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24杭州至合肥高速公路宣城段一期工程特许经营者答疑公告
S24杭州至合肥高速公路宣城段一期工程特许经营者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S24杭州至合 (略) 宣城段一期工程特许经营者招标(项目编号:XCS-GC-GK-#)作如下答疑澄清,请收悉:
一、提问:招标文件P25页要求:对于不再核发基本账户开户许 (略) 的投标人可不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但应提供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备案材料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备案材料中应真实的反映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名称等);招标文件P37页“条款号2.1.2资格评审标准《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评审标准规定要求提供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或提供银行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请问: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出具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名称等),是否即为银行机构的备案材料?
答: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出具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名称等)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
二、提问:招标文件P3规定:参与投标的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超过10家,但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系统自带的联合体协议书格式中联合体数量只能挑选5名成员单位(如下图),我方参与投标的联合体的成员数量超过5名。因招标文件已明确系统自带的投标格式无法更改,不作为评审依据。 请问联合体数量在超过5家的情况下,在系统自带的联合体协议格式中在“是否联合体”选项中,可否选择“否”,请明示。
答:招标文件“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已明确“由于系统自带的投标格式无法更改,各投标人在其中填空即可,不作为评审依据,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格式进行评审。”请各投标人遵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三、提问:为落实115号文鼓励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参与,若联合体成员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引入,是否可由其上级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如在本次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投标截止之日前单个账户(同一银行账号存款)任一日银行存款证明、注资承诺函、针对本项目的贷款意向书等)?
答:外商投资企业认定详见“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附件”,其自有资金证明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和“第三章 评标办法”。
四、提问:招标文件P25页3.5.3要求:如投标人 (略) ,无法提供上述规定年份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新成立或重组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只计算可提供的相应年份。投标人须提供新成立或重组的证明材料,且财务会计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否则不予认可。 请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指2021、2022、2023三个会计年度, (略) 为2024年注册,尚未达到会计年度及财务会计报表编制要求,是否仅需提供新成立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即可?请明示。
答: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已明确, (略) ,需要提供自成立以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构审核的财务报告证明材料,具体请投标人自行咨询有资质的机构。本项要求是证明投标人的财务条件,不是要求必须是年度财务报告。
五、关于招标文件“3.4投标人融资能力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的融资能力应不低于64.17亿元,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融资能力应分别不低于按联合体协议书中载明的出资比例乘以67.55亿元计算的金额。(注:a.本处所要求的自有资金投资能力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在本次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投标截止之日前单个账户(同一银行账号存款)任一日银行存款证明中的余额为准;b.本处所要求的融资能力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提供的银行可用授信额度余额、针对本项目的银行贷款意向书及针对本项目的其他融资意向书的合计金额为准”的要求。 鉴于国家政策对民营资本参与特许经营项目的大力支持,我们正积极筹备相关事宜,以确保能够充分满足项目要求。但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银行可用授信额度余额及本项目的银行贷款意向书时,需遵循更为严格的审核流程和额外的法律文件准备,与相同类型的国内企业办理此类型业 (略) 别,办理的流程多和所需时间长。又加之近期正值国庆假期,相关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的服务窗口暂停办公,导致上述手续的办理周期更加长。 为了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及项目的顺利实施,我们公司诚挚 (略) 理解和批准将开标时间延长半个月。针对银行授信的问题,我们提议由联合体的牵头单位承担主要的融资责任,并取消对各成员方的银行授信要求。这样不仅能够保证项目的透明度与公正性,还能有效促进项目的高效推进。
答:本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超过20天,符合《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关于自有资金证明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和“第三章 评标办法”。请各投标人遵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注:本答疑澄清公告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答疑澄清公告未列出的事项均以招标文件为准,如招标文件与本答疑澄清公告有不 (略) ,以本答疑澄清公告为准。
(略) (略)
(略)
2024年10月8日
累计办理时间:0天0小时47分0秒
(略) 提交
提交人:
(略)
提交时间:
2024-10-08 15:17:37
交易中心确认
办理状态:
已发布
办理时间:
2024-10-08 16:27:29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47分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S24杭州至合 (略) 宣城段一期工程特许经营者招标(项目编号:XCS-GC-GK-#)作如下答疑澄清,请收悉:
一、提问:招标文件P25页要求:对于不再核发基本账户开户许 (略) 的投标人可不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但应提供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备案材料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备案材料中应真实的反映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名称等);招标文件P37页“条款号2.1.2资格评审标准《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评审标准规定要求提供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或提供银行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请问: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出具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名称等),是否即为银行机构的备案材料?
