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乡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服务采购肥西县乡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服务采购澄清公告
肥西县乡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服务采购肥西县乡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服务采购澄清公告
项目编号:2024GSFN0056
各潜在投标人:
肥西县 (略) 车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编号:2024GSFN0056)澄清公告如下:
1.本项目磋商文件原第四章“三、服务需求”“6.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人确认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车辆,交付的车辆 (略) 作业标准和要求。采购人若提供全新车辆,不能及时提供车辆的,需提供符合标准的替代车辆供采购人使用,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且需提供新车辆交付承诺函,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付,将车辆提供到位。采购人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车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中标人应在3个日内做出补救措施,确保第二次验收合格;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若超期未按照招标要求交付车辆的,采购人有权视情况解除合同。(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现更正为:“6.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人确认通知后5个日历日内交付车辆,交付的车辆 (略) 作业标准和要求。中标人若提供全新车辆,不能及时提供车辆的,需提供符合标准的替代车辆供采购人使用,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且需提供新车辆交付承诺函,并于10个日历日内完成交付,将车辆提供到位。采购人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在3个日历日内组织对车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中标人应在3个日历日内做出补救措施,确保第二次验收合格;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若超期未按照招标要求交付车辆的,采购人有权视情况解除合同。(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2.磋商文件原第五章“第五章 磋商与评审办法9.4确定中标候选人
9.4.1计算最终得分
将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得分加商务部分得分,得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投标人的各项得分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9.4.2按照有效投标人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排出中标候选人。
最终得分相同的,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序。技术部分得分及最终得分均相同的,则采取磋商小组抽签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
现更正为:“9.4.1计算最终得分
将每个有效投标人所投包别所投租赁车辆的技术资信部分得分加商务部分得分,得出该投标人的所投包别所投租赁车辆最终得分。
投标人所投包别所投租赁车辆的各项得分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9.4.2按照有效投标人所投包别所投租赁车辆的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排出中标候选车辆。
最终得分相同的,按技术资信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序。技术资信部分得分及最终得分均相同的,则采取磋商小组抽签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
3.原第3包详细评审指标配置维度“(抑尘车,总质量≥*kg 核定载质量≥7410kg双发,射程≥80m)”。
现更正为:第3包详细评审指标配置维度“(抑尘车,总质量≥*kg 核定载质量≥7410kg单/双发,射程≥80m)”。
4.原第3包《车辆租赁限价表(单位:元/月)》“抑尘车(总质量18吨)1、单/双发、主发康明斯、玉柴,6缸,功率≥154KW”
现更正为:“第3包《车辆租赁限价表(单位:元/月/辆)》“抑尘车(总质量18吨)1、单/双发、主发参考品牌参照或相当于康明斯、玉柴、全柴,6缸,功率≥154KW”。
5.原磋商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报价表格式》”中的“投标单价(元/月)”
更正为“投标单价(元/月/辆)”。
6.原第1包详细评审指标配置维度“④车辆外形尺寸mm(长×宽×高)≥*×2500×3000”。
现更正为:第1包详细评审指标配置维度“④车辆外形尺寸mm(长×宽×高)≥*×2500×3000”。
注:此公告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肥西县 (略)
地址: A幢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肥西县公共 (略)
地址: 3号楼3211室
联系人:
联系方式:
2024年9月23日
项目编号:2024GSFN0056
各潜在投标人:
肥西县 (略) 车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编号:2024GSFN0056)澄清公告如下:
1.本项目磋商文件原第四章“三、服务需求”“6.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人确认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车辆,交付的车辆 (略) 作业标准和要求。采购人若提供全新车辆,不能及时提供车辆的,需提供符合标准的替代车辆供采购人使用,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且需提供新车辆交付承诺函,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付,将车辆提供到位。采购人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车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中标人应在3个日内做出补救措施,确保第二次验收合格;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若超期未按照招标要求交付车辆的,采购人有权视情况解除合同。(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现更正为:“6.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人确认通知后5个日历日内交付车辆,交付的车辆 (略) 作业标准和要求。中标人若提供全新车辆,不能及时提供车辆的,需提供符合标准的替代车辆供采购人使用,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且需提供新车辆交付承诺函,并于10个日历日内完成交付,将车辆提供到位。采购人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在3个日历日内组织对车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中标人应在3个日历日内做出补救措施,确保第二次验收合格;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若超期未按照招标要求交付车辆的,采购人有权视情况解除合同。(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2.磋商文件原第五章“第五章 磋商与评审办法9.4确定中标候选人
9.4.1计算最终得分
将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得分加商务部分得分,得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投标人的各项得分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9.4.2按照有效投标人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排出中标候选人。
最终得分相同的,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序。技术部分得分及最终得分均相同的,则采取磋商小组抽签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
现更正为:“9.4.1计算最终得分
将每个有效投标人所投包别所投租赁车辆的技术资信部分得分加商务部分得分,得出该投标人的所投包别所投租赁车辆最终得分。
投标人所投包别所投租赁车辆的各项得分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9.4.2按照有效投标人所投包别所投租赁车辆的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排出中标候选车辆。
最终得分相同的,按技术资信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序。技术资信部分得分及最终得分均相同的,则采取磋商小组抽签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
3.原第3包详细评审指标配置维度“(抑尘车,总质量≥*kg 核定载质量≥7410kg双发,射程≥80m)”。
现更正为:第3包详细评审指标配置维度“(抑尘车,总质量≥*kg 核定载质量≥7410kg单/双发,射程≥80m)”。
4.原第3包《车辆租赁限价表(单位:元/月)》“抑尘车(总质量18吨)1、单/双发、主发康明斯、玉柴,6缸,功率≥154KW”
现更正为:“第3包《车辆租赁限价表(单位:元/月/辆)》“抑尘车(总质量18吨)1、单/双发、主发参考品牌参照或相当于康明斯、玉柴、全柴,6缸,功率≥154KW”。
5.原磋商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报价表格式》”中的“投标单价(元/月)”
更正为“投标单价(元/月/辆)”。
6.原第1包详细评审指标配置维度“④车辆外形尺寸mm(长×宽×高)≥*×2500×3000”。
现更正为:第1包详细评审指标配置维度“④车辆外形尺寸mm(长×宽×高)≥*×2500×3000”。
注:此公告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肥西县 (略)
地址: A幢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肥西县公共 (略)
地址: 3号楼321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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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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