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智谷光年项目A61地块大区电梯供货及安装工程澄清答疑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长沙智谷光年项目A61地块大区电梯供货及安装工程澄清答疑公告

长沙智谷光年项目A61地块大区电梯供货及安装工程澄清答疑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9-27 浏览量:

项目名称 长沙智谷光年项目
项目编号 *164 全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
交易分类 (略) 政工程 所属管辖范围 (略)
相关公告
?

长沙智谷光年项目A61 (略) 电梯供货及安装工程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2024年09月16日17:00)截止。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澄清答疑与修改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对投标人问题的回复如下:

一、对投标人问题的回复

问题1、第三章 评标办法 1.2.1(1)商务评审 综合实力“1、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产品制造商具备已投入使用的试验塔高度:高度≥250 米的计 12 分;200 米≤高度<250 米的计 10 分;100 米≤高度<200 米的计 8 分。(须提供政府部门许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实景照片、以及试验塔高度的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国内试验塔高度≥250米的乘客电梯制造商仅日立、康力两家,满足该项评分的不足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的竞争,此项评分设定不合理,且有指向性嫌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此项评分修改为“所投电梯制造商具备投入使用的试验塔高度≥150米的计12分,100米(含)至150米(不含)的计10分,100米以下的计8分。(提供营业执照和已建成试验塔竣工地址,高度的证明材料及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否则不计分。)”

问题2、商务评审:综合实力 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产品制造商具备已投入使用的试验塔高度:高度≥250米的计12分;200米≤高度<250米的计10分;(须提供政府部门许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实景照片、以及试验塔高度的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据调查电梯试验塔高度达到250米的,只有康力和日立,不满足三家,若以此为评分标准,对评标结果不合理、不公平,并限制、排除部分潜在投标人参与项目投标,请修改。

问题3、招标文件第37页第三章评标办法 商务评审,综合实力: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产品制造商具备已投入使用的试验塔高度:高度≥250米的计12分;200米≤高度<250米的计10分;(须提供政府部门许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实景照片、以及试验塔高度的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问:试验塔是电梯制造商研发能力和综合实力的体现,既然招标文件要求制造商具备投入使用的试验塔,但只有竣工验收证明才能说明试验塔是已完工且已投入使用的;请问已投入使用的试验塔高度证明是提供规划许可证明和规划效果图即可吗?还是必须要提供试验塔已投入使用且具有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才能计分?另:电梯试验塔高度达250米的不满足三家,只有康力和日立满足,有明显排斥其他品牌,不能构成有效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建议修改为:(1)高度≥200米的,计12分;(2)180米≤高度<200米的,计10分;(3)高度<小于180米的计8分;(须提供政府部门许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实景照片、竣工证明文件、以及试验塔高度的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问题4、第三章 评标办法 1.2.1(1)商务评审 综合实力“1、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产品制造商具备已投入使用的试验塔高度:高度≥250米的计12分;200米≤高度<250米的计10分;100米≤高度<200米的计8分。(须提供政府部门许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实景照片、以及试验塔高度的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国内试验塔高度≥250米的乘客电梯制造商仅日立、康力两家,满足该项评分的不足三家,此项评分有指向性嫌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修改。

问题1-4答:电梯试验塔高度是体现制造商技术实力的指标之一,是对其产品功能、质量的一种保证;同时该计分项采用择优原则作为评审加分项且分段计分,而非资格项,经查询国内符合以上条件的有3家及以上的制造商,具备充分的竞争性,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存在指向性嫌疑。

但为增加充分的竞争性及投标人参与积极性,现将该计分项调整为:1、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产品制造商具备已投入使用的试验塔高度:高度≥240米的计12分;200米≤高度<240米的计10分;100米≤高度<200米的计8分。(须提供政府部门许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实景照片、以及试验塔高度的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问题5、第三章 评标办法 1.2.1(1)商务评审 综合实力“3、所投货物品牌制造商具有国家级电梯测试实验室(CNAS认证)检测能力,检测项目数量≥50项的计9分;30项≤检测项目数量<50项的计7分;检测项目数量<30项的计5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检测能力的大小应与重要的、安全的、创新的项目有关,检测项目数量的多少与检测能力无直接关系,也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无关,此项评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此项评分修改为“3、所投货物品牌制造商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证书)计9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问题6、第三章 评标办法 1.2.1(1)商务评审 综合实力“3、所投货物品牌制造商具有国家级电梯测试实验室(CNAS认证)检测能力,检测项目数量≥50项的计9分;30项≤检测项目数量<50项的计7分;检测项目数量<30项的计5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检测项目数量的多少与检测能力没有直接关系,同时也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没有直接关系,此项评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修改。

问题5、6答:国家级电梯测试实验室(CNAS认证)检测能力是体现制造商技术实力的指标之一,是对其产品功能、质量的一种保证;同时该计分项采用择优原则作为评审加分项且分段计分,而非资格项。经查询国内符合以上条件的制造商有3家及以上的制造商,具备充分的竞争性,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存在指向性嫌疑。

