

推荐定标候选人

推荐定标候选人的方法:

1、计算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有效投标报价是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报价。

(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

2、确定定标候选人:

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数量为Q,评标委员会对合格的投标人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若报价相等,按投标人在开标记录表上的序号由小到大的次序进行排序。

①当Q<3时,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②当3≤Q≤10时,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③当Q>10时,按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进行计算,高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4名投标人和低于(或等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7名投标人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注:①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家数少于应当确定定标候选人数量时,按实际数量推荐定标候选人。若投标人报价出现并列则同时入围定标候选人。

②按照上述原则推荐定标候选人,如若出现投标报价相同且有一名投标人在推荐范围内时,报价相同的投标人也应被推荐为定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数量不限于上述原则规定家数。

③评标委员会以不标明排序方式向招标人推荐定标候选人。

注:定标时间以邮箱形式告知定标候选人

1、评标方法(合格制+合理低价)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方法使用合格制。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定性评审标准

(1)技术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综合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否决投标的具体情形、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投标人一个标段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6)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8)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各项报价的;

(9)投标总报价与其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合价与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与人材机用量相互矛盾,致使评标委员会无法正常评审判定的;

(10)规费和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违反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

(1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报价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与招标文件的清单不一致的;

(12)未按照招标文件所列明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编制投标报价的;

(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废标条件。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并对每一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评审因素存在不合格的不得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3.3书面决议

3.3.1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

(一)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投标;

(二)电子开评标系统对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做出雷同性提示或预警;

(三)评标委员会修正投标文件的错误,但招标文件不允许修正的除外;

(四)对招标文件中所载事项争议内容的释疑,但释疑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招标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人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3.3.2评标委员会进行表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

(二)集体讨论;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不得弃权;

(四)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最终决议。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个人意见以及评标委员会最终决议,应当如实记入评标报告。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3.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 评标结果

3.5.1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定标候选人。

3.5.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定标办法

1.定标依据

本次定标办法的制定依据下列文件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略) 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 (略)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规范指引》(汴公管办〔2023〕9号);

本项目招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定标候选人名单;

招标投标全过程资料;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2.定标原则

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等因素,通过核查随机法确定中标人。定标过程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10日内完成定标,定标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定标方法

本项目定标委员会将通过核查随机法进行定标。

4.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对定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和组织召开定标会议等内容。定标工作应当由定标委员会独立完成。

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3人及以上单数。本单位成员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可由招标人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从招标人上下级单位或受招标人委托的专业人员中产生。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5.定标因素

定标委员会对定标候选人进行定标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① 企业信用信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为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信用中国”网站为准)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投标;(失信被执行人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

②企业黑名单查询:投标人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禁止参与该项目投标需提供网上查询截图;(查询对象:法人、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

③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采购活动(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略) 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截图)。

④ 定标候选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含*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⑤ 项目经理证书(市政工程专业*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不含临时))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

⑥ 社保证明: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委托代理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

经核查后合格的定标候选人即可进入定标抽取程序,如经核查合格的定标候选人数量为两家,招标人继续进入抽取程序;如经核查合格的定标候选人数量为一家或全部不合格,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履行定标环节核查责任,经核查发现定标候选人确有问题的,应当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依规否决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

6.定标程序

定标委员会将通过核查随机法进行定标。定标委员会指定成员将通过核查的定标候选人对应的号码球放入抽取箱,通过抽取确定中标人。

定标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鼓励定标候选人参加定标会议,但不得扰乱会场秩序或做出影响定标会议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在定标现场,按照评标报告推荐候选人的先后顺序分别由定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现场随机选取代表各自号码的代码球,号码球为1至N号号码球(N为定标候选人数量)。未派人员参加定标会议的定标候选人由定标委员会成员代为抽取,抽取结果未到场的候选人予以认可。

招标人授权的定标委员会代表将代码球放入抽取箱,从中随机选取1个号码球,选取的号码球所对应的定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

招标人授权的定标委员会代表将定标候选人对应的代码球和抽取结果进行记录,并由招标人授权的定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签字确认。

整个定标过程由公证处全程监督并在定标结束后出具公证书。

7.定标报告

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原则、方法和程序,在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形成书面定标报告。

定标报告包括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委员会组成名单,定标原则,定标方法、择优因素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招标人在定标结束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人公示载明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方法、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格、质量、工期、资格条件、项目经理信息等内容,定标候选人的核查、考察比较优势;核查未通过的定标候选人名单和原因,以及异议和投诉渠道等内容。

8.定标后结果处置

1.确定的中标人经公示后无其他问题,可以发放《中标通知书》。

2.中标人放弃中标、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投标或中标条件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可以在已入围的定标候选人中重新选取确定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3.对中标人以资金、技术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被依法依规取消中标的,招标人应当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双方协议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1

一、工程概况............................................................... 1

二、合同工期............................................................... 1

三、质量标准............................................................... 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2

五、项目经理............................................................... 3

六、合同文件构成........................................................... 3

七、双方约定............................................................... 3

八、词语含义............................................................... 4

九、签订时间............................................................... 4

十、签订地点............................................................... 4

十一、补充协议............................................................. 4

十二、合同生效............................................................. 4

十三、合同份数............................................................. 4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7

1. 一般约定................................................................ 7

2. 发包人................................................................. 20

3. 承包人................................................................. 24

4. 监理人................................................................. 31

5. 工程质量............................................................... 33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37

7. 工期和进度............................................................. 43

8. 材料与设备............................................................. 51

9. 试验与检验............................................................. 57

10. 变更.................................................................. 59

11. 价格调整.............................................................. 65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69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77

14. 竣工结算.............................................................. 84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87

16. 违约.................................................................. 92

17. 不可抗力.............................................................. 96

18. 保险.................................................................. 99

19. 索赔................................................................. 101

20. 争议解决............................................................. 104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06

1. 一般约定.............................................................. 106

2. 发包人................................................................ 111

3. 承包人................................................................ 112

4. 监理人................................................................ 127

5. 工程质量.............................................................. 127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29

7. 工期和进度............................................................ 130

8. 材料与设备............................................................ 132

9. 试验与检验............................................................ 133

10. 变更................................................................. 133

11. 价格调整............................................................. 134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35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8

14. 竣工结算............................................................. 140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40

16. 违约................................................................. 142

17. 不可抗力............................................................. 144

18. 保险................................................................. 144

附件.................................................................. 146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146

附件2: 工程数字化派件工作协议书......................................... 146

附件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146

附件1:............................................................... 150

工程质量保修书........................................................... 150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50

二、质量保修期........................................................... 150

三、缺陷责任期........................................................... 151

四、质量保修责任......................................................... 151

五、保修费用............................................................. 152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执行通用条款 。....................... 152

附件2:............................................................... 153

工程数字化派件工作协议书................................................. 153

附件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155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155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略) 政管理事务中心

承包人(全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略) 境内。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汴发改城镇【2023】387号 。

4.资金来源:中央资金+财政投资。

5.工程内容: 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含图纸变更)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含图纸变更)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备注:

1、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工程延误可根据相应影响天数仅顺延工期。发包人不承担停工窝工费、后期赶工费等一切费用。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并签署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纪要;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设计变更及洽商、施工图纸;

(10)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双方约定

承包人须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内所有承诺。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 份,承包人执 *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0371—*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26.com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略) 金明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 号:

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 (略) 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 (略) 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承包人应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 (略) 、自治区、 (略)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 (略) 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 (略) 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 (略) 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 (略) 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略)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略)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为其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工程质量保修书

(2)、 (略) 数字化派件协议书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1.1.2.2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无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施工图纸载明的施工区域 。

1.1.3.10.1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临设设施搭建及相关租地手续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在合同履行中临时设施可能会有多次拆迁搬移,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 (略) 、 (略) 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略) (略) 管理暂行办法、《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汴围挡指{2021}1号文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714-2015);《市政排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06MS201);《埋地塑料排水管道施工》(04S502);《埋地给水排水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夹砂管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CECS 129:200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材料;

《 (略) (略) 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汴政办〔2022〕28号)。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并签署的补充协议;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纪要5、投标函及其附录6、本合同专用条款7、本合同通用条款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设计变更及洽商、施工图纸10、其它相关文件。

“专用合同条款 12”的效力高于双方任何的书面文件,在此特别示明。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5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该标段的全部施工图纸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专项施工组织方案、编制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提交有关验收报告和备查资料;配合发包人开展专项验收和安全评估工作;负责对施工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按要求及时移交,移交工程竣工资料时还需移交一套同样的电子扫描PDF版(如项目涉及管网建设内容,竣工、移交项目资料时同步提交一套完整版的管网CCTV检测视频音像资料);编制重要和关键工程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论证和审查报告;按照专家论证会的会议纪要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并以此进行修改完善。编制针对此工程相关的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纸质版*套,电子扫描PDF版*套(如涉及管网建设内容,同步提交一套完整版管网CCTV检测视频音像资料);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及电子扫描PDF版(管网检测视频);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2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略) 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略) 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无。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无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无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所有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无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所有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禁止应用于本工程以外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执行。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执行通用条款。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纸质版*套,电子扫描PDF版*套(如涉及管网建设,同步提交完整版管网CCTV检测视频影像资料*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后15天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胶装纸质版和光盘及电子扫描PDF版(管网检测视频),符合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存档要求。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场施工至工程竣工移交期间内数字化派件的处理工作、迎检工作、工程竣工后全部设施投入使用后及时保修。

其他相关约定内容:

一、承诺施工期间加强安全防护,保证不发生各种安全事故,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1)制定安全岗位责任制,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建立组织机构,将安全措施目标分解到人,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要具备与本工程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明确其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和应做的工作。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管理职责悬挂明显位置,互相监督。

(2)建立安全教育制度。按规定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经常性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有教育内容、会议记录、人员签到表等),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施工前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强化安全意识,先培训后上岗。对所有进场的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入场安全教育及针对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需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如机械设备操作工、电焊工、电工等)必须持证上岗。各班组每天上班前,应由班长做班前安全施工教育。

(3)建立各种安全规章制度。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需专项制定);严格执行各项风险管控,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措施,制定隐患排查台账,制定完善的应急救预案并组织演练;施工现场应建立和执行防火消防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各类特殊作业的审批与检查,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冒险施救行为的发生。

(4)制定机具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现场设置照明、护栏、盖板、安全警示等标志,配备专职安全巡视员,避免各种原因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大型机械设备应挂牌专人操作,专人指挥。施工机械要定期检查,定人定岗操作,起重等大型设备要经安全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消除不安全隐患,严禁带病机具设备运转。

