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河区淝河智慧公园二期公共停车场答疑公告
包河区淝河智慧公园二期公共停车场答疑公告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包河区淝河智慧公园二期公共停车场
原项目编号: 2024BFBGZ*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8月2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包河区淝河智慧公园二期公共停车场招标文件补疑2
2024BFBGZ*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内容
1.招标文件P65技术文件评审标准(1)页面排版要求:纸张:A4;②图表图片大小由投标人自行决定;请问总平和总进是否可以采用A3横版?
答:可以。
2.招标文件P65技术文件评审标准(3)编制篇幅:施工组织设计的篇幅最多不超过50页,请问封面目录和附图附表是否计算在页数内?
答:50页不包括封面目录和附图附表。
3.针对详细评审标准中关于项目经理业绩,若项目合同中的项目经理与实际竣工验收资料中项目经理不一致时,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载明的项目经理作为项目经理业绩,请问是否可以?
答:若项目合同中的项目经理与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中项目经理不一致时,以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为准。
4.我单位项目经理业绩获得“20 (略) 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作为项目经理奖项荣誉材料是否认可?
答:认可,投标文件中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奖项荣誉相关证明材料。
5.项目经理详细评审业绩与项目经理奖项荣誉业绩可否为同一业绩?
答:可以重复,投标文件中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招标文件“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评审标准规定数量:1,但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2的为优良”存在歧义,可否理解为放置业绩数量要≥1?
答: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调整内容
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业绩”修改为:“
投标人业绩 | 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元的民用建筑工程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业绩。 注: 1.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评审标准规定数量:1个。 2.投标人业绩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中规定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 3.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商务文件初步评审业绩不作为本项评价因素。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可。 4.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满足以上要求的投标人业绩数量进行评审: 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1的为优良(应赋100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0的为差(应赋0分)。 |
”。
2.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奖项荣誉”修改为:“
投标人奖项荣誉 |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承接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颁发 (略) 文件发布时间为准) (略) 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注: 1.投标人奖项荣誉(详细评审)评审标准规定数量:1个; 2.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可。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奖项荣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求详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所需证明材料”。 3.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满足以上要求的投标人奖项荣誉数量进行评审: 满足以上要求的奖项荣誉数量=1的为优良(应赋100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奖项荣誉数量=0的为差(应赋0分)。 |
”。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 (略) 包河 (略)
地址: (略) (略) (略) 西南角
联系人:金工
联系方式:05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 (略)
地址: (略) 滨湖 (略) 2588号(徽州大 (略) 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
2024年9月11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1日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包河区淝河智慧公园二期公共停车场
原项目编号: 2024BFBGZ*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8月2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包河区淝河智慧公园二期公共停车场招标文件补疑2
2024BFBGZ*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内容
1.招标文件P65技术文件评审标准(1)页面排版要求:纸张:A4;②图表图片大小由投标人自行决定;请问总平和总进是否可以采用A3横版?
答:可以。
2.招标文件P65技术文件评审标准(3)编制篇幅:施工组织设计的篇幅最多不超过50页,请问封面目录和附图附表是否计算在页数内?
答:50页不包括封面目录和附图附表。
3.针对详细评审标准中关于项目经理业绩,若项目合同中的项目经理与实际竣工验收资料中项目经理不一致时,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载明的项目经理作为项目经理业绩,请问是否可以?
答:若项目合同中的项目经理与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中项目经理不一致时,以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为准。
4.我单位项目经理业绩获得“20 (略) 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作为项目经理奖项荣誉材料是否认可?
答:认可,投标文件中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奖项荣誉相关证明材料。
5.项目经理详细评审业绩与项目经理奖项荣誉业绩可否为同一业绩?
答:可以重复,投标文件中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招标文件“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评审标准规定数量:1,但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2的为优良”存在歧义,可否理解为放置业绩数量要≥1?
答: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调整内容
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业绩”修改为:“
投标人业绩 | 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元的民用建筑工程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业绩。 注: 1.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评审标准规定数量:1个。 2.投标人业绩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中规定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 3.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商务文件初步评审业绩不作为本项评价因素。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可。 4.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满足以上要求的投标人业绩数量进行评审: 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1的为优良(应赋100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0的为差(应赋0分)。 |
”。
2.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奖项荣誉”修改为:“
投标人奖项荣誉 |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承接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颁发 (略) 文件发布时间为准) (略) 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注: 1.投标人奖项荣誉(详细评审)评审标准规定数量:1个; 2.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可。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奖项荣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求详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所需证明材料”。 3.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满足以上要求的投标人奖项荣誉数量进行评审: 满足以上要求的奖项荣誉数量=1的为优良(应赋100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奖项荣誉数量=0的为差(应赋0分)。 |
”。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 (略) 包河 (略)
地址: (略) (略) (略) 西南角
联系人:金工
联系方式:05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 (略)
地址: (略) 滨湖 (略) 2588号(徽州大 (略) 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
2024年9月11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1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