但为增加充分的竞争性及投标人参与积极性,现将该计分项调整为:所投货物品牌制造商具有国家级电梯测试实验室(CNAS认证)检测能力,检测项目数量≥20项的计9分;15项≤检测项目数量<20项的计7分;10项≤检测项目数量<15项的计5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问题7、第三章 评标办法 1.2.1(1)商务评审 品牌价值“所投货物品牌制造商在2021年至2023年中获得过3次政府采购集采年会组委会颁发的“政府采购电梯首选品牌”的计14分,获得过2次该奖项的计12分,获得过1次该奖项的计10分,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据调查,政府采购电梯首选品牌获得的主要条件是全年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政府采购集采年会的奖项有许多个,比如政府采购电梯十强供应商、政府采购电梯十佳供应商、政府采购电梯首选服务品牌、政府采购电梯首选安全品牌等多个类型的奖项,但凡参与评选的电梯品牌,均有获得不同类型的奖项。此奖项完全无法证明电梯的质量,也代表不了制造商的实力与价值,而且本项目并非政府采购项目。此项评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此项评分修改为“所投货物品牌或制造商连续5年获得"全球电梯制造商10强"的计14分,连续3年的记12分,1年的记10分,其余不计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问题8、商务评审:品牌价值 所投货物品牌制造商在2021年至2023年中获得过3次政府采购集采年会组委会颁发的“政府采购电梯首选品牌”的计14分,据调查只有日立在2021年至2023年中获得过3次“政府采购电梯首选品牌”证书,不满足三家,若以此为评分标准,对评标结果不合理、不公平,并限制、排除部分潜在投标人参与项目投标,请修改。

问题9、招标文件第37页第三章评标办法 商务评审,品牌价值:所投货物品牌制造商在2021年至2023年中获得过3次政府采购集采年会组委会颁发的“政府采购电梯首选品牌”的计14分,获得过2次该奖项的计12分,获得过1次该奖项的计10分,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问:只有日立电梯在2021年至2023年中获得过3次政府采购集采年会组委会颁发的“政府采购电梯首选品牌”,具有唯一性,不满足三家,有明显排斥其他品牌,为日立量身定做的嫌疑,不能构成有效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建议修改为:所投货物品牌制造商在2021年至2023年中获得过3次“全球电梯制造商10强”证书的计14分或所投电梯制造商在2021年至2023年中获得过3次“房建供应链电梯类首选供应商”证书的计14分。

问题10、第三章 评标办法 1.2.1(1)商务评审 品牌价值“所投货物品牌制造商在2021年至2023年中获得过3次政府采购集采年会组委会颁发的“政府采购电梯首选品牌”的计14分,获得过2次该奖项的计12分,获得过1次该奖项的计10分,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本项目不是政府采购项目,而且据调查,政府采购集采年会有多个类似的电梯奖项,只要电梯品牌参与评选,均会获得不同类型的奖项。此奖项完全无法证明电梯的质量,也代表不了制造商的实力与价值。此项评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修改。

问题7-10答:该证书是体现制造商受到电梯行业表彰的企业荣誉,是体现制造商企业实力、品牌价值的重要指标,是对其产品功能、质量的一种保证。同时该计分项采用择优原则作为评审加分项且分段计分,非资格项。经查询国内符合以上条件的有3家及以上的制造商,具备充分的竞争性,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存在指向性嫌疑。

但为增加充分的竞争性投标人参与积极性,现将该计分项调整为:所投产品制造商品牌(若所投产品制造商为国际跨国 (略) 或国际跨国制造商在中国 (略) (略) ,其所投产品的品牌、LOGO 须与进入“全球电梯制造商10强”一致) 在2021年至2023年中获得过3次“全球电梯制造商10强”的计14分,获得过2次该奖项的计12分,获得过1次该奖项的计10分,需提供《ELEVATOR》电梯杂志与全球电梯产业峰会组委会出具相关证书复印件或者《ELEVATOR》电梯杂志截图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问题11、第三章 评标办法 1.2.1(1)商务评审 售后服务“所投货物品牌制造商在项目所在地设有直属售后服务机构的,且该机构2021年至20 (略) (略) 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颁发的五星维保单位2次的计20分,五星维保单位1次的计18分,四星维保单位1次的计16分,须提供直属售后服务机构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否则不计分。”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为制造商或者代理商,并未强制要求制造商的直属售后服务机构对本项目进行售后服务,此项评分要求制造商售后服务机构的五星维保要求根本无法保障本项目的售后服务质量,建议从售后服务内容、售后服务体系、售后服务响应时间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描述会更合理,也更能保障项目的售后服务质量,建议此项评分修改为“根据投标人提供的①售后服务内容、②售后服务体系、③售后服务响应时间、④培训方案计划、⑤售后人员配备,包含但不仅限于上述内容,并提供详细的方案,符合要求的计20分,缺漏 (略) 扣2分、描述不清或逻辑不 (略) 扣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计分。”

问题12、第三章 评标办法 1.2.1(1)商务评审 售后服务“所投货物品牌制造商在项目所在地设有直属售后服务机构的,且该机构2021年至20 (略) (略) 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颁发的五星维保单位2次的计20分,五星维保单位1次的计18分,四星维保单位1次的计16分,须提供直属售后服务机构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否则不计分。”此项评分要求制造商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拥有售后服务机构,涉嫌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 (略) 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文件)第八条明确: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以下行为:(三)要求外地企业 (略) (略) 或分公司。《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同时,本项目并未限制代理商参与投标,也未强制要求售后服务必须由制造商承担,此项评分要求制造商售后服务机构的五星维保,根本无法保障本项目的售后服务质量。建议从售后服务方案、以及人员配备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描述会更合理,也更能保障项目的服务质量。

问题11、12答:本认证证书是体现制造商的售后服务机构在项目所在地受到当地电梯管理协会表彰的企业荣誉及认可,是对其产品售后服务的一种保障证明。同时该计分项采用择优原则作为评审加分项分段计分而非资格项,售后服务质量对于本项目尤为重要,故为增加评审严谨性及投标人参与积极性,现将该计分项调整为:所投货物品牌制造商在项目所在地设有直属售后服务机构或授权委托的售后服务机构,且该机构2021年至20 (略) (略) 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颁发的四星及以上维保单位1次的计20分,三星维保单位1次的计18分,须提供直属售后服务机构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否则不计分。

