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街道江宁河流域污水管网提质增效项目设计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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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街道江宁河流域污水管网提质增效项目设计更正公告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江宁街道江宁河流 (略) 提质增效项目设计
品目

其他服务

采购单位 (略) 江宁区人民政府江宁街道办事处
行政区域 江宁区 公告时间 2024年09月18日 10:22
首次公告日期 2024年09月14日 更正日期 2024年09月18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蒋冬
项目联系电话 *
采购单位 (略) 江宁区人民政府江宁街道办事处
采购单位地址 (略) 江宁区滨江开发区盛安大道739号江宁街道办事处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代理机构名称 南京富弘 (略)
代理机构地址 (略) 江宁区东山 (略) 39号2号楼6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蒋冬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FHGL-C2024-002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江宁街道江宁河流 (略) 提质增效项目设计

首次公告日期:2024-09-14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一)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项目按照以下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服务。

更正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项目按照以下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标准。

(二)原第三章 磋商评审标准,说明:2、政策功能:
2.1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2 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供应商为小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认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如果提供的货物为大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视同大中型企业。
(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3 监狱和戒毒企业
监狱企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2.4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2.5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6 价格扣除
2.6.1 对国家认定的节能产品和环保产品分别给予投标价的5%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6.2 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评审时,采购人对小微企业的报价不给予价格扣除;本项目不允许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采购人对中型企业的报价不给予价格扣除。

更正为:2、政策功能:
(1)对国家认定的节能产品和环保产品分别给予投标价的5%、5%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
2.1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5%(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5%作为其价格分。
2.2 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工程项目为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3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3.1供应商为小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3.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如果提供的货物为大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视同大中型企业。
3、监狱和戒毒企业的价格扣除
3.1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2 监狱企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3 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扣除
4.1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2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3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5、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更正日期:2024-09-18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 (略) 江宁区人民政府江宁街道办事处

单位地址: (略) 江宁区滨江开发区盛安大道739号江宁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李主任

联系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南京富弘 (略)

单位地址: (略) 江宁区东山街 (略) 108 (略) 内西楼三楼

联系人:姜激扬

联系电话:*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姜激扬

电话:*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附件:江宁街道江宁河流 (略) 提质增效项目设计采购文件.doc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江宁街道江宁河流 (略) 提质增效项目设计
品目

其他服务

采购单位 (略) 江宁区人民政府江宁街道办事处
行政区域 江宁区 公告时间 2024年09月18日 10:22
首次公告日期 2024年09月14日 更正日期 2024年09月18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蒋冬
项目联系电话 *
采购单位 (略) 江宁区人民政府江宁街道办事处
采购单位地址 (略) 江宁区滨江开发区盛安大道739号江宁街道办事处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代理机构名称 南京富弘 (略)
代理机构地址 (略) 江宁区东山 (略) 39号2号楼6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蒋冬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FHGL-C2024-002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江宁街道江宁河流 (略) 提质增效项目设计

首次公告日期:2024-09-14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一)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项目按照以下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服务。

更正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项目按照以下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标准。

(二)原第三章 磋商评审标准,说明:2、政策功能:
2.1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2 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供应商为小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认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如果提供的货物为大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视同大中型企业。
(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3 监狱和戒毒企业
监狱企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2.4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2.5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6 价格扣除
2.6.1 对国家认定的节能产品和环保产品分别给予投标价的5%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6.2 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评审时,采购人对小微企业的报价不给予价格扣除;本项目不允许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采购人对中型企业的报价不给予价格扣除。

更正为:2、政策功能:
(1)对国家认定的节能产品和环保产品分别给予投标价的5%、5%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
2.1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5%(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5%作为其价格分。
2.2 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工程项目为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3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3.1供应商为小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3.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如果提供的货物为大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视同大中型企业。
3、监狱和戒毒企业的价格扣除
3.1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2 监狱企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3 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扣除
4.1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2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3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5、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更正日期:2024-09-18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 (略) 江宁区人民政府江宁街道办事处

单位地址: (略) 江宁区滨江开发区盛安大道739号江宁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李主任

联系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南京富弘 (略)

单位地址: (略) 江宁区东山街 (略) 108 (略) 内西楼三楼

联系人:姜激扬

联系电话:*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姜激扬

电话:*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附件:江宁街道江宁河流 (略) 提质增效项目设计采购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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