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文件编号 | |
---|---|
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12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7,00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350,514,932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CQSGZCBZHPG2019[JS]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略) 城区第四水厂 (略) (略) 部分(EPC总承包)澄清文件(01)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 (略) 城区第四水厂 (略) (略) 部分(EPC总承包)”招标文件澄清如下,本次发布的澄清文件中的所有内容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澄清文件为准。 一、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第(4)点技术部分中“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为零分。”修改为: “若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中《总承包管理及设计方案》部分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则该部分为零分;若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中《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则该部分为零分;若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中《总承包管理及设计方案》部分和《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均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则两部分都为零分。” 二、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1)目技术部分评审标准中总承包管理及设计方案形式要求:“须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4)技术部分的要求,否则其技术部分为0分,不再对技术部分的其他评分标准进行评审。”修改为: “须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4)技术部分的要求,否则其《总承包管理及设计方案》部分为0分,不再对《总承包管理及设计方案》部分的其他评分标准进行评审。” 三、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1)目技术部分评审标准中施工组织设计形式要求:“须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4)技术部分的要求,否则其技术部分为0分,不再对技术部分的其他评分标准进行评审。”修改为: “须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4)技术部分的要求,否则其《施工组织设计》部分为0分,不再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的其他评分标准进行评审。” 四、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及附件资料里的“ (略) 城区第四水厂 (略) (略) 部分(EPC总承包)”“ (略) 城区第四水厂 (略) 工程(净水厂部分)”均指本招标项目,合同签订时以“ (略) 城区第四水厂 (略) 工程(净水厂部分)”名称为准。 五、本次澄清不影响投标人制作(编制)投标文件,故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均不作调整。 特此澄清 招标人: (略)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国际 (略) 2024年10月18日 |
递交时间 |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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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12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7,00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350,514,932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CQSGZCBZHPG2019[JS]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略) 城区第四水厂 (略) (略) 部分(EPC总承包)澄清文件(01)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 (略) 城区第四水厂 (略) (略) 部分(EPC总承包)”招标文件澄清如下,本次发布的澄清文件中的所有内容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澄清文件为准。 一、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第(4)点技术部分中“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为零分。”修改为: “若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中《总承包管理及设计方案》部分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则该部分为零分;若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中《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则该部分为零分;若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中《总承包管理及设计方案》部分和《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均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则两部分都为零分。” 二、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1)目技术部分评审标准中总承包管理及设计方案形式要求:“须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4)技术部分的要求,否则其技术部分为0分,不再对技术部分的其他评分标准进行评审。”修改为: “须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4)技术部分的要求,否则其《总承包管理及设计方案》部分为0分,不再对《总承包管理及设计方案》部分的其他评分标准进行评审。” 三、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1)目技术部分评审标准中施工组织设计形式要求:“须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4)技术部分的要求,否则其技术部分为0分,不再对技术部分的其他评分标准进行评审。”修改为: “须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4)技术部分的要求,否则其《施工组织设计》部分为0分,不再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的其他评分标准进行评审。” 四、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及附件资料里的“ (略) 城区第四水厂 (略) (略) 部分(EPC总承包)”“ (略) 城区第四水厂 (略) 工程(净水厂部分)”均指本招标项目,合同签订时以“ (略) 城区第四水厂 (略) 工程(净水厂部分)”名称为准。 五、本次澄清不影响投标人制作(编制)投标文件,故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均不作调整。 特此澄清 招标人: (略)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国际 (略) 2024年10月18日 |
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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