(5)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对于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并跟踪调查,坚决制止违章作业和“野蛮”施工,实行严格的安全奖罚制度。 每月由项目经理牵头对工地进行两次安全检查,质安组要不定期地组织人员进行检查,专职安全员必须天天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隐患要做好文字记录,并落实到人,限期整改完毕;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必须立即整改。对每项要整改的问题,在整改完毕后都要由安全员进行验证。如遇雨雪、大风等恶劣天气,质安组需组织安全人员及抢修队对施工范围进行专项巡视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公司工程技术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防火、文明施工大检查,对工地安全状况进行监督。

(6)坚持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子确认。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7)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区域及各主要进出口和安全通道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标志及安全警示牌;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警示马夹或警示工服,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挂安全带;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须采用TN-S接地、接零保护系统、三级配电系统及两级漏电保护,不准私自拉接电线,违规使用用电设备。施工机械、机具、电器设施,要有操作棚和防雨防水措施。由专职电工操作电力设施,安装漏电保护器,且备有消防器材,场内架设线路,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安全规定。做到综合治理的落实,杜绝劣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相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相关内容。

(8)安全事故处理制度。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落实整改措施。重大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地向上级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汇报,积极配合和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9)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制度。严格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加强对有限空间现场作业的管理,要在作业现场为安全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按规定佩戴、使用。按规定对新雇佣用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切实提高安全水平和能力,严防事故发生。

(10)建立安全管理奖惩制度。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上述制度和规程,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消除施工中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不安全行为及安全设施不完善等安全隐患,提高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减少和避免发生各种安全事故,确保本工程安全生产状况健康有序进行,根据《 (略) 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发包人承包人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奖惩细则。

处罚细则 (1)项目施工前未在 安全备案的,要求限期备案并处10000元罚款。

(2)未在规定的限期内建立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未建立现场安全责任制的,要求限期整改并处10000元罚款。

(3)未落实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立即整改并处以10000元罚款。

(4)施工前未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立即整改并处以10000元罚款。

(5) 施工单位项目部进驻工地后,要及时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拖延或内容不齐全的,处以10000 元罚款。

(6)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1 米的围挡,大门入口处按规定设置“八牌一图”,否则要求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罚款。

(7)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及安全员管理职责未张贴悬挂,要求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罚款。

(8)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不明,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要求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罚款。

(9)未按规定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未经常性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有教育内容、会议记录、人员签到表等),要求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0元罚款。

(10)未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的(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需专项制定),要求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0元/项的罚款。

(11)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隐患排查台账,对自查自纠、隐患排查流于形式的,要求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罚款。

(12)有关安全生产的警示牌、标志牌,未按安全要求设置或未经允许自行移动或有意损坏,违者罚款2000元/次。

(13)施工区域及各主要进出口和安全通道未设置安全管理标志、安全警示或设置未达到要求的,要求限期整改并处以2000元罚款。

(14)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警示马夹或警示工服,违者处以 200元/人次罚款,管理人员和屡教不改者加倍处罚并撤离现场。

(15)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罚款200元;

(1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现场检查中发现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勒令其退出现场,并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

(17)大型机械作业无人监护、沟槽边堆土不符合安全技术施工要求等,处罚现场负责人3000元。

(18)施工机械定人定岗操作,起重等大型设备要经安全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否则罚款 2000 元。

(19)边坡、临空面、临水面、孔口,基坑等边缘未按标准设置栏杆、围栏或盖板并且无明显警告标志的,要求立即整改并处以2000元/项的罚款。

(20)发现有私自拉接电线,违规使用用电设备的,要求立即整改并处以2000元罚款。

(2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未采用TN-S接地、接零保护系统,未采用三级配电系统,未采用两级漏电保护的,要求立即整改并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

(22)施工机械、机具、电器设施,要有操作棚和防雨防水措施,否则罚款 1000 元。

(23)对于涉及重要工序、重要部位等施工时,必须安排安全人员旁站指挥,如无安全人员旁站的,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

(24)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未配备有害气体检测器材,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作业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具的,要求停工整改并处以10000元罚款。

(25)施工现场应建立和执行防火消防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证良好的备用状态,否则要求限期整改并处以2000元罚款。

(26)被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未按时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勒令停工作业并处以2000元罚款。

(27)凡是多次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并且对下达的隐患整改拒不执行,或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将将施工单位拉入 失信黑名单。

处罚程序及实施办法:对项目存在问题的处罚,由发包人及监理人员根据发生的违规行为,如实填写“处罚通知书”一式三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各一份),详细说明奖惩原因及数额,由施工单位缴纳至指定账户。“处罚通知书”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字后执行。施工单位拒签的,以电子邮箱、电话或短信通知为准

奖励措施:对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执行到位、安全隐患按要求及时整改、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员的管理、未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将依照相关规定将罚款返还,进行荣誉表彰。

二、保证不拖欠工人工资,不造成上访事件,严 (略) 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汴治欠办【2021】18号文)的要求并定期向发包人提供文件内所要求的材料。

(1)承包人承诺不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按时发放,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一旦承包的工程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2)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杜绝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农民工闹事、上访事件。每出现一次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愿接受10000元的罚款,若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将移交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如出现任何信访事件均由承包人进行处置并承担相关事件处理的全部费用。

三、承诺施工及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自接到维修通知24小时内响应,并在招标人要求时间内免费完成维修并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四、保修期内外服务承诺

(1)保修期内的服务承诺:

工程交工后向建设单位出具保修书,在工程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任何质量问题,我单位将积极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将派专人定期或不定期向发包人进行回访,在使用过程中在接到发包人员通知后及时维修。且公司成立回访保修办公室,具体负责回访保修工作。

项目部要制定回访计划,在保修期内从工程成品移交发包人之日起一年内回访不少于两次,对容易出现工程质量通病的部位要进行重点回访,发包人提出要求时要随时回访和维修。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时,应向发包人提交《建设工程保修书》和《建设工程质量维修通知书》。

保修期内发生不属于我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我方将积极协助发包人进行维修;若出现争议的质量问题,我方首先进行维修,然后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分析原因。

牢固树立为用户服务的思想,并派专业保修服务人员上门跟踪服务、随叫随到,以确保服务质量,使用户满意。

(2)保修期外的服务承诺:

(略) 的回访保修制度,由公司维修部组织安排原施工项目有关人员和维修负责人进行工程回访,详细了解情况、认真解决出现的问题。对回访的内容做好记录,认真填写《工程回访记录》。

设立用户服务电话,出现问题在接到通知后保证24小时内到位,为发包人提供优质服务。

建立工程保修档案,即使非我方原因,我们也积极帮助发包人解决工程上的有关问题。承诺中标后严格按照以上承诺执行,如违反上述承诺,接受发包人及相关单位的处罚。

工程保修期外发生质量问题,保证在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24小时内响应,对这部分所发生的费用,我单位仅计取材料费免除人工费。

五、 扬尘污染整治标准进行各工序的施工承诺

承包人承诺施工过程中完全按照《 (略) 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执行,强化责任落实。

(1)保证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设置整齐明显的“八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卫生须知牌、环保标志牌、施工扬尘管控监督牌和现场平面布置图)

(2)保证严格执行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六个百分百”工作标准,具体“六个百分百”工作标准内容如下:

1) 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 施工现场围挡设施严格按照“汴围挡指{2021}1号文”执行

2)物料堆放100%覆盖: 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构配件、施工设备等应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放置,对渣土、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严密遮盖或存放库房内;专门设置集中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场地;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应及时覆盖。

3)出入车辆100%冲洗: 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设置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配备高压冲洗设备或设置自动冲洗台;应配备保洁员负责车辆、进出道路的冲洗、清扫和保洁工作;运输车出场前应冲洗干净确保车轮、车身不带泥;应建立车辆冲洗台帐;不具备设置冲洗台条件的,在工地出入口采取铺设麻袋、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理等措施。

4)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 施工现场出入口、操作场地、材料堆场、生活区、场内道路等应采取铺设钢板、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或焦渣、细石或其它功能相当的材料进行硬化,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保证不扬尘、不泥泞;场地硬化的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卫生保洁的需要。

5)工地100%湿法作业: 旧建筑物拆除施工应严格落实文明施工和作业标准,配备洒水、喷雾等防尘设备和设施,施工时要采取湿法作业,进行洒水、喷雾抑尘,拆除的垃圾必须随拆随清运。

6)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 进出工地车辆应采取密闭车斗,并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若无密闭车斗,物料、垃圾、渣土的装载与车厢持平,不得超高;车斗应用苫布盖严、捆实,车厢左右侧各三竖道,车后十字交叉并收紧,保证物料、垃圾、渣土等不露出、不遗撒。车辆运输不得超过车辆荷载,不得私自加装、改装车辆槽帮。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7)在进行焊接作业时,设置焊烟净化器对电焊作业产生的焊烟进行净化。

8)在工程施工中及竣工验收移交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控尘问题、环境污染问题、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等,导致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污染督察工作领导组、市控尘和城镇水环境治理指挥部办公室等督办案件,要及时进行整改回复,并处以10000元/次的罚款。

六、 工期保证承诺

(1)承诺响应招标文件计划工期 日历天。根据该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采用先进的施工方法和工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按工程中标价的3‰,缴纳违约金。

(2)承包人承诺工程开工后立即进场确保24小时不间断施工。

(3)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及发包人下发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合同等各个方面的管理办法,出现不服从发包人、监理人管理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3000元/次的违约金;执行通用条款中3.1中的规定并承担全部费用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略) 下发任职文件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25天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3‰的违约金;发包人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拟派项目经理在施工工地每月不得少于25日历天,有事离开现场的需征得发包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否则按1000元/天罚款;累计超过10天的,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3‰的违约金;发包人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更换成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当在 15 日内更换完毕新的项目经理并做好工作交接,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3‰的违约金;发包人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前三日内 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3.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累计超过5人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3.5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应报监理人同意,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违约分包、转包规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内容,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3%的违约金,发包人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无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无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移交手续完结 。

3.7 履约担保

中标后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缴纳履约保证金,取消中标资格,重新进入定标程序。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转账或电子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 10%;

履约担保退还:环保验收合格(如涉及)、竣工验收证书颁发后原账户无息退还。

注意事项:如在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间,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发生相关违约行为,其违约金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剩余部分无息退还;当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其违约金时,差额部分将从承包人合同金额中扣除。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无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执行通用条款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按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2质量保证措施

