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地磅及服务设备及安装服务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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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地磅及服务设备及安装服务招标变更



各投标人:

(略) (略) 100t数字式智能化汽车衡采购及服务(招标编号: 点击查看>> A)接投标人提问, (略) 相关问题做如下答复,并对文件作出补遗,若原文件和本答疑、补遗有冲突,以本答疑、补遗为准。

答疑:

提问一:

1,7页,投标报价中 1.3.1条-1.3.4条要求,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没有 1.3.3和13.4条。

2,12页,资质条件和售后服务要求重复,也超了5分。

3,57页,3.1条 支付方式: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 (略) 。在附表中没有找到 10.4条。

4,72页,特别提醒中对表格的要求,是否是73-75页中的表格?

(略) 文件中八个库名

回复一:

1、文件已修改, (略) 分。

2、文件已修改, (略) 分。

3、文件已修改, (略) 分。

4. (略) 文件中八个库名。

提问二:

1:招标文件第12页评分E.19.4.2(2)项, (略) 分评分标准:(2)资质条件的(2分):投标方具备有计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得2分。本次招标项目为电子汽车衡不是计算机软件信息集成,计量法规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电子汽车衡计量器具许可证,但不规定软件要求,本次招标文件为具备有计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企业加2分, (略) 上只有1家衡器企业有这个资质,招标文件为他们单独设置加分项,有失公平。建议删除加分项。

2:招标文件第12页评分E.19.4.2(2)项, (略) 分评分标准:售后服务(5分):投标方具备有计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得2分。这条加分内容有失公平,具体理由同上, (略) 上只有1家衡器企业有这个资质,而且企业售后服务能力和承诺的高低和计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没有关联,在售后服务条款中设置计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加分项,是否合适?建议删除加分项。

回复二:

1.本项目的电子汽车衡对软件系统要求较高,故设置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略) 文件资质要求得潜在投标人数量众多,不存在有失公平的情况。

2.同1。

提问三:

3. 付款方式和条件:本合同的支付币种为人民币。

3.1 支付方式: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 (略) 。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并没有10.4这条款, (略) 门及人员加

回复三:

1、文件已修改, (略) 分。

提问四:

(略) 文件中第《E.19.4.2(2)》点

2、 (略) 分评分标准[15分]

(2)资质条件的(2分):

投标方具备有计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得2分。

(3)售后服务(5分):

1)投标方具备有计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得2分。

2)质保期内,中标人保修包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得2分;

3)质保期内,中标人保修包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得2分。

(略) 认为有疑问,具体理由如下:

1、目前对于《计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件,是否贵公司有关工作人员笔误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写成《计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根据国家( (略) 令第412号)已在 * 日已经取消, (略) 址:http:/ 点击查看>> ,对于招标文件中 (略) 觉得实在是无稽之谈,对2014年1 (略) 成立的公司带来限制,违反公平公正之原则。

2、招标文件为何(3)售后服务(5分):1)投标方具备有计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得2分。2)质保期内,中标人保修包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得2分;3)质保期内,中标人保修包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得2分。总共加起来是6分且第2)和第3)出现重复?

回复四: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并未取消,只是颁发单位由 (略) 变为了中 (略) 业联合会,该条款不违背公平原则,招标文件此条款有相应修改, (略) 分。

2、文件已修改, (略) 分。

问题五、问题六为问题四在系统重复提交两次,因此回答同回复四

补遗:

1.第二章“招标人须知前附表”C.11.2 中 第1条改为:

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1.4条和第四章“货物需求、技术标准与要求”填写“开标一览表”和“投标货物分项报价明细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 (略) (略) 内容的投标报价,如果有任何遗漏,均被视为投标人已经在其投标总价中考虑(本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

2.第二章“招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加入条款10.4付款条件:

(略) 单独支付。分 (略) 支付:第一阶段: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30%;第二阶段:设备安装调试完成,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第三阶段:全部安装施工完毕,并经业主、代建、监理、 (略) 门验收合格并签署接收文件后30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5%。第四阶段:本招标项目的质保期为24个月,到期后没有遗留问题,买方在30天内支付余下的尾款:即合同总额的5%。注:如投标人承诺质保期长于2年,按满2年即可退还质保金签订合同,但投标人的质保责任不因质保金的退还而免除,质保期限 (略) 。

3. 第二章“招标人须知前附表”中E.19.4.2(2)中,“2. (略) 分评分标准[15分]”中内容改为:

(1)企业注册资本金(2分):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以上的得1分、≥2000万以上的得2分。

(2)资质条件的(2分):

投标方具备中 (略) 业联合会颁发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的得2分。

(3)售后服务(5分):

1)投标人在 (略) 设有常驻机构(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得1分。

2)质保期内,中标人保修包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得2分;

3)承诺接到报修电话8小时内派工 (略) 处理得2分。

(4)投标单位质保期承诺(2分):

在2年质保期基础上,每承诺增加一年,加1分,最高得2分。

(5)类似工程业绩(4分):

投标方每承担过1个单项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汽车衡称重系统的建设业绩的得2分,最多得4分。(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原件备查)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 (略) (略)

* 日



各投标人:

(略) (略) 100t数字式智能化汽车衡采购及服务(招标编号: 点击查看>> A)接投标人提问, (略) 相关问题做如下答复,并对文件作出补遗,若原文件和本答疑、补遗有冲突,以本答疑、补遗为准。

答疑:

提问一:

1,7页,投标报价中 1.3.1条-1.3.4条要求,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没有 1.3.3和13.4条。

2,12页,资质条件和售后服务要求重复,也超了5分。

3,57页,3.1条 支付方式: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 (略) 。在附表中没有找到 10.4条。

4,72页,特别提醒中对表格的要求,是否是73-75页中的表格?

