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359线佛山至富宁公路大水塘至新圩K590%2B000~K593%2B354段路面修复养护工程澄清公告一
G359线佛山至富宁公路大水塘至新圩K590%2B000~K593%2B354段路面修复养护工程澄清公告一
各投标人:
一、项目主要信息
项目名称:G359 线佛山 (略) 大水塘至新圩 K590+000~K593+354 段路面修复养护工程
项目编号:E#8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9月26日
二、澄清内容
序号 | 澄清项 | 澄清前内容 | 澄清后内容 |
1 |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① 条款号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7.中小企业” | 5.投标人确定自身属于上述定义的中小企业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 5.投标人确定自身属于上述定义的中小企业时,应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自拟),投标人应加盖公章,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
2 |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① | 4.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 (略) 、 (略)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定。 | 4.应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 (略) 、 (略)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自拟),投标人应加盖公章,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定。 |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所有涉及上述内容对应澄清,请各投标人按澄清后的内容执行并下载答疑澄清文件,其余内容不变。
三、发布澄清公告的媒介
中国 (略) (http://**)、广西壮 (略) (略) (http://**:9000/)、中国 (略) (http://**)、广西壮 (略) (略) (http://**)、广西壮 (略) 网(http://**)。
四、联系方式
招标人:广西壮 (略) (略) 养护中心
地 址:广西灵山县灵城 (略) 46 号
联系人:吴振杰
电话:0777-#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诚 (略)
地址: (略) 南珠东 (略) 一巷16号
联系人:潘梅
电 话:0777-#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2024年10月10日
各投标人:
一、项目主要信息
项目名称:G359 线佛山 (略) 大水塘至新圩 K590+000~K593+354 段路面修复养护工程
项目编号:E#8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9月26日
二、澄清内容
序号 | 澄清项 | 澄清前内容 | 澄清后内容 |
1 |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① 条款号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7.中小企业” | 5.投标人确定自身属于上述定义的中小企业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 5.投标人确定自身属于上述定义的中小企业时,应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自拟),投标人应加盖公章,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
2 |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① | 4.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 (略) 、 (略)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定。 | 4.应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 (略) 、 (略)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自拟),投标人应加盖公章,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定。 |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所有涉及上述内容对应澄清,请各投标人按澄清后的内容执行并下载答疑澄清文件,其余内容不变。
三、发布澄清公告的媒介
中国 (略) (http://**)、广西壮 (略) (略) (http://**:9000/)、中国 (略) (http://**)、广西壮 (略) (略) (http://**)、广西壮 (略) 网(http://**)。
四、联系方式
招标人:广西壮 (略) (略) 养护中心
地 址:广西灵山县灵城 (略) 46 号
联系人:吴振杰
电话:0777-#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诚 (略)
地址: (略) 南珠东 (略) 一巷16号
联系人:潘梅
电 话:0777-#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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