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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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14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JITC-C2024-0230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高淳 (略) 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09-11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采购文件中第21页商务评审第一项“配送车辆”中:

“供应商具备自有2吨及以上箱式配送车的,每提供1辆行驶证有效复印件(车辆车主必须为供应商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否则不计分),得1分,最多得4分。
供应商具备自有2吨及以上冷藏箱式配送车的,每提供1辆行驶证有效复印件(车辆车主必须为供应商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否则不计分),得2分,最多得4分。需提供年审有效期内的车辆租赁协议(自有车辆无需提供)、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照片加盖投标人公章。自有车辆注册用户车辆须和投标人名称或法人代表名称一致。”
现更正为:
“供应商具备自有或者租赁2吨及以上箱式配送车的,每提供1辆得1分,最多得4分。供应商具备自有或者租赁2吨及以上冷藏箱式配送车的,每提供1辆得2分,最多得4分。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车辆租赁协议(自有车辆无需提供)、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照片加盖投标人公章。自有车辆注册用户名称须和投标人名称或法人代表名称一致。”

其余不变!

更正日期:2024-09-13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 (略) 高淳 (略) (机关)

单位地址: (略) 高 (略) 169号

联系人:卞叶雯

联系电话:02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江 (略)

单位地址: (略) (略) 118号D座17楼

联系人:陈诚、姜瑶、鲁民颉、潘翰林、汤雯雯

联系电话:*、*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诚、姜瑶、鲁民颉、潘翰林、汤雯雯

电话:*、*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14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JITC-C2024-0230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高淳 (略) 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09-11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采购文件中第21页商务评审第一项“配送车辆”中:

“供应商具备自有2吨及以上箱式配送车的,每提供1辆行驶证有效复印件(车辆车主必须为供应商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否则不计分),得1分,最多得4分。
供应商具备自有2吨及以上冷藏箱式配送车的,每提供1辆行驶证有效复印件(车辆车主必须为供应商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否则不计分),得2分,最多得4分。需提供年审有效期内的车辆租赁协议(自有车辆无需提供)、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照片加盖投标人公章。自有车辆注册用户车辆须和投标人名称或法人代表名称一致。”
现更正为:
“供应商具备自有或者租赁2吨及以上箱式配送车的,每提供1辆得1分,最多得4分。供应商具备自有或者租赁2吨及以上冷藏箱式配送车的,每提供1辆得2分,最多得4分。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车辆租赁协议(自有车辆无需提供)、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照片加盖投标人公章。自有车辆注册用户名称须和投标人名称或法人代表名称一致。”

其余不变!

更正日期:2024-09-13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 (略) 高淳 (略) (机关)

单位地址: (略) 高 (略) 169号

联系人:卞叶雯

联系电话:02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江 (略)

单位地址: (略) (略) 118号D座17楼

联系人:陈诚、姜瑶、鲁民颉、潘翰林、汤雯雯

联系电话:*、*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诚、姜瑶、鲁民颉、潘翰林、汤雯雯

电话:*、*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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