问题13、评标办法 1.2.1(2)技术评审 所投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关键部件“2、所投乘客电梯的门机系统为原厂原品牌的且门机系统运行寿命≥*次的计20分,*次>门机系统运行寿命≥*次的计18分,本条满分20分。(须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制动器检验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此项评分针对的是门机系统的运行寿命,但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却是制动器的检验报告,不合理。同时,国家电梯质量检测检测中心提供的报告有检验报告、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仅提供检验报告,不合理,应该所有报告均有效。建议此项评分修改为“2、所投乘客电梯的门机系统为原厂原品牌的且门机系统运行寿命≥*次的计20分,*次>门机系统运行寿命≥*次的计18分,本条满分20分。(须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门系统检验报告(或试验报告、检测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问题14、评标办法1.2.1(2)技术评审 所投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关键部件“2、所投乘客电梯的门机系统为原厂原品牌的且门机系统运行寿命≥*次的计20分,*次>门机系统运行寿命≥*次的计18分,本条满分20分。(须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制动器检验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此项评分针对的是门机系统的运行寿命,但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却是制动器的检验报告,不合理。同时,国家电梯质量检测检测中心提供的报告有检验报告、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仅提供检验报告,不合理,应该所有报告均有效。请修改。

问题13、14答:为增加评审严谨性,现将该计分项调整为:所投乘客电梯的门系统为原厂原品牌的且门系统运行寿命≥*次的计20分,*次>门系统运行寿命≥*次的计18分,本条满分20分。(须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CNAS和CMA认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问题15、评标办法 1.2.1(2)技术评审 所投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关键部件“3、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的曳引机制动器动作次数:≥*次的计10分;*次>动作次数≥*次的计8分(须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制动器检验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曳引机制动器可靠性设计正常使用动作按照国标要求不少于*次。一年制动器正常使用次数在50—*次,招标文件要求到达*次,大约需要16—22年。依据《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使用15年以上的电梯为老旧电梯,应视情况报废。因此,仅要求单个零部件使用20年左右属于资源浪费。供应商可以优于国标要求来设计和生产产品,但正常使用次数越高,得分越高,依据在哪?只要投标产品完全满足项目采购需求即可,而非一味地追求达到多少万次。因此,将电梯曳引机制动器动作次数设置为评审因素不合理。此项评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同时,对于制动器的优劣势,在技术评分第5条已有充分体现,不应重复计分。建议此项评分修改为“3、所投乘客电梯按钮的机械、电气寿命试验次数达*次(含)及以上的,计10分;所投乘客电梯按钮的机械、电气寿命试验次数达*次(含)-*次(不含)的,计8分;所投乘客电梯按钮的机械、电气寿命试验次数达*次(含)-*次(不含)的,计6分。提供国家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试验的按钮检验报告(或试验报告、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问题16、评标办法 1.2.1(2)技术评审 所投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关键部件“3、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的曳引机制动器动作次数:≥*次的计10分;*次>动作次数≥*次的计8分(须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制动器检验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曳引机制动器可靠性设计正常使用动作按照国标要求不少于*次。供应商可以优于国标要求来设计和生产产品,完全满足项目采购需求即可,而非一味地追求达到多少万次。因此,将电梯曳引机制动器动作次数设置为评审因素不合理。此项评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同时,对于制动器的优劣势,在技术评分第5条已有充分体现,不应重复计分。请修改。

问题15、16答:本项目为建设单位根据项目需求设定该评分项。1、本认证 (略) 出具的证书,是体现制造商产品技术实力的指标之一,动作次数越高,更是对其产品功能、质量的一种保证。2、同时该计分项采用择优原则作为评审加分项且分段计分非资格项。3、经查询国内符合以上条件的制造商有多家,具备充分的竞争性,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存在指向性嫌疑,故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7、评标办法 1.2.1(2)技术评审 所投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关键部件“4、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门电机防护等级≥IP54的得5分,防护等级低于IP54的得4分。(须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制动器检验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此项评分针对的是门电机的防护等级,但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却是制动器的检验报告,不合理。同时,国家电梯质量检测检测中心提供的报告有检验报告、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仅提供检验报告,不合理,应该所有报告均有效。建议此项评分修改为“4、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门电机防护等级≥IP54的得5分,防护等级低于IP54的得4分。(须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门机的检验报告(或试验报告、检测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问题18、评标办法 1.2.1(2)技术评审 所投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关键部件“4、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门电机防护等级≥IP54的得5分,防护等级低于IP54的得4分。(须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制动器检验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技术评审的所投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关键部件的第2条已针对门机系统进行过技术评分,门电机属于门机系统之一,门电机的防护等级高低也与门机系统的寿命息息相关,本项评分属于重复计分。请修改。

