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江航运扩能工程乌江渡-龚滩三级航道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澄清答疑
乌江航运扩能工程乌江渡-龚滩三级航道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澄清答疑
关于“乌江航运扩能工程乌江渡-龚滩三级航道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投标人异议2的回复
致本项目投标人:
针对投标人于2024年9月9日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异议,现作如下回复:
质疑1:监理取费标准按建安造价作为计价基数分为取费费率或取费比例,大部分监理合同仅明确费率和取费比例作为结算依据,无法体现合同额,有些暂定监理合同额的也未必是最终结算监理费总价,监理合同额作为项目规模的评判标准实属不妥,请以项目规模或建安造价作为评判标准?
回复:①本项目为监理招标,以监理合同额为评判标准,未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若合同仅体现监理费率或比例,则增附能够体现监理费用金额的结算或决算等相关证明材料。
质疑2:单单以钢管拱形式的主跨跨径不低于1 (略) 工程特大桥作为加分条件,极为不合理,有量身定做之嫌;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给广大潜在投标人公正、公开、公平的一个机会。
回复:②根据“贵州省2020年工程项目招投标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第二条第二款中的第四项“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本项目招标人在设置评标办法中企业业绩并未超出这项规定。因为本项目白果坨大桥采用1×200m中承式钢管混凝土拱桥,桥梁总长217.6m,属于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所以设置企业业绩为主跨跨径不低于150m的钢管拱特大桥工程施工监理业绩与本招标项目的规模和特点相符,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招标人:贵 (略)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 (略)
2024年9月11日
关于“乌江航运扩能工程乌江渡-龚滩三级航道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投标人异议2的回复
致本项目投标人:
针对投标人于2024年9月9日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异议,现作如下回复:
质疑1:监理取费标准按建安造价作为计价基数分为取费费率或取费比例,大部分监理合同仅明确费率和取费比例作为结算依据,无法体现合同额,有些暂定监理合同额的也未必是最终结算监理费总价,监理合同额作为项目规模的评判标准实属不妥,请以项目规模或建安造价作为评判标准?
回复:①本项目为监理招标,以监理合同额为评判标准,未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若合同仅体现监理费率或比例,则增附能够体现监理费用金额的结算或决算等相关证明材料。
质疑2:单单以钢管拱形式的主跨跨径不低于1 (略) 工程特大桥作为加分条件,极为不合理,有量身定做之嫌;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给广大潜在投标人公正、公开、公平的一个机会。
回复:②根据“贵州省2020年工程项目招投标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第二条第二款中的第四项“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本项目招标人在设置评标办法中企业业绩并未超出这项规定。因为本项目白果坨大桥采用1×200m中承式钢管混凝土拱桥,桥梁总长217.6m,属于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所以设置企业业绩为主跨跨径不低于150m的钢管拱特大桥工程施工监理业绩与本招标项目的规模和特点相符,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招标人:贵 (略)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 (略)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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