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路沪杭高速-迎宾路、鑫业路沪杭高速-迎宾路跟踪评审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澄清
龙湾路沪杭高速-迎宾路、鑫业路沪杭高速-迎宾路跟踪评审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澄清
龙湾路(沪杭高速-迎宾路)、鑫业路(沪杭高速-迎宾路)跟踪评审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澄清内容如下:
各潜在投标人:
1、原招标文件中附件“临平区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付费标准”更改如下:
更改前:
附件
临平区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付费标准
‰
序号 | 咨询项目 | 收费基数 | 分档累进计费标准 | |||||||||||
*元 以内 | 101-*元 | 501—*元 | 1001—*元 | 2001—*元 | 5001-*万元 | 1-2亿元 | 2-5亿元 | 5-10亿元 | 10-20亿元 | 20亿元 以上 | ||||
1 | 投资估算编制或审核 | 估算价 | 0.39 | 0.33 | 0.27 | 0.21 | 0.18 | 0.15 | 0.11 | 0.07 | 0.04 | 0.02 | 0.01 | |
2 | 设计概算编制或审核 | 概算价 | 0.85 | 0.75 | 0.65 | 0.55 | 0.5 | 0.45 | 0.3 | 0.2 | 0.1 | 0.05 | 0.02 | |
3 | 清单计价法 | 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交易控制价的编制或审核 | 建安工程造价 | 2.32 | 2.16 | 2.00 | 1.84 | 1.68 | 1.52 | 1.1 | 0.8 | 0.5 | 0.3 | 0.1 |
4 | 定额计价法 | 预算、交易控制价、竞标报价的编制或审核 | 建安工程造价 | 2.40 | 2.00 | 1.84 | 1.68 | 1.52 | 1.36 | 1 | 0.7 | 0.5 | 0.3 | 0.1 |
5 | 工程结算审核 | 基本收费 | 送审工程造价 | 2.24 | 2 | 1.76 | 1.52 | 1.28 | 1.04 | 0.8 | 0.6 | 0.4 | 0.2 | 0.06 |
追加费用 | 超过5%以外的核减额、核增额 | 5% | ||||||||||||
6 | 竣工决算编制或审核 | 建设项目总费用 | 1.6 | 1.28 | 0.96 | 0.64 | 0.4 | 0.24 | 0.17 | 0.12 | 0.08 | 0.05 | 0.01 | |
7 | 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 建安工程造价 | 9.6 | 8.8 | 8 | 7.2 | 5.6 | 4.8 | 4 | 3.2 | 2.5 | 1.8 | 1 |
更改后为:
附件
临平区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付费标准 | |||||||||||||||||||||||||
序号 | 咨询项目 | 收费基数 | 分档累进计费标准 费率:‰ | ||||||||||||||||||||||
原有标准 | 1亿以上新细分标准 | ||||||||||||||||||||||||
*元 以内 | 101-*元 | 501—*元 | 1001—*元 | 2001—*元 | 5001-*万元 | 1-2亿元 | 2-5亿元 | 5-10亿元 | 10-20亿元 | 20亿元 以上 | |||||||||||||||
1 | 投资估算编制或审核 | 建安工程造价 | 0.39 | 0.33 | 0.27 | 0.21 | 0.18 | 0.15 | 0.11 | 0.07 | 0.04 | 0.02 | 0.01 | ||||||||||||
2 | 设计概算编制或审核 | 建安工程造价 | 0.85 | 0.75 | 0.65 | 0.55 | 0.5 | 0.45 | 0.3 | 0.2 | 0.1 | 0.05 | 0.02 | ||||||||||||
3 | 清单计价法 | 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或审核 | 建安工程造价 | 2.32 | 2.16 | 2 | 1.84 | 1.68 | 1.52 | 1.1 | 0.8 | 0.5 | 0.3 | 0.1 | |||||||||||
6 | 定额计价法 | 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或审核 | 建安工程造价 | 2.4 | 2 | 1.84 | 1.68 | 1.52 | 1.36 | 1 | 0.7 | 0.5 | 0.3 | 0.1 | |||||||||||
8 | 工程结算审核 | 基本收费 | 送审工程造价 | 2.24 | 2 | 1.76 | 1.52 | 1.28 | 1.04 | 0.8 | 0.6 | 0.4 | 0.2 | 0.06 | |||||||||||
追加费用(不纳入投标报价) | 核增金额及核减金额5%(不含)至15%(含)部分 | 50 | |||||||||||||||||||||||
核减金额15%(不含)以上部分 | 80 | ||||||||||||||||||||||||
9 | 竣工决算编制或审核 | 建设项目总费用 | 1.6 | 1.28 | 0.96 | 0.64 | 0.4 | 0.24 | 0.17 | 0.12 | 0.08 | 0.05 | 0.01 | ||||||||||||
10 | 全过程造价咨询 | 建安工程造价 | 8.6 | 7.9 | 7.2 | 6.4 | 5 | 4.3 | 3.6 | 2.8 | 2.2 | 1.6 | 0.9 | ||||||||||||
11 | 跟踪审计(评审)服务 | 建安工程造价 | 8.4 | 7.7 | 7.0 | 6.4 | 5 | 4.3 | 3.2 | 2.5 | 2 | 1.44 | 0.8 | ||||||||||||
12 | EPC施工图预算审核 | 基本收费 | 送审工程造价 | 1.68 | 1.5 | 1.32 | 1.14 | 0.96 | 0.85 | 0.72 | 0.54 | 0.36 | 0.2 | 0.06 | |||||||||||
追加费用(不纳入投标报价) | 核增金额及核减金额3%(不含)至5%(含) | 30 | |||||||||||||||||||||||
核减金额5%(不含)至10%(含) | 50 | ||||||||||||||||||||||||
核减金额10%(不含)以上 | 80 | ||||||||||||||||||||||||
13 | EPC招标控制价审核 | 送审工程造价 | 2.32 | 2.16 | 2 | 1.84 | 1.68 | 1.52 | 1.1 | 0.8 | 0.5 | 0.3 | 0.1 |
2、原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更改如下: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以及(项目所在地)法规、地方规章,若前述存在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项目所在地)法规、地方规章为准。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本项目跟踪审计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
1、检查建设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工程变更联系单审签制度,工程款支付制度,奖惩制度,工程签证、验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验收、领用、清点制度,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是否规范、健全。
2、检查项目建设的基本建设程序有无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主要检查前期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可研批复、初设批复、征地拆迁程序、范围及费用、设计图纸会审、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是否完备。
3、检查项目建设相关参与单位(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代建、材料采购等)的确定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应公开招标的是否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各参与单位是否符合项目建设相应招标条件要求。评审组应对招标方式、招标文件(重点检查投标报价要求和结算合同条款等)、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重点检查清单描述、土石方、桩基工程等隐蔽工程清单量是否准确等)、信息发布方式等方面进行审查。
4、检查建设单位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各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合理、合法、全面、有效。评审组应对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支付方式以及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违约责任和奖惩措施等条款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一致,中标单位投标承诺是否在合同中体现,有无明确工程造价结算方式,有无结算计价标准的具体约定。
5、对总承包单位或其他工程施工方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进行审核、核对并出具书面报告,确定造价控制目标。
(二)项目实施阶段
1、检查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2、检查各项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重点应检查:
(1)检查建设项目相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
