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及竞赛奖励办法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及竞赛奖励办法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进一步推进养老护理高技能人才队#建设,我局结合实际,牵头起草了《 (略) 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及竞赛奖励办法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建议通过来信来函来电等方式 (略) (略) 。
联系人:蒋旌晶,联系电话:0580-#。
联系地址: (略) (略) 225号( (略) (略) )
(略) 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及
竞赛奖励办法补充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进一步推进养老护理高技能人才队#建设,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护理人才队#建设的实施意见》(舟民龄〔2024〕1号), (略) 实际,现将《 (略) 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及竞赛奖励办法》(〈舟民福〔2023〕5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作适当补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二级/技师等级之上增设“养老护理资深技师”,申报条件如下: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公认度高。
(二)须持养老护理员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3年以上,并从事养老护理相关职业工作。
(三)在浙江技能大赛及其他省级竞赛以上获奖的养老护理员,并持有为二级/技师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养老护理资深技师”。
(四)市养老护理技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可直接认定为“养老护理资深技师”。
第二条 给予“养老护理资深技师”每人每月10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不再重复享受原“二级/技师” 的特殊岗位津贴),由同级财政全额予以保障,津贴补助程序参照原办法规定。
第三条 (略) (略) 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附件: (略) 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申请表
(略) 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申请表
申请时间:年月日
申请单位 (盖章) | |||
单位地址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养老护理员人数 | 一级/高级技师 | ||
资深技师 | |||
二级/技师 | |||
三级/高级 | |||
四级/中级 | |||
五级/初级 | |||
设立许可证编号 | |||
申请金额 | |||
县(区、管委会) 民政部门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为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进一步推进养老护理高技能人才队#建设,我局结合实际,牵头起草了《 (略) 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及竞赛奖励办法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建议通过来信来函来电等方式 (略) (略) 。
联系人:蒋旌晶,联系电话:0580-#。
联系地址: (略) (略) 225号( (略) (略) )
(略) 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及
竞赛奖励办法补充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进一步推进养老护理高技能人才队#建设,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护理人才队#建设的实施意见》(舟民龄〔2024〕1号), (略) 实际,现将《 (略) 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及竞赛奖励办法》(〈舟民福〔2023〕5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作适当补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二级/技师等级之上增设“养老护理资深技师”,申报条件如下: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公认度高。
(二)须持养老护理员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3年以上,并从事养老护理相关职业工作。
(三)在浙江技能大赛及其他省级竞赛以上获奖的养老护理员,并持有为二级/技师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养老护理资深技师”。
(四)市养老护理技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可直接认定为“养老护理资深技师”。
第二条 给予“养老护理资深技师”每人每月10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不再重复享受原“二级/技师” 的特殊岗位津贴),由同级财政全额予以保障,津贴补助程序参照原办法规定。
第三条 (略) (略) 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附件: (略) 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申请表
(略) 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申请表
申请时间:年月日
申请单位 (盖章) | |||
单位地址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养老护理员人数 | 一级/高级技师 | ||
资深技师 | |||
二级/技师 | |||
三级/高级 | |||
四级/中级 | |||
五级/初级 | |||
设立许可证编号 | |||
申请金额 | |||
县(区、管委会) 民政部门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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