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产业示范基地污水处置二期项目特许经营补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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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产业示范基地污水处置二期项目特许经营补遗文件

(略) 排水管理中心和中招 (略) 就环卫产业示范基 (略) 置二期项目特许经营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E**),做出下列补遗。补遗文件是对招标文件做出的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内容如下:

一、原招标文件中第五章项目基础资料及要求增加下列内容:

五、其他内容

1.建议本项目 (略) 理价格按132元/t测算, (略) 理价格按89元/t测算。

2.经核算,本项目总投资基准额为*.*元,建设投资基准额为*.*元。投标人投报的总投资和建设投资可以超过上述金额,但实际投资超过上述金额的,按特许经营协议中相关约定执行。

二、原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八、财务方案”中附表1 投资估算表变更为项目投资测算单体项目表:

环卫产业示范基 (略) 置二期项目
投资测算单体项目表







单位:

万元

序号

工程和费用名称

建筑工程

设 备

安装工程

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 置 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建安工程费








(一)第一部分工程费用







1.1

调节 (略) 理车间







1.2

低浓度污水生化池







1.3

(略) 理车间







1.4

综合水池及水泵房







1.5

除臭系统







1.6

总图








(二)厂外工程







1.1

厂外管线








(三)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建安工程费合计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

\\

\\

\\

\\

\\

2

建设管理费







2.1

建设单位管理费







2.2

工程建设监理费







3

前期工作咨询费(可研、项目建议书、咨询费)







4

勘察设计费







4.1

工程勘察费







4.2

工程设计费







5

环境影响咨询费







6

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







7

场地准备费及临时设施费







8

工程保险







9

生产准备费及开办费







9.1

生产职工培训费







9.2

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







10

联合试运转费







11

招标机构代理费







12

节地评价费







13

社会稳定评价







14

清单控制价编制费







15

施工图审查费







16

竣工图编制费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合计








建安工程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合计







预备费







1

基本预备费







2

价差预备费

\\

\\

\\

\\

\\

\\


预备费合计

\\

\\

\\

\\

\\

\\

建设投资







建设期利息







铺底流动资金







总投资







备注:投标人可参考上述表格编制投资估算表,最 (略) 备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

三、原招标文件附件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变动内容:

1、第24条第(1)小条增加表述:“项目总投资基准额*.*元,该部分投资补助以3099.*元为限。”

2、第24条第(3)小条原来为:“(3)专项补贴资金变动调整机制 a.若实际申请的专项补贴资金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对超出20%的部分,根据实际的*方投资额调 (略) 理服务费单价。b.如因补贴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本项目在建设期实际获得的专项补贴资金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通过调 (略) 理服务费单价或特许经营期期限的方式对*方进行补偿。c.如调 (略) 理服务费单价,则只调整高浓 (略) 理服务费单价,按以下公式调整:

△P=专项补贴资金变动额×1.963×10^(-3)

其中:

专项补贴资金变动额=经备案的可研项目总投资(不得高于中标人投报的项目总投资)*20%-最终下达专项补贴资金额度,以万元为单位;

△P为高浓 (略) 理服务费单价调整值,单位为元/m3

示例:经备案的可研项目总投资*20%-最终下达专项补贴资金额度=*元,则△P=1000×1.963×10^(-3)=*/m3。”

该条修改为:“(3)专项补贴资金变动调整机制

a.项目总投资超过或等于*万元的,本项目政府方在建设期给予的政府投资支持以3099.*元为限,实际获得的专项补贴资金不足或超过3099.*元的,调整公式为:

△P1=专项补贴资金变动额×1.554×10^(-3)

其中:专项补贴资金变动额=3099.30-最终下达专项补贴资金额度,以万元为单位。△P1为高浓 (略) 理服务费单价调整值,单位为元/m3

示例:项目总投资为*万元,如实际获得的专项补贴资金为2099.*,则△P1=(3099.30-2099.30)×1.554×10^(-3)=*/m3

b.项目总投资低于*.*元的,本项目政府方在建设期给予的政府投资支持为总投资的20%,若实际获得的专项补贴资金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对超出20%的部分,调减高浓 (略) 理服务费单价;如因补贴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本项目实际获得的专项补贴资金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调增高浓 (略) 理服务费单价;调整公式如下:

△P2=专项补贴资金变动额×1.554×10^(-3)