承包人承诺设置质量专职管理人员,组建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国家、省、市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5.3 隐蔽工程检查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检查前48小时)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1)由发包人、监理人、质量监督部门等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未达到相关规范或合同约定要求的,除按通用条款5.4.1执行,还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3000元/处的违约金;累计超过10处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被发包人、监理人、质量监督部门等行政部门下达质量整改通知书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被发包人、监理人、质量监督部门等行政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0元/次的违约金;累计超过3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施工单位拒签的,以电子邮箱、电话或短信通知为准。

(2)各项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保证资料齐全有效进场,经报验合格(质量证明文件齐全,监理见证,取样检测合格)后准予用于工程当中,否则不得进场使用。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处以1000元/项的罚款,发现不合格材料、设备、构配件,清退不合格产品,并处以不合格材料价款的10%的罚款。重要施工材料须经发包人同意及实验合格后资料齐全方可进场,不经发包人同意或实验不合格的擅自进场的,自行退场并承担相应后果。

(3)未按照相关质量技术标准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支付工程相应部位造价的3%的违约金;

(4)对须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的项目,承包人如未按相关规定报验,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分项、检验批和隐蔽工程验收,对监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部位,经承包人整改合格后,报监理复验,仍不合格的工程部位,将给予违规单位5000元/次的罚款;隐蔽工程未经监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部位,承包人擅自进行隐蔽施工,除责令承包人返工外,并处以工程部位造价10%的罚款;不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罚款5000元/次,相关返工措施仍需执行。

(5)对施工现场材料、成品质量等保护不力的,对承包人处以2000元/项的罚款。

(6)发包人对项目的检查管理,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相应责任。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除执行通用条款以外,承包人须按照国家、 (略) 有关规定搞好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承包人对项目工程内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承包人(包括单位工程内指定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安全事故和人身伤亡等情形,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一切责任;若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或发包人被第三方索赔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关于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的约定:除执行通用条款以外,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略) 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等安全维护相关运行规程、办法,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规定,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防护设备作业,专人做好旁站,做好技术指导,具备应急救援能力等。因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安全事故和人身伤亡等情形,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一切责任;若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或发包人被第三方索赔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承包人应编制专项文明施工方案,合同签订7日内报监理人、发包人同意。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监理人、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工程文明施工未达到相关规范或文件要求的,承包人除按相关规范或文件要求进行整改,还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累计超过10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6.2 环境保护

6.2.1 关于保护周边居民房、商铺等建筑物的约定:除执行通用条款以外,承包人应对现场及周边居民房、商铺等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公用、民用设施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因措施不力而造成房屋损坏或人身伤亡等情形,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一切责任;若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或发包人被第三方索赔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由此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无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3日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无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应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合同签订7日内报监理人、发包人同意。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监理人、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施工进度未能达到经监理人、发包人同意的进度计划要求的,承包人除按相关要求进行整改,还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每日按2万元计付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中标价的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工程与计划工期延误累计超15天,经发包人及工程师函告,承包人未采取赶工措施,7天内形象进度未有实质性推进时,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单位实施,由此产生的人工、材料、机械、食宿、措施项目、规费、税金等费用在工程款中据实扣除。

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催告3次以上,承包人未按指令采取措施且项目有实质性形象进度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承包人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按实际发生给予赔偿。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无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一天 ;

(2)风速大于20.7m/s的大风灾害天气超过一天 ;

(3)日气温超过38度的高温连续大于5天、低于-15度的严寒连续大于3天。

(4)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

(5)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执行通用条款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执行通用条款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执行通用条款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以施工现场变更签证为准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执行。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10.7 暂估价

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招标控制价。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合同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进行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无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专用合同条款: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本项目的主要材料价格,且调整后的合同总价不得超出发改部门批复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总投资额度;

(1)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10%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10%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10%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10%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10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2)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按招标文件的约定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设计变更、发包人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招标图纸以外新增加的工程项目;清单中无此项的增加项,按审定的招标控制价使用的定额编制及取费后予以下浮,下浮率为投标总价与招标人审定的招标控制价价款的下浮比率;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其调整的材料价差仅计取税金。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进场时拨付总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工程项目按进度拨付进度款时开始对预付款进行扣除,分三次扣除完毕;第一次扣除预付款的30%、第二次扣除预付款的40%、第三次扣除预付款的30%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执行通用条款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工程进度计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工程进度计量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无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无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无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合同签订并进场开始施工后,预付款支付总合同价款的30%,工程进度款根据施工进度支付,承包人完成总工程量的50%,且质量验收合格,支付当期应付工程款的70%并扣除相应比例预付款;其余工程款按进度支付,支付至当期应付工程款的70%并扣除相应比例预付款;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支付至总合同价款的70%;经市财政评审部门评审完成后,评审核减掉金额未超过送审总价10%,则支付至工程审定总价的97%,预留工程审定总价的3%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竣工验收合格后之日至工程移交手续办理完成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3%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经市财政评审部门审减掉金额超过送审总价10%,扣除50%质保金,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12.4.2关于付款周期的特别约定

1.承包人承诺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开设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包人有权进行监督,具体内容双方见附件3约定。另外如发生农民工信访、诉讼等维权事宜,承包人有义务及时解决,上述事宜未解决前,发包人有权拒付任何一项合同款项。

2. 承包人有义务先向发包人交付发票,反之发包人有权拒付任何一笔合同款。

3. 上述任何一 (略) 财政部门实际拨付情况为准,非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财政拨款缓慢,发包人不承担任何一期的付款责任,但发包人有积极协调的义务。

4. 本合同项下不存在月进度款的拨付问题,也不存在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拨付问题。

5. 上述的12条内容效力高于双方任何的书面文件,在此特别示明。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8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执行通用条款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由承包人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工程移交后5日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行通用条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30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180天内完成支付。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道路部分:12个月 ;

(2)排水部分:24个月 ;

(3)道路附属设施部分:12个月;

(4)绿化部分: 24个月 ;

(5)泵站土建部分:12个月 ;

(6)泵站设备部分(含自控部分):24个月 ;

(7)泵站供配电部分:24个月。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无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无。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无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无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无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无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执行通用条款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执行通用条款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18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该工程由承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执行通用条款。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发包人所在地区 (略) 起诉。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工程数字化派件工作协议书

附件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施工图纸及后期设计变更、签证等一切施工中实际发生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5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绿化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 2 年

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及工程移交手续办理完成无质量问题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执行通用条款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  承包人(公章): 

地 址: (略) 顺河回族区劳动路9号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户银行: (略) 金明支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附件2:

工程数字化派件工作协议书

(略) 政管理事务中心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己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就施工期与工程移交前施工范围里数字化派件如何处理,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施工期与工程移交前施工范围里数字化派件的处理,根据《 (略) (略) 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内容、投标文件响应的相关承诺内容制定。

2.施工期与工程移交前为:自开工之日起计算至工程移交手续办理完结后止。在此期限内,承包人施工范围内发生的所有数字化派件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承包人办理的所有数字化案件 (略) 数字化城管工作手册的相关规定完成。

3.发包人在接到数字化派件单后半小时之内通知到承包人派件内容,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立即到现场查看情况并向发包人反馈,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反馈内容向 (略) 政管理事务中心 数字化平台做不归、办结、延期、采取工程性措施等回复。承包人在处理完成数字化案件后现场回复发包人并等待发包人现场查看,合格后方可离场。

4.承包人在处理数字化案件时,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二次派件的,每出现一个,承包人需对发包人交纳2000元违约金,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写出二次派件形成的原因及检讨后,完成二次派遣案件。

5.承包人如不响应发包人派遣的数字化派件工作,发包人将停止承包人剩余所有工程款项拨付工作,每拒绝执行一个数字化件, 承包人需支付违约金2000元。

6. 承包人未按时交纳违约金的,发包人有权从质保金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在质保期满且工程移交后,发包人将剩余质保金拨付承包人。

7. 承包人确实不能处理的质保期内数字化派件工作的,由发包人指定其他人代承包人处理,所发生费用以发包人核算为准,从质保金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在质保期满且工程移交后,发包人将剩余质保金拨付承包人。如果出现质保金不足的情况,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剩余工程款项中支付。

8.该协议是此次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发包人:(全称) (略) 政管理事务中心

承包人:(全称)

根据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为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由银行代发工资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相分离,由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确保农民工工资专款专用,按月足额发放。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为:

户名:

开户行:

账户:

二、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每月 日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总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各种因素造成项目无产值的情况除外)。

三、人工费总额约 万元,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年 月至 年 月,分 个月拨付款,每月拨付 万元。

备注:发包人支付呈报人工程进度款时,优先保证农民工工资。

四、其他事项

本协议与原合同矛盾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由投标人通过“下载电子招标文件附件”中进行下载)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图集。

二、主要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施工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签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服务承诺

七、施工组织设计

八、项目管理机构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它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的投标总价,工期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起90日历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且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4.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我单位承诺:独立制作、修改和上传投标文件,因“硬件特征码一致”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我方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8.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项目名称

投标人

投标人营业执照号

投标范围

投标总价

(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暂列金额、暂估价、税金)

大写:

小写:

投标报价

(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暂列金额、暂估价、税金)

大写:

小写:

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

大写:

小写:

规费

大写:

小写:

税金

大写:

小写:

暂列金额

大写:

小写:

分部分项工程费

大写:

小写:

措施项目费 (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大写:

小写:

投标工期

日历天

投标质量

投标有效期

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级别

证书编号

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称

证书编号

企业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手机号码

(非座机,保持畅通)

邮箱(在用)

注:本汇总表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不得缺项。

投标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签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 (企业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投标人: (盖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个人电子签章或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签章或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联系电话(有效):

邮箱: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1、以转账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附转账凭证、开户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2、投标人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附系统内下载的投标保函回执。




七、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管理机构设置

(2)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3)质量管理保障体系与措施

(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5)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6)工期保证措施

(7)拟投入资源配备计划

(8)施工进度表与网络计划图

(9)施工总平面图布置

(10)建造方式的创新应用实施方案

(11)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BIM等的程度

(12)施工现场实施信息化监控和数据处理

(13)风险管理措施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工部位

备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时数

用途

备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递交的施工进度网络图和施工进度表应标注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用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施工区域及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施工机械停放、实验检验等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 积(平方米)