(略) 文件中八个库名

回复一:

1、文件已修改, (略) 分。

2、文件已修改, (略) 分。

3、文件已修改, (略) 分。

4. (略) 文件中八个库名。

提问二:

1:招标文件第12页评分E.19.4.2(2)项, (略) 分评分标准:(2)资质条件的(2分):投标方具备有计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得2分。本次招标项目为电子汽车衡不是计算机软件信息集成,计量法规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电子汽车衡计量器具许可证,但不规定软件要求,本次招标文件为具备有计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企业加2分, (略) 上只有1家衡器企业有这个资质,招标文件为他们单独设置加分项,有失公平。建议删除加分项。

2:招标文件第12页评分E.19.4.2(2)项, (略) 分评分标准:售后服务(5分):投标方具备有计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得2分。这条加分内容有失公平,具体理由同上, (略) 上只有1家衡器企业有这个资质,而且企业售后服务能力和承诺的高低和计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没有关联,在售后服务条款中设置计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加分项,是否合适?建议删除加分项。

回复二:

1.本项目的电子汽车衡对软件系统要求较高,故设置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略) 文件资质要求得潜在投标人数量众多,不存在有失公平的情况。

2.同1。

提问三:

3. 付款方式和条件:本合同的支付币种为人民币。

3.1 支付方式: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 (略) 。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并没有10.4这条款, (略) 门及人员加

回复三:

1、文件已修改, (略) 分。

提问四:

(略) 文件中第《E.19.4.2(2)》点

2、 (略) 分评分标准[15分]

(2)资质条件的(2分):

投标方具备有计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得2分。

(3)售后服务(5分):

1)投标方具备有计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得2分。

2)质保期内,中标人保修包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得2分;

3)质保期内,中标人保修包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得2分。

(略) 认为有疑问,具体理由如下:

1、目前对于《计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件,是否贵公司有关工作人员笔误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写成《计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根据国家( (略) 令第412号)已在 * 日已经取消, (略) 址:http:/ 点击查看>> ,对于招标文件中 (略) 觉得实在是无稽之谈,对2014年1 (略) 成立的公司带来限制,违反公平公正之原则。

2、招标文件为何(3)售后服务(5分):1)投标方具备有计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得2分。2)质保期内,中标人保修包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得2分;3)质保期内,中标人保修包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得2分。总共加起来是6分且第2)和第3)出现重复?

回复四: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并未取消,只是颁发单位由 (略) 变为了中 (略) 业联合会,该条款不违背公平原则,招标文件此条款有相应修改, (略) 分。

2、文件已修改, (略) 分。

问题五、问题六为问题四在系统重复提交两次,因此回答同回复四

补遗:

1.第二章“招标人须知前附表”C.11.2 中 第1条改为:

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1.4条和第四章“货物需求、技术标准与要求”填写“开标一览表”和“投标货物分项报价明细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 (略) (略) 内容的投标报价,如果有任何遗漏,均被视为投标人已经在其投标总价中考虑(本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

2.第二章“招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加入条款10.4付款条件:

(略) 单独支付。分 (略) 支付:第一阶段: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30%;第二阶段:设备安装调试完成,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第三阶段:全部安装施工完毕,并经业主、代建、监理、 (略) 门验收合格并签署接收文件后30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5%。第四阶段:本招标项目的质保期为24个月,到期后没有遗留问题,买方在30天内支付余下的尾款:即合同总额的5%。注:如投标人承诺质保期长于2年,按满2年即可退还质保金签订合同,但投标人的质保责任不因质保金的退还而免除,质保期限 (略) 。

3. 第二章“招标人须知前附表”中E.19.4.2(2)中,“2. (略) 分评分标准[15分]”中内容改为:

(1)企业注册资本金(2分):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以上的得1分、≥2000万以上的得2分。

(2)资质条件的(2分):

投标方具备中 (略) 业联合会颁发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的得2分。

(3)售后服务(5分):

1)投标人在 (略) 设有常驻机构(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得1分。

2)质保期内,中标人保修包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得2分;

3)承诺接到报修电话8小时内派工 (略) 处理得2分。

(4)投标单位质保期承诺(2分):

在2年质保期基础上,每承诺增加一年,加1分,最高得2分。

(5)类似工程业绩(4分):

投标方每承担过1个单项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汽车衡称重系统的建设业绩的得2分,最多得4分。(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原件备查)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 (略) (略)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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