(2)检查合同条款、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是否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违背,是否条款前后矛盾。
(3)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人员到位情况、设计和监理单位的履职情况等。
(4)检查项目人员落实情况,如人员发生变更,按集团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3、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重点应检查:(1)总投资超概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超批复内容建设等问题;(2)概算调整是否按区政府文件规定程序进行报批;(3)有无不按概算批复的规定购置自用固定资产,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4、检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前期因“特事特办“而未到位的各种程序、手续是否按“特事特办、手续照办”原则及时予以补办完整。
5、检查项目设备、材料情况。重点应检查:(1)设备、材料采购的方式是否合理、合法、合规,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价格水 (略) 场情况;(2)设备、材料采购的品牌、价格、规格、型号、数量与合同要求是否一致,评审时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采购计划进行核对。评审人员应重点关注特殊规格材料、非标设备的采购情况。对已购设备、材料因故不能使用的,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6、检查设备材料情况,重点检查*定方案、程序是否合理、合法、合规。
7、检查相关责任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履职情况,如主要人员、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各种检验检测设备是否齐全,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8、对本项目尚未招标的所有招标文件及所有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对本项目所有中标的投标文件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发现不合理的报价并提出控制方案,协助招标人询标和合同洽谈,协助签订补充协议,参与图纸会审等。
9、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流程,确定造价控制目标。
10、参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工程会议并出具相关会议纪要。
11、检查工程进度情况。在跟踪评审汇报中应对工程进度进行形象的表述(应附有影像资料),并分析与合同工期有无偏差、偏差主要原因和责任确定。资金支付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合理、控制是否到位,对建设单位审核后的每月(期)完成进度款月报表进行审核,并提出当月(期)付款建议书;防止出现提前计量、超付工程款现象;检查资金支出审批程序、支出渠道是否合规、合法。
12、承发包方提出索赔时,凭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意见;
13、工程变更审核。对工程变更事项进行审核:(1)工程变更是否合理、合规、真实,相应签证手续是否及时、完整,提出具体建议;(2)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是否符合临平区政府相关规定;(3)有无将合同范围外应进行重新招投标的内容,以工程变更联系单形式直接交由原施工单位实施的问题;(4)有无因决策失误、设计失误、工程质量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浪费问题。应在各期月报中反映当期工程变更事项情况、涉及金额和对投资控制的影响分析。(5)及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所涉及的金额,研究确定变更对造价的影响,并提出建议;
14、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按图施工,对有关的各项资料进行审核并到工程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核实隐蔽、交叉、临时工程等完工后无法再行核查的工程实施情况。可以选择以旁站、巡查、测量、试验等方法对隐蔽工程施工量进行全过程现场鉴证,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在工程隐蔽或拆除前,对隐蔽工程、交叉工程、临时工程等工程量应提前进行核实和取证工作,督促参建单位做好现场记录(文字记录、有时间记录的影像资料),影像资料标准按《临平项建办【2023】5号》文件执行。资料和证据要清楚、完备,以备事后核查。在各期月报中反映本期发生的隐蔽、交叉、临时工程等鉴证情况,并在月报中对主要内容列表明确单月累计量和逐月累积量,形成连续编号和完整数据,纳入跟踪评审报告。
15、每月向委托人提交跟审情况报告,并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
16、提供与造价控制相关的人工、材料、设备等造价信息和其他咨询服务;
共同对新材料、无价材料、新工艺的价格、性能、消 (略) 场询价或跟踪记录,并出具跟踪评审意见作为编制预算或结算的参考依据。在各期月报中反映本期发生的询价记录情况。
17、针对上述工作内容,在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出具跟审意见单或取证单,并向委托人汇报。
(三)项目竣工结算阶段
1、检查建安工程投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联系单签证的合法合规性、工程量以及工程单价与取费的准确性;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以及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等奖惩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对各项目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督办整改。
2、检查工程设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对材料决算表,审查超、欠供材料计算是否正确,结算凭证是否合法,抽查主要设备材料的验收、领用等手续是否健全。
3、检查跟踪评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及整改情况。
4、对跟踪评审服务项目资料及时整理、存档,编制项目跟踪评审总报告。总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各项合同履行情况,工程变更事项情况,预结算评审情况,重要事项说明,概算执行情况,跟踪评审效益等。
5、编制跟踪评审结算审核报告。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经监理、代建或建设单位初审的工程结算应及时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应的跟踪评审结算审核报告,和其他结算资料一起送结算审核部门进行最终审计或审核。
6、出具全过程造价控制的成果报告。
7、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委托人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第五条 双方约定“正常服务”要求如下:
1、常驻现场人员1人,须同时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含二级造价工程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并注册于本单位的且驻场时间不少于每月25日历天;
2、拟派项目服务的造价专业必须齐全满足管理需求,人员需要具有相应的造价员或造价师资格,服务需要的其他人员、设备等条件自备,以上所有费用自理;
3、本合同服务期间,到位率由委托人考核,如常驻现场人员到位率达不到最低要求,委托人按1000元/天,从服务酬劳中扣除;若未按委托人要求及时到场的,委托人按项目负责人1000元/天,其他专业造价人员500元/天,从服务酬劳中扣除,在不影响服务工作前提下事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4、严格遵守审计署发布的《国家审计准则》、《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操作规程》、《浙江省投资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应遵守国家审计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与该项目有关的各种信息;当与各参建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应加强与项目委托人指派的项目组长或负责人的工作联系;每季向委托人书面报告造价控制的实施情况;接受委托人的业务监督、管理。
5、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应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六条禁令”等有关廉政建设和效能建设的规定,不得与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交往,实行廉政纪律“一票否决制”,应就廉政建设与委托人签订“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
6、按时完成委托人交办的其他和本项目相关的造价方面的工作。
7、咨询人应对本项目所有相关数据、内容保密。
8、除现场驻代表外,项目负责人必须出席所有事宜的洽商会议,协助完成本服务内容的所有工作;
9、时间要求:
前期阶段 | 各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审核,时间为不超过3日历天 |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审核,时间为不超过7日历天 | |
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审核,时间为不超过5日历天 | |
实施阶段 | 各委托合同的审核,时间为不超过3日历天 |
工程联系单或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核,原则为不超过2日历天,特殊情况另行协商 | |
工程洽商的审核,时间为不超过2日历天 | |
隐蔽工程记录的审核,时间为不超过3日历天 | |
主要材料、设备的询价与审核,时间为不超过10日历天 | |
进度款支付的审核,时间为不超过3日历天 | |
工程索赔的审核,原则为不超过5日历天,特殊情况另行协商 | |
结算阶段 | 工程结算资料的整理与审核,时间为不超过10日历天 |
出具全过程造价控制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时间为不超过60日历天 |
第六条 双方约定:若咨询人(含其雇员、代理人和服务方)泄漏本项目造价咨询成果及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委托人及委托人关联方的秘密信息,每发生一次前述情形的,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支付*/次元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委托人随时保留主张该权利,且委托人随时可经书面通知咨询人后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双方约定:委托人可提供咨询人现场办公场所、办公桌椅等基本办公条件。其余诸如电脑、电话、网络及其他必要的办公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照相机、专业书籍及专业软件等)由咨询人自行解决,食宿、交通费等亦由咨询人自行解决,引起的费用应包括在按本合同约定的咨询人应计取的相应咨询业务酬金内。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若咨询人的咨询专业人员不按本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立即更换该咨询专业人员,且咨询人应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委托人随时保留主张该权利,且委托人随时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但不再增加费用。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咨询人出具的跟审月报、造价动态季度报告及跟审成果报告等,质量未达到委托人的有关质量要求的,经委托人复核发现存在重大偏差或有悖公平或严重失实等,视情节每次处以0.5%-1%的合同咨询费用,直至全部咨询费用。
2、咨询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预算)或结算审核工作。咨询人出具的单个成果误差率超出±5%(不含)以上的,扣除合同咨询费用10%的违约金。
3、咨询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如由于咨询专业人员没有认真审核,出现月度工程款超计情况(超出10%),委托人每发现一次处以5000元的违约金并在下一次支付节点予以扣除。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咨询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4、过程中对施工联系单、设计变更等的工程量及费用的审核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等。经委托人审核每发现一次处以5000元的违约金并在下一次支付节点予以扣除。
5、项目负责人、常驻现场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原则只允许更换一次),若特殊情况需更换,必须经委托人同意;但更换项目负责人每次支付*元违约金,更换常驻现场人员每次支付*元违约金。合同期内委托人有权提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常驻现场人员,咨询人不得拒绝或拖延。
6、项目负责人及常驻现场人员不能达到承诺的到位率,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被解除合同的咨询人承担由此造成委托人的损失。
7、本合同“第三部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内第十四条约定的咨询人赔偿责任的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第三部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内第四、五条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及时间内,若咨询人对委托人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及答复的,或未按该时间提供相关成果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委托人不进行确认的,视为不同意。咨询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执行,如未按约定的时间执行的,每延期一天,咨询人应支付1000 元违约金,累计延期超过10 天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并不免除咨询人在合同解除前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双方约定: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所需的工作时间经委托人确认后相应延长。但额外服务的酬金已包含在本合同咨询业务酬金之内,委托人不再为此向咨询人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需要得到额外的时间的,应事先向委托人提出申请,经委托人确认后,可按批准后的时间执行,但不因此增加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双方约定: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但额外服务的酬金已包含在本合同咨询业务酬金之内,委托人不再为此向咨询人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双方同意按以下模式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咨询业务酬金(已包括正常服务酬金、附加服务酬金及额外服务酬金):
1、现暂按建安工程概算 万元计算暂定合同价为( )万元(大写: 元整)。本合同造价咨询服务费用的实际合同价为按《临平区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付费标准》中“跟踪审计(评审)服务”的收费标准结合中标费率 %计算,计费基数为经审计部门累计审计后的所有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价格。
2、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且满足跟踪审计工作开始条件后,支付暂定合同金额的10%作为首期服务费;
(2)跟踪审计服务费用按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的产值完成比例作为控制节点进行支付:产值完成比例达到50%时,第二期服务费用支付暂定合同金额的40%;
(3)工程完工验收后,第三期服务费用支付按审核后预算金额为计算基数,结合中标费率计算后合同金额的20%(原则上累计支付不得超过暂定合同价的70%);
(4)剩余最后一期服务费用待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以经审计部门累计审计后的所有建筑安装工程的结算价格作为基数计算出支付跟踪审计服务费用,再减去违约处罚金额后确定最终实际跟踪审计服务费用,并在*方提交项目跟踪评审总报告经*方审核同意后2个月内结清尾款。付款时*方需提供正规的增值税发票,所涉税金包含在上述费用总额中(如跟踪评审服务费用最后一期尾款为负数时,建设单位将追缴前期已支付费用)。
第二十六条 双方约定: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10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第二十八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第三部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内第二十四条咨询人计取的相应咨询业务酬金,已包括所有通讯、交通、考察、住宿等费用(指咨询人任意出发地到项目所在地),不再另行计取。
第三十二条 双方约定: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或直接向工程所 (略) 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本合同第一、第二部分内的合同条款与本约定不一致的,以本约定为准):
1、咨询人同意委托人可根据自身情况的需要或对咨询人的咨询过程中的监督情况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进行调整,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咨询业务酬金的计算办法相应调整咨询人的咨询业务酬金。
2、咨询人造价咨询人员要求