位 置

需用时间

八、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继续教育证书(按照规定需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提供)、身份证、社保证明、劳动合同等清晰扫描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社保证明、劳动合同等清晰扫描件;专职安全员应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身份证、社保证明、劳动合同等清晰扫描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社保证明、劳动合同等清晰扫描件。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项目任职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九、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本表后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原件扫描件需加盖企业电子签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签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四)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格式

致: (招标人)

我 (姓名)系 (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我单位承诺: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号,不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按时发放。一旦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招标人可以从中标人工程款中先予划支。若有虚假一经查实,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特此承诺

投标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盖电子签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五)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在 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电子签章或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六)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注:1、2021年1月1日以来至今

2、如实说明诉讼及仲裁情况,一经核查若有不实,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十、其它资料

(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材料;

2、投标人认为其它重要的材料。

3、硬件特征码承诺承诺书(含“我公司承诺独自制作、修改和上传投标文件,并承担因‘硬件特征码一致’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附件1:

表1:投标人基本信息表

投标人全称

营业执照号

工期

质量

投标人资质

项目经理名称

项目经理身份证号

项目经理证书名称及证书编号

投标总价(万元)

表2: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

人员类别

姓名

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

注:附件1(表1、表2)仅便于后期公示制作,不参与评审。 (略) 投标文件内所附内容填写,若与投标文件内所附内容不一致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递交时间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64,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最低评标价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郑开城际铁路路基排水接驳项目

施工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HTZB-K-0909

wps1

招 标 人: (略) 政管理事务中心

代理机构: (略)

日 期:二〇二四年九月


第一章招标公告..........................................................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评标办法......................................................... 22

第四章定标办法.......................................................... 0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3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3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93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94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96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98

三、授权委托书............................................................... 99

四、投标保证金.............................................................. 100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1

六、服务承诺................................................................ 102

七、施工组织设计............................................................ 103

八、项目管理机构............................................................ 106

九、资格审查资料............................................................ 108

十、其它资料................................................................ 114


第一章招标公告

郑开城际铁路路基排水接驳项目施工标段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郑开城际铁路路基排水接驳项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汴发改城镇(2024)310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代码:2408-*-04-01-*),招 (略) 市政管理事务中心,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项目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委托 (略) 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郑开城际铁路路基排水接驳项目;

2.2招标编号:HTZB-K-0909;

2.3建设地点:郑开铁路延长线五一路立交道口、民享街立交道口、官坊立交道口、魏都路口;

2.4项目概况:1.郑开铁路延长线排水接驳点-五一路:DN500雨水管道约 170米、DN300雨水口连接管20米、φ1000雨水检查井7座、 Φ1000污水检查井3座、砖砌平算式雨水口8座、沿线DN400 污水管道破除恢复60米;

2.郑开铁路延长线排水接驳点-民享街:DN500雨水管道约 25米、DN400雨水管道约50米、DN300雨水口连接管16米,Φ1000雨水检查井3座、砖砌平算式雨水口2座;

3.郑开铁路延长线排水接驳点-官坊立交:DN1000雨水管道约230米、Φ1500雨水检查井7座、砖砌平算式雨水口10座、 DN500合流管道发泡砼填充;

4.郑开铁路延长线排水接驳点-魏都路:DN1000雨水管道约180米、DN800雨水管道约16米、Φ1500雨水检查井6座、 φ1800雨水检查井2座;

2.5计划总投资:约514.35万元;

2.6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2.7工期:90日历天;

2.8质量:合格;

2.9招标范围:

施工标段: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含图纸变更)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

2.10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为2个标段

施工标段:郑开城际铁路路基排水接驳项目施工

2.11 确定中标人: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 (略)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含*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投标人拟派项目 (略) 政工程专业*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不含临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继续教育证(按要求需要进行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提供);项目经理不得存在其他在施在建项目(出具无在建承诺书;若工程项目经理承担的合同工程已完工或变更手续齐全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可视为无在建工程,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提交的不予认可);专职安全员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以上证书须提供原件扫描件)。

3.4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授权委托人为本单位员工(应提供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须提供近三个月内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以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查询清单为准需社保部门盖章或网上查询网页截图,新聘用的人员从聘用之日算起), (略) 参加社会保险,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

3.5财务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被接管、破产状态;提供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出具的2021、2022、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若公司成立时间不足的,按实际成立年限提供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6企业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1项企业自2020年1月1日 (略) 政工程且施工合同额≥250万元工程业绩,业绩证明应同时具备合同(或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及中标公示网页版截图,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3.7信誉要求:①投标人不得存在财库[2016]125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投标人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cn)查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并提供查询截图,查询日期为公告发布日期之后;(失信被执行人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

②投标人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禁止参与该项目投标需提供网上查询截图;(查询对象:法人、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

3.8本项目招标过程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

3.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略) 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截图)。

3.10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均可获取。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应注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会员并取得 CA 密钥,凭 CA密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会员系统,按要求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4.3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登录政采、工程业务系统,凭 CA密钥登录会员系统,在“组件下载”中下载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并使用安装后的最新版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4.4请投标人时 (略) 公共资 (略) CA密钥推送消息;投标人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首页“流程公开”里查询招标文件。

五、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5.1时间:2024年09月30日9时25分(北京时间);

5.2地点: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会员系统中加密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6.1时间:2024年09月30日9时25分(北京时间);

6.2地点: (略)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6.3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现场提交原件资料、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40分钟,错过解密时长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略)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略)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 (略) 政管理事务中心

地 址: (略) 顺河回族区劳动路9号

联系人:王雪丹

联系电话:0371-*

代理机构: (略)

地址: (略) 郑开大道郑开印象城2号楼16层

联 系 人:袁洋

联系方式:0371-*

监督单位: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1-*


第二章投标人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 (略) 政管理事务中心

地 址: (略) 顺河回族区劳动路9号

联系人:王雪丹

联系电话:0371-*

1.1.3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 (略)

地址: (略) 郑开大道郑开印象城2号楼16层

联系人:袁洋

联系方式:0371-*

1.1.4

项目名称及

标段名称

项目名称:郑开城际铁路路基排水接驳项目:

标段名称:施工标段:郑开城际铁路路基排水接驳项目施工

1.1.5

建设地点

郑开铁路延长线五一路立交道口、民享街立交道口、官坊立交道口、魏都路口

1.2.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含图纸变更)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

1.3.2

工期

90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 (略)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含*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投标人拟派项目 (略) 政工程专业*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不含临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继续教育证(按要求需要进行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提供);项目经理不得存在其他在施在建项目(出具无在建承诺书;若工程项目经理承担的合同工程已完工或变更手续齐全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可视为无在建工程,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提交的不予认可);专职安全员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以上证书须提供原件扫描件及查询结果截图)。

4.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授权委托人为本单位员工(应提供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须提供近三个月内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以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查询清单为准需社保部门盖章或网上查询网页截图,新聘用的人员从聘用之日算起), (略) 参加社会保险,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

5.财务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被接管、破产状态;提供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出具的2021、2022、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若公司成立时间不足的,按实际成立年限提供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6.企业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1项企业自2020年1月1日 (略) 政工程且施工合同额≥250万元工程业绩,业绩证明应同时具备合同(或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及中标公示网页版截图,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7.信誉要求:①投标人不得存在财库[2016]125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投标人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cn)查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并提供查询截图,查询日期为公告发布日期之后;(失信被执行人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

②投标人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禁止参与该项目投标需提供网上查询截图;(查询对象:法人、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

8.本项目招标过程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略) 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截图)。

10.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详见“总则”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不补偿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10日前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15日前

1.11

分包

\

1.12

偏离

■不允许下列重大偏离:

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后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应认定为无效标(即废标):

1.电子投标文件没有加盖投标企业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盖电子签章或签名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人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5.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质量等级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等级;

6.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投标内容出现明显与项目不相符的;

7.投标文件附加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8.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欺诈、威胁、以行贿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采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不正当手段的;

9.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但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10.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投标报名时不一致的;

11.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2.投标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1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14.投标报(总)价高于招标控制(总)价的。

15.委托期限少于投标有效期的。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修改、答疑和其他有效正式函件等。

发布形式:通过《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略)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略)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在解释顺序方面优先于该类文件之前的文件。当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对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布为准。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

通过《 (略)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系统内提出。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自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变更等在相关网站发布起,即默认为投标人收到。

2.2.4

投标截止时间

2024年09月30日9时25分(北京时间)

2.3.1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略)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略)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媒介发布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自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变更等在相关网站发布起,即默认为投标人收到。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澄清、修改及补充资料。

3.2.4

招标控制价

本项目设置招标控制价

投标总价中各项均不得高于以下价格,否则视为无效报价,按废标处理。

招标控制总价(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暂列金额、暂估价):

小写:*.37元

大写: *佰点击查看>>万*仟零点击查看>>元*角*分

招标控制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暂列金额、暂估价):

小写:*.57元

大写:*佰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分

安全文明施工费

小写:72882.70 元

大写: *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整

规费

小写:69313.42 元

大写: *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分

税金

小写:*.68 元

大写: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分

暂列金额

小写:*.00 元

大写: **万元整

暂估价

小写:0.00元

大写: 零元

分部分项工程费

小写:*.99 元

大写: *佰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分

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小写:*.58 元

大写: 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分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时间起90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施工标段:大写:*万*仟元整;小写:64000元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电子保函

(投标人从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或电子保函,转账需备注“目xx标段保证金”,项目名称过长可备注简称)。

2.1 银行转账: 请 登 录 开 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信 息 网(http://**),各潜在投标人应按照《保证金缴纳绑定操作指南》进行操作,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 电子保函: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电子保函上线试运行的通知》投标人也可以电子保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参加本项目 。具体操作详见:

http://**(附件:电子平台保函操作手册)完成电子保函绑定业务后,下载“投标保函”替代附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即可。

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投标人无需现场办理退还手续,可自行查询是否到账。

4、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3.4.4

投标保证金不退还的情形

(一)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二)中标人或投标人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

(三)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金额、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四)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5.2

近年财务状况

详见招标公告“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5.3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2021年1月1日以来至今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及盖章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单位或个人电子签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加盖电子签章或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加盖电子签章或签字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7.4

投标文件份数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份(在系统指定位置上传)。

4.1.2

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上传递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到指定位置,并确认已经成功提交投标文件,请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4.2.2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时间和地点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地点: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会员系统中加密上传

4.2.4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24年09月30日9时25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略) 郑开大道与三大街 (略) 民之家五楼西B区(开标区)

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40分钟,错过解密时长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5.2

