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新前街道惠民路、康庄路道路改造工程答疑澄清公告-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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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区新前街道惠民路、康庄路道路改造工程答疑澄清公告-变更

黄岩区新前 (略) 、 (略) 改造工程

招标补充文件

台建招备[2024]2068号补0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招标备案号为台建招备[2024] 2068号的黄岩区新前 (略) 、 (略) 改造工程,现作如下修改:

1、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10.4修改为:

10.4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1.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1)拟派项目负责人以注册建造师身份承接工程建设项目的。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在建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期前承接的原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中载明项目负责人的项目)中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原承接的项目与本工程属于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b.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原建设单位同意的;

c.合同约定的工程已完工,承包方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时间已超过120天(含),经原建设单位同意的。

如发生以上a、b、c情形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有关书面证明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随资格标上传,招标文件提供证明格式的须按照该格式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供的证明材料视为瞒报、漏报,将不予认可。

若是年度招标项目则以具体项目的承接作为是否已承接该项目的判断依据。

2. 拟派项目负责人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略) (略) 上工程和人员信息为在建 (略) 站均没有已竣工验收信息的(其中之一有竣工验收信息的均认为已竣工验收),但工程实际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已合同解除的,需随资格标上传证明材料:有备案机关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按附件格式十三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提供合同解除协议(放弃中标证明)。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供的证明材料视为瞒报、漏报,将不予认可。

3. 投标人不宜拟派同一项目负责人同时参加多个项目投标。若拟派同一项目负责人的投标人同日在多个项目被推荐为第一(或唯一)中标候选人,只能承接一个项目(投标人应主动报告,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选择,否则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视为其已放弃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投标担保作出处理。

2、原招标文件附件格式十三修改为: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____________(原建设单位):

我公司承接的____________(原工程项目名称)于___年___月___日已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特此证明。

承包人(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原建设单位意见:

原建设单位(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原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

情况属实。

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注:1.本《证明》仅用于在承接新项目时原承接的项目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略) (略) 为在建状态且已经竣工验收的,其他情形不得使用本《证明》。2.需附上原工程项目包含所有单位工程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未全部附上的,此《证明》无效。

3、未及事宜按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执行,给各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 台州经开 (略)

2024年9月9日


黄岩区新前 (略) 、 (略) 改造工程

招标补充文件

台建招备[2024]2068号补0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招标备案号为台建招备[2024] 2068号的黄岩区新前 (略) 、 (略) 改造工程,现作如下修改:

1、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10.4修改为:

10.4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1.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1)拟派项目负责人以注册建造师身份承接工程建设项目的。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在建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期前承接的原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中载明项目负责人的项目)中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原承接的项目与本工程属于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b.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原建设单位同意的;

c.合同约定的工程已完工,承包方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时间已超过120天(含),经原建设单位同意的。

如发生以上a、b、c情形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有关书面证明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随资格标上传,招标文件提供证明格式的须按照该格式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供的证明材料视为瞒报、漏报,将不予认可。

若是年度招标项目则以具体项目的承接作为是否已承接该项目的判断依据。

2. 拟派项目负责人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略) (略) 上工程和人员信息为在建 (略) 站均没有已竣工验收信息的(其中之一有竣工验收信息的均认为已竣工验收),但工程实际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已合同解除的,需随资格标上传证明材料:有备案机关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按附件格式十三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提供合同解除协议(放弃中标证明)。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供的证明材料视为瞒报、漏报,将不予认可。

3. 投标人不宜拟派同一项目负责人同时参加多个项目投标。若拟派同一项目负责人的投标人同日在多个项目被推荐为第一(或唯一)中标候选人,只能承接一个项目(投标人应主动报告,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选择,否则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视为其已放弃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投标担保作出处理。

2、原招标文件附件格式十三修改为: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____________(原建设单位):

我公司承接的____________(原工程项目名称)于___年___月___日已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特此证明。

承包人(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原建设单位意见:

原建设单位(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原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

情况属实。

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注:1.本《证明》仅用于在承接新项目时原承接的项目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略) (略) 为在建状态且已经竣工验收的,其他情形不得使用本《证明》。2.需附上原工程项目包含所有单位工程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未全部附上的,此《证明》无效。

3、未及事宜按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执行,给各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 台州经开 (略)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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