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车务段桃子岭、王集、新昌、鸦雀岭、岩屋庙、漳河站列车运行状态智能监测识别系统设备项目澄清公告
宜昌车务段桃子岭、王集、新昌、鸦雀岭、岩屋庙、漳河站列车运行状态智能监测识别系统设备项目澄清公告
(项目编号:WHJ-2024-1175)
一、澄清内容
因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现对本项目文件内容做如下澄清:
招标文件第4页招标公告附表中包件明细的资格条件一栏要求:投标人须满足以下项点之一:(1)本系统须通 (略)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按照《列车在站运行状态监测识别系统》(Q/*)进行的高低温、交变湿热、雷击、振动、电磁兼容检测,并出具三年内的产品性能检测报告。(2)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内列车在站运行状态监测识别系统在两个及以上国铁集团所属单位的运用证明(包括合同协议、完工 (略) 业务部门出具的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的系统应用评价)。
质疑依据:
1. 《中 (略) (略)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铁物资 [2020]1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中的资格设定应严格执行行政许可、认证管理、供应商关系管理等相关规定。公开采购的采购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报价)人的其他内容。”
2.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一条“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第(三)款 “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中明确:“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如下:
1.按照标书要求,需要出 (略)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列车在站运行状态监测识别系统》(Q/*)作为依据的高低温、交变湿热、雷击、震动、电磁兼容、防尘防水的三年内检测报告。而Q/*企业标准中,如高低温的检测,低温要求在低温-40℃持续2个小时,高温是在高温70℃中持续个小时,在最后30分钟内进行性能测试。
显然有些设备是不能完成的,如相机,目前所有的相机工作温度范围都不可能在-40℃工作。如 (略) 货检设备中用的最多的相机是海康机器人的相机,在他们产品手册上,相机的工作温度是-20 ~ 55°C。显然按照正常流程进行检测的厂家根本不可能拿到合格的检测报告。
系统需要的高低温、交变湿热、雷击、震动、电磁兼容、防尘防水的三年内检测报告,为工业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略) 专用要求,因此, (略) 提 (略)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有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的嫌疑,我公司认为该条款存在明显排他性和倾向性。
2.按照标书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内列车在站运行状态监测识别系统在两个及以上国铁集团所属单位的运用证明(包括合同协议、完工 (略) 业务部门出具的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的系统应用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中第三点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显然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必须具有两个及以上国铁集团所属单位的运用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指出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条款,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倾向性。
要求澄清内容:
招标文件第4页招标公告附表中包件明细的资格条件一栏要求:投标人须满足以下项点之一:(1)本系统须通 (略)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按照《列车在站运行状态监测识别系统》(Q/*)进行的高低温、交变湿热、雷击、振动、电磁兼容检测,并出具三年内的产品性能检测报告。(2)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内列车在站运行状态监测识别系统在两个及以上国铁集团所属单位的运用证明(包括合同协议、完工 (略) 业务部门出具的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的系统应用评价),这一条应予删除。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设置的以上条款,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其设定的逻辑语境下,具有明显的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的排他性和倾向性。
为保证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垦请招标人对上述质疑给出答复。
答复如下:
1.《列车在站运行状态监测识别系统》(Q/*)对型式检验进行明确,型式检验项目包括高低温、交变湿热、雷击、振动、电磁兼容检测,列车在站运行状态监测识别系统是 (略) 行车安保设备,其质量稳 (略) 运输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略)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为 (略) 及轨道交通相关设施设备检测检验机构, (略) 相关设施设备质量检测检验有着丰富经验和较高水平,因此要求提供通 (略)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按照《列车在站运行状态监测识别系统》(Q/*)进行的高低温、交变湿热、雷击、振动、电磁兼容检测,并出具三年内的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2. 列车在站运行状态监测识别系统是运用场景特殊(运用 (略) 上的行车岗位)、且直接影响国铁行车安全的设备(取代外勤助理值班员立岗,实现远程监控列车运行状态, (略) 行车安全具有重要影响),因此需具有两个及以上国铁集团所属单位的运用证明。
感谢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二、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武汉 (略) / (略) (略)
详细地址: (略) 武 (略) 529号九州饭店
联 系 人:谭 工
联系电话:027-*