其中:专项补贴资金变动额=项目总投资*20%-最终下达专项补贴资金额度,以万元为单位;△P2为高浓 (略) 理服务费单价调整值,单位为元/m3

示例:项目总投资*20%-最终下达专项补贴资金额度=*元,则△P=1000×1.554×10^(-3)=*/m3

说明:按四舍五入规则保留2位小数。项目总投资审定前,项目总投资按备案的可研中总投资计算;项目总投资经审核部门审定后,项目总投资以经审定的总投资为准,重新计算专项补贴资金变动额 (略) 理服务费单价调整值,对此期间 (略) 理服务费多退少补。”

3、第29条第4条“*方有权在特许经营者招标文件确 (略) 线基础上进行优化设计。”列为不可谈判条款。

4、第34条第1小条进度要求、第7小条进度延误违约金列为不可谈判条款。

5、第35条第3小条原来为:“3.在本项目范围内,如工程投资发生超支(超出详细投资计划列明的项目总投资),*方应负责及时筹措项目新增资金;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超支资金由*方承担。如实现投资节约,在符合各类专项资金(如有)使用政策的前提下,除非另有约定,项目因投资节约实现的相关效益由*方享有。”

第35条第3小条修改为:“3.在本项目范围内,如工程投资发生超支(超出详细投资计划列明的项目总投资),*方应负责及时筹措项目新增资金;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超支资金由*方承担。如实现投资节约,在符合各类专项资金(如有)使用政策的前提下,除非另有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本条第8小条、第37条相关约定),项目因投资节约实现的相关效益由*方享有。”

第35条增加第7、8小条:“7、*方委托政府审核部门对本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和投资审核,*方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审核调整中 (略) 理服务费单价的项目建设投资基准额为*.*元。经审定的建设投资大于基准额的, (略) 理服务费单价不做调整;经审定的建设投资低于基准额10%以内的,按建设投资基准额与经审定的建设投资之间差额的30%计算并调 (略) 理服务费单价;经审定的建设投资低于基准额超过10%的,按10%以内部分的30%与超过10%部分的40%合并累计计算并调 (略) 理服务费单价。只对高浓 (略) 理服务费单价进行调减,调整公式为:

经审定的建设投资低于*.*元,高于*.*元时:

△Q1=(经审定的建设投资-*.*元)×30%×0.182×10^(-2)

经审定的建设投资低于*.*元时:

△Q2=(*.*元-*.*元)×30%×0.182×10^(-2)+(经审定的建设投资-*.*元)×40%×0.182×10^(-2)

说明:按四舍五入规则保留2位小数。

示例:假如经审定的建设投资为*万元,则调减高浓 (略) 理服务费单价,△Q2=(*.*元-*.*元)×30%×0.182×10^(-2)+(*万元-*.*元)×40%×0.182×10^(-2)=-*/m3

6、第41条整条列为不可谈判条款。

7、第44条第3小条试运营期间的项目成本 (略) 理列为不可谈判条款。

8、第54条第2条价格及调整b条款原来为:“中水价格参考基地内当前中水及自来水销售价格确定,参考价为*/m3。”

第54条第2条价格及调整b条款修改为:“中水价格参考基地内当前中水及自来水销售价格确定,参考价为4元/m3。”

9、第54条第2条价格及调整d条款原来为:“d.运营期间,因物价水平变化导致运营成本变化的,*方向*方提交调价申请,*方应组织开展调价工作。具体条款在*方与排污单位之间签订的《 (略) 理服务协议》中约定。中水价格调整参考物价水平和自来水价格水平,在调价时 (略) 理服务费价格调整统筹考虑进行。”

第54条第2条价格及调整d条款修改为:“d.运营期间,因物价水平变化导致运营成本变化的,原则 (略) 理服务费单价在运营期内每二(2)年按本协议约定的方法进行调整和执行。 (略) 理服务费单价调整方法可参照附件五 (略) 理服务费单价调整。中水价格调整参考物价水平和自来水价格水平,在调价时 (略) 理服务费单价调整统筹考虑进行。”

10、第60条原来为:“第60条 审计监督 *方应接受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的审计;政府方不应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为依据对*方 (略) 理服务费单价或特许经营期进行调整,*方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60条修改为:“*方应接受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的审计。”

11、增加“附件五 (略) 理服务费单价调整”,详见特许经营协议附件。

请各投标人重新下载特许经营协议。

四、原定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2024年10月21日14时00分,现变更为2024年10月31日09时30分。

