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诉讼项目询比文件答疑澄清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诉讼项目询比文件答疑澄清
各供应商:
关于供应商对“安徽 (略) 法律诉讼项目”(项目编号:24AT*)询比文件提出的疑问,现将澄清答疑内容公布如下:
1、疑问:询比报价部分评审标准违背综合评分原则影响公平竞争。此标准在计算时即使与评标基准报价金额差值仅为0.5%的情况下即会出现较大分差,低于评标基准报价1.5%的差值下即可能导致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在价格分上的得分被完全扣除。上述标准若适用法律服务采购,极易形成最低价中标,这不仅违背了综合评分法旨在全面评价供应商综合实力的初衷,也可能误导供应商在报价时采取过于保守或极端的策略,影响询比项目的整体质量和效益,建议修改。
回复:采购人考虑到行业的实际情况,保障项目的公平公正,现对以下内容进行修改,回复如下:
(1)本项目的控制价由“报价费率不高于7.5%”改为“报价费率不高于10%”。
(2)评审办法中“供应商有效询比报价等于评标基准值的得20分,每高于评标基准值1%扣0.5分,每低于评标基准值1%扣0.3分,扣完为止,不足1%的部分按直线插入法同比率计算得分。”改为“供应商有效询比报价等于评标基准值的得20分,每高于评标基准值1%扣0.05分,每低于评标基准值1%扣0.03分,扣完为止,不足1%的部分按直线插入法同比率计算得分。”
2、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更改为:2024年9月20日北京时间下午14:30分。
本澄清/答疑未尽事宜,仍按照原询比文件规定执行。
注:此澄清/答疑视同询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询比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释顺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请供应商及时下载/查收;需供应商书面回执且未及时主动回执的,视作其已收悉本澄清/答疑。
联系方式
采购人:安徽 (略)
联系人:朱经理
电话:*
代理机构:安徽安天利信 (略)
详细地址: (略) (略) 1779号安徽国贸大厦
联系人:周飞、刘红健
电话:0551-*,*
邮箱:*@*hbidding.com
日期:2024年9月14日
各供应商:
关于供应商对“安徽 (略) 法律诉讼项目”(项目编号:24AT*)询比文件提出的疑问,现将澄清答疑内容公布如下:
1、疑问:询比报价部分评审标准违背综合评分原则影响公平竞争。此标准在计算时即使与评标基准报价金额差值仅为0.5%的情况下即会出现较大分差,低于评标基准报价1.5%的差值下即可能导致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在价格分上的得分被完全扣除。上述标准若适用法律服务采购,极易形成最低价中标,这不仅违背了综合评分法旨在全面评价供应商综合实力的初衷,也可能误导供应商在报价时采取过于保守或极端的策略,影响询比项目的整体质量和效益,建议修改。
回复:采购人考虑到行业的实际情况,保障项目的公平公正,现对以下内容进行修改,回复如下:
(1)本项目的控制价由“报价费率不高于7.5%”改为“报价费率不高于10%”。
(2)评审办法中“供应商有效询比报价等于评标基准值的得20分,每高于评标基准值1%扣0.5分,每低于评标基准值1%扣0.3分,扣完为止,不足1%的部分按直线插入法同比率计算得分。”改为“供应商有效询比报价等于评标基准值的得20分,每高于评标基准值1%扣0.05分,每低于评标基准值1%扣0.03分,扣完为止,不足1%的部分按直线插入法同比率计算得分。”
2、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更改为:2024年9月20日北京时间下午14:30分。
本澄清/答疑未尽事宜,仍按照原询比文件规定执行。
注:此澄清/答疑视同询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询比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释顺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请供应商及时下载/查收;需供应商书面回执且未及时主动回执的,视作其已收悉本澄清/答疑。
联系方式
采购人:安徽 (略)
联系人:朱经理
电话:*
代理机构:安徽安天利信 (略)
详细地址: (略) (略) 1779号安徽国贸大厦
联系人:周飞、刘红健
电话:0551-*,*
邮箱:*@*hbidding.com
日期: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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