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农业科技研发基地项目一期监理重新招标澄清公告一-招标/资审公告
滁州市农业科技研发基地项目一期监理重新招标澄清公告一-招标/资审公告
(略) 农业科技研发基地项目一期监理(重新招标)澄清公告(一)
各潜在投标人:
(略) 农业科技研发基地项目一期监理(重新招标)招标文件澄清公告如下:
一、本项目关于联合体投标调整为: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方和成员方)总数不得超过3家,联合体牵头单位须为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单位。关于联合体其他要求及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详见澄清文件。
二、招标公告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调整为:2024年9月20日8时30分(投标截止10日)前。
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9项“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编列内容调整为:“是,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2名。”
四、本项目付款方式调整为:
“1、预付款: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内预付工程款。)
2、监理费按季度支付已完合格工程量对应监理费合同价款的85%;工程竣工备案和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并经县财政局财政工程造价审核中心复核后付至中标人最终监理费的100%。上述工程款支付具体事宜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
监理报酬: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的监理费用按工程中标价*中标人的中标费率的价格签订合同。
中标人最终监理费=工程结算价(所有资料全部移交档案馆并取得竣工备案合格证)×中标监理费率”
五、招标文件关于总监无在建要求调整为:
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须不多于两个在建项目【由投标单位出具承诺书】。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虚假承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果签订合同后发现中标人虚假承诺,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招标文件其他处对应内容的调整详见澄清文件。
本次澄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原招标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与原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此次澄清公告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招标人:全椒全鑫城镇 (略)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 (略)
2024年9月11日
(略) 农业科技研发基地项目一期监理(重新招标)澄清公告(一)
各潜在投标人:
(略) 农业科技研发基地项目一期监理(重新招标)招标文件澄清公告如下:
一、本项目关于联合体投标调整为: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方和成员方)总数不得超过3家,联合体牵头单位须为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单位。关于联合体其他要求及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详见澄清文件。
二、招标公告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调整为:2024年9月20日8时30分(投标截止10日)前。
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9项“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编列内容调整为:“是,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2名。”
四、本项目付款方式调整为:
“1、预付款: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内预付工程款。)
2、监理费按季度支付已完合格工程量对应监理费合同价款的85%;工程竣工备案和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并经县财政局财政工程造价审核中心复核后付至中标人最终监理费的100%。上述工程款支付具体事宜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
监理报酬: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的监理费用按工程中标价*中标人的中标费率的价格签订合同。
中标人最终监理费=工程结算价(所有资料全部移交档案馆并取得竣工备案合格证)×中标监理费率”
五、招标文件关于总监无在建要求调整为:
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须不多于两个在建项目【由投标单位出具承诺书】。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虚假承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果签订合同后发现中标人虚假承诺,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招标文件其他处对应内容的调整详见澄清文件。
本次澄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原招标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与原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此次澄清公告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招标人:全椒全鑫城镇 (略)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 (略)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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