五、其他内容不变。


(略) 排水管理中心和中招 (略) 就环卫产业示范基 (略) 置二期项目特许经营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E**),做出下列补遗。补遗文件是对招标文件做出的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内容如下:

一、原招标文件中第五章项目基础资料及要求增加下列内容:

五、其他内容

1.建议本项目 (略) 理价格按132元/t测算, (略) 理价格按89元/t测算。

2.经核算,本项目总投资基准额为*.*元,建设投资基准额为*.*元。投标人投报的总投资和建设投资可以超过上述金额,但实际投资超过上述金额的,按特许经营协议中相关约定执行。

二、原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八、财务方案”中附表1 投资估算表变更为项目投资测算单体项目表:

环卫产业示范基 (略) 置二期项目
投资测算单体项目表







单位:

万元

序号

工程和费用名称

建筑工程

设 备

安装工程

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 置 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建安工程费








(一)第一部分工程费用







1.1

调节 (略) 理车间







1.2

低浓度污水生化池







1.3

(略) 理车间







1.4

综合水池及水泵房







1.5

除臭系统







1.6

总图








(二)厂外工程







1.1

厂外管线








(三)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建安工程费合计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

\\

\\

\\

\\

\\

2

建设管理费







2.1

建设单位管理费







2.2

工程建设监理费







3

前期工作咨询费(可研、项目建议书、咨询费)







4

勘察设计费







4.1

工程勘察费







4.2

工程设计费







5

环境影响咨询费







6

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







7

场地准备费及临时设施费







8

工程保险







9

生产准备费及开办费







9.1

生产职工培训费







9.2

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







10

联合试运转费







11

招标机构代理费







12

节地评价费







13

社会稳定评价







14

清单控制价编制费







15

施工图审查费







16

竣工图编制费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合计








建安工程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合计







预备费







1

基本预备费







2

价差预备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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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费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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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投资







建设期利息







铺底流动资金







总投资







备注:投标人可参考上述表格编制投资估算表,最 (略) 备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

三、原招标文件附件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变动内容:

1、第24条第(1)小条增加表述:“项目总投资基准额*.*元,该部分投资补助以3099.*元为限。”

2、第24条第(3)小条原来为:“(3)专项补贴资金变动调整机制 a.若实际申请的专项补贴资金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对超出20%的部分,根据实际的*方投资额调 (略) 理服务费单价。b.如因补贴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本项目在建设期实际获得的专项补贴资金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通过调 (略) 理服务费单价或特许经营期期限的方式对*方进行补偿。c.如调 (略) 理服务费单价,则只调整高浓 (略) 理服务费单价,按以下公式调整:

△P=专项补贴资金变动额×1.963×10^(-3)

其中:

专项补贴资金变动额=经备案的可研项目总投资(不得高于中标人投报的项目总投资)*20%-最终下达专项补贴资金额度,以万元为单位;

△P为高浓 (略) 理服务费单价调整值,单位为元/m3

示例:经备案的可研项目总投资*20%-最终下达专项补贴资金额度=*元,则△P=1000×1.963×10^(-3)=*/m3。”

该条修改为:“(3)专项补贴资金变动调整机制

a.项目总投资超过或等于*万元的,本项目政府方在建设期给予的政府投资支持以3099.*元为限,实际获得的专项补贴资金不足或超过3099.*元的,调整公式为:

△P1=专项补贴资金变动额×1.554×10^(-3)

其中:专项补贴资金变动额=3099.30-最终下达专项补贴资金额度,以万元为单位。△P1为高浓 (略) 理服务费单价调整值,单位为元/m3

示例:项目总投资为*万元,如实际获得的专项补贴资金为2099.*,则△P1=(3099.30-2099.30)×1.554×10^(-3)=*/m3

b.项目总投资低于*.*元的,本项目政府方在建设期给予的政府投资支持为总投资的20%,若实际获得的专项补贴资金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对超出20%的部分,调减高浓 (略) 理服务费单价;如因补贴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本项目实际获得的专项补贴资金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调增高浓 (略) 理服务费单价;调整公式如下:

△P2=专项补贴资金变动额×1.554×10^(-3)

