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中的设计变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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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中的设计变更分析

华建工程咨询(苏州)有限公司 李玲

一、案例背景

某科技城体验中心项 (略) (略) ,项目主要内容为展陈布展空间,项目建筑面积约1150平方米。项目招标范围为展示深化设计(装饰工程部分、展项展品部分、展陈美工部分)和整体施工(展陈空间展陈布展施工、艺术品创意设计及制作、硬件设备采购及安装、多媒体智能化系统集成、多媒体展项创意及实施、多媒体软件和数字内容开发及创意制作等)。

本项目为展览展示项目,采用设计实施一体的服务类采购进行招标,项目预算金额为*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为2018年8月3日,项目实施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10月10日。招标时,招标人根据自己的需求提供了一份项目清单。经招标, (略) 中标,中标金额*元(其中设计费*元)。

项目送审金额*元,超出合同金额*元,经审计,最终结算审定金额为*元。

二、争议焦点

项目结算审计过程中发现,根据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城市总规模型”“亚克力立体字”“2K级高清数字影片”等工作内容与原招标项目清单工程量有增加,据此计算出的总价约为*元。施工方与审计方对此部分的工程量的计算存在争议,各方观点如下。

(一)施工单位观点:

1、本项目根据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清单报价,相当于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应按实调整。

2、根据《合同书》第六、2、(5)条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详见投标书),数量按实结算,如无参考单价则由**双方共同确定综合单价,数量按实发生计算。如无单价部分则参考变更手续结算”。

3、本项目按图施工完成,并通过了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表示其施工图纸及布阵陈设实体已得到建设单位认可。

4、根据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城市总规模型”实际工程量146平方米,超出原招标清单工程量41平方米;“亚克力立体字”实际工程量*cm,超出原招标清单工程量9733cm;“2K级高清数字影片”实际工程量50秒,超出原招标清单工程量20秒,此部分超出的工程量应按实计算,共计增加造价约*元。

(二)建设单位观点:

1、招标时, (略) 建议,布展项目主要是通过设计手法和布展表现,以展览展示的形式,把所需展示的内容通过运用多种手段直观地、形象地展现出来。其设计和布展的工作流程往往是设计与施工同时,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边调整,设计与布展是紧密结合且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故本项目不适合常规的建设工程类招标方式,采用服务采购类进行招标。

2、根据服务采购类招标工作要求,采购应设定限额标准,并提供符合本项目设计需求及参数的项目采购清单。本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采购预算为*元,并详细列明了本项目的采购清单。

3、关于超出工程量如何计算的问题,由审计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确定。

(三)审计单位观点:

1、《合同书》第五、5条对“投标总价”约定为“一次性报定,报价应包括完成该项工作所需的全部服务内容、辅助材料、安装、调试……等各项应有费用。投标报价必须含税,投标报价为最终报价,除非因特殊原因并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投标单位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

2、《合同书》第六、2、(5)条虽有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表述,但应与第五、5条结合起来理解。即存在“特殊原因并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如实施过程中,发生招标人增加需求、提高原有功能等情况,此部分数量可按结算,有新增内容则参考变更结算。

3、本项目招标采用设计实施一体的服务类采购进行招标,招标范围内包含了展示深化设计。招标清单是招标人需求,是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不应超出招标人的需求。“城市总规模型”“亚克力立体字”“2K级高清数字影片”原招标清单工程量分别为105平方米、5000cm、30秒,中标人应在原招标清单的范围内进行深化设计,除非实施过程中招标人要求增加上述清单的工程量。在没有招标人指令的情况下,结算工程量不应超过原招标要求时项目清单上的工程量。

4、项目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只表示项目达到建设单位的建设标准,满足使用要求。并不表示超出原项目清单的工程量就可以按实计算,只是深化设计后超出原招标要求的部分不影响使用功能,故通过了竣工验收。

三、问题分析

1、施工方抓住合同中的一条,认为这是一个单价合同,工程量都可以按图结算。建设单位,则讲述了本项目采用设计服务一体化招标的原因,也讲述了布展项目需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边调整的实际情况。且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需有类似项目的业绩,本项目的中标人也提供了类似项目的业绩,说明中标人对布展项目的实施过程是了解的,且是有经验的。

2、本项目做为设计实施一体化项目,类似于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深化设计的增加工程量是作为原设计内容的完善,不应增加合同价。项目具体的施工图虽经招标人同意,且项目也已通过验收,不表示招标人认可超出原清单部分的工程量。仅表示项目已达到招标人的要求。

3、对于实施过程中,若招标人提出增加原招标范围外的其它内容,或是对功能、标准的提高,应由招标人发出变更指令,此类情况则可增加价款。

4、本项目,结算中并无新增项目,均为原合同已有的清单项目。施工单位称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对原清单项目的部分内容提出更改,导致增加工程量。但施工单位最终提供不出建设单位的变更指令,最终同意审计单位意见,在不超出原项目清单工程量的基础上进行结算。

四、 结语与启示

1、本项目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EPC项目,不能用EPC的有关规定套用过来。但这是设计实施一体的服务采购类项目,有别于单独的施工类或服务类项目,包含了设计,中标人就必须为自己的深化设计成果负责,实施过程中不能再以完善设计的方式来增加工程量。

2、对于此类设计实施一体的项目,采用的是清单招标的形式,合同中也有单价合同的表述。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计算,看似合理,其实不然,做为既是设计方又是施工方的承包人,太容易利用自己设计人的优势地位,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设计变更。所以审计时,也要有别于一般的单价合同项目。

3、审计中碰到此类设计实施一体的项目,即使签订的是单价合同,应严格审查发生的设计变更项目。不能按常规单价合同的视角来分析,厘清设计变更与设计完善优化,既保证承包人的正当合理利益,更要维护发包人(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华建工程咨询(苏州)有限公司 李玲

