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谷大道二段延长线工程的澄清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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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谷大道二段延长线工程的澄清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1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1,460,00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LZ_BZKCSJZHPGF[JS]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略)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一中心

关于酒谷大道二段延长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异议、问题的答复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2024年9月6日、9月10日收到的对酒谷大道二段延长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异议、问题统一进行答复。

问题一:“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第2.2.4条中备注:业绩项目须提供施工图审查备案通知书。目前,很多地方在淡化施工图审查,甚至部分地区已经取消了施工图审查,故很多地方住建系统对非重大项目不再出具施工图审查备案通知书,转而以建设单位提供承诺函为主。另外,施工图审查备案通知书原则上应由建设单位完善相关程序,设计单位无法左右。由于以上两点原因,设计单位很难提供施工图审查备案通知书,但不能代表设计单位没有完成该项目设计工作。招标文件中设置业绩要求,重点即为考核设计单位是否有能力承揽此类型的业务,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足可证明。因此,建议将此条修改为“须提供施工图审查备注通知书或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

针对问题一的答复:根据《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3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等规定,本项目要求提供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证明文件作为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合规,不作调整。

异议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2.2.4(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中“备注4:业绩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提供业绩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不能清晰反应业绩情况的,须提供业主单位盖章证明材料)、施工图审查备案通知书等原件扫描件;业绩项目是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提供业绩项目合同 协议书(合同协议书不能清晰反应业绩情况的,须提供业主单位盖章 证明材料)、施工图审查备案通知书等原件扫描件。不能清晰反应业绩情况且无业主单位盖章证明材料的不计分” 我公司认为,已完成业绩的证明材料应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业主出具的业绩证明、竣工验收审查合格报告,以上材料足以证明。现招标文件中写明除此之外还需提供“施工图审查备案通知书”,此要求不合理,有悖于公平公正的原则,且全 (略) 的市政项目竣工验收不搞“备案”,有“审查合格报告或审查合格书”即可。 现申请修改招标文件对于“已完成业绩”的要求,取消“施工图审查备案通知书”

针对异议一的答复:根据《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3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等规定,本项目要求提供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证明文件作为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合规,不作调整

(略)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一中心

2024年9月14日

递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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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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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价(最高限价) 1,460,00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LZ_BZKCSJZHPGF[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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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略)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一中心

关于酒谷大道二段延长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异议、问题的答复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2024年9月6日、9月10日收到的对酒谷大道二段延长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异议、问题统一进行答复。

问题一:“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第2.2.4条中备注:业绩项目须提供施工图审查备案通知书。目前,很多地方在淡化施工图审查,甚至部分地区已经取消了施工图审查,故很多地方住建系统对非重大项目不再出具施工图审查备案通知书,转而以建设单位提供承诺函为主。另外,施工图审查备案通知书原则上应由建设单位完善相关程序,设计单位无法左右。由于以上两点原因,设计单位很难提供施工图审查备案通知书,但不能代表设计单位没有完成该项目设计工作。招标文件中设置业绩要求,重点即为考核设计单位是否有能力承揽此类型的业务,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足可证明。因此,建议将此条修改为“须提供施工图审查备注通知书或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

针对问题一的答复:根据《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3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等规定,本项目要求提供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证明文件作为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合规,不作调整。

异议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2.2.4(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中“备注4:业绩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提供业绩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不能清晰反应业绩情况的,须提供业主单位盖章证明材料)、施工图审查备案通知书等原件扫描件;业绩项目是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提供业绩项目合同 协议书(合同协议书不能清晰反应业绩情况的,须提供业主单位盖章 证明材料)、施工图审查备案通知书等原件扫描件。不能清晰反应业绩情况且无业主单位盖章证明材料的不计分” 我公司认为,已完成业绩的证明材料应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业主出具的业绩证明、竣工验收审查合格报告,以上材料足以证明。现招标文件中写明除此之外还需提供“施工图审查备案通知书”,此要求不合理,有悖于公平公正的原则,且全 (略) 的市政项目竣工验收不搞“备案”,有“审查合格报告或审查合格书”即可。 现申请修改招标文件对于“已完成业绩”的要求,取消“施工图审查备案通知书”

针对异议一的答复:根据《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3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等规定,本项目要求提供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证明文件作为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合规,不作调整

(略)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一中心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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