2.1进场前,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供投入本项目人员名单(包括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由委托人进行书面确认,提供名单中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人员数量、专业结构及到岗时间应为咨询人投标承诺的相应人员、数量、专业结构及到岗时间,若跟投标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不符,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在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内按投标承诺进行更换,若不更换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由咨询人支付本合同咨询业务酬金暂定总价的10%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予以赔偿。
2.2咨询人必须就合同内项目在合同项目施工期间至少派1名持证的造价人员常驻委托人项目现场办公,具体根据工程需要(交通、市政、安装、园林工程)和委托人的要求指派人员。咨询人员在现场办公的监督与管理由委托人负责。
2.3项目造价咨询组名单如下:(表格行数可根据人员数量添加)
序号 | 岗位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从业时间 | 联系电话 | 驻场时间安排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 |
2.4项目负责人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如有不尽其职或虚挂其名之情况,每发现一人次,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调换有同等资历人选,直至终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同时委托人可按已完成工作量对应的咨询费的10%要求咨询人支付违约金,且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咨询人承担。
3、委托人的责任及权利
3.1对咨询人的工作进行复核。发现工作质量达不到标准的部分,咨询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重新进行计算,委托人不再支付相关费用。
3.2监督咨询人的工作进度,对咨询人工作上的表现给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合作。
3.3要求咨询人对其所作审计取证的具体理由、依据等提供书面材料、作出进一步的说明。
4、咨询人的责任及权利
4.1咨询人在承办业务中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完成工作;在工程造价编审过程中,编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程造价的相关规范,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4.2咨询人应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施工图、变更签证、合同条款及会审纪要、踏勘现场,查看验证等及时、准确编审工程造价,保证造价的数据准确、有根有据。对提供的造价报告、计算底稿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且做到文本资料有条有理、清晰明了。
4.3咨询人的所有提交的预算、审核咨询成果及其分析必须符合委托人的要求(例如:科目设置、顺序等),且须由咨询人的咨询专业人员及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造价成果章及咨询人企业公章,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确认后方可递交施工承包人,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交付其他任何人或者单位,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4.4所有涉及造价审核的资料均需施工承包人和监理单位(若有)或设计单位盖章并经建设单位签字后咨询人方可接受审核。
4.5咨询人应踏勘现场,查看验证实际使用材料设备等施工实际情况与审核依据及施工承包合同是否相符,对违反施工承包合同 (略) 场惯例的,必须及时主动提出反索赔意见。
4.6对于委托人未作限价,施工合同里又没有的项目、材料设备价格, (略) 场询价、组价,并以合理的低价方式进行组价,书面形式把结果报给委托人。委托人核实后同意后,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手续,作为与承包人结算的依据。
4.7若咨询人的咨询专业人员不按本合同履行其职责、或因过错导致多算工程款、或与第三人串通等情形,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立即更换该咨询专业人员,且咨询人应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委托人随时保留主张该权利,且委托人随时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委托人的损失、咨询人应承担的违约金等,委托人均可在应付给咨询人的服务费中直接扣除。
4.8咨询人在接到委托人提供的造价资料时,应认真清点资料,如委托人提供的图纸和资料不完整,咨询人应在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进行提示,若因咨询人未能及时提出以上要求而致使工作延误及错误,所引起的损失概由咨询人负责。同时,咨询人应保管好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并在完成工作后及时归还。
4.9在委托人付清所有合同款项后,咨询人应归还所有委托人提交资料。
4.10不得将本项目转让和分包,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4.11配合委托人对咨询人咨询成果的抽查和复核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4.12咨询人对常驻现场人员具有管理、培训及相关安全教育的义务。若出现咨询人自身引起的人员安全事故,由咨询人承担相关费用。
4.13咨询人在工程造价控制和审核过程中,有权对与本项目有关的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委托人应予以支持。咨询人有权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核对或盘查。
4.14咨询人在提供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有随时到现场进行实地测量和勘察的权利。
4.15咨询人应了解工程性质、特点和内容,配备必要的照相机、计算机等设备和专业书籍、专业软件等配置,收集整理并掌握与之有关的资料,建立必要的资料收发和审核成果台帐。
4.16咨询人应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影响,所有审核的书面意见必须独立计算,保证覆盖率达100%,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并向委托人提交所有的审核底稿复印件(包括计算书)。
4.17每项工作的时间要求以委托人对当项工作的具体要求为准。如咨询人未能按时完成工作,委托人将降低咨询人的合作资格,直至取消咨询人的合作资格。
5、服务周期:从签订合同之日开始至整个项目所有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止。
(以下无正文)
委 托 人: (盖章) | 咨 询 人: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
住 所: | 住 所: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电 话: | 电 话: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日期: 年 月 日 | 日期: 年 月 日 |
廉政协议书
*方: *方: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认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有效的反商业贿赂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经营活动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及合同。双方有相互监督、遵纪守法、履行合同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条 *方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以任何理由向*方索要回扣、佣金、礼金礼券、礼卡及各种有价证券;不得去*方报销应有*方及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资助旅游和各种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得对*方无理刁难或设卡。
第三条 *方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不得为获取自身利益而向*方及有关工作人员赠送现金、礼金礼券、礼卡及各种有价证券;不得与*方及有关工作人员就合同的有关事宜进行任何不正当的私下交易;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等为借口邀请*方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宴请、旅游和其他营业性娱乐活动。
第四条 *方对*方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当要求,可及时据实向*方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五条 对违反本协议者,根据其后果和违纪程度,可以作出以下处理:批评、诫勉;党纪政纪处分;追究法律责任;追究违约方经济责任;中止合同。
第六条 本协议贯穿于整个服务过程,在验收时:应一并考核本协议的履行结果。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双方合同的附件,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方(盖章): *方(盖章):
时间:
招标代理机构:天盛 (略)
招标单位: (略) (略)
2024年09月12日
公告.pdf