一、案例背景

某科技城体验中心项 (略) (略) ,项目主要内容为展陈布展空间,项目建筑面积约1150平方米。项目招标范围为展示深化设计(装饰工程部分、展项展品部分、展陈美工部分)和整体施工(展陈空间展陈布展施工、艺术品创意设计及制作、硬件设备采购及安装、多媒体智能化系统集成、多媒体展项创意及实施、多媒体软件和数字内容开发及创意制作等)。

本项目为展览展示项目,采用设计实施一体的服务类采购进行招标,项目预算金额为*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为2018年8月3日,项目实施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10月10日。招标时,招标人根据自己的需求提供了一份项目清单。经招标, (略) 中标,中标金额*元(其中设计费*元)。

项目送审金额*元,超出合同金额*元,经审计,最终结算审定金额为*元。

二、争议焦点

项目结算审计过程中发现,根据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城市总规模型”“亚克力立体字”“2K级高清数字影片”等工作内容与原招标项目清单工程量有增加,据此计算出的总价约为*元。施工方与审计方对此部分的工程量的计算存在争议,各方观点如下。

(一)施工单位观点:

1、本项目根据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清单报价,相当于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应按实调整。

2、根据《合同书》第六、2、(5)条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详见投标书),数量按实结算,如无参考单价则由**双方共同确定综合单价,数量按实发生计算。如无单价部分则参考变更手续结算”。

3、本项目按图施工完成,并通过了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表示其施工图纸及布阵陈设实体已得到建设单位认可。

4、根据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城市总规模型”实际工程量146平方米,超出原招标清单工程量41平方米;“亚克力立体字”实际工程量*cm,超出原招标清单工程量9733cm;“2K级高清数字影片”实际工程量50秒,超出原招标清单工程量20秒,此部分超出的工程量应按实计算,共计增加造价约*元。

(二)建设单位观点:

1、招标时, (略) 建议,布展项目主要是通过设计手法和布展表现,以展览展示的形式,把所需展示的内容通过运用多种手段直观地、形象地展现出来。其设计和布展的工作流程往往是设计与施工同时,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边调整,设计与布展是紧密结合且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故本项目不适合常规的建设工程类招标方式,采用服务采购类进行招标。

2、根据服务采购类招标工作要求,采购应设定限额标准,并提供符合本项目设计需求及参数的项目采购清单。本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采购预算为*元,并详细列明了本项目的采购清单。

3、关于超出工程量如何计算的问题,由审计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确定。

(三)审计单位观点:

1、《合同书》第五、5条对“投标总价”约定为“一次性报定,报价应包括完成该项工作所需的全部服务内容、辅助材料、安装、调试……等各项应有费用。投标报价必须含税,投标报价为最终报价,除非因特殊原因并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投标单位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

2、《合同书》第六、2、(5)条虽有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表述,但应与第五、5条结合起来理解。即存在“特殊原因并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如实施过程中,发生招标人增加需求、提高原有功能等情况,此部分数量可按结算,有新增内容则参考变更结算。

3、本项目招标采用设计实施一体的服务类采购进行招标,招标范围内包含了展示深化设计。招标清单是招标人需求,是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不应超出招标人的需求。“城市总规模型”“亚克力立体字”“2K级高清数字影片”原招标清单工程量分别为105平方米、5000cm、30秒,中标人应在原招标清单的范围内进行深化设计,除非实施过程中招标人要求增加上述清单的工程量。在没有招标人指令的情况下,结算工程量不应超过原招标要求时项目清单上的工程量。

4、项目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只表示项目达到建设单位的建设标准,满足使用要求。并不表示超出原项目清单的工程量就可以按实计算,只是深化设计后超出原招标要求的部分不影响使用功能,故通过了竣工验收。

三、问题分析

1、施工方抓住合同中的一条,认为这是一个单价合同,工程量都可以按图结算。建设单位,则讲述了本项目采用设计服务一体化招标的原因,也讲述了布展项目需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边调整的实际情况。且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需有类似项目的业绩,本项目的中标人也提供了类似项目的业绩,说明中标人对布展项目的实施过程是了解的,且是有经验的。

2、本项目做为设计实施一体化项目,类似于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深化设计的增加工程量是作为原设计内容的完善,不应增加合同价。项目具体的施工图虽经招标人同意,且项目也已通过验收,不表示招标人认可超出原清单部分的工程量。仅表示项目已达到招标人的要求。

3、对于实施过程中,若招标人提出增加原招标范围外的其它内容,或是对功能、标准的提高,应由招标人发出变更指令,此类情况则可增加价款。

4、本项目,结算中并无新增项目,均为原合同已有的清单项目。施工单位称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对原清单项目的部分内容提出更改,导致增加工程量。但施工单位最终提供不出建设单位的变更指令,最终同意审计单位意见,在不超出原项目清单工程量的基础上进行结算。

四、 结语与启示

1、本项目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EPC项目,不能用EPC的有关规定套用过来。但这是设计实施一体的服务采购类项目,有别于单独的施工类或服务类项目,包含了设计,中标人就必须为自己的深化设计成果负责,实施过程中不能再以完善设计的方式来增加工程量。

2、对于此类设计实施一体的项目,采用的是清单招标的形式,合同中也有单价合同的表述。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计算,看似合理,其实不然,做为既是设计方又是施工方的承包人,太容易利用自己设计人的优势地位,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设计变更。所以审计时,也要有别于一般的单价合同项目。

3、审计中碰到此类设计实施一体的项目,即使签订的是单价合同,应严格审查发生的设计变更项目。不能按常规单价合同的视角来分析,厘清设计变更与设计完善优化,既保证承包人的正当合理利益,更要维护发包人(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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