(略) (略) 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2024年9月14日
(项目编号:WHJ-2024-1175)
一、澄清内容
因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现对本项目文件内容做如下澄清:
招标文件第4页招标公告附表中包件明细的资格条件一栏要求:投标人须满足以下项点之一:(1)本系统须通 (略)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按照《列车在站运行状态监测识别系统》(Q/*)进行的高低温、交变湿热、雷击、振动、电磁兼容检测,并出具三年内的产品性能检测报告。(2)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内列车在站运行状态监测识别系统在两个及以上国铁集团所属单位的运用证明(包括合同协议、完工 (略) 业务部门出具的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的系统应用评价)。
质疑依据:
1. 《中 (略) (略)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铁物资 [2020]1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中的资格设定应严格执行行政许可、认证管理、供应商关系管理等相关规定。公开采购的采购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报价)人的其他内容。”
2.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一条“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第(三)款 “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中明确:“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如下:
1.按照标书要求,需要出 (略)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列车在站运行状态监测识别系统》(Q/*)作为依据的高低温、交变湿热、雷击、震动、电磁兼容、防尘防水的三年内检测报告。而Q/*企业标准中,如高低温的检测,低温要求在低温-40℃持续2个小时,高温是在高温70℃中持续个小时,在最后30分钟内进行性能测试。
显然有些设备是不能完成的,如相机,目前所有的相机工作温度范围都不可能在-40℃工作。如 (略) 货检设备中用的最多的相机是海康机器人的相机,在他们产品手册上,相机的工作温度是-20 ~ 55°C。显然按照正常流程进行检测的厂家根本不可能拿到合格的检测报告。
系统需要的高低温、交变湿热、雷击、震动、电磁兼容、防尘防水的三年内检测报告,为工业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略) 专用要求,因此, (略) 提 (略)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有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的嫌疑,我公司认为该条款存在明显排他性和倾向性。
2.按照标书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内列车在站运行状态监测识别系统在两个及以上国铁集团所属单位的运用证明(包括合同协议、完工 (略) 业务部门出具的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的系统应用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中第三点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显然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必须具有两个及以上国铁集团所属单位的运用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指出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条款,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倾向性。
要求澄清内容:
招标文件第4页招标公告附表中包件明细的资格条件一栏要求:投标人须满足以下项点之一:(1)本系统须通 (略)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按照《列车在站运行状态监测识别系统》(Q/*)进行的高低温、交变湿热、雷击、振动、电磁兼容检测,并出具三年内的产品性能检测报告。(2)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内列车在站运行状态监测识别系统在两个及以上国铁集团所属单位的运用证明(包括合同协议、完工 (略) 业务部门出具的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的系统应用评价),这一条应予删除。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设置的以上条款,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其设定的逻辑语境下,具有明显的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的排他性和倾向性。
为保证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垦请招标人对上述质疑给出答复。
答复如下:
1.《列车在站运行状态监测识别系统》(Q/*)对型式检验进行明确,型式检验项目包括高低温、交变湿热、雷击、振动、电磁兼容检测,列车在站运行状态监测识别系统是 (略) 行车安保设备,其质量稳 (略) 运输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略)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为 (略) 及轨道交通相关设施设备检测检验机构, (略) 相关设施设备质量检测检验有着丰富经验和较高水平,因此要求提供通 (略)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按照《列车在站运行状态监测识别系统》(Q/*)进行的高低温、交变湿热、雷击、振动、电磁兼容检测,并出具三年内的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2. 列车在站运行状态监测识别系统是运用场景特殊(运用 (略) 上的行车岗位)、且直接影响国铁行车安全的设备(取代外勤助理值班员立岗,实现远程监控列车运行状态, (略) 行车安全具有重要影响),因此需具有两个及以上国铁集团所属单位的运用证明。
感谢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二、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武汉 (略) / (略) (略)
详细地址: (略) 武 (略) 529号九州饭店
联 系 人:谭 工
联系电话:027-*
(略) (略) 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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