龙湾路(沪杭高速-迎宾路)、鑫业路(沪杭高速-迎宾路)跟踪评审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澄清.doc
场地安排表.pdf
龙湾路(沪杭高速-迎宾路)、鑫业路(沪杭高速-迎宾路)跟踪评审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澄清内容如下:
各潜在投标人:
1、原招标文件中附件“临平区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付费标准”更改如下:
更改前:
附件
临平区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付费标准
‰
序号 | 咨询项目 | 收费基数 | 分档累进计费标准 | |||||||||||
*元 以内 | 101-*元 | 501—*元 | 1001—*元 | 2001—*元 | 5001-*万元 | 1-2亿元 | 2-5亿元 | 5-10亿元 | 10-20亿元 | 20亿元 以上 | ||||
1 | 投资估算编制或审核 | 估算价 | 0.39 | 0.33 | 0.27 | 0.21 | 0.18 | 0.15 | 0.11 | 0.07 | 0.04 | 0.02 | 0.01 | |
2 | 设计概算编制或审核 | 概算价 | 0.85 | 0.75 | 0.65 | 0.55 | 0.5 | 0.45 | 0.3 | 0.2 | 0.1 | 0.05 | 0.02 | |
3 | 清单计价法 | 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交易控制价的编制或审核 | 建安工程造价 | 2.32 | 2.16 | 2.00 | 1.84 | 1.68 | 1.52 | 1.1 | 0.8 | 0.5 | 0.3 | 0.1 |
4 | 定额计价法 | 预算、交易控制价、竞标报价的编制或审核 | 建安工程造价 | 2.40 | 2.00 | 1.84 | 1.68 | 1.52 | 1.36 | 1 | 0.7 | 0.5 | 0.3 | 0.1 |
5 | 工程结算审核 | 基本收费 | 送审工程造价 | 2.24 | 2 | 1.76 | 1.52 | 1.28 | 1.04 | 0.8 | 0.6 | 0.4 | 0.2 | 0.06 |
追加费用 | 超过5%以外的核减额、核增额 | 5% | ||||||||||||
6 | 竣工决算编制或审核 | 建设项目总费用 | 1.6 | 1.28 | 0.96 | 0.64 | 0.4 | 0.24 | 0.17 | 0.12 | 0.08 | 0.05 | 0.01 | |
7 | 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 建安工程造价 | 9.6 | 8.8 | 8 | 7.2 | 5.6 | 4.8 | 4 | 3.2 | 2.5 | 1.8 | 1 |
更改后为:
附件
临平区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付费标准 | |||||||||||||||||||||||||
序号 | 咨询项目 | 收费基数 | 分档累进计费标准 费率:‰ | ||||||||||||||||||||||
原有标准 | 1亿以上新细分标准 | ||||||||||||||||||||||||
*元 以内 | 101-*元 | 501—*元 | 1001—*元 | 2001—*元 | 5001-*万元 | 1-2亿元 | 2-5亿元 | 5-10亿元 | 10-20亿元 | 20亿元 以上 | |||||||||||||||
1 | 投资估算编制或审核 | 建安工程造价 | 0.39 | 0.33 | 0.27 | 0.21 | 0.18 | 0.15 | 0.11 | 0.07 | 0.04 | 0.02 | 0.01 | ||||||||||||
2 | 设计概算编制或审核 | 建安工程造价 | 0.85 | 0.75 | 0.65 | 0.55 | 0.5 | 0.45 | 0.3 | 0.2 | 0.1 | 0.05 | 0.02 | ||||||||||||
3 | 清单计价法 | 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或审核 | 建安工程造价 | 2.32 | 2.16 | 2 | 1.84 | 1.68 | 1.52 | 1.1 | 0.8 | 0.5 | 0.3 | 0.1 | |||||||||||
6 | 定额计价法 | 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或审核 | 建安工程造价 | 2.4 | 2 | 1.84 | 1.68 | 1.52 | 1.36 | 1 | 0.7 | 0.5 | 0.3 | 0.1 | |||||||||||
8 | 工程结算审核 | 基本收费 | 送审工程造价 | 2.24 | 2 | 1.76 | 1.52 | 1.28 | 1.04 | 0.8 | 0.6 | 0.4 | 0.2 | 0.06 | |||||||||||
追加费用(不纳入投标报价) | 核增金额及核减金额5%(不含)至15%(含)部分 | 50 | |||||||||||||||||||||||
核减金额15%(不含)以上部分 | 80 | ||||||||||||||||||||||||
9 | 竣工决算编制或审核 | 建设项目总费用 | 1.6 | 1.28 | 0.96 | 0.64 | 0.4 | 0.24 | 0.17 | 0.12 | 0.08 | 0.05 | 0.01 | ||||||||||||
10 | 全过程造价咨询 | 建安工程造价 | 8.6 | 7.9 | 7.2 | 6.4 | 5 | 4.3 | 3.6 | 2.8 | 2.2 | 1.6 | 0.9 | ||||||||||||
11 | 跟踪审计(评审)服务 | 建安工程造价 | 8.4 | 7.7 | 7.0 | 6.4 | 5 | 4.3 | 3.2 | 2.5 | 2 | 1.44 | 0.8 | ||||||||||||
12 | EPC施工图预算审核 | 基本收费 | 送审工程造价 | 1.68 | 1.5 | 1.32 | 1.14 | 0.96 | 0.85 | 0.72 | 0.54 | 0.36 | 0.2 | 0.06 | |||||||||||
追加费用(不纳入投标报价) | 核增金额及核减金额3%(不含)至5%(含) | 30 | |||||||||||||||||||||||
核减金额5%(不含)至10%(含) | 50 | ||||||||||||||||||||||||
核减金额10%(不含)以上 | 80 | ||||||||||||||||||||||||
13 | EPC招标控制价审核 | 送审工程造价 | 2.32 | 2.16 | 2 | 1.84 | 1.68 | 1.52 | 1.1 | 0.8 | 0.5 | 0.3 | 0.1 |
2、原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更改如下: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以及(项目所在地)法规、地方规章,若前述存在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项目所在地)法规、地方规章为准。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本项目跟踪审计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
1、检查建设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工程变更联系单审签制度,工程款支付制度,奖惩制度,工程签证、验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验收、领用、清点制度,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是否规范、健全。
2、检查项目建设的基本建设程序有无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主要检查前期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可研批复、初设批复、征地拆迁程序、范围及费用、设计图纸会审、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是否完备。
3、检查项目建设相关参与单位(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代建、材料采购等)的确定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应公开招标的是否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各参与单位是否符合项目建设相应招标条件要求。评审组应对招标方式、招标文件(重点检查投标报价要求和结算合同条款等)、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重点检查清单描述、土石方、桩基工程等隐蔽工程清单量是否准确等)、信息发布方式等方面进行审查。
4、检查建设单位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各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合理、合法、全面、有效。评审组应对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支付方式以及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违约责任和奖惩措施等条款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一致,中标单位投标承诺是否在合同中体现,有无明确工程造价结算方式,有无结算计价标准的具体约定。
5、对总承包单位或其他工程施工方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进行审核、核对并出具书面报告,确定造价控制目标。
(二)项目实施阶段
1、检查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2、检查各项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重点应检查:
(1)检查建设项目相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
(2)检查合同条款、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是否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违背,是否条款前后矛盾。
