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造价咨询单位采购项目答疑公告
年度造价咨询单位采购项目答疑公告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工投 (略) 2024-2026年度造价咨询单位采购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4HEFRZ*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9月1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工投 (略) 2024-2026年度造价咨询单位采购项目招标补疑1
(2024HEFRZ*)
投标人疑问答复:
1.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二、服务内容/:除了常规的跟踪审计内容,还包含了: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复核、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复核、EPC项目施工图预算审核、预算编制、结算审计服务内容。请问:以上所涉及的咨询项目是按照86号文件分项计费还是仅是按跟踪审计单项计费?
答复: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二、服务内容/(一)跟踪审计服务内容中包含的(1)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复核;(2)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复核等12条服务内容仅按跟踪审计单项计费,不分项计费;(二)招标人单独委托的预算编制、结算审计服务内容分别按照预算编制、结算审核单项计费。
2.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1/备注11条:投标人业绩 1(详细评审)规定数量:2个。请问:我单位按照评分标准提供1个≥5亿元的业绩即可满足,备注11规定业绩数量2个,请确认要求数量?
答复:按照评分标准提供1个≥5亿元的业绩可以满足业绩数量要求。备注11“投标人业绩1(详细评审)规定数量:2个”系指:评标委员会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人业绩1情况表(详细评审)”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如未填写序号或序号填写错误,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表格中列明的业绩从上到下进行评审),且仅评审“详细评审标准”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表中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详细评审标准予以评审。详见招标文件P6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针对投标人业绩1,联合体编制的总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清单控制价编制项目业绩是否满足投标人业绩要求?
答复:联合体业绩予以认可,评审因素按招标文件要求评审。
4.项目负责人业绩中“10.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总建筑面积、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我单位提供项目的施工招标公告及施工合同扫描件,招标公告及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经业主单位(或合同*方)盖章)扫描件上注明了项目总建筑面积,是否予以认可?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业主(或合同*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5.招标文件62页,“项目负责人业绩 2”的“自2021年1月1日以来,项目负责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审计服务业绩(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且业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个得2分,本项最多4分:1.审计服务内容须含有跟踪审计(或全过程造价咨询)内容;2.单个合同中房屋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的。”;以及备注“1.同一业绩同时满足项目负责人业绩1、2、3中两项或三项要求的仅认可一次,不重复计分。投标人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不重复计分。”近几年因各单位投资项目资金紧张问题,2021年1月1日以来的房屋建筑工程跟踪审计项目,最终结算时间占线很长时间才能最终完成定案,跟踪审计都需要开履约证明,为了减少开业主证明,建议修改如下:2019年1月1日以来,或修改为跟踪审计业绩的投标人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可以重复计分。
答复: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6.针对招标文件:投标人业绩3和项目负责人业绩3,请问:(1)我单位跟踪审计合同(或造价咨询合同)中包含清单及控制价的编制或审核、跟踪审计及结算审计,合同中能够体现,请问提供合同和业主证明,是否认可?。(2)清单控制价编制、结算审计项目提供正在履约的证明是否认可?
答复:(1)针对投标人业绩3和项目负责人业绩3,跟踪审计合同(或造价咨询合同)中包含结算审计的予以认可,但须完整或充分体现评审因素,否则另须提供业主单位(合同*方)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辅证。其他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2)不予认可,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7.针对项目负责人业绩3,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是否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答复:是的,项目负责人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工投 (略)
地址: (略) 庐 (略) (略) (略) 交口东北角
联系人:凌工
联系方式:05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 (略)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2588号(徽州大 (略) 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
2024年09月29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9月30日
附件:补疑1【定】.pdf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工投 (略) 2024-2026年度造价咨询单位采购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4HEFRZ*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9月1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工投 (略) 2024-2026年度造价咨询单位采购项目招标补疑1
(2024HEFRZ*)
投标人疑问答复:
1.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二、服务内容/:除了常规的跟踪审计内容,还包含了: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复核、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复核、EPC项目施工图预算审核、预算编制、结算审计服务内容。请问:以上所涉及的咨询项目是按照86号文件分项计费还是仅是按跟踪审计单项计费?
答复: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二、服务内容/(一)跟踪审计服务内容中包含的(1)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复核;(2)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复核等12条服务内容仅按跟踪审计单项计费,不分项计费;(二)招标人单独委托的预算编制、结算审计服务内容分别按照预算编制、结算审核单项计费。
2.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1/备注11条:投标人业绩 1(详细评审)规定数量:2个。请问:我单位按照评分标准提供1个≥5亿元的业绩即可满足,备注11规定业绩数量2个,请确认要求数量?
答复:按照评分标准提供1个≥5亿元的业绩可以满足业绩数量要求。备注11“投标人业绩1(详细评审)规定数量:2个”系指:评标委员会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人业绩1情况表(详细评审)”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如未填写序号或序号填写错误,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表格中列明的业绩从上到下进行评审),且仅评审“详细评审标准”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表中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详细评审标准予以评审。详见招标文件P6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针对投标人业绩1,联合体编制的总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清单控制价编制项目业绩是否满足投标人业绩要求?
答复:联合体业绩予以认可,评审因素按招标文件要求评审。
4.项目负责人业绩中“10.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总建筑面积、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我单位提供项目的施工招标公告及施工合同扫描件,招标公告及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经业主单位(或合同*方)盖章)扫描件上注明了项目总建筑面积,是否予以认可?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业主(或合同*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5.招标文件62页,“项目负责人业绩 2”的“自2021年1月1日以来,项目负责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审计服务业绩(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且业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个得2分,本项最多4分:1.审计服务内容须含有跟踪审计(或全过程造价咨询)内容;2.单个合同中房屋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的。”;以及备注“1.同一业绩同时满足项目负责人业绩1、2、3中两项或三项要求的仅认可一次,不重复计分。投标人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不重复计分。”近几年因各单位投资项目资金紧张问题,2021年1月1日以来的房屋建筑工程跟踪审计项目,最终结算时间占线很长时间才能最终完成定案,跟踪审计都需要开履约证明,为了减少开业主证明,建议修改如下:2019年1月1日以来,或修改为跟踪审计业绩的投标人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可以重复计分。
答复: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6.针对招标文件:投标人业绩3和项目负责人业绩3,请问:(1)我单位跟踪审计合同(或造价咨询合同)中包含清单及控制价的编制或审核、跟踪审计及结算审计,合同中能够体现,请问提供合同和业主证明,是否认可?。(2)清单控制价编制、结算审计项目提供正在履约的证明是否认可?
答复:(1)针对投标人业绩3和项目负责人业绩3,跟踪审计合同(或造价咨询合同)中包含结算审计的予以认可,但须完整或充分体现评审因素,否则另须提供业主单位(合同*方)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辅证。其他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2)不予认可,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7.针对项目负责人业绩3,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是否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答复:是的,项目负责人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工投 (略)
地址: (略) 庐 (略) (略) (略) 交口东北角
联系人:凌工
联系方式:05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 (略)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2588号(徽州大 (略) 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
2024年09月29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9月30日
附件:补疑1【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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