开标程序

实行网上开标。

1、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解密投标文件。

投标人代表不到开标现场,应在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使用CA密钥对其电子投标文件完成远程解密。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其投标文件不能开标的责任。(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40分钟,错过解密时长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2、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部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开标会议可以继续进行。一个标段解密的投标文件不足三家时该标段不再继续进行。

3、开标会议结束,各投标人可在开标会议过程中至开标会议结束后5分钟之内对开标会议开标过程涉及内容提出质疑,否则视为对开标过程涉及内容会议无异议。

提示:1.各投标人从参与项目开始至结束,应时刻关注电子交易系统中的项目进度和状态,留意变更公告等内容,特别是项目开标后,评审小组向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报价要求等,投标人应自系统发出30分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内回复。错过重要信息或超过30分钟回复者,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2.相关不见面操作流程详见“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要通知”。

3.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操作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

6.1.1

评标委员会

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组成。其中相关专业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略) 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7.1

定标方式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数量推荐定标候选人。定标过程在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10日内完成定标。

7.2

定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公示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略)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略)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7.3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代理机构协同招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4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转账或电子保函。

注:出具电子保函有效截止期应为本项目竣工验收证书颁发之日止。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10%;

提交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以现金形式转至招标人指定账户或将电子保函递交至招标人(需提供按时缴纳履约担保的承诺函,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未缴纳的履约担保的中标人视为自动放弃中标结果);

账户: (略) 政管理事务中心

开户银行: (略) 金明支行

账号:1610 0101 0400 2977 4000 0000 195

递交人:中标单位

履约担保退还:①现金转账形式:竣工验收证书颁发后15个工作日内原账户无息退。②电子保函形式:竣工验收证书颁发后自动失效。

注意事项:如在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间,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发生相关违约行为,其违约金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剩余部分无息退还)或由担保单位支付,当履约保证金或担保金额不足以支付其违约金时,差额部分将从承包人合同金额中扣除。

7.5

签订合同

按《中标通知书》约定时间(无约定时,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7.6

监督部门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

投 (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内容真实性有效的承诺书。评标时不要求提供原件但原件扫描件均需加盖企业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有不实将视为弄虚作假、恶意投标,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人的投标/中标资格。

10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10.1

投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开标现场不再提供纸质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到会员系统的指定位置。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10.2

招标代理服务费

参照豫招协【2023】002号文件规定:施工标段:按中标价(100万元以下)x1.2%+中标价(100-500万元)x1.2%+中标价(500-1000万元)x0.7%的标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含税费,税费另计。

10.3

质疑或异议的递交

质疑(异议)、投诉统一实行线上提交。线上质疑(异议)、投诉通 (略) 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网址:http://**)按要求填写质疑(异议)、投诉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

10.4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5

付款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10.6

特别提醒

本项目采用全电子评标,以下几点请注意:

1、投标人需要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2、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会员系统中加密上传。

3、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招标人不予受理。

4、投标人按开标程序解密投标文件。

5、各投标(响应)人从参与项目交易开始至项目交易活动结束止,应时刻关注电子交易系统中的项目进度和状态,特别是项目评审期间。由于自身原因错过变更通知、文件澄清、报价响应(自系统发起30分钟内做出)等重要信息的,后果由投标(响应)人自行承担。

6、投标人因交易中心投标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在工作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371-*。

7、招标文件里要求的盖章,均为电子签章。

10.7

投标人承诺独立制作、修改和上传投标文件,并承担因“硬件特征码一致”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对于被认定为“硬件特征码一致”的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一年内在开封行政区域参与招投标活动并在网上予以通报。

10.8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采购人”与“招标人”含意相同;“投标人”与“供应商”含意相同;“招标代理机构”与“采购代理机构”或“代理机构”含意相同。

10.9

未尽事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0.10

施工注意事项

1.为确保项目质量投标人中标后提供的重要施工材料须经业主同意及实验合格后方可进场,不经业主同意或实验不合格的擅自进场的,自行退场并承担相应后果。

2.投标人中标后,需对中标的具体施工项目负责,需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任务。

3.施工现场围挡设施承诺按照“汴围挡指{2021}1 号文”执行。

4.如具备条件,应24小时连续不间断施工。

5.项目组成人员到岗承诺,每人每周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岗。人证合一,实名制管理。*方核查过程中,人员未达到投标项目组成人员要求的,一次警告;二次罚款;三次清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已完工程量根据项目所在地财 (略) 实际评审认定金额结算,但金额不得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

6.投标人中标后,郑开铁路延长线排水4个接驳点需同时进场施工,如中标人不能同时进行施工的视为放弃中标人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7、需提供按时缴纳履约担保的承诺函,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未缴纳的履约担保的中标人视为自动放弃中标结果。

注:须对以上内容进行承诺,如若不进行承诺视为废标。招标文件中如未提供格式,则各投标人应格式自拟。如提供格式,则以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为准。

10.11

是否要求项目经理到场

不要求

注:1、投标人须对投标文件中提供资格条件及所有内容真实性负责,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若有不实将视为弄虚作假、恶意投标,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人的投标/中标资格。

2、自觉遵守投标文件中做出的一切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相应处罚;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当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4、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招标项目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招标项目的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破产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费用承担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定标办法

(5)合同条款及格式

(6)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2.1.2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服务承诺

七、施工组织设计

八、项目管理机构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它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无需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3.2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 (略) 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人的投标人和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等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各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递交

4.1.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1.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1.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2.2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时间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4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而撤回投标的,将受到根据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

4.2.5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现场提交原件资料、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

5.2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及数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7.1.1定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定标候选人公示媒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3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定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定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满足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满足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规定

资质等级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要求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规定

技术负责人要求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规定

专职安全员要求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规定

社保要求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规定

财务要求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规定

业绩要求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规定

信誉要求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招标范围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1项规定

计划工期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项规定

质量要求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项规定

投标总(报)价

投标总价不超出招标控制总价;投标报价不超出招标控制价,不可竞争费用不可超出招标文件规定,否则按无效报价。

已标价的工程量

清单

符合第六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和数量。

其他要求

投标文件中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条文;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及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的各项条款。


条款号

评审因素

编列内容

2.2.1

商务标评审标准

商务标评审

各单项工程造价之和等于总报价;安全文明施工费、增值税、 (略) 计价依据规定计算;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与招标人价格一致;否则不合格。

2.2(1)

技术

部分

施工组织设计

项目管理机构设置

有项目管理机构组成模式、有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有各部门责任、任务;否则不合格。

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有针对本项目的施工方案(含工程特点、施工重点与难点及绿色施工),有运用先进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有对施工难点科学合理的建议;否则不合格。

质量管理保障体系与措施

组织机构形式合理,有指挥系统、质量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有质量管理体系、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有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有施工措施及符 (略)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满足通用规范、项目规范及质量验收规范的承诺;有质量保证措施;否则不合格。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1.有施工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目标、全员安全责任制明确,有现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有人员配备,否则不合格。

2.根据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有安全技术方案及措施,否则不合格。

3.有现场重大危险源辨识,有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并明确有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否则不合格。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目标明确,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使用计划,有现场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等设置,否则不合格

有防治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案,措 (略) 《城市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 (DBJ41/174)的规定,有噪声防治措施、生活生产污水排放控制措施等,否则不合格

注:必须包含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做到6个100%要求;否则不合格。

工期保证措施

有工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有工期保证措施,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否则不合格

拟投入资源配备

计划

1.有机械配备计划:有采用先进机械设备,PC构件运输、安装设备满足施工要求;

2.有劳动力配备计划:劳动力配备计划满足施工需要;

3.主要物资计划:主要物资(含PC构件的供应需求、设施设备必须包含扬尘治理设备:洒水车、雾炮车、自动喷淋系统、冲洗设备);否则不合格

施工进度表与网络计划图

有施工进度表与网络计划图;否则不合格

施工总平面图布置

有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否则不合格

建造方式的创新应用实施方案

有(1)智能建造、(2)节能减排、(3)绿色施工;否则不合格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BIM等的程度

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BIM等措施;否则不合格

施工现场实施信息化监控和数据处理

有施工现场实施信息化监控和数据处理相关措施;否则不合格

风险管理措施

风险防控管理措施齐全,有风险预控措施,风险控制要点定位准确,有各阶段风险控制及应急措施;否则不合格

2.2(2)

综合

部分

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机构组成符合工程需要,专业配套齐全至少包含【施工员、质量员(或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安全员需附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上人员均需附上身份证及近三个月内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以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查询清单为准需社保部门盖章或网上查询网页截图,新聘用的人员从聘用之日算起),并具有有效的劳动合同, (略) 参加社会保险,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

注:不提供、人员资料不齐全的视为不合格。

履职尽责承诺

有书面保证技术措施落实到位的承诺和落实不到位的处理承诺,其中包括各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质量员、专职安全员等)的在岗、更换等履职尽责承诺,提供履约保证。注:承诺未做出响应的视为不合格。

服务承诺

1、有优惠承诺。

2、具有施工保修期内和保修期外承诺。

3、承诺施工及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自接到维修通知24小时内响应,并在招标人要求时间内免费完成维修;

4、承诺主动协调周边施工环境,保证不拖欠工人工资,不造成上访事件;

5、在冬雨季期间承诺:承诺成立应急抢险队,并24小时在岗在位,在出现突发事件时及时处置突发情况。

注:以上承诺未做出响应的视为不合格。

推荐定标候选人

推荐定标候选人的方法:

1、计算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有效投标报价是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报价。

(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

2、确定定标候选人:

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数量为Q,评标委员会对合格的投标人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若报价相等,按投标人在开标记录表上的序号由小到大的次序进行排序。

①当Q<3时,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②当3≤Q≤10时,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③当Q>10时,按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进行计算,高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4名投标人和低于(或等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7名投标人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注:①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家数少于应当确定定标候选人数量时,按实际数量推荐定标候选人。若投标人报价出现并列则同时入围定标候选人。

②按照上述原则推荐定标候选人,如若出现投标报价相同且有一名投标人在推荐范围内时,报价相同的投标人也应被推荐为定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数量不限于上述原则规定家数。

③评标委员会以不标明排序方式向招标人推荐定标候选人。

注:定标时间以邮箱形式告知定标候选人

1、评标方法(合格制+合理低价)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方法使用合格制。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定性评审标准

(1)技术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综合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否决投标的具体情形、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投标人一个标段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6)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8)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各项报价的;

(9)投标总报价与其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合价与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与人材机用量相互矛盾,致使评标委员会无法正常评审判定的;

(10)规费和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违反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

