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关于江西省宁都县深化农业用水权改革试点技术服务及计量设施采购安装项目项目电子化公开招标的更正公告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关于江西省宁都县深化农业用水权改革试点技术服务及计量设施采购安装项目项目电子化公开招标的更正公告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宁都县深化农业用水权改革试点技术服务及计量设施采购安装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宁 (略) | ||
(略) 域 | 宁都县 | 公告时间 | 2024年10月18日 17:40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4年10月10日 | 更正日期 | 2024年10月18日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邱女士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宁 (略) | ||
采购单位地址 | (略) 宁都 (略) 41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江西省建筑 (略) | ||
代理机构地址 | 宁都县梅 (略) 27栋1单元302室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江西省建筑 (略) 关于江西省宁 (略) 宁都县深化农业用水权改革试点技术服务及计量设施采购安装项目(项目编号:#-G001)电子化公开招标的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G00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宁都县深化农业用水权改革试点技术服务及计量设施采购安装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元)\(%):
原公告的中标单位: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0月1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1、原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函、(一)江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格式)、(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四)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五)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格式)、九、联合体协议(格式),以上7项中的内容中的“致:江西 (略) ”,现更正为:“致:江西省建筑 (略) ”。2、原采购文件:第一章、招标文件:招标邀请:(九)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新增内容。现更正为:新增:9.2.6超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同样视为有效投标,超额部分在开标后按规定时间退还。3、原采购文件:第一章、招标文件:二、投标人须知:12、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12.2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前中标人须按成交金额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提供保函的有效期应涵盖到合同履约期内,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收取,项目验收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息退还。现更正为:第一章、招标文件:二、投标人须知:12、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12.1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按本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12.2在开标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其视为未实质响应(对于超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不在此条款内)。12.3超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同样视为有效投标,超额部分在开标后按规定时间退还。12.4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12.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12.5.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12.5.2投标人未按照程序规定签字确认的;12.5.3中标人在公示期内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12.5.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2.5.5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被评标委员会查实的;12.5.6中标人拒不按照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12.5.7其他被认定不予退还情形的。12.6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前中标人须按成交金额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提供保函的有效期应涵盖到合同履约期内,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收取,项目验收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息退还。
更正日期:2024年10月17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公告为“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原相应条款与本更正公告有不 (略) ,以本更正公告为准。敬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下载澄清文件,并制作投标文件。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宁 (略)
地址: (略) 宁都 (略) 41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江西省建筑 (略)
地址:宁都县梅 (略) 27栋1单元302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邱女士
电话:#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宁都县深化农业用水权改革试点技术服务及计量设施采购安装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宁 (略) | ||
(略) 域 | 宁都县 | 公告时间 | 2024年10月18日 17:40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4年10月10日 | 更正日期 | 2024年10月18日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邱女士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宁 (略) | ||
采购单位地址 | (略) 宁都 (略) 41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江西省建筑 (略) | ||
代理机构地址 | 宁都县梅 (略) 27栋1单元302室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江西省建筑 (略) 关于江西省宁 (略) 宁都县深化农业用水权改革试点技术服务及计量设施采购安装项目(项目编号:#-G001)电子化公开招标的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G00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宁都县深化农业用水权改革试点技术服务及计量设施采购安装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元)\(%):
原公告的中标单位: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0月1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1、原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函、(一)江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格式)、(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四)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五)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格式)、九、联合体协议(格式),以上7项中的内容中的“致:江西 (略) ”,现更正为:“致:江西省建筑 (略) ”。2、原采购文件:第一章、招标文件:招标邀请:(九)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新增内容。现更正为:新增:9.2.6超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同样视为有效投标,超额部分在开标后按规定时间退还。3、原采购文件:第一章、招标文件:二、投标人须知:12、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12.2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前中标人须按成交金额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提供保函的有效期应涵盖到合同履约期内,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收取,项目验收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息退还。现更正为:第一章、招标文件:二、投标人须知:12、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12.1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按本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12.2在开标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其视为未实质响应(对于超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不在此条款内)。12.3超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同样视为有效投标,超额部分在开标后按规定时间退还。12.4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12.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12.5.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12.5.2投标人未按照程序规定签字确认的;12.5.3中标人在公示期内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12.5.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2.5.5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被评标委员会查实的;12.5.6中标人拒不按照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12.5.7其他被认定不予退还情形的。12.6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前中标人须按成交金额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提供保函的有效期应涵盖到合同履约期内,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收取,项目验收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息退还。
更正日期:2024年10月17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公告为“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原相应条款与本更正公告有不 (略) ,以本更正公告为准。敬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下载澄清文件,并制作投标文件。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宁 (略)
地址: (略) 宁都 (略) 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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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江西省建筑 (略)
地址:宁都县梅 (略) 27栋1单元3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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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邱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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