问题17、18答:为增加评审严谨性,现将该计分项调整为: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门电机防护等级≥IP54的得5分,防护等级低于IP54的得4分。(须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具有CNAS和CMA认证)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问题19、评标办法 1.2.1(2)技术评审 所投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关键部件“5、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品牌的曳引机制动器在轿厢内加载至大于125%额定荷载能保持15min并能满足:1、各部件完好,2、曳引轮不转动,3、钢丝绳无打滑现象的计10分;曳引机制动器在轿厢内加载小于等于125%额定荷载与100%额定荷载之间的且能保持15min并满足:1、各部件完好,2、曳引轮不转动,3、钢丝绳无打滑现象的计8分;其它不计分。(须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制动器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202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新检规TSG T7001-2023要求监督检验时需进行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本项评分存在制动器额定载荷低于125%时的得分,不符合标准;同时,曳引轮不转动与钢丝绳无打滑属于同样的结论,因此此项评分不合理。建议此项评分修改为“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品牌的曳引机制动器在轿厢内加载至大于或等于200%额定载荷后能保15min并能满足:主机制动器各部件完好,曳引轮不转动(钢丝绳无打滑)、轿厢未发生明显位移,制动器可保持良好的静态制动性能的计10分;曳引机制动器在轿厢内加载至大于125%小于200%额定载荷后能保持15min并能满足:主机制动器各部件完好,曳引轮不转动(钢丝绳无打滑)、轿厢未发生明显位移,制动器可保持良好的静态制动性能的计8分;其它不计分。(须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制动器检验报告(或试验报告、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问题20、评标办法 1.2.1(2)技术评审 所投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关键部件“5、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品牌的曳引机制动器在轿厢内加载至大于125%额定荷载能保持15min并能满足:1、各部件完好,2、曳引轮不转动,3、钢丝绳无打滑现象的计10分;曳引机制动器在轿厢内加载小于等于125%额定荷载与100%额定荷载之间的且能保持15min并满足:1、各部件完好,2、曳引轮不转动,3、钢丝绳无打滑现象的计8分;其它不计分。(须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制动器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202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新检规TSG T7001-2023要求监督检验时需进行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本项评分存在制动器额定载荷低于125%时的得分,不符合标准;同时,曳引轮不转动与钢丝绳无打滑属于同样的结论,因此此项评分不合理。请修改。

问题19、20答:为增加评审严谨性及充分竞争性,执行的新检规TSG T7001-2023要求监督检验时需进行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现将该计分项调整为: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品牌的曳引机制动器在轿厢内加载至大于等于190%额定荷载能保持15min并能满足:1、各部件完好,2、曳引轮不转动,3、钢丝绳无打滑现象的计10分;曳引机制动器在轿厢内加载小于190%额定荷载与125%额定荷载之间的且能保持15min并满足:1、各部件完好,2、曳引轮不转动,3、钢丝绳无打滑现象的计8分;其它不计分。(须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委托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问题21、招标文件第37-38页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评审,所投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关键部件:(1)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品牌的曳引机制动器在轿厢内加载至大于125%额定荷载能保持15min并能满足:1、各部件完好,2、曳引轮不转动,3、钢丝绳无打滑现象的计10分;曳引机制动器在轿厢内加载小于等于125%额定荷载与100%额定荷载之间的且能保持15min并满足:1、各部件完好,2、曳引轮不转动,3、钢丝绳无打滑现象的计8分;其它不计分。(须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制动器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2)所投乘客电梯的门机系统为原厂原品牌的且门机系统运行寿命≥*次的计20分,*次>门机系统运行寿命≥*次的计18分,本条满分20分。(须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制动器检验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3)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门电机防护等级≥IP54的得5分,防护等级低于IP54的得4分。(须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制动器检验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问:针对以上3点评分要求:曳引机制动器在轿厢内加载至大于125%额定荷载能保持15min,门机系统运行寿命≥*次,门电机防护等级≥IP54;以上3点评分要求每个电梯厂家基本都能达到,只是很多厂家并没有单独体现该评分要求的报告,即在报告中体现以上评分要求又有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只有日立和蒂升两家,不满足三家,有明显排斥其他品牌。请问制造商厂家自己出具承诺书和说明函是否可以计分?还是必须要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报告才能计分?该评分要求指定“出具报告的机构”类型,排斥了潜在供应商的合法证明材料,属于变相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具有CNAS、CMA认证的检测报告即可作为证明材料,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并在其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均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该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CMA标志)。所以,经“CMA认证”的任何检测机构在其许可的检测范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与采购人要求的XX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其效力是完全相同的。在同等效力下,指定只有“XX检测机构的XX类型检测报告”有效,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情形。财政部国库司曾经对于此问题有过回答,检测要求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不鼓励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以免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但是,对于一些采购特定产品确需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的,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检测)机构出具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即可,一般不宜指定特定的认证(检测)机构,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议修改为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或第三方权威机构(含CNAS、CMA认证)出具的检测报告。

答:为增加投标人参与积极性及评审严谨性,已针对此项计分项进行修正,详见问题19、20答、问题13、14答、问题17、18答。

问题22、第三章 评标办法 1.2.1(1)商务评审 综合实力所投货物品牌制造商近三年内(自合同中*方签字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1080天)具有单个项目合同金额不少于*元的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业绩(不接受联合体、港 (略) 或境外业绩),每提供一个计10分,本项最多计30分。”作为商务评审中的唯一业绩要求且分值较高情况下,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合同仅要求*方签字作为依据是否不够严谨,建议此项评分修改为“综合实力所投货物品牌制造商近三年内(自合同中双方盖章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1080天)具有单个项目合同金额不少于*元的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业绩(不接受联合体、港 (略) 或境外业绩),每提供一个计10分,本项最多计30分。”

答:此处“自合同中*方签字之日起”是为明确业绩计算时间,避免评审争议而设置,且招标文件第19页10.1第4条中明确规定类似业绩的考核依据为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有效的必要条件为双方盖章,若投标人所提供业绩依据无双方盖章则视为无效依据, (略) 不再重复设置,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二、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延期至2024年10月14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不变。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涉及上述相关内容的相应进行修改,原招标文件与本次发布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发布的文件内容为准。本次澄清答疑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略)

2024年9月27日


长沙智谷光年项目A61地块大区电梯供货及安装工程澄清答疑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9-27 浏览量:

项目名称 长沙智谷光年项目
项目编号 *164 全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
交易分类 (略) 政工程 所属管辖范围 (略)
相关公告
?