(1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报价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与招标文件的清单不一致的;

(12)未按照招标文件所列明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编制投标报价的;

(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废标条件。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并对每一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评审因素存在不合格的不得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3.3书面决议

3.3.1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

(一)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投标;

(二)电子开评标系统对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做出雷同性提示或预警;

(三)评标委员会修正投标文件的错误,但招标文件不允许修正的除外;

(四)对招标文件中所载事项争议内容的释疑,但释疑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招标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人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3.3.2评标委员会进行表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

(二)集体讨论;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不得弃权;

(四)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最终决议。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个人意见以及评标委员会最终决议,应当如实记入评标报告。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3.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 评标结果

3.5.1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定标候选人。

3.5.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定标办法

1.定标依据

本次定标办法的制定依据下列文件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略) 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 (略)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规范指引》(汴公管办〔2023〕9号);

本项目招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定标候选人名单;

招标投标全过程资料;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2.定标原则

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等因素,通过核查随机法确定中标人。定标过程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10日内完成定标,定标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定标方法

本项目定标委员会将通过核查随机法进行定标。

4.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对定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和组织召开定标会议等内容。定标工作应当由定标委员会独立完成。

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3人及以上单数。本单位成员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可由招标人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从招标人上下级单位或受招标人委托的专业人员中产生。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5.定标因素

定标委员会对定标候选人进行定标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① 企业信用信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为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信用中国”网站为准)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投标;(失信被执行人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

②企业黑名单查询:投标人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禁止参与该项目投标需提供网上查询截图;(查询对象:法人、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

③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采购活动(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略) 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截图)。

④ 定标候选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含*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⑤ 项目经理证书(市政工程专业*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不含临时))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

⑥ 社保证明: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委托代理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

经核查后合格的定标候选人即可进入定标抽取程序,如经核查合格的定标候选人数量为两家,招标人继续进入抽取程序;如经核查合格的定标候选人数量为一家或全部不合格,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履行定标环节核查责任,经核查发现定标候选人确有问题的,应当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依规否决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

6.定标程序

定标委员会将通过核查随机法进行定标。定标委员会指定成员将通过核查的定标候选人对应的号码球放入抽取箱,通过抽取确定中标人。

定标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鼓励定标候选人参加定标会议,但不得扰乱会场秩序或做出影响定标会议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在定标现场,按照评标报告推荐候选人的先后顺序分别由定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现场随机选取代表各自号码的代码球,号码球为1至N号号码球(N为定标候选人数量)。未派人员参加定标会议的定标候选人由定标委员会成员代为抽取,抽取结果未到场的候选人予以认可。

招标人授权的定标委员会代表将代码球放入抽取箱,从中随机选取1个号码球,选取的号码球所对应的定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

招标人授权的定标委员会代表将定标候选人对应的代码球和抽取结果进行记录,并由招标人授权的定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签字确认。

整个定标过程由公证处全程监督并在定标结束后出具公证书。

7.定标报告

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原则、方法和程序,在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形成书面定标报告。

定标报告包括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委员会组成名单,定标原则,定标方法、择优因素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招标人在定标结束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人公示载明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方法、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格、质量、工期、资格条件、项目经理信息等内容,定标候选人的核查、考察比较优势;核查未通过的定标候选人名单和原因,以及异议和投诉渠道等内容。

8.定标后结果处置

1.确定的中标人经公示后无其他问题,可以发放《中标通知书》。

2.中标人放弃中标、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投标或中标条件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可以在已入围的定标候选人中重新选取确定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3.对中标人以资金、技术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被依法依规取消中标的,招标人应当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双方协议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1

一、工程概况............................................................... 1

二、合同工期............................................................... 1

三、质量标准............................................................... 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2

五、项目经理............................................................... 3

六、合同文件构成........................................................... 3

七、双方约定............................................................... 3

八、词语含义............................................................... 4

九、签订时间............................................................... 4

十、签订地点............................................................... 4

十一、补充协议............................................................. 4

十二、合同生效............................................................. 4

十三、合同份数............................................................. 4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7

1. 一般约定................................................................ 7

2. 发包人................................................................. 20

3. 承包人................................................................. 24

4. 监理人................................................................. 31

5. 工程质量............................................................... 33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37

7. 工期和进度............................................................. 43

8. 材料与设备............................................................. 51

9. 试验与检验............................................................. 57

10. 变更.................................................................. 59

11. 价格调整.............................................................. 65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69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77

14. 竣工结算.............................................................. 84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87

16. 违约.................................................................. 92

17. 不可抗力.............................................................. 96

18. 保险.................................................................. 99

19. 索赔................................................................. 101

20. 争议解决............................................................. 104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06

1. 一般约定.............................................................. 106

2. 发包人................................................................ 111

3. 承包人................................................................ 112

4. 监理人................................................................ 127

5. 工程质量.............................................................. 127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29

7. 工期和进度............................................................ 130

8. 材料与设备............................................................ 132

9. 试验与检验............................................................ 133

10. 变更................................................................. 133

11. 价格调整............................................................. 134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35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8

14. 竣工结算............................................................. 140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40

16. 违约................................................................. 142

17. 不可抗力............................................................. 144

18. 保险................................................................. 144

附件.................................................................. 146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146

附件2: 工程数字化派件工作协议书......................................... 146

附件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146

附件1:............................................................... 150

工程质量保修书........................................................... 150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50

二、质量保修期........................................................... 150

三、缺陷责任期........................................................... 151

四、质量保修责任......................................................... 151

五、保修费用............................................................. 152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执行通用条款 。....................... 152

附件2:............................................................... 153

工程数字化派件工作协议书................................................. 153

附件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155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155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略) 政管理事务中心

承包人(全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略) 境内。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汴发改城镇【2023】387号 。

4.资金来源:中央资金+财政投资。

5.工程内容: 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含图纸变更)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含图纸变更)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备注:

1、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工程延误可根据相应影响天数仅顺延工期。发包人不承担停工窝工费、后期赶工费等一切费用。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并签署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纪要;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设计变更及洽商、施工图纸;

(10)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双方约定

承包人须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内所有承诺。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 份,承包人执 *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0371—*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26.com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略) 金明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 号:

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 (略) 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 (略) 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承包人应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 (略) 、自治区、 (略)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 (略) 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 (略) 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 (略) 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 (略) 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略)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略)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为其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工程质量保修书

(2)、 (略) 数字化派件协议书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1.1.2.2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无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施工图纸载明的施工区域 。

1.1.3.10.1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临设设施搭建及相关租地手续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在合同履行中临时设施可能会有多次拆迁搬移,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 (略) 、 (略) 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略) (略) 管理暂行办法、《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汴围挡指{2021}1号文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714-2015);《市政排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06MS201);《埋地塑料排水管道施工》(04S502);《埋地给水排水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夹砂管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CECS 129:200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材料;

《 (略) (略) 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汴政办〔2022〕28号)。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并签署的补充协议;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纪要5、投标函及其附录6、本合同专用条款7、本合同通用条款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设计变更及洽商、施工图纸10、其它相关文件。

“专用合同条款 12”的效力高于双方任何的书面文件,在此特别示明。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5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该标段的全部施工图纸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专项施工组织方案、编制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提交有关验收报告和备查资料;配合发包人开展专项验收和安全评估工作;负责对施工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按要求及时移交,移交工程竣工资料时还需移交一套同样的电子扫描PDF版(如项目涉及管网建设内容,竣工、移交项目资料时同步提交一套完整版的管网CCTV检测视频音像资料);编制重要和关键工程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论证和审查报告;按照专家论证会的会议纪要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并以此进行修改完善。编制针对此工程相关的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纸质版*套,电子扫描PDF版*套(如涉及管网建设内容,同步提交一套完整版管网CCTV检测视频音像资料);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及电子扫描PDF版(管网检测视频);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2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略) 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略) 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无。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无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无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所有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无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所有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禁止应用于本工程以外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执行。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执行通用条款。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纸质版*套,电子扫描PDF版*套(如涉及管网建设,同步提交完整版管网CCTV检测视频影像资料*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后15天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胶装纸质版和光盘及电子扫描PDF版(管网检测视频),符合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存档要求。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场施工至工程竣工移交期间内数字化派件的处理工作、迎检工作、工程竣工后全部设施投入使用后及时保修。

其他相关约定内容:

一、承诺施工期间加强安全防护,保证不发生各种安全事故,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1)制定安全岗位责任制,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建立组织机构,将安全措施目标分解到人,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要具备与本工程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明确其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和应做的工作。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管理职责悬挂明显位置,互相监督。

(2)建立安全教育制度。按规定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经常性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有教育内容、会议记录、人员签到表等),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施工前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强化安全意识,先培训后上岗。对所有进场的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入场安全教育及针对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需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如机械设备操作工、电焊工、电工等)必须持证上岗。各班组每天上班前,应由班长做班前安全施工教育。

(3)建立各种安全规章制度。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需专项制定);严格执行各项风险管控,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措施,制定隐患排查台账,制定完善的应急救预案并组织演练;施工现场应建立和执行防火消防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各类特殊作业的审批与检查,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冒险施救行为的发生。

(4)制定机具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现场设置照明、护栏、盖板、安全警示等标志,配备专职安全巡视员,避免各种原因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大型机械设备应挂牌专人操作,专人指挥。施工机械要定期检查,定人定岗操作,起重等大型设备要经安全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消除不安全隐患,严禁带病机具设备运转。

(5)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对于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并跟踪调查,坚决制止违章作业和“野蛮”施工,实行严格的安全奖罚制度。 每月由项目经理牵头对工地进行两次安全检查,质安组要不定期地组织人员进行检查,专职安全员必须天天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隐患要做好文字记录,并落实到人,限期整改完毕;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必须立即整改。对每项要整改的问题,在整改完毕后都要由安全员进行验证。如遇雨雪、大风等恶劣天气,质安组需组织安全人员及抢修队对施工范围进行专项巡视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公司工程技术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防火、文明施工大检查,对工地安全状况进行监督。

(6)坚持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子确认。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7)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区域及各主要进出口和安全通道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标志及安全警示牌;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警示马夹或警示工服,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挂安全带;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须采用TN-S接地、接零保护系统、三级配电系统及两级漏电保护,不准私自拉接电线,违规使用用电设备。施工机械、机具、电器设施,要有操作棚和防雨防水措施。由专职电工操作电力设施,安装漏电保护器,且备有消防器材,场内架设线路,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安全规定。做到综合治理的落实,杜绝劣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相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相关内容。

