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修改通知试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试
项目编号:GK*3(试)
编号:XYYCTJ208
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襄阳至宜 (略) 宜昌段工程施工项目2标梁桩基、下构及现浇箱梁3队、4队(招标编号:GK*3(试))专业分包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和招标文件第五章与之相对应的条款,作如下修改:
1. 合同第七条之7.8款
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七条之7.8“双方同意:若推迟开工或提前竣工造成费用增加时,则费用补偿作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若条件成就(即*方据此从建设单位处获得费用补偿)时,*方在建设单位补偿的额度内按*方承包范围给予*方相应的费用补偿;但若条件不成就(即*方没有据此从建设单位处获得费用补偿)时,则*方不得要求*方给予*方因推迟开工或提前竣工的任何形式的费用补偿。”
修订为“双方同意:推迟开工或提前竣工造成费用增加时,*方不予补偿。若建设单位对*方进行补偿的,则由双方另行商议。”
2. 合同第九条之9.2款
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九条之9.2和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第五条之2“本条规定的合同单价为*方实施和完成本项目所有工作内容的不含税综合单价,即包含*方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和技术质量、安全等要求实施并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遣费、人工费、材料费、船机使用费、临设费用、检测费、雨季/酷热天气施工费、冬季/夜间施工增加费、高原/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冬休费、标准化施工费、措施费、除增值税外的所有税费、利润、管理费、定额费、建管费、环保费、办理各种施工许可证的费用、保险费、政府收取的资源税费等其它规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所产生的费用。”
修订为“本条规定的合同单价为*方实施和完成本项目所有工作内容的不含税综合单价,即包含*方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和技术质量、安全等要求实施并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遣费、人工费、材料费、船机使用费、临设费用、检测费、雨季/酷热天气施工费、冬季/夜间施工增加费、高原/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冬休费、标准化施工费、措施费、除增值税外的所有税费、利润、管理费、定额费、建管费、环保费、办理各种施工许可证的费用、保险费、政府收取的资源税费等其它规费、1年内逾期付款补偿以及其他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所产生的费用。”
3. 合同第十一条之11.3.1款
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十一条之11.3.1和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十条之3.1、3.2“进度款按月支付,在双方办理完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方提供11.6条规定的有效票据,*方按照如下比例再扣除11.2.2中间计量应予扣除的款项后支付*方(可以汇票、信用证、供应链或银行转账等形式支付):80%或与建设单位对*方的中间计量支付比例一致(不含预付款余额计算),上述比例以较低者为准。(上述未付的款项已包含1%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扣款)
*方每期应付*方的进度款中包含了*方的现场人员工资,若本项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建设单位等要求实行农民工工资专户进行支付的,*方须在每期中间计量时提供完整的农民工工资代发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与民工的劳动合同、考勤台账、工资支付结算单、付款委托书、承诺书)方能支付。因*方支付手续不完善或迟延导致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及时产生的责任由*方自行承担,若由此给*方造成损失的,亦由*方负责赔偿*方。”
修订为“进度款按月支付,在双方办理完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方提供11.6条规定的有效票据,*方按照计量的80%再扣除11.2.2中间计量应予扣除的款项后支付*方(可以汇票、信用证、供应链或银行转账等形式支付)(上述未付的款项已包含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中间暂扣款)”
4. 合同第十一条之11.3.2款
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十一条之11.3.2和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十条之3.3“在建设单位向*方支付当期计量款之日起 30 日内,*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向*方支付当月工程款。”
修订为“*方在当期计量后90天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向*方支付当期工程款。”
5.合同第十二条之12.4款
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十二条之12.4和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十一条之4“本合同工程的最终结算须经*方或*方指定的成本管理部门审核,并同意以*方或*方指定的成本管理部门的审核作为工程的最终结算,由*方或*方指定的成本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否则,除非获得*方书面确认,任何*方项目部或部门盖章、项目经理的签字及任何形式的最终结算均对*方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修订为“本合同工程的最终结算以*方成本管理部门审核的为准,否则,除非获得*方书面确认,任何*方项目部或部门盖章、项目经理的签字及任何形式的最终结算均对*方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并增加第十二条12.5本合同总包工程全部完成并经竣(交)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结算。”
6.合同第十二条之12.6款
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十二条之12.6和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十一条之6“*方将工程移交给*方后结算文件生效前,*方未付款不予计算利息。结算文件生效后,若根据本合同12.7约定的*方付款义务条件未成就的,*方无条件同意并认可*方无需就剩余未付工程款向*方支付任何利息或违约责任。”
修订为“*方将工程移交给*方后结算文件生效前,*方未付款不予计算利息。”
7. 合同第十二条之12.7、12.8款
删除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十二条之12.7、12.8条款,删除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十一条之7、8条款。
