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园路沪杭高速—迎宾路监理更正公告
鑫园路沪杭高速—迎宾路监理更正公告
鑫园路(沪杭高速—迎宾路)监理更正公告
致各潜在投标人:
1、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中《投入本工程检测仪器、设备汇总表》表格格式废除,具体格式按前附表3.7.3 (2)电子竞标文件制作及其他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相应内容应根据技术标评分细则中的评审内容分别放入投标工具技术标的相应节点内,采用纯文字的WORD或WPS格式,版面为A4,不得带有图片、图表、表格等非文字内容,否则相应内容在评审时将不予计分。
2、原交易文件前附表3.2.5竞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更改如下:1、上述最高投标限价是依据本工程建安概算2499.*元为暂定计费基数,结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文)收费标准(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0)的80%(A不超过80)进行计算的。2、本工程实际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应根据所监理工程建安工程经审核后的累计标底造价总和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收费基数进行结算,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收费标准(专业调整系数 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0、高程调整系数 1.0),采用内插法计算收费基准价,结合中标费率(中标费率=中标价除以最高限价再乘以80%)进行结算。
3、交易文件“第五章 合同格式及条款”现更改为: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一)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本工程设计文件;勘测成果;施工合同;投标文件;
2、建设部现行《工程建设监理规范》;
3、 (略) 政府令《 (略) 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4、杭建工(1998)129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的规定》;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6、其他的相关政策、法规、规程、条例;
7、建设部颁发的现行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经上级有关部门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文件及规定;
8、有关现行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及工程造价信息等。
(二)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内容(道路、绿化、交通设施、路灯、强弱电管道、其余配套设施等)全过程监理,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业务,并对今后工程出现问题终身负责,包括:
1、监理方受委托人委托开展监理工作,当遇到涉及工期、质量、投资等重大技术、经济问题时,监理方应及时报告委托人或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取得委托人确认后,由监理方监督实施;
2、监理方派驻现场监理组人员应自觉遵守委托人定的各项制度,应接受委托人的检查、监督;
3、质量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要求达到合格等级;
4、按照双方合同,委派项目总监工程师,组织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建立监理机构。根据工程需要监理人员分批进驻现场,以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方不得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现场代表;
5、根据《建筑法》及合同规定的具体监理范围和任务、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等,制定建立规划及实施细则;
6、参加施工图交底,起草会议纪要;
7、参加委托人签订施工合同和做好开工准备,复校灰线;
8、审查承包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委托人同意;
9、审查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10、对工程的各工序进行质量跟踪、监督、管理并进行抽检,严格对隐蔽工程的现场监督、检查验收及竣工验收(实行旁站制度),并签字认可;
11、对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进行质量监理,检查其规格、性能、重量、试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或质保书等;监督施工单位定期编制主材及设备的供货计划,确保供货及时到位;
12、定期检查和监督承包商,及时建立和整理过程技术资料,对质量保证的资料进行审查;
13、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程竣工时,向委托人和质监部门提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4、监督承包商严格按图施工,执行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有权对承包商不符合国家规定、规范操作、规范要求的工序作出要求整改、返工指令;对严重违反国家规定、规范、操作规程及设计文件的施工行为,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后,有权作出暂停施工的指令;
15、有权对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或有质量疑问的材料作出替换,进行试验、提出停止使用的意见;
16、监督承包商严格按要求对施工过程中的管线及红线外建(构)筑物进行保护;
17、协助委托人审查承包商的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督促承包商实施并依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18、帮助承包商采取科学的组织方法,充分利用时间和空间,采取技术组织措施,以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工期;
19、协助委托人参加审核工程预算和结算;
20、根据施工合同文件有关费用条款,协助委托人核算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应付工程款金额,并交委托人审定;
21、协助委托人审核设计变更,施工联系单及发生的费用;
22、定期主持工程例会,配合委托人召开各种协调会议,对有关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问题,提出监理意见;
23、定期向委托人提供工程监理报告(周报、月报或阶段报告),定期编制监理简报;
