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文件编号 | |
---|---|
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45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242,520,000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无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重庆公交集团2024年营运客车采购(标段五:车长10.5±0.1米,乘客座椅采用“中门前1+1或2+2,中门后2+2”布置方式, (略) 客车282辆) 补遗文件 (招标编号:0611-*A)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重庆公交集团2024年营运客车采购(标段五:车长10.5±0.1米,乘客座椅采用“中门前1+1或2+2,中门后2+2”布置方式, (略) 客车282辆)”补遗内容通知如下;本通知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澄清与修正,如与招标文件不符时,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和“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的“投标产品应获得国家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现修改为: 投标产品应获得国家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九、违约责任”中的“(一)* 方未按约交货或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日向*方支付违约金;*方亦应当承担因此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含但不限于利息损失、实现*方债务权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方未按约交货或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超过30天以上,*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并由*方赔偿*方全部经济损失。” 现修改为: (一)*方未按约交货或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日向*方支付违约金,*方已经明确预见、知晓若因*方逾期交车将必然造成*方无法申领国家设备更新补贴,*方还应当按照*元/辆的标准赔偿*方损失;*方亦应当承担因此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含但不限于利息损失、实现*方债务权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方未按约交货或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超过30天以上,*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并由*方赔偿*方全部经济损失。 招 标 人: (略) 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重庆国际 (略) 2024年9月12日 |
递交时间 |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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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45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242,520,000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无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重庆公交集团2024年营运客车采购(标段五:车长10.5±0.1米,乘客座椅采用“中门前1+1或2+2,中门后2+2”布置方式, (略) 客车282辆) 补遗文件 (招标编号:0611-*A)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重庆公交集团2024年营运客车采购(标段五:车长10.5±0.1米,乘客座椅采用“中门前1+1或2+2,中门后2+2”布置方式, (略) 客车282辆)”补遗内容通知如下;本通知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澄清与修正,如与招标文件不符时,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和“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的“投标产品应获得国家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现修改为: 投标产品应获得国家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九、违约责任”中的“(一)* 方未按约交货或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日向*方支付违约金;*方亦应当承担因此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含但不限于利息损失、实现*方债务权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方未按约交货或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超过30天以上,*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并由*方赔偿*方全部经济损失。” 现修改为: (一)*方未按约交货或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日向*方支付违约金,*方已经明确预见、知晓若因*方逾期交车将必然造成*方无法申领国家设备更新补贴,*方还应当按照*元/辆的标准赔偿*方损失;*方亦应当承担因此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含但不限于利息损失、实现*方债务权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方未按约交货或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超过30天以上,*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并由*方赔偿*方全部经济损失。 招 标 人: (略) 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重庆国际 (略) 2024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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