8.合同第十二条之12.9款
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十二条之12.9和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十条之3.4 “双方办理完工结算后支付至:90 %或与建设单位对*方的计量支付比例一致(上述比例以较低者为准),上述未付款中包含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修订为“12.8双方办理完工结算后1年内,*方支付至结算款的90%,2年内支付至结算款的97%。”
9.合同第十二条之13.5款
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十三条之13.5和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十二条之5“质量保证金的退还:质量保证金在本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满,*方履行完缺陷责任,经竣工验收合格,且须在建设单位退还*方质量保证金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方(如有)。”
修订为“质量保证金的退还:质量保证金在总包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满,*方履行完缺陷责任,经建设单位竣(交)工验收合格,1年内无息退还*方(如有)。”
10.合同第二十六条之26.5款
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十六条之26.5 “*方从*方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为支付,支付的比例不高于建设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比例,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计提款项不足支付当期应付农民工工资的,不足部分由*方另行补足或直接支付农民工,并将有关支付记录凭证提交*方备案;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资金结余,则累计计入下一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后,经核实农民工工资已经全部结清并将相关结清证明提交给*方后,专用账户盈余部分待建设单位最终释放*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方予支付。”
修订为“*方从*方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为支付,*须在每期中间计量时提供完整的农民工工资代发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与民工的劳动合同、考勤台账、工作支付结算单、付款委托书、承诺书)方能支付。因*方支付手续不完善或迟延导致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及时产生的责任由*方自行承担,若因此给*方造成损失的,亦由*方负责赔偿*方。”
11.合同第三十一条之31.5款
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十一条之31.5“*方构成延期付款的,按照 (略) 场报价利率向*方支付未付款利息。”
修订为“合同价款已包含1年的逾期付款补偿,该补偿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资金占用利息以及其他可能因*方逾期付款造成*方产生的全部损失等。*方逾期付款超过1年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略) 场报价利率向*方支付未付款部分利息。”
鉴于对招标文件内容有作修改,故将本采购项目的投标结束时间延期至2024年9月24日16时,请知悉。
招标人: 中交第 (略)
2024 年 9 月 20 日
项目编号:GK*3(试)
编号:XYYCTJ208
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襄阳至宜 (略) 宜昌段工程施工项目2标梁桩基、下构及现浇箱梁3队、4队(招标编号:GK*3(试))专业分包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和招标文件第五章与之相对应的条款,作如下修改:
1. 合同第七条之7.8款
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七条之7.8“双方同意:若推迟开工或提前竣工造成费用增加时,则费用补偿作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若条件成就(即*方据此从建设单位处获得费用补偿)时,*方在建设单位补偿的额度内按*方承包范围给予*方相应的费用补偿;但若条件不成就(即*方没有据此从建设单位处获得费用补偿)时,则*方不得要求*方给予*方因推迟开工或提前竣工的任何形式的费用补偿。”
修订为“双方同意:推迟开工或提前竣工造成费用增加时,*方不予补偿。若建设单位对*方进行补偿的,则由双方另行商议。”
2. 合同第九条之9.2款
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九条之9.2和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第五条之2“本条规定的合同单价为*方实施和完成本项目所有工作内容的不含税综合单价,即包含*方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和技术质量、安全等要求实施并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遣费、人工费、材料费、船机使用费、临设费用、检测费、雨季/酷热天气施工费、冬季/夜间施工增加费、高原/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冬休费、标准化施工费、措施费、除增值税外的所有税费、利润、管理费、定额费、建管费、环保费、办理各种施工许可证的费用、保险费、政府收取的资源税费等其它规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所产生的费用。”
修订为“本条规定的合同单价为*方实施和完成本项目所有工作内容的不含税综合单价,即包含*方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和技术质量、安全等要求实施并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遣费、人工费、材料费、船机使用费、临设费用、检测费、雨季/酷热天气施工费、冬季/夜间施工增加费、高原/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冬休费、标准化施工费、措施费、除增值税外的所有税费、利润、管理费、定额费、建管费、环保费、办理各种施工许可证的费用、保险费、政府收取的资源税费等其它规费、1年内逾期付款补偿以及其他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所产生的费用。”
3. 合同第十一条之11.3.1款
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十一条之11.3.1和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十条之3.1、3.2“进度款按月支付,在双方办理完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方提供11.6条规定的有效票据,*方按照如下比例再扣除11.2.2中间计量应予扣除的款项后支付*方(可以汇票、信用证、供应链或银行转账等形式支付):80%或与建设单位对*方的中间计量支付比例一致(不含预付款余额计算),上述比例以较低者为准。(上述未付的款项已包含1%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扣款)