24、不得将受托的事项委托第三人,如个别业务需委托第三人完成的,需经委托人同意,但监理方对此业务负全部责任;
25、检查施工单位成立安全文明生产领导小组落实情况;
26、对施工现场人员要求进行文明施工、安全教育;
27、检查施工现场特种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8、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状况及文明、卫生情况;
29、落实施工单位用电、消防及工棚安全设置到位情况;
30、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抓好人员、设备及工程本身的安全;
31、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平面布置完善合理,材料堆放整齐;
32、督促施工单位严 (略) 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33、监理人员持证上岗,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需做好自身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如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监理单位自行负责;
34、工程实施期间使工程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35、督促并落实施工承包商的防汛措施和应急方案;
36、监理工程师必须督促施工承包商及时完成施工资料,并在工程完工时提供齐全的竣工资料;监理工程师必须对这些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签复,以避免委托人为此额外承担风险;
37、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按照质量监督机构和委托人的要求完成自身的监理资料,并在完工后30天内,提供委托人完整的并装订成册的监理资料一份,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建立项目监理机构文件和会议纪要(含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各项指令及联系单)、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及监理抽检或监理主持验收的各类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隐蔽工程和其他重要的质量部位的资料,及由施工单位提供或检查的有关工程竣工技术资料;
38、监理工程师必须努力使以上所有资料均经过质量监督机构的审查,并得以通过。这些技术资料还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要求,且使接受单位接受,若不合格而被退还,委托人将对监理和施工单位采取 (略) 罚措施。
39、监理方按*方要求开 (略) 标准化工地验收工作(如需)。
第三条
(一)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应指派驻现场的代表, (略) 理监理方在实施监理工程中有关事宜以及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2、对监理方提出的全部报告、文件或监理工程师函及时作出 (略) 理;
3、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有权向监理方提出更换监理人员;
3.1、监理人员的能力不足,难以胜任所负职责;
3.2、现场监理人员不能或未能严格履行职责;
3.3、监理人员的行为有损于监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廉洁性时;
3.4、监理人员与承包商人员发生合伙经营关系时;
4、当委托人发现问题直接向承包商下达指令后,应及时告知监理方;
5、委托人传递经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及承包商的各种信息用及时告知监理方;
6、委托人的工程代表为: 。
(二)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时提供时间、答复;
1、开工前提供施工图纸、工程勘察资料各一份;
2、开工前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及附件一套;
3、开工前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资料一份;
4、委托人应在 七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对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1.5%(扣除税金),同时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 的报酬:
1、本次监理招标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报价以工程概算建安费为基础进行计算,最终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根据所监理工程经审核后的累计标底价总和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及其附表,采用内插法计算收费基准价,并按投标时规定的各项系数(专业系数1 ,工程复杂系数 1 ,高程调整系数 1 ),及中标费率( %)计取。如服务期延长,监理服务费不作调整。如遇政策性调整,双方另行协商。
2、本工程监理费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整。
3、支付方式:
(1)合同签定后并在三十日内,中标单位向委托方支付合同价2%的履约保证金,而后委托人支付监理费总价的10%。监理机构成立,根据招投标文件要求完成监理项目部组建,人员到位、设施备齐后,支付监理费总价的10%;
(2)当工程进度达到50%时,支付该项目监理费的30%;
(3)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监理费的30%,并返还履约保证金(无息);经竣工备案、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该项目监理费的15%;工程保修期满后,结清该项目剩余监理费(该工程保修期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
(4)根据财税部门要求,监理人收取酬金时,逐次开具发票。
第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略) (略) (略) 起诉。
第八条
奖励办法 无 。
附加协议条款
1、委托人对监理人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每月到岗率(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到位率不少于 80%,即每月不少于 24 日历天;其他监理人员到位率不少于80%,即每月不少于24日历天)对监理合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考勤,严格控制人员的到岗率。经考核确认月到岗率未达到到岗率要求的,每人每 (略) 2000元的罚款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总监理工程师(包括总监代表)、安全监理工程师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应承担每人每天5000元的罚款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2、监理方应对施工单位的计量认真审核,不得出现提前计量等情况,如施工单位出现提前计量而监理人未指出的,应扣除监理费的5%/次(最低按*元/次), (略) 罚金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3、委托方在日常管理及检查中发现监理方现场管理混乱,存在各类安全及质量隐患且监理方未及时 (略) 理,委托方有权对监理 (略) 于5000元至*元的罚款。
