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统筹区域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项目更正公告2
安徽省统筹区域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项目更正公告2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4BFAFZ*
项目名称:安徽 (略) 域传染病监测预 (略) 建设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9月2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 采购文件 □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无
更正日期:2024年10月23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一)第2包
1、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的第2包详细审查表中,评分内容“投标人业绩”的评分标准,请问符合投标人业绩要求的正在履约的项目业绩是否可以作为本项目的业绩?
答:(1)投标人提供的为传染病监测预警(或传染病智慧化预警)类项目业绩即可。(2)本项目建设内容复杂,建设周期短,若投标人有类似项目成功实施经验更有利于保障项目在较短的建设期内顺利完成建设。正在履约中的业绩不能完全体现业绩完成情况,故本项不接受正在履约的项目业绩。综上所述,本项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的第2包详细审查表中,评分内容“投标人业绩”的评分标准,合同名称不含传染病监测预警,建设内容包含大数据传染病监测预警业绩是否可被认定为传染病监测预警类业绩?疾控中心大数据监控子系统(包 (略) 域管理、流行病分析预测等模块)是否可以认定为传染病监测预警类业绩?医院疾病监测与报卡系统是否可以认定为传染病监测预警类业绩?医院传染病管理或传染病上报系统是否可以认定为传染病监测预警类业绩?
答:(1)合同名称不含传染病监测预警,建设内容中包含传染病监测预警类建设内容的,经评审现场评标委员会认可的,可认定为传染病监测预警类业绩。(2)疾控中心大数据监控子系统(包 (略) 域管理、流行病分析预测等模块)等业绩,须提供更详细的合同内容由评标委员会现场评定,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可予以计分。(3)医院疾病监测与报卡系统、医院传染病管理或传染病上报系统如果只具备传染病报卡这一单一功能,不能作为有效的业绩进行认定。(4)医院传染病管理或传染病上报系统等项目如具备传染病监测预警功能,须提供详细的合同内容由评标委员会现场评定,经评审现场评标委员会认可的可予以计分。综上所述,本项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二)第3包
1、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的第3包详细审查表中,评分内容“投标人业绩”的评分标准中:
(1)其它省份已招标医疗卫生类项目中,合同名称不含应急作业信息系统(平台)或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平台),项目建设内容包含如“应急管理全景展示应用”、“应急 (略) 置应用”、“综合指挥调度和辅助决策系统”等,关键字包含“应急”、“指挥调度”等,未完全包含评分办法描述的“应急作业”或“应急指挥”,但建设的系统其功能实质上为医疗卫生类应急作业信息系统(平台)或医疗卫生类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平台),此类业绩是否被认定符合评分标准?
(2)要求提供的验收证明材料,若提供《工作量的确认函》,其中已明确“完成了合同项目建设内容,各系统调试配置完成,运行状态正常、稳定,并已在使用中”,此类验收证明材料是否被认定符合评分标准?
(3)要求提供的验收证明材料,若提供《初步验收报告》,其中已明确“已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内容建设,并通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此类验收证明材料是否被认定符合评分标准?
答:(1)合同名称未完全包含评分办法描述的“应急作业”或“应急指挥”,但合同内容中包含医疗卫生类应急作业信息系统(平台)或医疗卫生类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内容的,经评审现场评标委员会认可并视为有效业绩的,符合评分标准。(2)本包要求业绩有验收证明(如验收报告等)材料,初步验收报告、工作量确认函可作为验收证明材料。
2、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的第3包详细审查表中,评分内容“项目团队”的评分标准中,若提供高级资格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或系统架构设计师,可否认定具备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评分标准?
答:本项目要求提供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证书,可以使用同类别的高级资格证书代替中级资格证书,即提供同类专业的高级证书可以等价得分。如: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可以替代其同类专业的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证书(中级)得分。
注:1)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 (略) 上远程解密。
2)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合肥经济技 (略) 繁华大 (略) 交叉口(繁华大道*号)
联系方式:05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略)
地址: (略) (略) (略) 2588号(徽州大 (略) 交口)六楼
联系方法:05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
附件:更正公告.pdf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4BFAFZ*
项目名称:安徽 (略) 域传染病监测预 (略) 建设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9月2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 采购文件 □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无
更正日期:2024年10月23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一)第2包
1、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的第2包详细审查表中,评分内容“投标人业绩”的评分标准,请问符合投标人业绩要求的正在履约的项目业绩是否可以作为本项目的业绩?