(8)安全事故处理制度。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落实整改措施。重大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地向上级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汇报,积极配合和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9)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制度。严格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加强对有限空间现场作业的管理,要在作业现场为安全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按规定佩戴、使用。按规定对新雇佣用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切实提高安全水平和能力,严防事故发生。

(10)建立安全管理奖惩制度。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上述制度和规程,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消除施工中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不安全行为及安全设施不完善等安全隐患,提高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减少和避免发生各种安全事故,确保本工程安全生产状况健康有序进行,根据《 (略) 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发包人承包人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奖惩细则。

处罚细则 (1)项目施工前未在 安全备案的,要求限期备案并处10000元罚款。

(2)未在规定的限期内建立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未建立现场安全责任制的,要求限期整改并处10000元罚款。

(3)未落实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立即整改并处以10000元罚款。

(4)施工前未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立即整改并处以10000元罚款。

(5) 施工单位项目部进驻工地后,要及时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拖延或内容不齐全的,处以10000 元罚款。

(6)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1 米的围挡,大门入口处按规定设置“八牌一图”,否则要求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罚款。

(7)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及安全员管理职责未张贴悬挂,要求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罚款。

(8)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不明,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要求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罚款。

(9)未按规定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未经常性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有教育内容、会议记录、人员签到表等),要求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0元罚款。

(10)未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的(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需专项制定),要求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0元/项的罚款。

(11)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隐患排查台账,对自查自纠、隐患排查流于形式的,要求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罚款。

(12)有关安全生产的警示牌、标志牌,未按安全要求设置或未经允许自行移动或有意损坏,违者罚款2000元/次。

(13)施工区域及各主要进出口和安全通道未设置安全管理标志、安全警示或设置未达到要求的,要求限期整改并处以2000元罚款。

(14)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警示马夹或警示工服,违者处以 200元/人次罚款,管理人员和屡教不改者加倍处罚并撤离现场。

(15)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罚款200元;

(1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现场检查中发现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勒令其退出现场,并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

(17)大型机械作业无人监护、沟槽边堆土不符合安全技术施工要求等,处罚现场负责人3000元。

(18)施工机械定人定岗操作,起重等大型设备要经安全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否则罚款 2000 元。

(19)边坡、临空面、临水面、孔口,基坑等边缘未按标准设置栏杆、围栏或盖板并且无明显警告标志的,要求立即整改并处以2000元/项的罚款。

(20)发现有私自拉接电线,违规使用用电设备的,要求立即整改并处以2000元罚款。

(2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未采用TN-S接地、接零保护系统,未采用三级配电系统,未采用两级漏电保护的,要求立即整改并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

(22)施工机械、机具、电器设施,要有操作棚和防雨防水措施,否则罚款 1000 元。

(23)对于涉及重要工序、重要部位等施工时,必须安排安全人员旁站指挥,如无安全人员旁站的,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

(24)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未配备有害气体检测器材,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作业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具的,要求停工整改并处以10000元罚款。

(25)施工现场应建立和执行防火消防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证良好的备用状态,否则要求限期整改并处以2000元罚款。

(26)被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未按时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勒令停工作业并处以2000元罚款。

(27)凡是多次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并且对下达的隐患整改拒不执行,或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将将施工单位拉入 失信黑名单。

处罚程序及实施办法:对项目存在问题的处罚,由发包人及监理人员根据发生的违规行为,如实填写“处罚通知书”一式三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各一份),详细说明奖惩原因及数额,由施工单位缴纳至指定账户。“处罚通知书”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字后执行。施工单位拒签的,以电子邮箱、电话或短信通知为准

奖励措施:对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执行到位、安全隐患按要求及时整改、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员的管理、未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将依照相关规定将罚款返还,进行荣誉表彰。

二、保证不拖欠工人工资,不造成上访事件,严 (略) 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汴治欠办【2021】18号文)的要求并定期向发包人提供文件内所要求的材料。

(1)承包人承诺不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按时发放,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一旦承包的工程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2)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杜绝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农民工闹事、上访事件。每出现一次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愿接受10000元的罚款,若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将移交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如出现任何信访事件均由承包人进行处置并承担相关事件处理的全部费用。

三、承诺施工及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自接到维修通知24小时内响应,并在招标人要求时间内免费完成维修并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四、保修期内外服务承诺

(1)保修期内的服务承诺:

工程交工后向建设单位出具保修书,在工程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任何质量问题,我单位将积极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将派专人定期或不定期向发包人进行回访,在使用过程中在接到发包人员通知后及时维修。且公司成立回访保修办公室,具体负责回访保修工作。

项目部要制定回访计划,在保修期内从工程成品移交发包人之日起一年内回访不少于两次,对容易出现工程质量通病的部位要进行重点回访,发包人提出要求时要随时回访和维修。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时,应向发包人提交《建设工程保修书》和《建设工程质量维修通知书》。

保修期内发生不属于我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我方将积极协助发包人进行维修;若出现争议的质量问题,我方首先进行维修,然后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分析原因。

牢固树立为用户服务的思想,并派专业保修服务人员上门跟踪服务、随叫随到,以确保服务质量,使用户满意。

(2)保修期外的服务承诺:

(略) 的回访保修制度,由公司维修部组织安排原施工项目有关人员和维修负责人进行工程回访,详细了解情况、认真解决出现的问题。对回访的内容做好记录,认真填写《工程回访记录》。

设立用户服务电话,出现问题在接到通知后保证24小时内到位,为发包人提供优质服务。

建立工程保修档案,即使非我方原因,我们也积极帮助发包人解决工程上的有关问题。承诺中标后严格按照以上承诺执行,如违反上述承诺,接受发包人及相关单位的处罚。

工程保修期外发生质量问题,保证在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24小时内响应,对这部分所发生的费用,我单位仅计取材料费免除人工费。

五、 扬尘污染整治标准进行各工序的施工承诺

承包人承诺施工过程中完全按照《 (略) 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执行,强化责任落实。

(1)保证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设置整齐明显的“八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卫生须知牌、环保标志牌、施工扬尘管控监督牌和现场平面布置图)

(2)保证严格执行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六个百分百”工作标准,具体“六个百分百”工作标准内容如下:

1) 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 施工现场围挡设施严格按照“汴围挡指{2021}1号文”执行

2)物料堆放100%覆盖: 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构配件、施工设备等应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放置,对渣土、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严密遮盖或存放库房内;专门设置集中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场地;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应及时覆盖。

3)出入车辆100%冲洗: 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设置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配备高压冲洗设备或设置自动冲洗台;应配备保洁员负责车辆、进出道路的冲洗、清扫和保洁工作;运输车出场前应冲洗干净确保车轮、车身不带泥;应建立车辆冲洗台帐;不具备设置冲洗台条件的,在工地出入口采取铺设麻袋、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理等措施。

4)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 施工现场出入口、操作场地、材料堆场、生活区、场内道路等应采取铺设钢板、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或焦渣、细石或其它功能相当的材料进行硬化,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保证不扬尘、不泥泞;场地硬化的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卫生保洁的需要。

5)工地100%湿法作业: 旧建筑物拆除施工应严格落实文明施工和作业标准,配备洒水、喷雾等防尘设备和设施,施工时要采取湿法作业,进行洒水、喷雾抑尘,拆除的垃圾必须随拆随清运。

6)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 进出工地车辆应采取密闭车斗,并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若无密闭车斗,物料、垃圾、渣土的装载与车厢持平,不得超高;车斗应用苫布盖严、捆实,车厢左右侧各三竖道,车后十字交叉并收紧,保证物料、垃圾、渣土等不露出、不遗撒。车辆运输不得超过车辆荷载,不得私自加装、改装车辆槽帮。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7)在进行焊接作业时,设置焊烟净化器对电焊作业产生的焊烟进行净化。

8)在工程施工中及竣工验收移交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控尘问题、环境污染问题、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等,导致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污染督察工作领导组、市控尘和城镇水环境治理指挥部办公室等督办案件,要及时进行整改回复,并处以10000元/次的罚款。

六、 工期保证承诺

(1)承诺响应招标文件计划工期 日历天。根据该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采用先进的施工方法和工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按工程中标价的3‰,缴纳违约金。

(2)承包人承诺工程开工后立即进场确保24小时不间断施工。

(3)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及发包人下发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合同等各个方面的管理办法,出现不服从发包人、监理人管理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3000元/次的违约金;执行通用条款中3.1中的规定并承担全部费用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略) 下发任职文件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25天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3‰的违约金;发包人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拟派项目经理在施工工地每月不得少于25日历天,有事离开现场的需征得发包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否则按1000元/天罚款;累计超过10天的,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3‰的违约金;发包人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更换成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当在 15 日内更换完毕新的项目经理并做好工作交接,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3‰的违约金;发包人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前三日内 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3.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累计超过5人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3.5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应报监理人同意,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违约分包、转包规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内容,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3%的违约金,发包人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无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无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移交手续完结 。

3.7 履约担保

中标后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缴纳履约保证金,取消中标资格,重新进入定标程序。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转账或电子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 10%;

履约担保退还:环保验收合格(如涉及)、竣工验收证书颁发后原账户无息退还。

注意事项:如在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间,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发生相关违约行为,其违约金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剩余部分无息退还;当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其违约金时,差额部分将从承包人合同金额中扣除。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无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执行通用条款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按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2质量保证措施

承包人承诺设置质量专职管理人员,组建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国家、省、市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5.3 隐蔽工程检查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检查前48小时)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1)由发包人、监理人、质量监督部门等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未达到相关规范或合同约定要求的,除按通用条款5.4.1执行,还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3000元/处的违约金;累计超过10处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被发包人、监理人、质量监督部门等行政部门下达质量整改通知书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被发包人、监理人、质量监督部门等行政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0元/次的违约金;累计超过3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施工单位拒签的,以电子邮箱、电话或短信通知为准。

(2)各项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保证资料齐全有效进场,经报验合格(质量证明文件齐全,监理见证,取样检测合格)后准予用于工程当中,否则不得进场使用。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处以1000元/项的罚款,发现不合格材料、设备、构配件,清退不合格产品,并处以不合格材料价款的10%的罚款。重要施工材料须经发包人同意及实验合格后资料齐全方可进场,不经发包人同意或实验不合格的擅自进场的,自行退场并承担相应后果。

(3)未按照相关质量技术标准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支付工程相应部位造价的3%的违约金;