4、委托人或其它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管理、环境保护等问题,被通报责令整改批评的,监理人未落实监理责任的,每发 (略) 以1 (略) 罚从监理费中扣除,被再次通报的违约金加倍,执行完毕后再支付监理费。
5、未能严格督促施工单位履行质量责任,造成通报批评的,每发 (略) 以500 (略) 罚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从监理费中扣除,同一问题再次通报 (略) 罚,处罚执行完毕后再支付监理费。
6、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监理人不作为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对监理人承担安全连带 (略) 罚如下:发生安全亡人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元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发生安全事故的,每发生一次,罚款*元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7、监理管理人员应按投标文件约定到位。监理管理人员除下列情形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变更,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变更:
(1)因离职、患病或其他人身意外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从事现场管理工作的;
(2)因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资格、吊销相关证书及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委托人认为履职不到位、工作存在严重失误,经整改仍不能胜任管理岗位的合同管理人员,监理等单位应按委托人要求进行合同人员变更。
监理人投标承诺的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因疾病、离职等原因需更换的,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的,监理单位须承担*元/人次的违约金;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须承担*元/人次的违约金,更换的监理人员的职称、业绩、执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所明确人员的职称、业绩、执业资格等条件。
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医院证明材料、 (略) 罚 (略) 判决书等,对不能胜任现场管理工作的,出具书面说明及整改后仍不能胜任的证明材料。
8、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监理合同管理人员的,委托人有权对监理 (略) 罚:总监理工程师(包括总监代表)、安全监理工程师按*元/人次的违约金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其他管理人员按*元/人次的违约金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9、对同一岗位,变更过一次的,除重病、死亡等客观原因及外,监理人不得以其他情形再次变更,若确需二次变更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违约金额加倍;合同管理人员变更总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合同管理人员总数的50%,若确需变更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违约金额加倍。若违反,委托人有权认为监理人无能力承担该项工作,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10、委托人不提供所有的办公设施、生活设施,由监理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得与施工合署办公。
11、本项目隐蔽工程资料相关要求须按临平项建办[2023]5号《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执行,若未按要求执行,*方有权 (略) 以*元的违约金。
12、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进行自检并出具检测报告;如建设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材料不满足要求的,每出现一次建设单位有权对监 (略) 以*元的违约金。
13、项目工程变更需按照《 (略)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临平政发〔2022〕19号)、《关于调整《临平新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平政发〔2022〕42号)执行,凡未按管理办法完成变更审批的,均为无效变更,变更增加的费用在审核结算时,不得计取。
14、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项目投资变化的,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取费用的基数。对有严重过失的责任单位,建设行政主 (略) 场诚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 (略) 罚,委托人有权按照*元/次扣除违约金。
15、监理单位应在每月的 20 日前向委托人提交上个月的监理月报同时报送 (略) (略) 。进度报告应持续覆盖整个建设期,直至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附监理班子人员名单与人员进场计划(按中标文件)
拟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汇总表
工程名称:点击查看>>*工程监理
姓 名 | 本工程 拟任岗位 | 年龄 | 性别 | 专业 | 年限 | 监理资质 | 职务和 职称 | 安排上岗起止时间 |
总监理 工程师 | 市政 | 开工至竣工 | ||||||
总监代表 | 市政 | 开工至竣工 | ||||||
市政 监理工程师 | 市政 | 开工至竣工 | ||||||
安装 监理工程师 | 安装 | 开工至竣工 | ||||||
给排水 监理员 | 给排水 | 开工至竣工 | ||||||
造价 工程师 | 造价 | 开工至竣工 | ||||||
市政 监理工程师 | 市政 | 开工至竣工 | ||||||
市政监理员 | 市政 | 开工至竣工 | ||||||
说明:总监到位率承诺达到 %以上,即在每个月不少于 天。 监理工程师到位率承诺达到 %以上,即每个月不少于 天。 监理员到位率承诺达到 %以上,即每个月不少于 天。 |
注:列入本表人员如要更换,需经委托方同意。擅自更换或不到位均属违约行为。