*方每期应付*方的进度款中包含了*方的现场人员工资,若本项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建设单位等要求实行农民工工资专户进行支付的,*方须在每期中间计量时提供完整的农民工工资代发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与民工的劳动合同、考勤台账、工资支付结算单、付款委托书、承诺书)方能支付。因*方支付手续不完善或迟延导致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及时产生的责任由*方自行承担,若由此给*方造成损失的,亦由*方负责赔偿*方。”
修订为“进度款按月支付,在双方办理完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方提供11.6条规定的有效票据,*方按照计量的80%再扣除11.2.2中间计量应予扣除的款项后支付*方(可以汇票、信用证、供应链或银行转账等形式支付)(上述未付的款项已包含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中间暂扣款)”
4. 合同第十一条之11.3.2款
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十一条之11.3.2和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十条之3.3“在建设单位向*方支付当期计量款之日起 30 日内,*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向*方支付当月工程款。”
修订为“*方在当期计量后90天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向*方支付当期工程款。”
5.合同第十二条之12.4款
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十二条之12.4和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十一条之4“本合同工程的最终结算须经*方或*方指定的成本管理部门审核,并同意以*方或*方指定的成本管理部门的审核作为工程的最终结算,由*方或*方指定的成本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否则,除非获得*方书面确认,任何*方项目部或部门盖章、项目经理的签字及任何形式的最终结算均对*方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修订为“本合同工程的最终结算以*方成本管理部门审核的为准,否则,除非获得*方书面确认,任何*方项目部或部门盖章、项目经理的签字及任何形式的最终结算均对*方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并增加第十二条12.5本合同总包工程全部完成并经竣(交)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结算。”
6.合同第十二条之12.6款
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十二条之12.6和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十一条之6“*方将工程移交给*方后结算文件生效前,*方未付款不予计算利息。结算文件生效后,若根据本合同12.7约定的*方付款义务条件未成就的,*方无条件同意并认可*方无需就剩余未付工程款向*方支付任何利息或违约责任。”
修订为“*方将工程移交给*方后结算文件生效前,*方未付款不予计算利息。”
7. 合同第十二条之12.7、12.8款
删除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十二条之12.7、12.8条款,删除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十一条之7、8条款。
8.合同第十二条之12.9款
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十二条之12.9和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十条之3.4 “双方办理完工结算后支付至:90 %或与建设单位对*方的计量支付比例一致(上述比例以较低者为准),上述未付款中包含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修订为“12.8双方办理完工结算后1年内,*方支付至结算款的90%,2年内支付至结算款的97%。”
9.合同第十二条之13.5款
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十三条之13.5和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十二条之5“质量保证金的退还:质量保证金在本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满,*方履行完缺陷责任,经竣工验收合格,且须在建设单位退还*方质量保证金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方(如有)。”
修订为“质量保证金的退还:质量保证金在总包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满,*方履行完缺陷责任,经建设单位竣(交)工验收合格,1年内无息退还*方(如有)。”
10.合同第二十六条之26.5款
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十六条之26.5 “*方从*方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为支付,支付的比例不高于建设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比例,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计提款项不足支付当期应付农民工工资的,不足部分由*方另行补足或直接支付农民工,并将有关支付记录凭证提交*方备案;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资金结余,则累计计入下一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后,经核实农民工工资已经全部结清并将相关结清证明提交给*方后,专用账户盈余部分待建设单位最终释放*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方予支付。”
修订为“*方从*方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为支付,*须在每期中间计量时提供完整的农民工工资代发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与民工的劳动合同、考勤台账、工作支付结算单、付款委托书、承诺书)方能支付。因*方支付手续不完善或迟延导致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及时产生的责任由*方自行承担,若因此给*方造成损失的,亦由*方负责赔偿*方。”
11.合同第三十一条之31.5款
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十一条之31.5“*方构成延期付款的,按照 (略) 场报价利率向*方支付未付款利息。”
修订为“合同价款已包含1年的逾期付款补偿,该补偿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资金占用利息以及其他可能因*方逾期付款造成*方产生的全部损失等。*方逾期付款超过1年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略) 场报价利率向*方支付未付款部分利息。”
鉴于对招标文件内容有作修改,故将本采购项目的投标结束时间延期至2024年9月24日16时,请知悉。
招标人: 中交第 (略)
2024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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