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县鑫泰物流有限公司专用铁路工程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项目变更公告
磁县鑫泰物流有限公司专用铁路工程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项目变更公告
(略) (略) 工程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项目变更公告
变更事项:
1 、第三章评标办法变更为:
第三章 评标办法形式、响应性评审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 方法 | 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投标函及投标函 附录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 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 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 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的规定 | |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的要求 | |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 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 |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 |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 |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 |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 | | |
其他主要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 |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 | | |
不存在禁止投标 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 一种情形 | | | |
2.1.3 | 响应性评 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3.2 款规定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3.1 项规定 | | | |
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3.2 项规定 | |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3.3 项规定 | | | |
投标有限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3.3.1 项规定 | |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3.4.1 项规定 | | | |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12.1 项规定和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明标部分:20分 暗标部分:40 分 投标报价:40 分 |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 方法 | 1、基准值的计算方法: 投标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且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的报价为有效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低于 成本的报价按无 (略) 理)。 1、有效投标人数量≤8 家时,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2、有效投标人数量 8<有效投标人数量≤12 家时,去掉1个最高报价和 1 个最低报价后有效投标报价的算 数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3、有效投标人数量>12 时,去掉2个最高报价和2个最低报价后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 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
2.2.4 (1) | 明标(满分 20 分) | 人员配备情况(满分10分) | 科学合理 | 6.01~10.00 分 |
合理 | 3.01~6.00 分 | | | |
一般 | 1.00~3.00 分 | | | |
缺项。 | 0 分 | | | |
工程一切险免赔额、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赔额及第三者责任(满分10分) | 1、地震、海啸部分赔偿限额在80%(包含)以上,得2分,其余不得分 2、地震、海啸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在RMB*元(包含)以下且损失金额的20%(包含)以下,得2分,其余不得分 3、台风、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滑坡、塌方、暴雪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在RMB*元(包含)以下且损失金额的30%(包含)以下,得2分,其余不得分 4、其他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在 RMB*元(包含)以下且损失金额的15%(包含)以下,得2分,其余不得分 5、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赔额: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在RMB*元(包含)以下且损失金额的15%(包含)以下,得1分,其余不得分 6、第三者责任:保险期内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在RMB*元(包含)以下,事故次数不限,得1分,其余不得分 | | | |
2.2.4 (2) | 项目实施 方案评分 标准(技 术暗标部 分) (满分 40 分) | 承保服务措施(满分 10分) | 科学合理 | 6.01~10.00 分 |
合理 | 3.01~6.00 分 | | | |
一般 | 1.00~3.00 分 | | | |
缺项。 | 0 分 | | | |
服务计划安排 (满分 10 分) | 科学合理 | 6.01~10.00 分 | | |
合理 | 3.01~6.00 分 | | | |
一般 | 1.00~3.00 分 | | | |
缺项。 | 0 分 | | | |
资金管理 (满分 10 分) | 科学合理 | 6.01~10.00 分 | | |
合理 | 3.01~6.00 分 | | | |
一般 | 1.00~3.00 分 | | | |
缺项。 | 0 分 | | | |
| 理赔服务措施 (满分 10 分) | 科学合理 | 6.01~10.00 分 | |
合理 | 3.01~6.00 分 | | | |
一般 | 1.00~3.00 分 | | | |
缺项。 | 0 分 | | | |
2.2.4 (3) |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40 分) | 投标报价(满分 40 分) | 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值,投标报价与基准值相等,得标准分 40 分,以此为基础投标报价每高1%减 0.3 分,每低 1%减 0.2 分,最多减 5 分,百分比不为整 数时采用内插法计算。(最终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 |
注:每项内容只允许打一次分,保留两位小数,超出时打分无效;不合理或缺项得零分。评委 应对每项评审内容写明评分或扣分理由。未按本规则打分无效。
1、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必须全部通过。
2、暗标部分编制应符合暗标编制要求,不符合暗标编制要求的,投标文件作否 (略) 理。 评标委员会不得以暗标部分编制形式随意否决其投标。
2 、第五章服务要求变更为:
第五章 服务要求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 (略) 磁县境内,拟与京广线讲武城站接轨,线路自讲武城站广州端咽喉站房侧接轨引出,与既有京广线并行穿过讲武城遗址东侧,折向西自牡丹产业园南侧穿过并设置讲武城站Ⅱ场后,上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在朝冠村与窑底村中间折向西北走行,于磁县经 (略) 南侧设鑫泰站。
(略) 长度11.593km,桥梁总长4.735km,桥梁比重40.84%。改建既有讲武城站广州 (略) ,新建讲武城站Ⅱ场和鑫泰站。
讲武城II场与既有讲武城站呈纵列式布置,设到发线3条(含正线1条,兼机车走行线),有效长度均满足1080m,设安全线3条,有效长度均满足50m;机待线1条,有效长100m。鑫泰站设机车走行线1条,远期预留到发线1条,有效长度均满足1080m。车站尽端设牵出线1条,有效长450m,车站尽端设内燃机车整备线1条,有效长130m,设边修线1条,有效长80m,设 30m跨度龙门吊集装箱 (略) 2处,设贯通式装卸线4条,直线段有效装卸长度均满足1000m。
路基土石方总量为305.29×104m3(其中挖方172.66×104m3,填方132.63×104m3);新建特大桥2座3745.94 延长米,新建大桥3座907.64延长米,新建中桥1座84.1 延长米,新建框构桥5座969顶平米,新建涵洞10座622横延米,接长涵洞2座35横延米;正线铺轨11.59铺轨公里;站线铺轨9.16铺轨公里;铺道岔21组;生产及办公房屋6580m2。
二、施工合同段划分
本项目施工合同段划分为1个标段,承包模式为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EPC),施工方为中交(天津)轨道 (略) 。
三、施工合同段的投资金额
本项目施工合同建安工程费*元。
四、保险服务要求
本项目保险服务内容: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人应具有完备的重大灾害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重大灾害性事件,保险人应立即激活并启动应急预案。保 (略) 理重大灾害事故时,遵守谨慎和保密原则,非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向任何媒体、社会等公众披露事故的原因、责任、赔偿金额。
承保范围:在保险期限内,保障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一切物质损失或损毁,但遵从保险合同内列明的除外责任。
保险财产:见投标人须知附件1所列工程。包括但不仅限于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建筑材料、安装设备、周转性材料、交通安全设施、预制场、材料堆放场、取 (略) 配套设施等所有附加及相关设施及工程用的材料,亦包括被保险人拥有或其负责保管的与工程相关的财产及其他将包括在项目设施场地内的物品。
保险地址:工程所在地(见比选须知附件1),包括被保工程的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实 (略) 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材料堆场、取土场、弃土场和其他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以及上述地点之间的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运输途中。
投保人: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施工承包人
保险条款要求:
物质损失: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RMB*元;
保险人负责赔偿在工程项目所在工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域范围内(港澳台除外)其它地方,属于被保险人或其负有责任的永久性工程、临时工程、辅助工程和与此有关的设备和材料等(包括场地外堆放和任何形式的内*运输),包括在保险期限终止前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因本合同约定的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包括因此而产生的施救费用、清除残骸费用及其他费用项目。
保险赔付:双方应充分协商合理定损,及时赔付。若保险人在接到索赔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保险人已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在确定责任,确定损失和所需材料齐全后,自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
a.对于*元以下的损失赔案,保险人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赔付;
b.对于*元以上的损失赔案,保险人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赔付。
发生重大保险事故,在案情基本明确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双方认可的损失金额的50%预先支付赔款,帮助被保险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当双方就保险事故赔款达成协议后, (略) 应将赔款全额划至被保险人指定账户,否则,保险人将按天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并按天支付赔款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其他条款
1、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火灾和其它风险造成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收财产损失的费用。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元或工程造价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
2、在保险人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被保险人不需要追加保费。
3、保险期限将自动扩展180天并不因此加收任何附加保险费,但被保险人须提前30天通知保险人。如果180天后还需要继续延用,将按照本保险工期费率日比例加收延期期间的保险费。
4、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原有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它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 (略) 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对图纸上正确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A,对图纸错误标明位置或未标注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B;任何损失赔偿仅限于电缆、管道及地下设施的修理费用( (略) 面开挖、复原的费用等),任何后果损失及罚金均不负责。
A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元 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B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元 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5、被保险人为避免可能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而将保险财产临时性转移至邻近的安全地点时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6、工程访问者、参观者、检查者、视察者或参加奠基、揭礼或类似典礼的,或任何其它没有直接参与工程设计、建造的,但经工程所有人或工程总承包人同意在工地范围内的活动的人员,皆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范畴。
但上述“第三者”不包括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所有为本工程提供服务的设计人员、专业咨询人员、工程施工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7、保险人应提供24小时报案电话,专人通讯方式。保险人报案后,保险人代表应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协助被保险人积极施救,保护损失现场,并做好损失记录和检验定损工作。若保险人代表未及时赶到现场,而造成事故现场证据未被保留,保险人不得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