“隐蔽工程”质量管理承诺书
(施工、监理)
致(招标人名称):
1.一旦我方中标,我方承诺将完全按照《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临平项建办〔2023〕5号)文件要求执行,因执行此文件要求可能增加的相关费用已考虑在投标报价中。若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同意接受合同 (略) 罚,并自愿承担因执行不到位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
2.我方承诺,《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临平项建办〔2023〕5号)附件所列隐蔽工程清单即我方将重点确保工程质量的隐蔽工程,我方将完全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设计图纸、建设单位及临平项建办〔2023〕5号文件有关要求进行隐蔽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未达到要求的,同 (略) 罚。
3.我方承诺,若我方中标,我方单位领导班子每季度轮流带队进行重要“隐蔽工程”检查,督促现场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施工,如发生“偷工减料”等质量安全问题,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投标人名称(盖章)
(签字或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建设项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为加强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规定,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的合法利益,特制订本廉政责任书。
1.严格遵 (略) 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 (略) 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建设方的利益。
3.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发包人工作人员提供回 (略) 费。
4.不得为发包人工作人员的亲属安排工程方面的相关业务。
5.不得向发包人工作人员提供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报销应由建设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6. 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等为借口,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7.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8.不得为发包人工作人员装修房屋、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9.若承诺单位违反上述任何一种或其他违反廉政规定行为的,腐化发包人工作人员的,发包人将相关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同时在合同的基础上对 (略) *元/次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以下无正文内容)
招标人: 杭州融沪科 (略)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 (略)
日期:2024年10月8日
鑫园路(沪杭高速—迎宾路)监理更正公告
致各潜在投标人:
1、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中《投入本工程检测仪器、设备汇总表》表格格式废除,具体格式按前附表3.7.3 (2)电子竞标文件制作及其他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相应内容应根据技术标评分细则中的评审内容分别放入投标工具技术标的相应节点内,采用纯文字的WORD或WPS格式,版面为A4,不得带有图片、图表、表格等非文字内容,否则相应内容在评审时将不予计分。
2、原交易文件前附表3.2.5竞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更改如下:1、上述最高投标限价是依据本工程建安概算2499.*元为暂定计费基数,结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文)收费标准(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0)的80%(A不超过80)进行计算的。2、本工程实际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应根据所监理工程建安工程经审核后的累计标底造价总和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收费基数进行结算,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收费标准(专业调整系数 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0、高程调整系数 1.0),采用内插法计算收费基准价,结合中标费率(中标费率=中标价除以最高限价再乘以80%)进行结算。
3、交易文件“第五章 合同格式及条款”现更改为: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一)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本工程设计文件;勘测成果;施工合同;投标文件;
2、建设部现行《工程建设监理规范》;
3、 (略) 政府令《 (略) 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4、杭建工(1998)129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的规定》;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6、其他的相关政策、法规、规程、条例;
7、建设部颁发的现行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经上级有关部门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文件及规定;
8、有关现行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及工程造价信息等。
(二)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内容(道路、绿化、交通设施、路灯、强弱电管道、其余配套设施等)全过程监理,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业务,并对今后工程出现问题终身负责,包括:
1、监理方受委托人委托开展监理工作,当遇到涉及工期、质量、投资等重大技术、经济问题时,监理方应及时报告委托人或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取得委托人确认后,由监理方监督实施;
2、监理方派驻现场监理组人员应自觉遵守委托人定的各项制度,应接受委托人的检查、监督;
3、质量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要求达到合格等级;