(3)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人员到位情况、设计和监理单位的履职情况等。
(4)检查项目人员落实情况,如人员发生变更,按集团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3、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重点应检查:(1)总投资超概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超批复内容建设等问题;(2)概算调整是否按区政府文件规定程序进行报批;(3)有无不按概算批复的规定购置自用固定资产,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4、检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前期因“特事特办“而未到位的各种程序、手续是否按“特事特办、手续照办”原则及时予以补办完整。
5、检查项目设备、材料情况。重点应检查:(1)设备、材料采购的方式是否合理、合法、合规,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价格水 (略) 场情况;(2)设备、材料采购的品牌、价格、规格、型号、数量与合同要求是否一致,评审时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采购计划进行核对。评审人员应重点关注特殊规格材料、非标设备的采购情况。对已购设备、材料因故不能使用的,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6、检查设备材料情况,重点检查*定方案、程序是否合理、合法、合规。
7、检查相关责任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履职情况,如主要人员、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各种检验检测设备是否齐全,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8、对本项目尚未招标的所有招标文件及所有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对本项目所有中标的投标文件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发现不合理的报价并提出控制方案,协助招标人询标和合同洽谈,协助签订补充协议,参与图纸会审等。
9、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流程,确定造价控制目标。
10、参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工程会议并出具相关会议纪要。
11、检查工程进度情况。在跟踪评审汇报中应对工程进度进行形象的表述(应附有影像资料),并分析与合同工期有无偏差、偏差主要原因和责任确定。资金支付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合理、控制是否到位,对建设单位审核后的每月(期)完成进度款月报表进行审核,并提出当月(期)付款建议书;防止出现提前计量、超付工程款现象;检查资金支出审批程序、支出渠道是否合规、合法。
12、承发包方提出索赔时,凭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意见;
13、工程变更审核。对工程变更事项进行审核:(1)工程变更是否合理、合规、真实,相应签证手续是否及时、完整,提出具体建议;(2)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是否符合临平区政府相关规定;(3)有无将合同范围外应进行重新招投标的内容,以工程变更联系单形式直接交由原施工单位实施的问题;(4)有无因决策失误、设计失误、工程质量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浪费问题。应在各期月报中反映当期工程变更事项情况、涉及金额和对投资控制的影响分析。(5)及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所涉及的金额,研究确定变更对造价的影响,并提出建议;
14、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按图施工,对有关的各项资料进行审核并到工程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核实隐蔽、交叉、临时工程等完工后无法再行核查的工程实施情况。可以选择以旁站、巡查、测量、试验等方法对隐蔽工程施工量进行全过程现场鉴证,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在工程隐蔽或拆除前,对隐蔽工程、交叉工程、临时工程等工程量应提前进行核实和取证工作,督促参建单位做好现场记录(文字记录、有时间记录的影像资料),影像资料标准按《临平项建办【2023】5号》文件执行。资料和证据要清楚、完备,以备事后核查。在各期月报中反映本期发生的隐蔽、交叉、临时工程等鉴证情况,并在月报中对主要内容列表明确单月累计量和逐月累积量,形成连续编号和完整数据,纳入跟踪评审报告。
15、每月向委托人提交跟审情况报告,并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
16、提供与造价控制相关的人工、材料、设备等造价信息和其他咨询服务;
共同对新材料、无价材料、新工艺的价格、性能、消 (略) 场询价或跟踪记录,并出具跟踪评审意见作为编制预算或结算的参考依据。在各期月报中反映本期发生的询价记录情况。
17、针对上述工作内容,在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出具跟审意见单或取证单,并向委托人汇报。
(三)项目竣工结算阶段
1、检查建安工程投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联系单签证的合法合规性、工程量以及工程单价与取费的准确性;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以及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等奖惩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对各项目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督办整改。
2、检查工程设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对材料决算表,审查超、欠供材料计算是否正确,结算凭证是否合法,抽查主要设备材料的验收、领用等手续是否健全。
3、检查跟踪评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及整改情况。
4、对跟踪评审服务项目资料及时整理、存档,编制项目跟踪评审总报告。总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各项合同履行情况,工程变更事项情况,预结算评审情况,重要事项说明,概算执行情况,跟踪评审效益等。
5、编制跟踪评审结算审核报告。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经监理、代建或建设单位初审的工程结算应及时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应的跟踪评审结算审核报告,和其他结算资料一起送结算审核部门进行最终审计或审核。
6、出具全过程造价控制的成果报告。
7、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委托人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第五条 双方约定“正常服务”要求如下:
1、常驻现场人员1人,须同时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含二级造价工程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并注册于本单位的且驻场时间不少于每月25日历天;
2、拟派项目服务的造价专业必须齐全满足管理需求,人员需要具有相应的造价员或造价师资格,服务需要的其他人员、设备等条件自备,以上所有费用自理;
3、本合同服务期间,到位率由委托人考核,如常驻现场人员到位率达不到最低要求,委托人按1000元/天,从服务酬劳中扣除;若未按委托人要求及时到场的,委托人按项目负责人1000元/天,其他专业造价人员500元/天,从服务酬劳中扣除,在不影响服务工作前提下事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4、严格遵守审计署发布的《国家审计准则》、《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操作规程》、《浙江省投资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应遵守国家审计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与该项目有关的各种信息;当与各参建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应加强与项目委托人指派的项目组长或负责人的工作联系;每季向委托人书面报告造价控制的实施情况;接受委托人的业务监督、管理。
5、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应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六条禁令”等有关廉政建设和效能建设的规定,不得与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交往,实行廉政纪律“一票否决制”,应就廉政建设与委托人签订“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
6、按时完成委托人交办的其他和本项目相关的造价方面的工作。
7、咨询人应对本项目所有相关数据、内容保密。
8、除现场驻代表外,项目负责人必须出席所有事宜的洽商会议,协助完成本服务内容的所有工作;
9、时间要求:
前期阶段 | 各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审核,时间为不超过3日历天 |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审核,时间为不超过7日历天 | |
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审核,时间为不超过5日历天 | |
