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区城区第四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厂区部分EPC总承包答疑补遗文件
永川区城区第四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厂区部分EPC总承包答疑补遗文件
(略) 城区第四水厂 (略) (略) 部分(EPC总承包)澄清文件(01)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 (略) 城区第四水厂 (略) (略) 部分(EPC总承包)”招标文件澄清如下,本次发布的澄清文件中的所有内容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澄清文件为准。
一、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第(4)点技术部分中“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为零分。”修改为:
“若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中《总承包管理及设计方案》部分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则该部分为零分;若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中《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则该部分为零分;若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中《总承包管理及设计方案》部分和《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均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则两部分都为零分。”
二、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1)目技术部分评审标准中总承包管理及设计方案形式要求:“须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4)技术部分的要求,否则其技术部分为0分,不再对技术部分的其他评分标准进行评审。”修改为:
“须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4)技术部分的要求,否则其《总承包管理及设计方案》部分为0分,不再对《总承包管理及设计方案》部分的其他评分标准进行评审。”
三、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1)目技术部分评审标准中施工组织设计形式要求:“须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4)技术部分的要求,否则其技术部分为0分,不再对技术部分的其他评分标准进行评审。”修改为:
“须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4)技术部分的要求,否则其《施工组织设计》部分为0分,不再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的其他评分标准进行评审。”
四、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及附件资料里的“ (略) 城区第四水厂 (略) (略) 部分(EPC总承包)”“ (略) 城区第四水厂 (略) 工程(净水厂部分)”均指本招标项目,合同签订时以“ (略) 城区第四水厂 (略) 工程(净水厂部分)”名称为准。
五、本次澄清不影响投标人制作(编制)投标文件,故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均不作调整。
特此澄清
招标人: (略)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国际 (略)
2024年10月18日
(略) 城区第四水厂 (略) (略) 部分(EPC总承包)澄清文件(01)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 (略) 城区第四水厂 (略) (略) 部分(EPC总承包)”招标文件澄清如下,本次发布的澄清文件中的所有内容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澄清文件为准。
一、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第(4)点技术部分中“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为零分。”修改为:
“若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中《总承包管理及设计方案》部分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则该部分为零分;若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中《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则该部分为零分;若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中《总承包管理及设计方案》部分和《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均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则两部分都为零分。”
二、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1)目技术部分评审标准中总承包管理及设计方案形式要求:“须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4)技术部分的要求,否则其技术部分为0分,不再对技术部分的其他评分标准进行评审。”修改为:
“须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4)技术部分的要求,否则其《总承包管理及设计方案》部分为0分,不再对《总承包管理及设计方案》部分的其他评分标准进行评审。”
三、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1)目技术部分评审标准中施工组织设计形式要求:“须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4)技术部分的要求,否则其技术部分为0分,不再对技术部分的其他评分标准进行评审。”修改为:
“须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4)技术部分的要求,否则其《施工组织设计》部分为0分,不再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的其他评分标准进行评审。”
四、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及附件资料里的“ (略) 城区第四水厂 (略) (略) 部分(EPC总承包)”“ (略) 城区第四水厂 (略) 工程(净水厂部分)”均指本招标项目,合同签订时以“ (略) 城区第四水厂 (略) 工程(净水厂部分)”名称为准。
五、本次澄清不影响投标人制作(编制)投标文件,故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均不作调整。
特此澄清
招标人: (略)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国际 (略)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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