4、按照双方合同,委派项目总监工程师,组织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建立监理机构。根据工程需要监理人员分批进驻现场,以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方不得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现场代表;
5、根据《建筑法》及合同规定的具体监理范围和任务、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等,制定建立规划及实施细则;
6、参加施工图交底,起草会议纪要;
7、参加委托人签订施工合同和做好开工准备,复校灰线;
8、审查承包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委托人同意;
9、审查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10、对工程的各工序进行质量跟踪、监督、管理并进行抽检,严格对隐蔽工程的现场监督、检查验收及竣工验收(实行旁站制度),并签字认可;
11、对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进行质量监理,检查其规格、性能、重量、试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或质保书等;监督施工单位定期编制主材及设备的供货计划,确保供货及时到位;
12、定期检查和监督承包商,及时建立和整理过程技术资料,对质量保证的资料进行审查;
13、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程竣工时,向委托人和质监部门提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4、监督承包商严格按图施工,执行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有权对承包商不符合国家规定、规范操作、规范要求的工序作出要求整改、返工指令;对严重违反国家规定、规范、操作规程及设计文件的施工行为,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后,有权作出暂停施工的指令;
15、有权对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或有质量疑问的材料作出替换,进行试验、提出停止使用的意见;
16、监督承包商严格按要求对施工过程中的管线及红线外建(构)筑物进行保护;
17、协助委托人审查承包商的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督促承包商实施并依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18、帮助承包商采取科学的组织方法,充分利用时间和空间,采取技术组织措施,以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工期;
19、协助委托人参加审核工程预算和结算;
20、根据施工合同文件有关费用条款,协助委托人核算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应付工程款金额,并交委托人审定;
21、协助委托人审核设计变更,施工联系单及发生的费用;
22、定期主持工程例会,配合委托人召开各种协调会议,对有关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问题,提出监理意见;
23、定期向委托人提供工程监理报告(周报、月报或阶段报告),定期编制监理简报;
24、不得将受托的事项委托第三人,如个别业务需委托第三人完成的,需经委托人同意,但监理方对此业务负全部责任;
25、检查施工单位成立安全文明生产领导小组落实情况;
26、对施工现场人员要求进行文明施工、安全教育;
27、检查施工现场特种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8、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状况及文明、卫生情况;
29、落实施工单位用电、消防及工棚安全设置到位情况;
30、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抓好人员、设备及工程本身的安全;
31、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平面布置完善合理,材料堆放整齐;
32、督促施工单位严 (略) 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33、监理人员持证上岗,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需做好自身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如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监理单位自行负责;
34、工程实施期间使工程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35、督促并落实施工承包商的防汛措施和应急方案;
36、监理工程师必须督促施工承包商及时完成施工资料,并在工程完工时提供齐全的竣工资料;监理工程师必须对这些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签复,以避免委托人为此额外承担风险;
37、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按照质量监督机构和委托人的要求完成自身的监理资料,并在完工后30天内,提供委托人完整的并装订成册的监理资料一份,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建立项目监理机构文件和会议纪要(含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各项指令及联系单)、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及监理抽检或监理主持验收的各类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隐蔽工程和其他重要的质量部位的资料,及由施工单位提供或检查的有关工程竣工技术资料;
38、监理工程师必须努力使以上所有资料均经过质量监督机构的审查,并得以通过。这些技术资料还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要求,且使接受单位接受,若不合格而被退还,委托人将对监理和施工单位采取 (略) 罚措施。
39、监理方按*方要求开 (略) 标准化工地验收工作(如需)。
第三条
(一)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应指派驻现场的代表, (略) 理监理方在实施监理工程中有关事宜以及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2、对监理方提出的全部报告、文件或监理工程师函及时作出 (略) 理;
3、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有权向监理方提出更换监理人员;
3.1、监理人员的能力不足,难以胜任所负职责;
3.2、现场监理人员不能或未能严格履行职责;
3.3、监理人员的行为有损于监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廉洁性时;
3.4、监理人员与承包商人员发生合伙经营关系时;
4、当委托人发现问题直接向承包商下达指令后,应及时告知监理方;
5、委托人传递经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及承包商的各种信息用及时告知监理方;
