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东新区环卫基地含转运站主要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答疑公告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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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东新区环卫基地含转运站主要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答疑公告第2号

各潜在投标人:

江东新区环卫基地(含转运站)主要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于2024年08月26日发布招标公告,现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做如下答疑:

质疑内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第30页“项目负责人(5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名机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得1分。本项满分1分。

(2)项目负责人业绩:近5年(2019年8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竖式压缩转运系统成套设备安装业绩:

1)处理规模为 800吨/日及以上的每个合同得2分,本小项满分4分;2)处理规模为400吨/日(含)-800吨/日(不含)的每个合同得1分,本小项满分2分;

3)业绩不重复计分,本大项满分4分。

证明材料:提供注册证书或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及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在投标人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项目负责人安装业绩提供①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公示链接(无招标流程的可提供其他佐证材料)②供货合同和供货发票(发票合计金额不低于合同金额的70%)、设备安装调试报告或设备安装完工证明等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③如合同中无转运规模、竖式工艺的证明,投标人须另行提供有效的能证明转运规模及竖式工艺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证明材料如不能体现负责人等信息的,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名称须与合同上载明的发包人一致)盖章的能体现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上述证明材料且符合规定方可得分。

质疑理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评分办法中关于项目负责人职称及业绩的特定要求与项目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中转站建设工程项目要求二级注册建造师即可,该条且具有明显的倾向性,违反此条规定。况且在垃圾中转站项目建设工作中,机械制造、自动化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完全能够胜任项目需求,而机电高级职称与工程项目实施的关联性并不紧密,构成不合理的限制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答复:一是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本招标项目为大型项目,因此设定机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得1分,不存在倾向性。二是本项目属于成品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机械制造一般指设备制造生产环节,自动化偏向数控技术领域,与本项目实际需求不符。

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多种情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该评分办法设定了特定的压缩站吨位和各种限制条件,列如业绩的发票开票金额,安装调试报告等。按照招标文件说法,如果投标人已中标800吨及以上中转站项目并签订合同进行了阶段验收,但没有开票70%以上,就被扣2分,明明已经可以证明业绩真实有效,公司具备建设800吨项目的实力,但却被排除在外,该条款是否合理?

答复:业绩结合本项目实际需求合理设定,发票是业绩的有力证明材料之一,可有效避免造假问题。

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3.中转站项目周期较长,根据项目实施经验,1个项目负责人完成1个项目需要3-4年,按照工程建设要求是不能兼顾其他项目同时工作的,但是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在5年内要任职2个800吨/日以上规模的中转站,或者1个800吨/日,2个400-800吨/日规模中转站的项目负责人才能拿满分,真实情况下,绝大部分企业的项目负责人都无法做到这一点,而且对项目负责人个人中转站业绩的要求也比较苛刻,要求一级机电建造师或者机电工程高级职称,经我公司查询,行业 (略) 满足该项得分,存在为行业某企业量身定制的嫌疑。

答复:项目负责人职称与注册级别答复详见本公告答疑一,本项目工期为365日历天(即1年),对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为5年内均可,满足项目实际需求,切合项目实际设定不存在为行业某企业量身定制的做法。

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特此答疑!

(略) (略)

2024年9月23 日

各潜在投标人:

江东新区环卫基地(含转运站)主要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于2024年08月26日发布招标公告,现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做如下答疑:

质疑内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第30页“项目负责人(5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名机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得1分。本项满分1分。

(2)项目负责人业绩:近5年(2019年8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竖式压缩转运系统成套设备安装业绩:

1)处理规模为 800吨/日及以上的每个合同得2分,本小项满分4分;2)处理规模为400吨/日(含)-800吨/日(不含)的每个合同得1分,本小项满分2分;

3)业绩不重复计分,本大项满分4分。

证明材料:提供注册证书或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及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在投标人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项目负责人安装业绩提供①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公示链接(无招标流程的可提供其他佐证材料)②供货合同和供货发票(发票合计金额不低于合同金额的70%)、设备安装调试报告或设备安装完工证明等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③如合同中无转运规模、竖式工艺的证明,投标人须另行提供有效的能证明转运规模及竖式工艺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证明材料如不能体现负责人等信息的,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名称须与合同上载明的发包人一致)盖章的能体现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上述证明材料且符合规定方可得分。

质疑理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评分办法中关于项目负责人职称及业绩的特定要求与项目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中转站建设工程项目要求二级注册建造师即可,该条且具有明显的倾向性,违反此条规定。况且在垃圾中转站项目建设工作中,机械制造、自动化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完全能够胜任项目需求,而机电高级职称与工程项目实施的关联性并不紧密,构成不合理的限制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答复:一是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本招标项目为大型项目,因此设定机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得1分,不存在倾向性。二是本项目属于成品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机械制造一般指设备制造生产环节,自动化偏向数控技术领域,与本项目实际需求不符。

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多种情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该评分办法设定了特定的压缩站吨位和各种限制条件,列如业绩的发票开票金额,安装调试报告等。按照招标文件说法,如果投标人已中标800吨及以上中转站项目并签订合同进行了阶段验收,但没有开票70%以上,就被扣2分,明明已经可以证明业绩真实有效,公司具备建设800吨项目的实力,但却被排除在外,该条款是否合理?

答复:业绩结合本项目实际需求合理设定,发票是业绩的有力证明材料之一,可有效避免造假问题。

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3.中转站项目周期较长,根据项目实施经验,1个项目负责人完成1个项目需要3-4年,按照工程建设要求是不能兼顾其他项目同时工作的,但是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在5年内要任职2个800吨/日以上规模的中转站,或者1个800吨/日,2个400-800吨/日规模中转站的项目负责人才能拿满分,真实情况下,绝大部分企业的项目负责人都无法做到这一点,而且对项目负责人个人中转站业绩的要求也比较苛刻,要求一级机电建造师或者机电工程高级职称,经我公司查询,行业 (略) 满足该项得分,存在为行业某企业量身定制的嫌疑。

答复:项目负责人职称与注册级别答复详见本公告答疑一,本项目工期为365日历天(即1年),对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为5年内均可,满足项目实际需求,切合项目实际设定不存在为行业某企业量身定制的做法。

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特此答疑!

(略) (略)

2024年9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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