长沙智谷光年项目A61 (略) 电梯供货及安装工程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2024年09月16日17:00)截止。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澄清答疑与修改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对投标人问题的回复如下:

一、对投标人问题的回复

问题1、第三章 评标办法 1.2.1(1)商务评审 综合实力“1、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产品制造商具备已投入使用的试验塔高度:高度≥250 米的计 12 分;200 米≤高度<250 米的计 10 分;100 米≤高度<200 米的计 8 分。(须提供政府部门许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实景照片、以及试验塔高度的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国内试验塔高度≥250米的乘客电梯制造商仅日立、康力两家,满足该项评分的不足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的竞争,此项评分设定不合理,且有指向性嫌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此项评分修改为“所投电梯制造商具备投入使用的试验塔高度≥150米的计12分,100米(含)至150米(不含)的计10分,100米以下的计8分。(提供营业执照和已建成试验塔竣工地址,高度的证明材料及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否则不计分。)”

问题2、商务评审:综合实力 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产品制造商具备已投入使用的试验塔高度:高度≥250米的计12分;200米≤高度<250米的计10分;(须提供政府部门许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实景照片、以及试验塔高度的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据调查电梯试验塔高度达到250米的,只有康力和日立,不满足三家,若以此为评分标准,对评标结果不合理、不公平,并限制、排除部分潜在投标人参与项目投标,请修改。

问题3、招标文件第37页第三章评标办法 商务评审,综合实力: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产品制造商具备已投入使用的试验塔高度:高度≥250米的计12分;200米≤高度<250米的计10分;(须提供政府部门许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实景照片、以及试验塔高度的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问:试验塔是电梯制造商研发能力和综合实力的体现,既然招标文件要求制造商具备投入使用的试验塔,但只有竣工验收证明才能说明试验塔是已完工且已投入使用的;请问已投入使用的试验塔高度证明是提供规划许可证明和规划效果图即可吗?还是必须要提供试验塔已投入使用且具有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才能计分?另:电梯试验塔高度达250米的不满足三家,只有康力和日立满足,有明显排斥其他品牌,不能构成有效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建议修改为:(1)高度≥200米的,计12分;(2)180米≤高度<200米的,计10分;(3)高度<小于180米的计8分;(须提供政府部门许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实景照片、竣工证明文件、以及试验塔高度的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问题4、第三章 评标办法 1.2.1(1)商务评审 综合实力“1、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产品制造商具备已投入使用的试验塔高度:高度≥250米的计12分;200米≤高度<250米的计10分;100米≤高度<200米的计8分。(须提供政府部门许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实景照片、以及试验塔高度的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国内试验塔高度≥250米的乘客电梯制造商仅日立、康力两家,满足该项评分的不足三家,此项评分有指向性嫌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修改。

问题1-4答:电梯试验塔高度是体现制造商技术实力的指标之一,是对其产品功能、质量的一种保证;同时该计分项采用择优原则作为评审加分项且分段计分,而非资格项,经查询国内符合以上条件的有3家及以上的制造商,具备充分的竞争性,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存在指向性嫌疑。

但为增加充分的竞争性及投标人参与积极性,现将该计分项调整为:1、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产品制造商具备已投入使用的试验塔高度:高度≥240米的计12分;200米≤高度<240米的计10分;100米≤高度<200米的计8分。(须提供政府部门许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实景照片、以及试验塔高度的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问题5、第三章 评标办法 1.2.1(1)商务评审 综合实力“3、所投货物品牌制造商具有国家级电梯测试实验室(CNAS认证)检测能力,检测项目数量≥50项的计9分;30项≤检测项目数量<50项的计7分;检测项目数量<30项的计5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检测能力的大小应与重要的、安全的、创新的项目有关,检测项目数量的多少与检测能力无直接关系,也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无关,此项评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此项评分修改为“3、所投货物品牌制造商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证书)计9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问题6、第三章 评标办法 1.2.1(1)商务评审 综合实力“3、所投货物品牌制造商具有国家级电梯测试实验室(CNAS认证)检测能力,检测项目数量≥50项的计9分;30项≤检测项目数量<50项的计7分;检测项目数量<30项的计5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检测项目数量的多少与检测能力没有直接关系,同时也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没有直接关系,此项评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修改。

问题5、6答:国家级电梯测试实验室(CNAS认证)检测能力是体现制造商技术实力的指标之一,是对其产品功能、质量的一种保证;同时该计分项采用择优原则作为评审加分项且分段计分,而非资格项。经查询国内符合以上条件的制造商有3家及以上的制造商,具备充分的竞争性,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存在指向性嫌疑。