8、被保险人提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要求,若保险人拒绝理赔时,由保险人负责举证,否则保险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按时足额进行赔偿。
9、本保险合同项下在工地范围内,被保险财产因发生盗窃事故而使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进行赔偿。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元;每次事故免陪额:人民币*元。
10、施工现场发现地下文物,保险人扩展承保文物管理部门要求的维护、照管等费用,并相应顺延保险期限。
11、本工程服务的负责人及主要人员应每年至少两次到施工现场进行保险宣传,使有关单位能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12、保险人应具有完备的重大灾害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重大灾害性事件,保险人应立即激活并启动应急预案。保 (略) 理重大灾害事故时,遵守谨慎和保密原则,非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向任何媒体、社会等公众披露事故的原因、责任、赔偿金额。
13、保险人应及时组织对受损财产的检验、定损工作,若 (略) 进行理算,需经被保险人认可,所有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14、被保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调整设计规范、施工工艺方法等(简称“设计变更”),保险人同意只要上述变更或调整符合本项目的管理程序,被保险人不需要向保险人申报,设计变更部分自动纳入保险金额,在此情况下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以设计变更为由拒赔,或以保险金额变化为由要求比例赔付,但保险人有权随时查阅上述变更或调整的相关文件、资料。
15、保险人在投标报价中可以做出对投保人有利的承诺,如降低免赔额或提高赔偿限额。
3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五、投标报价清单变更为:
1 、报价
险种: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险种 | 保险金额 | 费率 | 保费 | 保费合计 | 备注 |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 | | | | |
第三者责任险 | | | | | |
第三者责任:保险期内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RMB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RMB *;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RMB *。
保险人负责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 (略) 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负责赔偿。
工程一切险免赔额:物质损失部分:地震、海啸部分赔偿限额 %;地震、海啸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两者以高者为准;台风、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滑坡、塌方、暴雪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两者以高者为准;其他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RMB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赔额: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为RMB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两者以高者为准。第三者人身伤亡不设免赔。
2 、投标说明
有关报价的其它说明:
除已特别声明外,其它承保条件按照保险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人: (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略) (略) 工程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项目变更公告
变更事项:
1 、第三章评标办法变更为:
第三章 评标办法形式、响应性评审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 方法 | 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投标函及投标函 附录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 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 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 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的规定 | |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的要求 | |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 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 |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 |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 |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 |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 | | |
其他主要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 |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 | | |
不存在禁止投标 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 一种情形 | | | |
2.1.3 | 响应性评 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3.2 款规定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3.1 项规定 | | | |
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3.2 项规定 | |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3.3 项规定 | | | |
投标有限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3.3.1 项规定 | |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3.4.1 项规定 | | | |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12.1 项规定和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明标部分:20分 暗标部分:40 分 投标报价:40 分 |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 方法 | 1、基准值的计算方法: 投标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且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的报价为有效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低于 成本的报价按无 (略) 理)。 1、有效投标人数量≤8 家时,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2、有效投标人数量 8<有效投标人数量≤12 家时,去掉1个最高报价和 1 个最低报价后有效投标报价的算 数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3、有效投标人数量>12 时,去掉2个最高报价和2个最低报价后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 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
