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施工/标段答疑文件01号、补遗文件01号-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大邑县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施工/标段答疑文件01号、补遗文件01号-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文件编号 | |
---|---|
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其他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5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万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大邑县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施工/标段 答疑文件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大邑县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 问1:1、清单*天棚抹灰项目特征为5mm水泥砂浆打底控制价为*/m2; 清单*顶4 白色无机涂料顶棚项目特征含抹灰与无机涂料控制价为*/m2;清单*是否不含抹灰,项目特征错? 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执行。 问2:清单* 1.5厚SBS改性沥青自粘防水卷材项目特征为1.5厚SBS改性沥青自粘防水卷材+1.5厚SBS改性沥青自粘防水卷材满铺(该防水层应与屋面防水层连通),控制价仅为*/m2,清单项目特征是否与项目名称一致仅为1.5厚SBS改性沥青自粘防水卷材请明确? 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执行。 问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的计划开工工作日期:2024年11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6月27日,据此计算得出的总工期应为239日历天,与要求的总工期240日历天不一致,请贵司确认以何为准? 答:按照补遗书01号执行。 问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条(P10)中列明不允许分包,在专用合同条款3.5.2中(P156),有如下内容“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除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作外,承包人可将专业工程(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两处表述的意思相差甚远,结合实际情况,可否将1.11条改为“允许分包,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作除外”? 答:按照补遗书01号执行。 问5: 在专用合同条款3.5.2.1中(P158),提及“在本项目中部分地块的地下室设有人防工程”,而在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未见人防相关内容,故此处是否描述有误? 答:按照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执行。 问6:*屋面1.5厚聚氟*烯PVC防水卷材项目特征为1.5厚聚氟*烯PVC防水卷材控制价为*/m2;* 池底外侧 1.5厚聚氟*烯(PVC)防水卷材项目特征1.5厚聚氟*烯(PVC)防水卷材+1.5厚聚氟*烯(PVC)防水卷材,控制价为*/m2,该项目特征是否应与项目名称一致仅为1层1.5厚聚氟*烯(PVC)防水卷材,请明确。 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执行。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省蜀顺 (略)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大邑县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施工/标段 补遗文件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标段招标文件做如下补遗: 1、投标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中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6月27日 修改为2025年6月28日;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条分包由不允许修改为允许,1.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必须经项目业主认可。 3、开标时间由2024年10月08日09时30分修改为2024年10月12日09时30分,相关时间顺延。 4、其余不变。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省蜀顺 (略)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
递交时间 |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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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其他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5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万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大邑县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施工/标段 答疑文件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大邑县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 问1:1、清单*天棚抹灰项目特征为5mm水泥砂浆打底控制价为*/m2; 清单*顶4 白色无机涂料顶棚项目特征含抹灰与无机涂料控制价为*/m2;清单*是否不含抹灰,项目特征错? 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执行。 问2:清单* 1.5厚SBS改性沥青自粘防水卷材项目特征为1.5厚SBS改性沥青自粘防水卷材+1.5厚SBS改性沥青自粘防水卷材满铺(该防水层应与屋面防水层连通),控制价仅为*/m2,清单项目特征是否与项目名称一致仅为1.5厚SBS改性沥青自粘防水卷材请明确? 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执行。 问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的计划开工工作日期:2024年11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6月27日,据此计算得出的总工期应为239日历天,与要求的总工期240日历天不一致,请贵司确认以何为准? 答:按照补遗书01号执行。 问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条(P10)中列明不允许分包,在专用合同条款3.5.2中(P156),有如下内容“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除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作外,承包人可将专业工程(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两处表述的意思相差甚远,结合实际情况,可否将1.11条改为“允许分包,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作除外”? 答:按照补遗书01号执行。 问5: 在专用合同条款3.5.2.1中(P158),提及“在本项目中部分地块的地下室设有人防工程”,而在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未见人防相关内容,故此处是否描述有误? 答:按照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执行。 问6:*屋面1.5厚聚氟*烯PVC防水卷材项目特征为1.5厚聚氟*烯PVC防水卷材控制价为*/m2;* 池底外侧 1.5厚聚氟*烯(PVC)防水卷材项目特征1.5厚聚氟*烯(PVC)防水卷材+1.5厚聚氟*烯(PVC)防水卷材,控制价为*/m2,该项目特征是否应与项目名称一致仅为1层1.5厚聚氟*烯(PVC)防水卷材,请明确。 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执行。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省蜀顺 (略)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大邑县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施工/标段 补遗文件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标段招标文件做如下补遗: 1、投标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中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6月27日 修改为2025年6月28日;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条分包由不允许修改为允许,1.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必须经项目业主认可。 3、开标时间由2024年10月08日09时30分修改为2024年10月12日09时30分,相关时间顺延。 4、其余不变。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省蜀顺 (略)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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