答:(1)投标人提供的为传染病监测预警(或传染病智慧化预警)类项目业绩即可。(2)本项目建设内容复杂,建设周期短,若投标人有类似项目成功实施经验更有利于保障项目在较短的建设期内顺利完成建设。正在履约中的业绩不能完全体现业绩完成情况,故本项不接受正在履约的项目业绩。综上所述,本项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的第2包详细审查表中,评分内容“投标人业绩”的评分标准,合同名称不含传染病监测预警,建设内容包含大数据传染病监测预警业绩是否可被认定为传染病监测预警类业绩?疾控中心大数据监控子系统(包 (略) 域管理、流行病分析预测等模块)是否可以认定为传染病监测预警类业绩?医院疾病监测与报卡系统是否可以认定为传染病监测预警类业绩?医院传染病管理或传染病上报系统是否可以认定为传染病监测预警类业绩?
答:(1)合同名称不含传染病监测预警,建设内容中包含传染病监测预警类建设内容的,经评审现场评标委员会认可的,可认定为传染病监测预警类业绩。(2)疾控中心大数据监控子系统(包 (略) 域管理、流行病分析预测等模块)等业绩,须提供更详细的合同内容由评标委员会现场评定,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可予以计分。(3)医院疾病监测与报卡系统、医院传染病管理或传染病上报系统如果只具备传染病报卡这一单一功能,不能作为有效的业绩进行认定。(4)医院传染病管理或传染病上报系统等项目如具备传染病监测预警功能,须提供详细的合同内容由评标委员会现场评定,经评审现场评标委员会认可的可予以计分。综上所述,本项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二)第3包
1、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的第3包详细审查表中,评分内容“投标人业绩”的评分标准中:
(1)其它省份已招标医疗卫生类项目中,合同名称不含应急作业信息系统(平台)或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平台),项目建设内容包含如“应急管理全景展示应用”、“应急 (略) 置应用”、“综合指挥调度和辅助决策系统”等,关键字包含“应急”、“指挥调度”等,未完全包含评分办法描述的“应急作业”或“应急指挥”,但建设的系统其功能实质上为医疗卫生类应急作业信息系统(平台)或医疗卫生类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平台),此类业绩是否被认定符合评分标准?
(2)要求提供的验收证明材料,若提供《工作量的确认函》,其中已明确“完成了合同项目建设内容,各系统调试配置完成,运行状态正常、稳定,并已在使用中”,此类验收证明材料是否被认定符合评分标准?
(3)要求提供的验收证明材料,若提供《初步验收报告》,其中已明确“已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内容建设,并通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此类验收证明材料是否被认定符合评分标准?
答:(1)合同名称未完全包含评分办法描述的“应急作业”或“应急指挥”,但合同内容中包含医疗卫生类应急作业信息系统(平台)或医疗卫生类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内容的,经评审现场评标委员会认可并视为有效业绩的,符合评分标准。(2)本包要求业绩有验收证明(如验收报告等)材料,初步验收报告、工作量确认函可作为验收证明材料。
2、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的第3包详细审查表中,评分内容“项目团队”的评分标准中,若提供高级资格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或系统架构设计师,可否认定具备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评分标准?
答:本项目要求提供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证书,可以使用同类别的高级资格证书代替中级资格证书,即提供同类专业的高级证书可以等价得分。如: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可以替代其同类专业的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证书(中级)得分。
注:1)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 (略) 上远程解密。
2)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合肥经济技 (略) 繁华大 (略) 交叉口(繁华大道*号)
联系方式:05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略)
地址: (略) (略) (略) 2588号(徽州大 (略) 交口)六楼
联系方法:05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
附件:更正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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