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宝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聚焦超声肿瘤治疗系统等一批医疗设备4分标项目、01810-GXGB质疑答复函-更正事项
广西桂宝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聚焦超声肿瘤治疗系统等一批医疗设备4分标项目、01810-GXGB质疑答复函-更正事项
广西桂宝 (略) 关于聚焦超声肿瘤治疗系统等一批医疗设备4分标(项目编号:(略)-(略)、(略)-GXGB)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名称:广西司 (略)
质疑人地址: (略) 国凯太道东19号金凯工业园14栋3楼lO-A号房
法定代表人姓名:钟克华
邮编:(略)
联系人:钟克华,电话:(略)
广西司 (略) :
我代理机构于2024年10月9日上午9时00分收到广西司 (略) 以书面方式送达的关于聚焦超声肿瘤治疗系统等一批医疗设备4分标质疑函原件,我代理机构收到后对其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采购单位,针对广西司 (略) 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了认真核实,我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及采购单位的决定,现对质疑事项进行如下回复:
质疑人质疑事项1:通过本项目的中标公示信 (略) 广 (略) ,中标产品有用友品牌的产品(附件2),我公司(广西司 (略) )为用友公 (略) 域的品牌授权总代理,未授权广 (略) 销售用友产品, (略) 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
事实依据: (略) 广 (略) 并没有用友产品代理资格,我公司广西司 (略) (略) (略) 域的品牌授权总代理,(附件3:用友公司授权证明), (略) 产品销售权。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专利法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实施其专利,这包括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因此,在没有获得品牌授权的情况下,代售他人的专利产品将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三、从商标法角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这意味着只有商标注册人才有权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享有销售该品牌商品的专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没有品牌授权而代售商品,将涉嫌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贵司所提供《授权证书》用友授权产品线为HRP-S,HRP-G,YonBIP高级版-医疗行业版;《授权证书》并没明确 (略) 域总代理, (略) 所有产品线。广 (略) 在这次投标产品中提供的是用友U8+产品,也是经商标注册人( (略) (略) )的许可销售。根据贵公司广西司 (略) 提供的佐证材料,获得用友授权经销的授权产品并不包含用友U8+产品。所以此次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代理机构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答复人:广西桂宝 (略)
2024年10月11日
广西桂宝 (略) 关于聚焦超声肿瘤治疗系统等一批医疗设备4分标(项目编号:(略)-(略)、(略)-GXGB)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名称:广西司 (略)
质疑人地址: (略) 国凯太道东19号金凯工业园14栋3楼lO-A号房
法定代表人姓名:钟克华
邮编:(略)
联系人:钟克华,电话:(略)
广西司 (略) :
我代理机构于2024年10月9日上午9时00分收到广西司 (略) 以书面方式送达的关于聚焦超声肿瘤治疗系统等一批医疗设备4分标质疑函原件,我代理机构收到后对其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采购单位,针对广西司 (略) 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了认真核实,我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及采购单位的决定,现对质疑事项进行如下回复:
质疑人质疑事项1:通过本项目的中标公示信 (略) 广 (略) ,中标产品有用友品牌的产品(附件2),我公司(广西司 (略) )为用友公 (略) 域的品牌授权总代理,未授权广 (略) 销售用友产品, (略) 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
事实依据: (略) 广 (略) 并没有用友产品代理资格,我公司广西司 (略) (略) (略) 域的品牌授权总代理,(附件3:用友公司授权证明), (略) 产品销售权。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专利法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实施其专利,这包括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因此,在没有获得品牌授权的情况下,代售他人的专利产品将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三、从商标法角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这意味着只有商标注册人才有权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享有销售该品牌商品的专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没有品牌授权而代售商品,将涉嫌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贵司所提供《授权证书》用友授权产品线为HRP-S,HRP-G,YonBIP高级版-医疗行业版;《授权证书》并没明确 (略) 域总代理, (略) 所有产品线。广 (略) 在这次投标产品中提供的是用友U8+产品,也是经商标注册人( (略) (略) )的许可销售。根据贵公司广西司 (略) 提供的佐证材料,获得用友授权经销的授权产品并不包含用友U8+产品。所以此次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代理机构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答复人:广西桂宝 (略)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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