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附属工程工程监理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更正公告
配套附属工程工程监理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更正公告
1、原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中,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3、(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 (略) 政公用工程监理(略)级或者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
现更正为:(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 (略) 政公用工程监理(略)级及以上资质或者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
2、原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关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要求:(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 (略) 政公用工程监理(略)级或者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
现均更正为:(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 (略) 政公用工程监理(略)级及以上资质或者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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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中,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3、(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 (略) 政公用工程监理(略)级或者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
现更正为:(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 (略) 政公用工程监理(略)级及以上资质或者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
2、原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关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要求:(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 (略) 政公用工程监理(略)级或者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
现均更正为:(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 (略) 政公用工程监理(略)级及以上资质或者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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