(4)对须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的项目,承包人如未按相关规定报验,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分项、检验批和隐蔽工程验收,对监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部位,经承包人整改合格后,报监理复验,仍不合格的工程部位,将给予违规单位5000元/次的罚款;隐蔽工程未经监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部位,承包人擅自进行隐蔽施工,除责令承包人返工外,并处以工程部位造价10%的罚款;不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罚款5000元/次,相关返工措施仍需执行。

(5)对施工现场材料、成品质量等保护不力的,对承包人处以2000元/项的罚款。

(6)发包人对项目的检查管理,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相应责任。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除执行通用条款以外,承包人须按照国家、 (略) 有关规定搞好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承包人对项目工程内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承包人(包括单位工程内指定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安全事故和人身伤亡等情形,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一切责任;若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或发包人被第三方索赔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关于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的约定:除执行通用条款以外,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略) 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等安全维护相关运行规程、办法,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规定,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防护设备作业,专人做好旁站,做好技术指导,具备应急救援能力等。因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安全事故和人身伤亡等情形,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一切责任;若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或发包人被第三方索赔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承包人应编制专项文明施工方案,合同签订7日内报监理人、发包人同意。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监理人、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工程文明施工未达到相关规范或文件要求的,承包人除按相关规范或文件要求进行整改,还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累计超过10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6.2 环境保护

6.2.1 关于保护周边居民房、商铺等建筑物的约定:除执行通用条款以外,承包人应对现场及周边居民房、商铺等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公用、民用设施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因措施不力而造成房屋损坏或人身伤亡等情形,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一切责任;若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或发包人被第三方索赔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由此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无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3日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无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应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合同签订7日内报监理人、发包人同意。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监理人、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施工进度未能达到经监理人、发包人同意的进度计划要求的,承包人除按相关要求进行整改,还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每日按2万元计付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中标价的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工程与计划工期延误累计超15天,经发包人及工程师函告,承包人未采取赶工措施,7天内形象进度未有实质性推进时,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单位实施,由此产生的人工、材料、机械、食宿、措施项目、规费、税金等费用在工程款中据实扣除。

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催告3次以上,承包人未按指令采取措施且项目有实质性形象进度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承包人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按实际发生给予赔偿。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无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一天 ;

(2)风速大于20.7m/s的大风灾害天气超过一天 ;

(3)日气温超过38度的高温连续大于5天、低于-15度的严寒连续大于3天。

(4)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

(5)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执行通用条款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执行通用条款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执行通用条款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以施工现场变更签证为准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执行。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10.7 暂估价

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招标控制价。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合同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进行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无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专用合同条款: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本项目的主要材料价格,且调整后的合同总价不得超出发改部门批复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总投资额度;

(1)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10%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10%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10%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10%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10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2)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按招标文件的约定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设计变更、发包人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招标图纸以外新增加的工程项目;清单中无此项的增加项,按审定的招标控制价使用的定额编制及取费后予以下浮,下浮率为投标总价与招标人审定的招标控制价价款的下浮比率;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其调整的材料价差仅计取税金。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进场时拨付总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工程项目按进度拨付进度款时开始对预付款进行扣除,分三次扣除完毕;第一次扣除预付款的30%、第二次扣除预付款的40%、第三次扣除预付款的30%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执行通用条款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工程进度计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工程进度计量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无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无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无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合同签订并进场开始施工后,预付款支付总合同价款的30%,工程进度款根据施工进度支付,承包人完成总工程量的50%,且质量验收合格,支付当期应付工程款的70%并扣除相应比例预付款;其余工程款按进度支付,支付至当期应付工程款的70%并扣除相应比例预付款;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支付至总合同价款的70%;经市财政评审部门评审完成后,评审核减掉金额未超过送审总价10%,则支付至工程审定总价的97%,预留工程审定总价的3%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竣工验收合格后之日至工程移交手续办理完成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3%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经市财政评审部门审减掉金额超过送审总价10%,扣除50%质保金,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12.4.2关于付款周期的特别约定

1.承包人承诺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开设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包人有权进行监督,具体内容双方见附件3约定。另外如发生农民工信访、诉讼等维权事宜,承包人有义务及时解决,上述事宜未解决前,发包人有权拒付任何一项合同款项。

2. 承包人有义务先向发包人交付发票,反之发包人有权拒付任何一笔合同款。

3. 上述任何一 (略) 财政部门实际拨付情况为准,非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财政拨款缓慢,发包人不承担任何一期的付款责任,但发包人有积极协调的义务。

4. 本合同项下不存在月进度款的拨付问题,也不存在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拨付问题。

5. 上述的12条内容效力高于双方任何的书面文件,在此特别示明。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8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执行通用条款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由承包人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工程移交后5日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行通用条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30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180天内完成支付。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道路部分:12个月 ;

(2)排水部分:24个月 ;

(3)道路附属设施部分:12个月;

(4)绿化部分: 24个月 ;

(5)泵站土建部分:12个月 ;

(6)泵站设备部分(含自控部分):24个月 ;

(7)泵站供配电部分:24个月。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无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无。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无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无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无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无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执行通用条款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执行通用条款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18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该工程由承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执行通用条款。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发包人所在地区 (略) 起诉。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工程数字化派件工作协议书

附件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施工图纸及后期设计变更、签证等一切施工中实际发生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5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绿化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 2 年

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及工程移交手续办理完成无质量问题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执行通用条款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  承包人(公章): 

地 址: (略) 顺河回族区劳动路9号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户银行: (略) 金明支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附件2:

工程数字化派件工作协议书

(略) 政管理事务中心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己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就施工期与工程移交前施工范围里数字化派件如何处理,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施工期与工程移交前施工范围里数字化派件的处理,根据《 (略) (略) 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内容、投标文件响应的相关承诺内容制定。

2.施工期与工程移交前为:自开工之日起计算至工程移交手续办理完结后止。在此期限内,承包人施工范围内发生的所有数字化派件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承包人办理的所有数字化案件 (略) 数字化城管工作手册的相关规定完成。

3.发包人在接到数字化派件单后半小时之内通知到承包人派件内容,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立即到现场查看情况并向发包人反馈,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反馈内容向 (略) 政管理事务中心 数字化平台做不归、办结、延期、采取工程性措施等回复。承包人在处理完成数字化案件后现场回复发包人并等待发包人现场查看,合格后方可离场。

4.承包人在处理数字化案件时,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二次派件的,每出现一个,承包人需对发包人交纳2000元违约金,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写出二次派件形成的原因及检讨后,完成二次派遣案件。

5.承包人如不响应发包人派遣的数字化派件工作,发包人将停止承包人剩余所有工程款项拨付工作,每拒绝执行一个数字化件, 承包人需支付违约金2000元。

6. 承包人未按时交纳违约金的,发包人有权从质保金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在质保期满且工程移交后,发包人将剩余质保金拨付承包人。

7. 承包人确实不能处理的质保期内数字化派件工作的,由发包人指定其他人代承包人处理,所发生费用以发包人核算为准,从质保金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在质保期满且工程移交后,发包人将剩余质保金拨付承包人。如果出现质保金不足的情况,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剩余工程款项中支付。

8.该协议是此次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发包人:(全称) (略) 政管理事务中心

承包人:(全称)

根据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为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由银行代发工资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相分离,由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确保农民工工资专款专用,按月足额发放。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为:

户名:

开户行:

账户:

二、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每月 日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总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各种因素造成项目无产值的情况除外)。

三、人工费总额约 万元,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年 月至 年 月,分 个月拨付款,每月拨付 万元。

备注:发包人支付呈报人工程进度款时,优先保证农民工工资。

四、其他事项

本协议与原合同矛盾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由投标人通过“下载电子招标文件附件”中进行下载)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图集。

二、主要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施工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签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服务承诺

七、施工组织设计

八、项目管理机构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它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的投标总价,工期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起90日历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且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4.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我单位承诺:独立制作、修改和上传投标文件,因“硬件特征码一致”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我方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8.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项目名称

投标人

投标人营业执照号

投标范围

投标总价

(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暂列金额、暂估价、税金)

大写:

小写:

投标报价

(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暂列金额、暂估价、税金)

大写:

小写:

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

大写:

小写:

规费

大写:

小写:

税金

大写:

小写:

暂列金额

大写:

小写:

分部分项工程费

大写:

小写:

措施项目费 (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大写:

小写:

投标工期

日历天

投标质量

投标有效期

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级别

证书编号

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称

证书编号

企业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手机号码

(非座机,保持畅通)

邮箱(在用)

注:本汇总表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不得缺项。

投标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签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 (企业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投标人: (盖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个人电子签章或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签章或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联系电话(有效):

邮箱: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1、以转账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附转账凭证、开户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2、投标人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附系统内下载的投标保函回执。




七、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管理机构设置

(2)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3)质量管理保障体系与措施

(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5)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6)工期保证措施

(7)拟投入资源配备计划

(8)施工进度表与网络计划图

(9)施工总平面图布置

(10)建造方式的创新应用实施方案

(11)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BIM等的程度

(12)施工现场实施信息化监控和数据处理

(13)风险管理措施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工部位

备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时数

用途

备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递交的施工进度网络图和施工进度表应标注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用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施工区域及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施工机械停放、实验检验等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 积(平方米)

位 置

需用时间

八、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继续教育证书(按照规定需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提供)、身份证、社保证明、劳动合同等清晰扫描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社保证明、劳动合同等清晰扫描件;专职安全员应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身份证、社保证明、劳动合同等清晰扫描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社保证明、劳动合同等清晰扫描件。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项目任职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九、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本表后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原件扫描件需加盖企业电子签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签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四)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格式

致: (招标人)

我 (姓名)系 (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我单位承诺: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号,不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按时发放。一旦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招标人可以从中标人工程款中先予划支。若有虚假一经查实,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特此承诺

投标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盖电子签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五)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在 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电子签章或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六)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注:1、2021年1月1日以来至今

2、如实说明诉讼及仲裁情况,一经核查若有不实,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十、其它资料

(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材料;

2、投标人认为其它重要的材料。

3、硬件特征码承诺承诺书(含“我公司承诺独自制作、修改和上传投标文件,并承担因‘硬件特征码一致’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附件1:

表1:投标人基本信息表

投标人全称

营业执照号

工期

质量

投标人资质

项目经理名称

项目经理身份证号

项目经理证书名称及证书编号

投标总价(万元)

表2: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

人员类别

姓名

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

注:附件1(表1、表2)仅便于后期公示制作,不参与评审。 (略) 投标文件内所附内容填写,若与投标文件内所附内容不一致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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