6、委托人的工程代表为: 。
(二)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时提供时间、答复;
1、开工前提供施工图纸、工程勘察资料各一份;
2、开工前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及附件一套;
3、开工前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资料一份;
4、委托人应在 七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对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1.5%(扣除税金),同时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 的报酬:
1、本次监理招标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报价以工程概算建安费为基础进行计算,最终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根据所监理工程经审核后的累计标底价总和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及其附表,采用内插法计算收费基准价,并按投标时规定的各项系数(专业系数1 ,工程复杂系数 1 ,高程调整系数 1 ),及中标费率( %)计取。如服务期延长,监理服务费不作调整。如遇政策性调整,双方另行协商。
2、本工程监理费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整。
3、支付方式:
(1)合同签定后并在三十日内,中标单位向委托方支付合同价2%的履约保证金,而后委托人支付监理费总价的10%。监理机构成立,根据招投标文件要求完成监理项目部组建,人员到位、设施备齐后,支付监理费总价的10%;
(2)当工程进度达到50%时,支付该项目监理费的30%;
(3)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监理费的30%,并返还履约保证金(无息);经竣工备案、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该项目监理费的15%;工程保修期满后,结清该项目剩余监理费(该工程保修期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
(4)根据财税部门要求,监理人收取酬金时,逐次开具发票。
第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略) (略) (略) 起诉。
第八条
奖励办法 无 。
附加协议条款
1、委托人对监理人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每月到岗率(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到位率不少于 80%,即每月不少于 24 日历天;其他监理人员到位率不少于80%,即每月不少于24日历天)对监理合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考勤,严格控制人员的到岗率。经考核确认月到岗率未达到到岗率要求的,每人每 (略) 2000元的罚款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总监理工程师(包括总监代表)、安全监理工程师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应承担每人每天5000元的罚款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2、监理方应对施工单位的计量认真审核,不得出现提前计量等情况,如施工单位出现提前计量而监理人未指出的,应扣除监理费的5%/次(最低按*元/次), (略) 罚金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3、委托方在日常管理及检查中发现监理方现场管理混乱,存在各类安全及质量隐患且监理方未及时 (略) 理,委托方有权对监理 (略) 于5000元至*元的罚款。
4、委托人或其它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管理、环境保护等问题,被通报责令整改批评的,监理人未落实监理责任的,每发 (略) 以1 (略) 罚从监理费中扣除,被再次通报的违约金加倍,执行完毕后再支付监理费。
5、未能严格督促施工单位履行质量责任,造成通报批评的,每发 (略) 以500 (略) 罚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从监理费中扣除,同一问题再次通报 (略) 罚,处罚执行完毕后再支付监理费。
6、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监理人不作为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对监理人承担安全连带 (略) 罚如下:发生安全亡人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元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发生安全事故的,每发生一次,罚款*元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7、监理管理人员应按投标文件约定到位。监理管理人员除下列情形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变更,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变更:
(1)因离职、患病或其他人身意外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从事现场管理工作的;
(2)因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资格、吊销相关证书及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委托人认为履职不到位、工作存在严重失误,经整改仍不能胜任管理岗位的合同管理人员,监理等单位应按委托人要求进行合同人员变更。
监理人投标承诺的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因疾病、离职等原因需更换的,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的,监理单位须承担*元/人次的违约金;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须承担*元/人次的违约金,更换的监理人员的职称、业绩、执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所明确人员的职称、业绩、执业资格等条件。
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医院证明材料、 (略) 罚 (略) 判决书等,对不能胜任现场管理工作的,出具书面说明及整改后仍不能胜任的证明材料。
