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澄清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的澄清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文件编号 | |
---|---|
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元 |
评标办法 | ZHPG_FHJHZ[TY]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略) (2023)59号地块-住宅项目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答疑澄清公告(第一次)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 (略) (2023)59号地块-住宅项目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招标文件作出如下答疑澄清: 问题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3定标要素”与“7.定标7.3.3定标要素”内容上有出入,是否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7.3.3定标要素”(表格内)为准? 回复: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3定标要素为准。 问题2:六、资格审查资料-7、近年投标人获得奖项情况表”并非为评分要素中的评分项,是否可以添加“如有”,或者就可以不用填写? 回复:可以。 问题3:根据《 (略) 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第三章第十一条:“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项目,按项目商品住房建筑总面积(以规划条件中确定的住宅建筑面积为准)4%的比例无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但本项目规划条件中没有提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 1)本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要求? 2)如果有,是否按照商品住房建筑总面积的4%配建? 回复:按招标文件和规划条件执行。 问题4:本项目规划条件第二项其他要求的第4条:“ (略) 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须集中在地下车库或停车楼布置,地下室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1) 根据该要求,住宅的机动车停车位、商业和配套的机动车停车位是否均需要布置于地下室?或者商业和配套的机动车停车位可以布置在地面以上? 2) 《 (略) 高品质 (略) 规划设计导则》第4.2.2项第2条:“ (略) 地面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宜达到整体规模的50%,地面停车场应同步配置充电设施及车棚。”,规划条件和该导则要求不一致,是否以高品质设计导则为准,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的50%及以上设置于地面以上? 回复:按招标文件和规划条件执行。 其他内容不变,特此答疑澄清! 本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 (略) ,以澄清文件为准。 ???????????????????????襄阳 (略)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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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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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元 |
评标办法 | ZHPG_FHJHZ[TY]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略) (2023)59号地块-住宅项目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答疑澄清公告(第一次)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 (略) (2023)59号地块-住宅项目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招标文件作出如下答疑澄清: 问题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3定标要素”与“7.定标7.3.3定标要素”内容上有出入,是否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7.3.3定标要素”(表格内)为准? 回复: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3定标要素为准。 问题2:六、资格审查资料-7、近年投标人获得奖项情况表”并非为评分要素中的评分项,是否可以添加“如有”,或者就可以不用填写? 回复:可以。 问题3:根据《 (略) 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第三章第十一条:“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项目,按项目商品住房建筑总面积(以规划条件中确定的住宅建筑面积为准)4%的比例无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但本项目规划条件中没有提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 1)本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要求? 2)如果有,是否按照商品住房建筑总面积的4%配建? 回复:按招标文件和规划条件执行。 问题4:本项目规划条件第二项其他要求的第4条:“ (略) 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须集中在地下车库或停车楼布置,地下室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1) 根据该要求,住宅的机动车停车位、商业和配套的机动车停车位是否均需要布置于地下室?或者商业和配套的机动车停车位可以布置在地面以上? 2) 《 (略) 高品质 (略) 规划设计导则》第4.2.2项第2条:“ (略) 地面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宜达到整体规模的50%,地面停车场应同步配置充电设施及车棚。”,规划条件和该导则要求不一致,是否以高品质设计导则为准,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的50%及以上设置于地面以上? 回复:按招标文件和规划条件执行。 其他内容不变,特此答疑澄清! 本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 (略) ,以澄清文件为准。 ???????????????????????襄阳 (略)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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