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翼商务大厦第21、25层室内装修项目补充通知-招标/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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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翼商务大厦第21、25层室内装修项目补充通知-招标/资审公告

南翼商务大厦第21、25层室内装修项目

补充修改通知

致各投标人:

我司组织的南翼商务大厦第21、25层室内装修项目招标编号:南建标[2024]089号,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投标文件内容资格文件增加十七、十八如下:

十七、关于采用建机一体化企业的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申请参加 (招标人)的 (项目名称及标段)工程投标,一旦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若本工程需要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施工,我公司保证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施工时严格按照《关于我省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2]35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闽建筑〔2012〕35号文的补充通知》及闽建筑[2013]12 号文要求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并按规定将分包合同送主管部门备案。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 月 日

十八、拟派出的安全员本单位(企业)在岗人员的社保缴费证明

备注:拟派出的安全员本单位(企业)在岗人员的社保缴费证明应满足招标文件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说明”要求。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项34.2其它增加以下条款:“(二十)中标人应执行《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南政规[2023]1号),中标人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依法委托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资质的企业处置建筑垃圾,明确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并按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3.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增加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内容删除修改为: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的其他情形:(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按照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的)确定综合单价。(2)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设计要求不符的,按照10.4.1(变更估价原则)确定综合单价。(3)工程量偏差的,综合单价按照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第(3)点确定。(4)未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0.4变更估价”中的“10.4.1变更估价原则”和“10.4.1.2”中的内容删除,修改为:“10.4.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0.4.1.2(1)现行计价定额:详见招标控制价预算书。”

6.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中的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无。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合同总额的10%。投标函附录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无。修改为为合同总额的10%。

7.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和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内容删除,修改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若招标文件或澄清、修改通知中有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最后时间发出的通知的内容为准,请各投标人知悉!

招标人: (略) (略) (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略) (盖章)

日 期:2024年09月23日

南翼商务大厦第21、25层室内装修项目

补充修改通知

致各投标人:

我司组织的南翼商务大厦第21、25层室内装修项目招标编号:南建标[2024]089号,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投标文件内容资格文件增加十七、十八如下:

十七、关于采用建机一体化企业的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申请参加 (招标人)的 (项目名称及标段)工程投标,一旦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若本工程需要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施工,我公司保证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施工时严格按照《关于我省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2]35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闽建筑〔2012〕35号文的补充通知》及闽建筑[2013]12 号文要求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并按规定将分包合同送主管部门备案。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 月 日

十八、拟派出的安全员本单位(企业)在岗人员的社保缴费证明

备注:拟派出的安全员本单位(企业)在岗人员的社保缴费证明应满足招标文件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说明”要求。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项34.2其它增加以下条款:“(二十)中标人应执行《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南政规[2023]1号),中标人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依法委托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资质的企业处置建筑垃圾,明确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并按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3.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增加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内容删除修改为: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的其他情形:(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按照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的)确定综合单价。(2)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设计要求不符的,按照10.4.1(变更估价原则)确定综合单价。(3)工程量偏差的,综合单价按照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第(3)点确定。(4)未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0.4变更估价”中的“10.4.1变更估价原则”和“10.4.1.2”中的内容删除,修改为:“10.4.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0.4.1.2(1)现行计价定额:详见招标控制价预算书。”

6.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中的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无。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合同总额的10%。投标函附录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无。修改为为合同总额的10%。

7.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和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内容删除,修改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若招标文件或澄清、修改通知中有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最后时间发出的通知的内容为准,请各投标人知悉!

招标人: (略) (略) (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略) (盖章)

日 期:2024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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