实施阶段 | 各委托合同的审核,时间为不超过3日历天 |
工程联系单或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核,原则为不超过2日历天,特殊情况另行协商 | |
工程洽商的审核,时间为不超过2日历天 | |
隐蔽工程记录的审核,时间为不超过3日历天 | |
主要材料、设备的询价与审核,时间为不超过10日历天 | |
进度款支付的审核,时间为不超过3日历天 | |
工程索赔的审核,原则为不超过5日历天,特殊情况另行协商 | |
结算阶段 | 工程结算资料的整理与审核,时间为不超过10日历天 |
出具全过程造价控制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时间为不超过60日历天 |
第六条 双方约定:若咨询人(含其雇员、代理人和服务方)泄漏本项目造价咨询成果及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委托人及委托人关联方的秘密信息,每发生一次前述情形的,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支付*/次元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委托人随时保留主张该权利,且委托人随时可经书面通知咨询人后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双方约定:委托人可提供咨询人现场办公场所、办公桌椅等基本办公条件。其余诸如电脑、电话、网络及其他必要的办公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照相机、专业书籍及专业软件等)由咨询人自行解决,食宿、交通费等亦由咨询人自行解决,引起的费用应包括在按本合同约定的咨询人应计取的相应咨询业务酬金内。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若咨询人的咨询专业人员不按本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立即更换该咨询专业人员,且咨询人应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委托人随时保留主张该权利,且委托人随时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但不再增加费用。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咨询人出具的跟审月报、造价动态季度报告及跟审成果报告等,质量未达到委托人的有关质量要求的,经委托人复核发现存在重大偏差或有悖公平或严重失实等,视情节每次处以0.5%-1%的合同咨询费用,直至全部咨询费用。
2、咨询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预算)或结算审核工作。咨询人出具的单个成果误差率超出±5%(不含)以上的,扣除合同咨询费用10%的违约金。
3、咨询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如由于咨询专业人员没有认真审核,出现月度工程款超计情况(超出10%),委托人每发现一次处以5000元的违约金并在下一次支付节点予以扣除。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咨询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4、过程中对施工联系单、设计变更等的工程量及费用的审核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等。经委托人审核每发现一次处以5000元的违约金并在下一次支付节点予以扣除。
5、项目负责人、常驻现场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原则只允许更换一次),若特殊情况需更换,必须经委托人同意;但更换项目负责人每次支付*元违约金,更换常驻现场人员每次支付*元违约金。合同期内委托人有权提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常驻现场人员,咨询人不得拒绝或拖延。
6、项目负责人及常驻现场人员不能达到承诺的到位率,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被解除合同的咨询人承担由此造成委托人的损失。
7、本合同“第三部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内第十四条约定的咨询人赔偿责任的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第三部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内第四、五条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及时间内,若咨询人对委托人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及答复的,或未按该时间提供相关成果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委托人不进行确认的,视为不同意。咨询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执行,如未按约定的时间执行的,每延期一天,咨询人应支付1000 元违约金,累计延期超过10 天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并不免除咨询人在合同解除前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双方约定: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所需的工作时间经委托人确认后相应延长。但额外服务的酬金已包含在本合同咨询业务酬金之内,委托人不再为此向咨询人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需要得到额外的时间的,应事先向委托人提出申请,经委托人确认后,可按批准后的时间执行,但不因此增加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双方约定: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但额外服务的酬金已包含在本合同咨询业务酬金之内,委托人不再为此向咨询人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双方同意按以下模式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咨询业务酬金(已包括正常服务酬金、附加服务酬金及额外服务酬金):
1、现暂按建安工程概算 万元计算暂定合同价为( )万元(大写: 元整)。本合同造价咨询服务费用的实际合同价为按《临平区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付费标准》中“跟踪审计(评审)服务”的收费标准结合中标费率 %计算,计费基数为经审计部门累计审计后的所有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价格。
2、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且满足跟踪审计工作开始条件后,支付暂定合同金额的10%作为首期服务费;
(2)跟踪审计服务费用按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的产值完成比例作为控制节点进行支付:产值完成比例达到50%时,第二期服务费用支付暂定合同金额的40%;
(3)工程完工验收后,第三期服务费用支付按审核后预算金额为计算基数,结合中标费率计算后合同金额的20%(原则上累计支付不得超过暂定合同价的70%);
(4)剩余最后一期服务费用待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以经审计部门累计审计后的所有建筑安装工程的结算价格作为基数计算出支付跟踪审计服务费用,再减去违约处罚金额后确定最终实际跟踪审计服务费用,并在*方提交项目跟踪评审总报告经*方审核同意后2个月内结清尾款。付款时*方需提供正规的增值税发票,所涉税金包含在上述费用总额中(如跟踪评审服务费用最后一期尾款为负数时,建设单位将追缴前期已支付费用)。
第二十六条 双方约定: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10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第二十八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第三部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内第二十四条咨询人计取的相应咨询业务酬金,已包括所有通讯、交通、考察、住宿等费用(指咨询人任意出发地到项目所在地),不再另行计取。
第三十二条 双方约定: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或直接向工程所 (略) 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本合同第一、第二部分内的合同条款与本约定不一致的,以本约定为准):
1、咨询人同意委托人可根据自身情况的需要或对咨询人的咨询过程中的监督情况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进行调整,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咨询业务酬金的计算办法相应调整咨询人的咨询业务酬金。
2、咨询人造价咨询人员要求
2.1进场前,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供投入本项目人员名单(包括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由委托人进行书面确认,提供名单中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人员数量、专业结构及到岗时间应为咨询人投标承诺的相应人员、数量、专业结构及到岗时间,若跟投标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不符,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在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内按投标承诺进行更换,若不更换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由咨询人支付本合同咨询业务酬金暂定总价的10%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予以赔偿。