但为增加充分的竞争性及投标人参与积极性,现将该计分项调整为:所投货物品牌制造商具有国家级电梯测试实验室(CNAS认证)检测能力,检测项目数量≥20项的计9分;15项≤检测项目数量<20项的计7分;10项≤检测项目数量<15项的计5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问题7、第三章 评标办法 1.2.1(1)商务评审 品牌价值“所投货物品牌制造商在2021年至2023年中获得过3次政府采购集采年会组委会颁发的“政府采购电梯首选品牌”的计14分,获得过2次该奖项的计12分,获得过1次该奖项的计10分,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据调查,政府采购电梯首选品牌获得的主要条件是全年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政府采购集采年会的奖项有许多个,比如政府采购电梯十强供应商、政府采购电梯十佳供应商、政府采购电梯首选服务品牌、政府采购电梯首选安全品牌等多个类型的奖项,但凡参与评选的电梯品牌,均有获得不同类型的奖项。此奖项完全无法证明电梯的质量,也代表不了制造商的实力与价值,而且本项目并非政府采购项目。此项评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此项评分修改为“所投货物品牌或制造商连续5年获得"全球电梯制造商10强"的计14分,连续3年的记12分,1年的记10分,其余不计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问题8、商务评审:品牌价值 所投货物品牌制造商在2021年至2023年中获得过3次政府采购集采年会组委会颁发的“政府采购电梯首选品牌”的计14分,据调查只有日立在2021年至2023年中获得过3次“政府采购电梯首选品牌”证书,不满足三家,若以此为评分标准,对评标结果不合理、不公平,并限制、排除部分潜在投标人参与项目投标,请修改。

问题9、招标文件第37页第三章评标办法 商务评审,品牌价值:所投货物品牌制造商在2021年至2023年中获得过3次政府采购集采年会组委会颁发的“政府采购电梯首选品牌”的计14分,获得过2次该奖项的计12分,获得过1次该奖项的计10分,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问:只有日立电梯在2021年至2023年中获得过3次政府采购集采年会组委会颁发的“政府采购电梯首选品牌”,具有唯一性,不满足三家,有明显排斥其他品牌,为日立量身定做的嫌疑,不能构成有效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建议修改为:所投货物品牌制造商在2021年至2023年中获得过3次“全球电梯制造商10强”证书的计14分或所投电梯制造商在2021年至2023年中获得过3次“房建供应链电梯类首选供应商”证书的计14分。

问题10、第三章 评标办法 1.2.1(1)商务评审 品牌价值“所投货物品牌制造商在2021年至2023年中获得过3次政府采购集采年会组委会颁发的“政府采购电梯首选品牌”的计14分,获得过2次该奖项的计12分,获得过1次该奖项的计10分,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本项目不是政府采购项目,而且据调查,政府采购集采年会有多个类似的电梯奖项,只要电梯品牌参与评选,均会获得不同类型的奖项。此奖项完全无法证明电梯的质量,也代表不了制造商的实力与价值。此项评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修改。

问题7-10答:该证书是体现制造商受到电梯行业表彰的企业荣誉,是体现制造商企业实力、品牌价值的重要指标,是对其产品功能、质量的一种保证。同时该计分项采用择优原则作为评审加分项且分段计分,非资格项。经查询国内符合以上条件的有3家及以上的制造商,具备充分的竞争性,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存在指向性嫌疑。

但为增加充分的竞争性投标人参与积极性,现将该计分项调整为:所投产品制造商品牌(若所投产品制造商为国际跨国 (略) 或国际跨国制造商在中国 (略) (略) ,其所投产品的品牌、LOGO 须与进入“全球电梯制造商10强”一致) 在2021年至2023年中获得过3次“全球电梯制造商10强”的计14分,获得过2次该奖项的计12分,获得过1次该奖项的计10分,需提供《ELEVATOR》电梯杂志与全球电梯产业峰会组委会出具相关证书复印件或者《ELEVATOR》电梯杂志截图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问题11、第三章 评标办法 1.2.1(1)商务评审 售后服务“所投货物品牌制造商在项目所在地设有直属售后服务机构的,且该机构2021年至20 (略) (略) 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颁发的五星维保单位2次的计20分,五星维保单位1次的计18分,四星维保单位1次的计16分,须提供直属售后服务机构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否则不计分。”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为制造商或者代理商,并未强制要求制造商的直属售后服务机构对本项目进行售后服务,此项评分要求制造商售后服务机构的五星维保要求根本无法保障本项目的售后服务质量,建议从售后服务内容、售后服务体系、售后服务响应时间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描述会更合理,也更能保障项目的售后服务质量,建议此项评分修改为“根据投标人提供的①售后服务内容、②售后服务体系、③售后服务响应时间、④培训方案计划、⑤售后人员配备,包含但不仅限于上述内容,并提供详细的方案,符合要求的计20分,缺漏 (略) 扣2分、描述不清或逻辑不 (略) 扣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计分。”

问题12、第三章 评标办法 1.2.1(1)商务评审 售后服务“所投货物品牌制造商在项目所在地设有直属售后服务机构的,且该机构2021年至20 (略) (略) 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颁发的五星维保单位2次的计20分,五星维保单位1次的计18分,四星维保单位1次的计16分,须提供直属售后服务机构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否则不计分。”此项评分要求制造商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拥有售后服务机构,涉嫌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 (略) 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文件)第八条明确: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以下行为:(三)要求外地企业 (略) (略) 或分公司。《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同时,本项目并未限制代理商参与投标,也未强制要求售后服务必须由制造商承担,此项评分要求制造商售后服务机构的五星维保,根本无法保障本项目的售后服务质量。建议从售后服务方案、以及人员配备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描述会更合理,也更能保障项目的服务质量。

问题11、12答:本认证证书是体现制造商的售后服务机构在项目所在地受到当地电梯管理协会表彰的企业荣誉及认可,是对其产品售后服务的一种保障证明。同时该计分项采用择优原则作为评审加分项分段计分而非资格项,售后服务质量对于本项目尤为重要,故为增加评审严谨性及投标人参与积极性,现将该计分项调整为:所投货物品牌制造商在项目所在地设有直属售后服务机构或授权委托的售后服务机构,且该机构2021年至20 (略) (略) 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颁发的四星及以上维保单位1次的计20分,三星维保单位1次的计18分,须提供直属售后服务机构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否则不计分。