2.2.4 (1) | 明标(满分 20 分) | 人员配备情况(满分10分) | 科学合理 | 6.01~10.00 分 |
合理 | 3.01~6.00 分 | | | |
一般 | 1.00~3.00 分 | | | |
缺项。 | 0 分 | | | |
工程一切险免赔额、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赔额及第三者责任(满分10分) | 1、地震、海啸部分赔偿限额在80%(包含)以上,得2分,其余不得分 2、地震、海啸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在RMB*元(包含)以下且损失金额的20%(包含)以下,得2分,其余不得分 3、台风、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滑坡、塌方、暴雪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在RMB*元(包含)以下且损失金额的30%(包含)以下,得2分,其余不得分 4、其他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在 RMB*元(包含)以下且损失金额的15%(包含)以下,得2分,其余不得分 5、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赔额: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在RMB*元(包含)以下且损失金额的15%(包含)以下,得1分,其余不得分 6、第三者责任:保险期内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在RMB*元(包含)以下,事故次数不限,得1分,其余不得分 | | | |
2.2.4 (2) | 项目实施 方案评分 标准(技 术暗标部 分) (满分 40 分) | 承保服务措施(满分 10分) | 科学合理 | 6.01~10.00 分 |
合理 | 3.01~6.00 分 | | | |
一般 | 1.00~3.00 分 | | | |
缺项。 | 0 分 | | | |
服务计划安排 (满分 10 分) | 科学合理 | 6.01~10.00 分 | | |
合理 | 3.01~6.00 分 | | | |
一般 | 1.00~3.00 分 | | | |
缺项。 | 0 分 | | | |
资金管理 (满分 10 分) | 科学合理 | 6.01~10.00 分 | | |
合理 | 3.01~6.00 分 | | | |
一般 | 1.00~3.00 分 | | | |
缺项。 | 0 分 | | | |
| 理赔服务措施 (满分 10 分) | 科学合理 | 6.01~10.00 分 | |
合理 | 3.01~6.00 分 | | | |
一般 | 1.00~3.00 分 | | | |
缺项。 | 0 分 | | | |
2.2.4 (3) |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40 分) | 投标报价(满分 40 分) | 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值,投标报价与基准值相等,得标准分 40 分,以此为基础投标报价每高1%减 0.3 分,每低 1%减 0.2 分,最多减 5 分,百分比不为整 数时采用内插法计算。(最终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 |
注:每项内容只允许打一次分,保留两位小数,超出时打分无效;不合理或缺项得零分。评委 应对每项评审内容写明评分或扣分理由。未按本规则打分无效。
1、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必须全部通过。
2、暗标部分编制应符合暗标编制要求,不符合暗标编制要求的,投标文件作否 (略) 理。 评标委员会不得以暗标部分编制形式随意否决其投标。
2 、第五章服务要求变更为:
第五章 服务要求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 (略) 磁县境内,拟与京广线讲武城站接轨,线路自讲武城站广州端咽喉站房侧接轨引出,与既有京广线并行穿过讲武城遗址东侧,折向西自牡丹产业园南侧穿过并设置讲武城站Ⅱ场后,上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在朝冠村与窑底村中间折向西北走行,于磁县经 (略) 南侧设鑫泰站。
(略) 长度11.593km,桥梁总长4.735km,桥梁比重40.84%。改建既有讲武城站广州 (略) ,新建讲武城站Ⅱ场和鑫泰站。
讲武城II场与既有讲武城站呈纵列式布置,设到发线3条(含正线1条,兼机车走行线),有效长度均满足1080m,设安全线3条,有效长度均满足50m;机待线1条,有效长100m。鑫泰站设机车走行线1条,远期预留到发线1条,有效长度均满足1080m。车站尽端设牵出线1条,有效长450m,车站尽端设内燃机车整备线1条,有效长130m,设边修线1条,有效长80m,设 30m跨度龙门吊集装箱 (略) 2处,设贯通式装卸线4条,直线段有效装卸长度均满足1000m。
路基土石方总量为305.29×104m3(其中挖方172.66×104m3,填方132.63×104m3);新建特大桥2座3745.94 延长米,新建大桥3座907.64延长米,新建中桥1座84.1 延长米,新建框构桥5座969顶平米,新建涵洞10座622横延米,接长涵洞2座35横延米;正线铺轨11.59铺轨公里;站线铺轨9.16铺轨公里;铺道岔21组;生产及办公房屋6580m2。
二、施工合同段划分
本项目施工合同段划分为1个标段,承包模式为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EPC),施工方为中交(天津)轨道 (略) 。
三、施工合同段的投资金额
本项目施工合同建安工程费*元。
四、保险服务要求
本项目保险服务内容: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人应具有完备的重大灾害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重大灾害性事件,保险人应立即激活并启动应急预案。保 (略) 理重大灾害事故时,遵守谨慎和保密原则,非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向任何媒体、社会等公众披露事故的原因、责任、赔偿金额。
承保范围:在保险期限内,保障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一切物质损失或损毁,但遵从保险合同内列明的除外责任。
保险财产:见投标人须知附件1所列工程。包括但不仅限于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建筑材料、安装设备、周转性材料、交通安全设施、预制场、材料堆放场、取 (略) 配套设施等所有附加及相关设施及工程用的材料,亦包括被保险人拥有或其负责保管的与工程相关的财产及其他将包括在项目设施场地内的物品。
保险地址:工程所在地(见比选须知附件1),包括被保工程的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实 (略) 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材料堆场、取土场、弃土场和其他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以及上述地点之间的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运输途中。
投保人: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施工承包人
保险条款要求:
物质损失: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RMB*元;
保险人负责赔偿在工程项目所在工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域范围内(港澳台除外)其它地方,属于被保险人或其负有责任的永久性工程、临时工程、辅助工程和与此有关的设备和材料等(包括场地外堆放和任何形式的内*运输),包括在保险期限终止前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因本合同约定的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包括因此而产生的施救费用、清除残骸费用及其他费用项目。
保险赔付:双方应充分协商合理定损,及时赔付。若保险人在接到索赔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保险人已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在确定责任,确定损失和所需材料齐全后,自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
a.对于*元以下的损失赔案,保险人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赔付;