答: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出具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名称等)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
二、提问:招标文件P3规定:参与投标的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超过10家,但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系统自带的联合体协议书格式中联合体数量只能挑选5名成员单位(如下图),我方参与投标的联合体的成员数量超过5名。因招标文件已明确系统自带的投标格式无法更改,不作为评审依据。 请问联合体数量在超过5家的情况下,在系统自带的联合体协议格式中在“是否联合体”选项中,可否选择“否”,请明示。
答:招标文件“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已明确“由于系统自带的投标格式无法更改,各投标人在其中填空即可,不作为评审依据,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格式进行评审。”请各投标人遵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三、提问:为落实115号文鼓励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参与,若联合体成员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引入,是否可由其上级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如在本次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投标截止之日前单个账户(同一银行账号存款)任一日银行存款证明、注资承诺函、针对本项目的贷款意向书等)?
答:外商投资企业认定详见“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附件”,其自有资金证明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和“第三章 评标办法”。
四、提问:招标文件P25页3.5.3要求:如投标人 (略) ,无法提供上述规定年份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新成立或重组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只计算可提供的相应年份。投标人须提供新成立或重组的证明材料,且财务会计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否则不予认可。 请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指2021、2022、2023三个会计年度, (略) 为2024年注册,尚未达到会计年度及财务会计报表编制要求,是否仅需提供新成立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即可?请明示。
答: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已明确, (略) ,需要提供自成立以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构审核的财务报告证明材料,具体请投标人自行咨询有资质的机构。本项要求是证明投标人的财务条件,不是要求必须是年度财务报告。
五、关于招标文件“3.4投标人融资能力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的融资能力应不低于64.17亿元,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融资能力应分别不低于按联合体协议书中载明的出资比例乘以67.55亿元计算的金额。(注:a.本处所要求的自有资金投资能力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在本次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投标截止之日前单个账户(同一银行账号存款)任一日银行存款证明中的余额为准;b.本处所要求的融资能力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提供的银行可用授信额度余额、针对本项目的银行贷款意向书及针对本项目的其他融资意向书的合计金额为准”的要求。 鉴于国家政策对民营资本参与特许经营项目的大力支持,我们正积极筹备相关事宜,以确保能够充分满足项目要求。但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银行可用授信额度余额及本项目的银行贷款意向书时,需遵循更为严格的审核流程和额外的法律文件准备,与相同类型的国内企业办理此类型业 (略) 别,办理的流程多和所需时间长。又加之近期正值国庆假期,相关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的服务窗口暂停办公,导致上述手续的办理周期更加长。 为了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及项目的顺利实施,我们公司诚挚 (略) 理解和批准将开标时间延长半个月。针对银行授信的问题,我们提议由联合体的牵头单位承担主要的融资责任,并取消对各成员方的银行授信要求。这样不仅能够保证项目的透明度与公正性,还能有效促进项目的高效推进。
答:本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超过20天,符合《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关于自有资金证明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和“第三章 评标办法”。请各投标人遵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注:本答疑澄清公告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答疑澄清公告未列出的事项均以招标文件为准,如招标文件与本答疑澄清公告有不 (略) ,以本答疑澄清公告为准。
(略) (略)
(略)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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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
(略)
提交时间:
2024-10-08 15: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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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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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6: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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