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创绿星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碳酸钠年度供货商的比选文件补遗通知一
重庆创绿星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碳酸钠年度供货商的比选文件补遗通知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重庆创绿 (略) 关于碳酸钠年度供货商的比选文件中不清楚、不明确或需更改、更正等的有关问题解释,以补遗通知的形式告知你们。本补遗通知是在比选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澄清与修正,如与比选文件不符时,以本次补遗通知为准。本补遗通知作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份。
一、补遗部分
补遗1
比选文件中第五条比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原文 | 修改为 |
1.比选申请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具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比选申请人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或上述生产厂家授权的代理商。 3.需提供所投标纯碱产品的检验报告。 | 1.比选申请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具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需提供所投标纯碱产品的检验报告。 |
补遗2
比选文件中第五条比选申请人的业绩要求:
原文 | 修改为 |
(二)业绩要求 比选申请人近3年内(即本次采购公告之日的前3年),至少具备1个与本项目同等规模的碳酸钠采购供货业绩,即任一年度(任意一天起算到次年同一天结束)对同一采购人的碳酸钠供货量不低于500吨。提供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证明。 | (二)业绩要求 比选申请人近3年内(即本次采购公告之日的前3年),至少具备1个与本项目同等规模的碳酸钠采购供货业绩,即任一年度(任意一天起算到次年同一天结束)对同一采购人的碳酸钠供货量不低于400吨。提供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证明。 |
补遗3
比选文件中第七条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
原文 | 修改为 |
(二)比选申请文件的纸质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12时00分,地点为: (略) 璧山区璧城街道马家桥村6组288号; | (二)比选申请文件的纸质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12时00分,地点为: (略) 璧山区璧城街道马家桥村6组288号; |
重庆创绿 (略)
2024年9月12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重庆创绿 (略) 关于碳酸钠年度供货商的比选文件中不清楚、不明确或需更改、更正等的有关问题解释,以补遗通知的形式告知你们。本补遗通知是在比选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澄清与修正,如与比选文件不符时,以本次补遗通知为准。本补遗通知作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份。
一、补遗部分
补遗1
比选文件中第五条比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原文 | 修改为 |
1.比选申请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具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比选申请人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或上述生产厂家授权的代理商。 3.需提供所投标纯碱产品的检验报告。 | 1.比选申请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具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需提供所投标纯碱产品的检验报告。 |
补遗2
比选文件中第五条比选申请人的业绩要求:
原文 | 修改为 |
(二)业绩要求 比选申请人近3年内(即本次采购公告之日的前3年),至少具备1个与本项目同等规模的碳酸钠采购供货业绩,即任一年度(任意一天起算到次年同一天结束)对同一采购人的碳酸钠供货量不低于500吨。提供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证明。 | (二)业绩要求 比选申请人近3年内(即本次采购公告之日的前3年),至少具备1个与本项目同等规模的碳酸钠采购供货业绩,即任一年度(任意一天起算到次年同一天结束)对同一采购人的碳酸钠供货量不低于400吨。提供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证明。 |
补遗3
比选文件中第七条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
原文 | 修改为 |
(二)比选申请文件的纸质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12时00分,地点为: (略) 璧山区璧城街道马家桥村6组288号; | (二)比选申请文件的纸质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12时00分,地点为: (略) 璧山区璧城街道马家桥村6组288号; |
重庆创绿 (略)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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