2.2咨询人必须就合同内项目在合同项目施工期间至少派1名持证的造价人员常驻委托人项目现场办公,具体根据工程需要(交通、市政、安装、园林工程)和委托人的要求指派人员。咨询人员在现场办公的监督与管理由委托人负责。
2.3项目造价咨询组名单如下:(表格行数可根据人员数量添加)
序号 | 岗位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从业时间 | 联系电话 | 驻场时间安排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 |
2.4项目负责人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如有不尽其职或虚挂其名之情况,每发现一人次,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调换有同等资历人选,直至终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同时委托人可按已完成工作量对应的咨询费的10%要求咨询人支付违约金,且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咨询人承担。
3、委托人的责任及权利
3.1对咨询人的工作进行复核。发现工作质量达不到标准的部分,咨询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重新进行计算,委托人不再支付相关费用。
3.2监督咨询人的工作进度,对咨询人工作上的表现给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合作。
3.3要求咨询人对其所作审计取证的具体理由、依据等提供书面材料、作出进一步的说明。
4、咨询人的责任及权利
4.1咨询人在承办业务中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完成工作;在工程造价编审过程中,编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程造价的相关规范,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4.2咨询人应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施工图、变更签证、合同条款及会审纪要、踏勘现场,查看验证等及时、准确编审工程造价,保证造价的数据准确、有根有据。对提供的造价报告、计算底稿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且做到文本资料有条有理、清晰明了。
4.3咨询人的所有提交的预算、审核咨询成果及其分析必须符合委托人的要求(例如:科目设置、顺序等),且须由咨询人的咨询专业人员及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造价成果章及咨询人企业公章,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确认后方可递交施工承包人,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交付其他任何人或者单位,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4.4所有涉及造价审核的资料均需施工承包人和监理单位(若有)或设计单位盖章并经建设单位签字后咨询人方可接受审核。
4.5咨询人应踏勘现场,查看验证实际使用材料设备等施工实际情况与审核依据及施工承包合同是否相符,对违反施工承包合同 (略) 场惯例的,必须及时主动提出反索赔意见。
4.6对于委托人未作限价,施工合同里又没有的项目、材料设备价格, (略) 场询价、组价,并以合理的低价方式进行组价,书面形式把结果报给委托人。委托人核实后同意后,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手续,作为与承包人结算的依据。
4.7若咨询人的咨询专业人员不按本合同履行其职责、或因过错导致多算工程款、或与第三人串通等情形,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立即更换该咨询专业人员,且咨询人应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委托人随时保留主张该权利,且委托人随时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委托人的损失、咨询人应承担的违约金等,委托人均可在应付给咨询人的服务费中直接扣除。
4.8咨询人在接到委托人提供的造价资料时,应认真清点资料,如委托人提供的图纸和资料不完整,咨询人应在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进行提示,若因咨询人未能及时提出以上要求而致使工作延误及错误,所引起的损失概由咨询人负责。同时,咨询人应保管好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并在完成工作后及时归还。
4.9在委托人付清所有合同款项后,咨询人应归还所有委托人提交资料。
4.10不得将本项目转让和分包,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4.11配合委托人对咨询人咨询成果的抽查和复核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4.12咨询人对常驻现场人员具有管理、培训及相关安全教育的义务。若出现咨询人自身引起的人员安全事故,由咨询人承担相关费用。
4.13咨询人在工程造价控制和审核过程中,有权对与本项目有关的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委托人应予以支持。咨询人有权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核对或盘查。
4.14咨询人在提供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有随时到现场进行实地测量和勘察的权利。
4.15咨询人应了解工程性质、特点和内容,配备必要的照相机、计算机等设备和专业书籍、专业软件等配置,收集整理并掌握与之有关的资料,建立必要的资料收发和审核成果台帐。
4.16咨询人应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影响,所有审核的书面意见必须独立计算,保证覆盖率达100%,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并向委托人提交所有的审核底稿复印件(包括计算书)。
4.17每项工作的时间要求以委托人对当项工作的具体要求为准。如咨询人未能按时完成工作,委托人将降低咨询人的合作资格,直至取消咨询人的合作资格。
5、服务周期:从签订合同之日开始至整个项目所有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止。
(以下无正文)
委 托 人: (盖章) | 咨 询 人: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
住 所: | 住 所: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电 话: | 电 话: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日期: 年 月 日 | 日期: 年 月 日 |
廉政协议书
*方: *方: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认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有效的反商业贿赂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经营活动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及合同。双方有相互监督、遵纪守法、履行合同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条 *方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以任何理由向*方索要回扣、佣金、礼金礼券、礼卡及各种有价证券;不得去*方报销应有*方及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资助旅游和各种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得对*方无理刁难或设卡。
第三条 *方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不得为获取自身利益而向*方及有关工作人员赠送现金、礼金礼券、礼卡及各种有价证券;不得与*方及有关工作人员就合同的有关事宜进行任何不正当的私下交易;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等为借口邀请*方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宴请、旅游和其他营业性娱乐活动。
第四条 *方对*方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当要求,可及时据实向*方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五条 对违反本协议者,根据其后果和违纪程度,可以作出以下处理:批评、诫勉;党纪政纪处分;追究法律责任;追究违约方经济责任;中止合同。
第六条 本协议贯穿于整个服务过程,在验收时:应一并考核本协议的履行结果。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双方合同的附件,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方(盖章): *方(盖章):
时间:
招标代理机构:天盛 (略)
招标单位: (略) (略)
2024年09月12日
公告.pdf
龙湾路(沪杭高速-迎宾路)、鑫业路(沪杭高速-迎宾路)跟踪评审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澄清.doc
场地安排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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