问题13、评标办法 1.2.1(2)技术评审 所投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关键部件“2、所投乘客电梯的门机系统为原厂原品牌的且门机系统运行寿命≥*次的计20分,*次>门机系统运行寿命≥*次的计18分,本条满分20分。(须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制动器检验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此项评分针对的是门机系统的运行寿命,但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却是制动器的检验报告,不合理。同时,国家电梯质量检测检测中心提供的报告有检验报告、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仅提供检验报告,不合理,应该所有报告均有效。建议此项评分修改为“2、所投乘客电梯的门机系统为原厂原品牌的且门机系统运行寿命≥*次的计20分,*次>门机系统运行寿命≥*次的计18分,本条满分20分。(须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门系统检验报告(或试验报告、检测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问题14、评标办法1.2.1(2)技术评审 所投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关键部件“2、所投乘客电梯的门机系统为原厂原品牌的且门机系统运行寿命≥*次的计20分,*次>门机系统运行寿命≥*次的计18分,本条满分20分。(须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制动器检验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此项评分针对的是门机系统的运行寿命,但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却是制动器的检验报告,不合理。同时,国家电梯质量检测检测中心提供的报告有检验报告、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仅提供检验报告,不合理,应该所有报告均有效。请修改。

问题13、14答:为增加评审严谨性,现将该计分项调整为:所投乘客电梯的门系统为原厂原品牌的且门系统运行寿命≥*次的计20分,*次>门系统运行寿命≥*次的计18分,本条满分20分。(须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CNAS和CMA认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问题15、评标办法 1.2.1(2)技术评审 所投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关键部件“3、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的曳引机制动器动作次数:≥*次的计10分;*次>动作次数≥*次的计8分(须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制动器检验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曳引机制动器可靠性设计正常使用动作按照国标要求不少于*次。一年制动器正常使用次数在50—*次,招标文件要求到达*次,大约需要16—22年。依据《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使用15年以上的电梯为老旧电梯,应视情况报废。因此,仅要求单个零部件使用20年左右属于资源浪费。供应商可以优于国标要求来设计和生产产品,但正常使用次数越高,得分越高,依据在哪?只要投标产品完全满足项目采购需求即可,而非一味地追求达到多少万次。因此,将电梯曳引机制动器动作次数设置为评审因素不合理。此项评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同时,对于制动器的优劣势,在技术评分第5条已有充分体现,不应重复计分。建议此项评分修改为“3、所投乘客电梯按钮的机械、电气寿命试验次数达*次(含)及以上的,计10分;所投乘客电梯按钮的机械、电气寿命试验次数达*次(含)-*次(不含)的,计8分;所投乘客电梯按钮的机械、电气寿命试验次数达*次(含)-*次(不含)的,计6分。提供国家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试验的按钮检验报告(或试验报告、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问题16、评标办法 1.2.1(2)技术评审 所投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关键部件“3、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的曳引机制动器动作次数:≥*次的计10分;*次>动作次数≥*次的计8分(须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制动器检验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曳引机制动器可靠性设计正常使用动作按照国标要求不少于*次。供应商可以优于国标要求来设计和生产产品,完全满足项目采购需求即可,而非一味地追求达到多少万次。因此,将电梯曳引机制动器动作次数设置为评审因素不合理。此项评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同时,对于制动器的优劣势,在技术评分第5条已有充分体现,不应重复计分。请修改。

问题15、16答:本项目为建设单位根据项目需求设定该评分项。1、本认证 (略) 出具的证书,是体现制造商产品技术实力的指标之一,动作次数越高,更是对其产品功能、质量的一种保证。2、同时该计分项采用择优原则作为评审加分项且分段计分非资格项。3、经查询国内符合以上条件的制造商有多家,具备充分的竞争性,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存在指向性嫌疑,故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7、评标办法 1.2.1(2)技术评审 所投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关键部件“4、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门电机防护等级≥IP54的得5分,防护等级低于IP54的得4分。(须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制动器检验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此项评分针对的是门电机的防护等级,但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却是制动器的检验报告,不合理。同时,国家电梯质量检测检测中心提供的报告有检验报告、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仅提供检验报告,不合理,应该所有报告均有效。建议此项评分修改为“4、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门电机防护等级≥IP54的得5分,防护等级低于IP54的得4分。(须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门机的检验报告(或试验报告、检测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问题18、评标办法 1.2.1(2)技术评审 所投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关键部件“4、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门电机防护等级≥IP54的得5分,防护等级低于IP54的得4分。(须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制动器检验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技术评审的所投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关键部件的第2条已针对门机系统进行过技术评分,门电机属于门机系统之一,门电机的防护等级高低也与门机系统的寿命息息相关,本项评分属于重复计分。请修改。