8、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监理合同管理人员的,委托人有权对监理 (略) 罚:总监理工程师(包括总监代表)、安全监理工程师按*元/人次的违约金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其他管理人员按*元/人次的违约金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9、对同一岗位,变更过一次的,除重病、死亡等客观原因及外,监理人不得以其他情形再次变更,若确需二次变更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违约金额加倍;合同管理人员变更总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合同管理人员总数的50%,若确需变更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违约金额加倍。若违反,委托人有权认为监理人无能力承担该项工作,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10、委托人不提供所有的办公设施、生活设施,由监理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得与施工合署办公。
11、本项目隐蔽工程资料相关要求须按临平项建办[2023]5号《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执行,若未按要求执行,*方有权 (略) 以*元的违约金。
12、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进行自检并出具检测报告;如建设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材料不满足要求的,每出现一次建设单位有权对监 (略) 以*元的违约金。
13、项目工程变更需按照《 (略)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临平政发〔2022〕19号)、《关于调整《临平新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平政发〔2022〕42号)执行,凡未按管理办法完成变更审批的,均为无效变更,变更增加的费用在审核结算时,不得计取。
14、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项目投资变化的,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取费用的基数。对有严重过失的责任单位,建设行政主 (略) 场诚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 (略) 罚,委托人有权按照*元/次扣除违约金。
15、监理单位应在每月的 20 日前向委托人提交上个月的监理月报同时报送 (略) (略) 。进度报告应持续覆盖整个建设期,直至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附监理班子人员名单与人员进场计划(按中标文件)
拟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汇总表
工程名称:点击查看>>*工程监理
姓 名 | 本工程 拟任岗位 | 年龄 | 性别 | 专业 | 年限 | 监理资质 | 职务和 职称 | 安排上岗起止时间 |
总监理 工程师 | 市政 | 开工至竣工 | ||||||
总监代表 | 市政 | 开工至竣工 | ||||||
市政 监理工程师 | 市政 | 开工至竣工 | ||||||
安装 监理工程师 | 安装 | 开工至竣工 | ||||||
给排水 监理员 | 给排水 | 开工至竣工 | ||||||
造价 工程师 | 造价 | 开工至竣工 | ||||||
市政 监理工程师 | 市政 | 开工至竣工 | ||||||
市政监理员 | 市政 | 开工至竣工 | ||||||
说明:总监到位率承诺达到 %以上,即在每个月不少于 天。 监理工程师到位率承诺达到 %以上,即每个月不少于 天。 监理员到位率承诺达到 %以上,即每个月不少于 天。 |
注:列入本表人员如要更换,需经委托方同意。擅自更换或不到位均属违约行为。
“隐蔽工程”质量管理承诺书
(施工、监理)
致(招标人名称):
1.一旦我方中标,我方承诺将完全按照《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临平项建办〔2023〕5号)文件要求执行,因执行此文件要求可能增加的相关费用已考虑在投标报价中。若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同意接受合同 (略) 罚,并自愿承担因执行不到位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
2.我方承诺,《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临平项建办〔2023〕5号)附件所列隐蔽工程清单即我方将重点确保工程质量的隐蔽工程,我方将完全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设计图纸、建设单位及临平项建办〔2023〕5号文件有关要求进行隐蔽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未达到要求的,同 (略) 罚。
3.我方承诺,若我方中标,我方单位领导班子每季度轮流带队进行重要“隐蔽工程”检查,督促现场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施工,如发生“偷工减料”等质量安全问题,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投标人名称(盖章)
(签字或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建设项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为加强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规定,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的合法利益,特制订本廉政责任书。
1.严格遵 (略) 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 (略) 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建设方的利益。
3.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发包人工作人员提供回 (略) 费。
4.不得为发包人工作人员的亲属安排工程方面的相关业务。
5.不得向发包人工作人员提供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报销应由建设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6. 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等为借口,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7.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8.不得为发包人工作人员装修房屋、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9.若承诺单位违反上述任何一种或其他违反廉政规定行为的,腐化发包人工作人员的,发包人将相关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同时在合同的基础上对 (略) *元/次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以下无正文内容)
招标人: 杭州融沪科 (略)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 (略)
日期: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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