b.对于*元以上的损失赔案,保险人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赔付。
发生重大保险事故,在案情基本明确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双方认可的损失金额的50%预先支付赔款,帮助被保险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当双方就保险事故赔款达成协议后, (略) 应将赔款全额划至被保险人指定账户,否则,保险人将按天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并按天支付赔款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其他条款
1、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火灾和其它风险造成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收财产损失的费用。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元或工程造价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
2、在保险人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被保险人不需要追加保费。
3、保险期限将自动扩展180天并不因此加收任何附加保险费,但被保险人须提前30天通知保险人。如果180天后还需要继续延用,将按照本保险工期费率日比例加收延期期间的保险费。
4、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原有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它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 (略) 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对图纸上正确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A,对图纸错误标明位置或未标注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B;任何损失赔偿仅限于电缆、管道及地下设施的修理费用( (略) 面开挖、复原的费用等),任何后果损失及罚金均不负责。
A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元 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B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元 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5、被保险人为避免可能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而将保险财产临时性转移至邻近的安全地点时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6、工程访问者、参观者、检查者、视察者或参加奠基、揭礼或类似典礼的,或任何其它没有直接参与工程设计、建造的,但经工程所有人或工程总承包人同意在工地范围内的活动的人员,皆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范畴。
但上述“第三者”不包括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所有为本工程提供服务的设计人员、专业咨询人员、工程施工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7、保险人应提供24小时报案电话,专人通讯方式。保险人报案后,保险人代表应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协助被保险人积极施救,保护损失现场,并做好损失记录和检验定损工作。若保险人代表未及时赶到现场,而造成事故现场证据未被保留,保险人不得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
8、被保险人提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要求,若保险人拒绝理赔时,由保险人负责举证,否则保险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按时足额进行赔偿。
9、本保险合同项下在工地范围内,被保险财产因发生盗窃事故而使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进行赔偿。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元;每次事故免陪额:人民币*元。
10、施工现场发现地下文物,保险人扩展承保文物管理部门要求的维护、照管等费用,并相应顺延保险期限。
11、本工程服务的负责人及主要人员应每年至少两次到施工现场进行保险宣传,使有关单位能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12、保险人应具有完备的重大灾害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重大灾害性事件,保险人应立即激活并启动应急预案。保 (略) 理重大灾害事故时,遵守谨慎和保密原则,非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向任何媒体、社会等公众披露事故的原因、责任、赔偿金额。
13、保险人应及时组织对受损财产的检验、定损工作,若 (略) 进行理算,需经被保险人认可,所有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14、被保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调整设计规范、施工工艺方法等(简称“设计变更”),保险人同意只要上述变更或调整符合本项目的管理程序,被保险人不需要向保险人申报,设计变更部分自动纳入保险金额,在此情况下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以设计变更为由拒赔,或以保险金额变化为由要求比例赔付,但保险人有权随时查阅上述变更或调整的相关文件、资料。
15、保险人在投标报价中可以做出对投保人有利的承诺,如降低免赔额或提高赔偿限额。
3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五、投标报价清单变更为:
1 、报价
险种: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险种 | 保险金额 | 费率 | 保费 | 保费合计 | 备注 |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 | | | | |
第三者责任险 | | | | | |
第三者责任:保险期内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RMB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RMB *;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RMB *。
保险人负责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 (略) 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负责赔偿。
工程一切险免赔额:物质损失部分:地震、海啸部分赔偿限额 %;地震、海啸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两者以高者为准;台风、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滑坡、塌方、暴雪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两者以高者为准;其他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RMB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赔额: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为RMB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两者以高者为准。第三者人身伤亡不设免赔。
2 、投标说明
有关报价的其它说明:
除已特别声明外,其它承保条件按照保险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人: (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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