问题17、18答:为增加评审严谨性,现将该计分项调整为: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门电机防护等级≥IP54的得5分,防护等级低于IP54的得4分。(须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具有CNAS和CMA认证)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问题19、评标办法 1.2.1(2)技术评审 所投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关键部件“5、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品牌的曳引机制动器在轿厢内加载至大于125%额定荷载能保持15min并能满足:1、各部件完好,2、曳引轮不转动,3、钢丝绳无打滑现象的计10分;曳引机制动器在轿厢内加载小于等于125%额定荷载与100%额定荷载之间的且能保持15min并满足:1、各部件完好,2、曳引轮不转动,3、钢丝绳无打滑现象的计8分;其它不计分。(须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制动器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202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新检规TSG T7001-2023要求监督检验时需进行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本项评分存在制动器额定载荷低于125%时的得分,不符合标准;同时,曳引轮不转动与钢丝绳无打滑属于同样的结论,因此此项评分不合理。建议此项评分修改为“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品牌的曳引机制动器在轿厢内加载至大于或等于200%额定载荷后能保15min并能满足:主机制动器各部件完好,曳引轮不转动(钢丝绳无打滑)、轿厢未发生明显位移,制动器可保持良好的静态制动性能的计10分;曳引机制动器在轿厢内加载至大于125%小于200%额定载荷后能保持15min并能满足:主机制动器各部件完好,曳引轮不转动(钢丝绳无打滑)、轿厢未发生明显位移,制动器可保持良好的静态制动性能的计8分;其它不计分。(须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制动器检验报告(或试验报告、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问题20、评标办法 1.2.1(2)技术评审 所投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关键部件“5、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品牌的曳引机制动器在轿厢内加载至大于125%额定荷载能保持15min并能满足:1、各部件完好,2、曳引轮不转动,3、钢丝绳无打滑现象的计10分;曳引机制动器在轿厢内加载小于等于125%额定荷载与100%额定荷载之间的且能保持15min并满足:1、各部件完好,2、曳引轮不转动,3、钢丝绳无打滑现象的计8分;其它不计分。(须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制动器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202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新检规TSG T7001-2023要求监督检验时需进行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本项评分存在制动器额定载荷低于125%时的得分,不符合标准;同时,曳引轮不转动与钢丝绳无打滑属于同样的结论,因此此项评分不合理。请修改。

问题19、20答:为增加评审严谨性及充分竞争性,执行的新检规TSG T7001-2023要求监督检验时需进行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现将该计分项调整为: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品牌的曳引机制动器在轿厢内加载至大于等于190%额定荷载能保持15min并能满足:1、各部件完好,2、曳引轮不转动,3、钢丝绳无打滑现象的计10分;曳引机制动器在轿厢内加载小于190%额定荷载与125%额定荷载之间的且能保持15min并满足:1、各部件完好,2、曳引轮不转动,3、钢丝绳无打滑现象的计8分;其它不计分。(须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委托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问题21、招标文件第37-38页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评审,所投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关键部件:(1)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品牌的曳引机制动器在轿厢内加载至大于125%额定荷载能保持15min并能满足:1、各部件完好,2、曳引轮不转动,3、钢丝绳无打滑现象的计10分;曳引机制动器在轿厢内加载小于等于125%额定荷载与100%额定荷载之间的且能保持15min并满足:1、各部件完好,2、曳引轮不转动,3、钢丝绳无打滑现象的计8分;其它不计分。(须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制动器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2)所投乘客电梯的门机系统为原厂原品牌的且门机系统运行寿命≥*次的计20分,*次>门机系统运行寿命≥*次的计18分,本条满分20分。(须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制动器检验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3)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门电机防护等级≥IP54的得5分,防护等级低于IP54的得4分。(须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制动器检验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问:针对以上3点评分要求:曳引机制动器在轿厢内加载至大于125%额定荷载能保持15min,门机系统运行寿命≥*次,门电机防护等级≥IP54;以上3点评分要求每个电梯厂家基本都能达到,只是很多厂家并没有单独体现该评分要求的报告,即在报告中体现以上评分要求又有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只有日立和蒂升两家,不满足三家,有明显排斥其他品牌。请问制造商厂家自己出具承诺书和说明函是否可以计分?还是必须要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报告才能计分?该评分要求指定“出具报告的机构”类型,排斥了潜在供应商的合法证明材料,属于变相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具有CNAS、CMA认证的检测报告即可作为证明材料,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并在其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均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该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CMA标志)。所以,经“CMA认证”的任何检测机构在其许可的检测范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与采购人要求的XX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其效力是完全相同的。在同等效力下,指定只有“XX检测机构的XX类型检测报告”有效,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情形。财政部国库司曾经对于此问题有过回答,检测要求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不鼓励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以免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但是,对于一些采购特定产品确需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的,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检测)机构出具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即可,一般不宜指定特定的认证(检测)机构,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议修改为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或第三方权威机构(含CNAS、CMA认证)出具的检测报告。

答:为增加投标人参与积极性及评审严谨性,已针对此项计分项进行修正,详见问题19、20答、问题13、14答、问题17、18答。

问题22、第三章 评标办法 1.2.1(1)商务评审 综合实力所投货物品牌制造商近三年内(自合同中*方签字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1080天)具有单个项目合同金额不少于*元的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业绩(不接受联合体、港 (略) 或境外业绩),每提供一个计10分,本项最多计30分。”作为商务评审中的唯一业绩要求且分值较高情况下,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合同仅要求*方签字作为依据是否不够严谨,建议此项评分修改为“综合实力所投货物品牌制造商近三年内(自合同中双方盖章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1080天)具有单个项目合同金额不少于*元的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业绩(不接受联合体、港 (略) 或境外业绩),每提供一个计10分,本项最多计30分。”

答:此处“自合同中*方签字之日起”是为明确业绩计算时间,避免评审争议而设置,且招标文件第19页10.1第4条中明确规定类似业绩的考核依据为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有效的必要条件为双方盖章,若投标人所提供业绩依据无双方盖章则视为无效依据, (略) 不再重复设置,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二、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延期至2024年10月14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不变。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涉及上述相关内容的相应进行修改,原招标文件与本次发布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发布的文件内容为准。本次澄清答疑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略)

2024年9月27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