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经济开发区福山工业基地基础设施提升工程一期-福山路道路提升工程补充通知1
南安经济开发区福山工业基地基础设施提升工程一期-福山路道路提升工程补充通知1
南安经 (略) 福山工业基地基础设施提升工程
(一期)- (略) 提升工程修改通知
致各投标人:
(略) 五 (略) 的南安经 (略) 福山工业基地基础设施提升工程(一期)- (略) 提升工程(招标项目编号:南建标[2024]095号),现发布修改通知如下:
一、招标文件专用本第3章“附件3-1技术文件评分标准表”“序号3”修改如下:
序号 | 评审子项目名称 | 评审内容和标准 | 子项目 评分(分) | 权重 |
3 | 危大工程清单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 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提出的安全管理措施。根据投标人对该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理解的准确性和安全管理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程度,分别进行评分: | A3 (满分100分) | B3=30% |
二、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增加“序号2”,详见附表一。
三、本项目发布的招标公告附件“预算文件.zip”有误 (略) 置,现补上传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电子版,招标控制价电子版资料请以本通知上传的“*招标控制价资料.zip”为准,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查阅。
四、原招标公告附件“预算文件.zip”里面晨曦版软件,投标人不得直接套用,且打开过此压缩包中晨曦软件的需更换计算机设备再进行投标文件编制,若因直接套用和未更换设备产生的后果(例如雷同)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五、本修改通知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修改通知内容若与招标文件内容有不 (略) ,以本修改通知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 (略) 五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4年10月23日
附表一: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序号 | 条款号 | 原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 删除、补充或修改后内容 |
2 | 《通用本》第4章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0.4.1.1款 | 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 (1)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高于10%或低于20%的,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 (2)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不高于10%且不低于20%的,执行承包人的相同项目综合单价。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的,且合同中任何一方提出执行合同单价不合理,增加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按照10.4.1.2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其中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否则执行合同单价。 前述综合单价的偏差值,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变化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 | 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 (1)承包人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时,其偏差幅度超过10%的,或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时,其偏差幅度超过20%的,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 (2)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不高于10%且不低于20%的,执行承包人相同项目综合单价。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30%的,且合同中任何一方提出执行合同单价不合理的,增加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按照10.4.1.2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前述综合单价的偏差值,因招标控制价原因导致变化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 (4)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未按照综合单价法组价,或清单组价信息与清单名称、项目特征、工程量、计量单位明显不符的清单项目,按照不利于承包人原则调整工程合同价款,其中: a.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时,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 b.遇到合同约定的价差调整情形时,比对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品种,投标报价中无相应主要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上涨的不予调整价差,市场价格下跌的按照招标控制价中的数量和单价调整价差。 |
南安经 (略) 福山工业基地基础设施提升工程
(一期)- (略) 提升工程修改通知
致各投标人:
(略) 五 (略) 的南安经 (略) 福山工业基地基础设施提升工程(一期)- (略) 提升工程(招标项目编号:南建标[2024]095号),现发布修改通知如下:
一、招标文件专用本第3章“附件3-1技术文件评分标准表”“序号3”修改如下:
序号 | 评审子项目名称 | 评审内容和标准 | 子项目 评分(分) | 权重 |
3 | 危大工程清单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 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提出的安全管理措施。根据投标人对该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理解的准确性和安全管理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程度,分别进行评分: | A3 (满分100分) | B3=30% |
二、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增加“序号2”,详见附表一。
三、本项目发布的招标公告附件“预算文件.zip”有误 (略) 置,现补上传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电子版,招标控制价电子版资料请以本通知上传的“*招标控制价资料.zip”为准,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查阅。
四、原招标公告附件“预算文件.zip”里面晨曦版软件,投标人不得直接套用,且打开过此压缩包中晨曦软件的需更换计算机设备再进行投标文件编制,若因直接套用和未更换设备产生的后果(例如雷同)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五、本修改通知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修改通知内容若与招标文件内容有不 (略) ,以本修改通知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 (略) 五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4年10月23日
附表一: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序号 | 条款号 | 原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 删除、补充或修改后内容 |
2 | 《通用本》第4章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0.4.1.1款 | 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 (1)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高于10%或低于20%的,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 (2)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不高于10%且不低于20%的,执行承包人的相同项目综合单价。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的,且合同中任何一方提出执行合同单价不合理,增加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按照10.4.1.2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其中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否则执行合同单价。 前述综合单价的偏差值,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变化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 | 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 (1)承包人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时,其偏差幅度超过10%的,或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时,其偏差幅度超过20%的,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 (2)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不高于10%且不低于20%的,执行承包人相同项目综合单价。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30%的,且合同中任何一方提出执行合同单价不合理的,增加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按照10.4.1.2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前述综合单价的偏差值,因招标控制价原因导致变化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 (4)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未按照综合单价法组价,或清单组价信息与清单名称、项目特征、工程量、计量单位明显不符的清单项目,按照不利于承包人原则调整工程合同价款,其中: a.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时,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 b.遇到合同约定的价差调整情形时,比对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品种,投标报价中无相应主要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上涨的不予调整价差,市场价格下跌的按照招标控制价中的数量和单价调整价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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