其中:专项补贴资金变动额=项目总投资*20%-最终下达专项补贴资金额度,以万元为单位;△P2为高浓 (略) 理服务费单价调整值,单位为元/m3

示例:项目总投资*20%-最终下达专项补贴资金额度=*元,则△P=1000×1.554×10^(-3)=*/m3

说明:按四舍五入规则保留2位小数。项目总投资审定前,项目总投资按备案的可研中总投资计算;项目总投资经审核部门审定后,项目总投资以经审定的总投资为准,重新计算专项补贴资金变动额 (略) 理服务费单价调整值,对此期间 (略) 理服务费多退少补。”

3、第29条第4条“*方有权在特许经营者招标文件确 (略) 线基础上进行优化设计。”列为不可谈判条款。

4、第34条第1小条进度要求、第7小条进度延误违约金列为不可谈判条款。

5、第35条第3小条原来为:“3.在本项目范围内,如工程投资发生超支(超出详细投资计划列明的项目总投资),*方应负责及时筹措项目新增资金;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超支资金由*方承担。如实现投资节约,在符合各类专项资金(如有)使用政策的前提下,除非另有约定,项目因投资节约实现的相关效益由*方享有。”

第35条第3小条修改为:“3.在本项目范围内,如工程投资发生超支(超出详细投资计划列明的项目总投资),*方应负责及时筹措项目新增资金;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超支资金由*方承担。如实现投资节约,在符合各类专项资金(如有)使用政策的前提下,除非另有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本条第8小条、第37条相关约定),项目因投资节约实现的相关效益由*方享有。”

第35条增加第7、8小条:“7、*方委托政府审核部门对本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和投资审核,*方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审核调整中 (略) 理服务费单价的项目建设投资基准额为*.*元。经审定的建设投资大于基准额的, (略) 理服务费单价不做调整;经审定的建设投资低于基准额10%以内的,按建设投资基准额与经审定的建设投资之间差额的30%计算并调 (略) 理服务费单价;经审定的建设投资低于基准额超过10%的,按10%以内部分的30%与超过10%部分的40%合并累计计算并调 (略) 理服务费单价。只对高浓 (略) 理服务费单价进行调减,调整公式为:

经审定的建设投资低于*.*元,高于*.*元时:

△Q1=(经审定的建设投资-*.*元)×30%×0.182×10^(-2)

经审定的建设投资低于*.*元时:

△Q2=(*.*元-*.*元)×30%×0.182×10^(-2)+(经审定的建设投资-*.*元)×40%×0.182×10^(-2)

说明:按四舍五入规则保留2位小数。

示例:假如经审定的建设投资为*万元,则调减高浓 (略) 理服务费单价,△Q2=(*.*元-*.*元)×30%×0.182×10^(-2)+(*万元-*.*元)×40%×0.182×10^(-2)=-*/m3

6、第41条整条列为不可谈判条款。

7、第44条第3小条试运营期间的项目成本 (略) 理列为不可谈判条款。

8、第54条第2条价格及调整b条款原来为:“中水价格参考基地内当前中水及自来水销售价格确定,参考价为*/m3。”

第54条第2条价格及调整b条款修改为:“中水价格参考基地内当前中水及自来水销售价格确定,参考价为4元/m3。”

9、第54条第2条价格及调整d条款原来为:“d.运营期间,因物价水平变化导致运营成本变化的,*方向*方提交调价申请,*方应组织开展调价工作。具体条款在*方与排污单位之间签订的《 (略) 理服务协议》中约定。中水价格调整参考物价水平和自来水价格水平,在调价时 (略) 理服务费价格调整统筹考虑进行。”

第54条第2条价格及调整d条款修改为:“d.运营期间,因物价水平变化导致运营成本变化的,原则 (略) 理服务费单价在运营期内每二(2)年按本协议约定的方法进行调整和执行。 (略) 理服务费单价调整方法可参照附件五 (略) 理服务费单价调整。中水价格调整参考物价水平和自来水价格水平,在调价时 (略) 理服务费单价调整统筹考虑进行。”

10、第60条原来为:“第60条 审计监督 *方应接受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的审计;政府方不应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为依据对*方 (略) 理服务费单价或特许经营期进行调整,*方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60条修改为:“*方应接受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的审计。”

11、增加“附件五 (略) 理服务费单价调整”,详见特许经营协议附件。

请各投标人重新下载特许经营协议。

四、原定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2024年10月21日14时00分,现变更为2024年10月31日09时30分。

五、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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