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兴文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终止告知书
宜宾市兴文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终止告知书
一、项目编号:N(略)6
二、项目名称: (略) (略) 电脑等办公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 (略)
地址: (略) (略) (略) 与永和街交叉口恒大城-北门
被投诉人1:兴 (略)
地址: (略) 兴文县古宋镇中山街211号
被投诉人2: (略) 政府采购中心兴文县分中心
地址: (略) 兴文县古宋镇 (略) 营商大厦B幢3楼
四、基本情况
(略) 政府采购中心兴文县分中心于2024年8月21日在四川 (略) 上发布该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于2024年8月27日组织开启该项目谈判,于2024年8月28日在四川 (略) 上发布了该项目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成都凌云 (略) 。
成都 (略) 不服兴 (略) 、 (略) 政府采购中心兴文县分中心于2024年9月2日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9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9月9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于2024年9月10日通知成都 (略) 补正相关材料,成都 (略) 补正相关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9月19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合法,未给供应商预留法定的投标准备时间。2.采购文件未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且所属行业划分明显错误。
在本项 (略) 理过程中,投诉人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机关书面申请撤回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终 (略) 理。
特此告知。
兴 (略)
2024年10月8日
一、项目编号:N(略)6
二、项目名称: (略) (略) 电脑等办公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 (略)
地址: (略) (略) (略) 与永和街交叉口恒大城-北门
被投诉人1:兴 (略)
地址: (略) 兴文县古宋镇中山街211号
被投诉人2: (略) 政府采购中心兴文县分中心
地址: (略) 兴文县古宋镇 (略) 营商大厦B幢3楼
四、基本情况
(略) 政府采购中心兴文县分中心于2024年8月21日在四川 (略) 上发布该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于2024年8月27日组织开启该项目谈判,于2024年8月28日在四川 (略) 上发布了该项目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成都凌云 (略) 。
成都 (略) 不服兴 (略) 、 (略) 政府采购中心兴文县分中心于2024年9月2日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9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9月9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于2024年9月10日通知成都 (略) 补正相关材料,成都 (略) 补正相关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9月19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合法,未给供应商预留法定的投标准备时间。2.采购文件未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且所属行业划分明显错误。
在本项 (略) 理过程中,投诉人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机关书面申请撤回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终 (略) 理。
特此告知。
兴 (略)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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