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食用植物油供货商采购项目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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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食用植物油供货商采购项目澄清公告

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食用植物油)供货商采购项目澄清公告

发布日期: 2024-10-28 浏览量:

项目名称 (略) (略) 直属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食用植物油)供货商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TXJY*
交易分类 特许经营权类 所属管辖范围 (略)
相关公告

(略) (略) 直属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食用植物油)供货商采购项目(采购编号:HNJW-JYBZ-*)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2024年10月18日17时00分前)已截止。现就各潜在投标人在长沙公共 (略) (略) 及电话咨询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澄清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和对潜在投标人疑问回复如下:

问题1:文件怎么打不开

答复内容: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标采购,请投标人登录长沙国有资产电子交易系统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问题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贵单位的“ (略) (略) 直属学校食堂大宗食品供货商采购项目”中“商务评审”的评审因素“配送能力”:投标人自有配送专用车(载货类的重型厢式货车、中型厢式货车、小型厢式货车、轻型厢式货车、轻型仓储式货车等货车)的每台计 1 分,本项最多计 5 分。(自有的提供车辆照片及车辆行驶证扫描件,车辆所有人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不计分)。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规定,现提出质疑,希望贵单位能进行相关调整,自有与租赁车辆同等对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谢谢。

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8日17时00分前,而贵单位提出问题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09时41分,已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2.本项目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和食品保障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故大宗食品供货商应具有符合标准的配送专用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经济实力及有专门的配送能力,从而实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优中选优确定优质供货商。

以上回复内容是根据投标人的提问内容进行答复。

关于关键信息-评标因素和标准-技术评审-供货渠道及质量中“投标人提供拟供应食用植物油品牌且具有县(市)区级及以上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GB 2716-2018标准内容质量检验(检测)报告的每提供一个品牌计1分,最多计7分。(以上为自有品牌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及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非自有品牌的提供品牌方与投标人之间的授权书或委托销售协议等有效证明资料及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如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则另须提供该检测机构在全国认证 (略) 认证机构查询结果截图,否则不计分)”的相关问题进行主动澄清答复。

1.如投标的品牌非自有品牌的必须提供品牌方与投标人之间的授权书或委托销售协议等有效证明资料。

2.检测报告可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但须提供该检测机构在全国认证 (略) 认证机构查询结果截图。查询结果截图是指在全国认证 (略) 进行查询的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截图。

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食用植物油)供货商采购项目澄清公告

发布日期: 2024-10-28 浏览量:

项目名称 (略) (略) 直属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食用植物油)供货商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TXJY*
交易分类 特许经营权类 所属管辖范围 (略)
相关公告

(略) (略) 直属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食用植物油)供货商采购项目(采购编号:HNJW-JYBZ-*)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2024年10月18日17时00分前)已截止。现就各潜在投标人在长沙公共 (略) (略) 及电话咨询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澄清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和对潜在投标人疑问回复如下:

问题1:文件怎么打不开

答复内容: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标采购,请投标人登录长沙国有资产电子交易系统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问题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贵单位的“ (略) (略) 直属学校食堂大宗食品供货商采购项目”中“商务评审”的评审因素“配送能力”:投标人自有配送专用车(载货类的重型厢式货车、中型厢式货车、小型厢式货车、轻型厢式货车、轻型仓储式货车等货车)的每台计 1 分,本项最多计 5 分。(自有的提供车辆照片及车辆行驶证扫描件,车辆所有人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不计分)。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规定,现提出质疑,希望贵单位能进行相关调整,自有与租赁车辆同等对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谢谢。

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8日17时00分前,而贵单位提出问题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09时41分,已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2.本项目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和食品保障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故大宗食品供货商应具有符合标准的配送专用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经济实力及有专门的配送能力,从而实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优中选优确定优质供货商。

以上回复内容是根据投标人的提问内容进行答复。

关于关键信息-评标因素和标准-技术评审-供货渠道及质量中“投标人提供拟供应食用植物油品牌且具有县(市)区级及以上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GB 2716-2018标准内容质量检验(检测)报告的每提供一个品牌计1分,最多计7分。(以上为自有品牌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及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非自有品牌的提供品牌方与投标人之间的授权书或委托销售协议等有效证明资料及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如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则另须提供该检测机构在全国认证 (略) 认证机构查询结果截图,否则不计分)”的相关问题进行主动澄清答复。

1.如投标的品牌非自有品牌的必须提供品牌方与投标人之间的授权书或委托销售协议等有效证明资料。

2.检测报告可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但须提供该检测机构在全国认证 (略) 认证机构查询结果截图。查询结果截图是指在全国认证 (略) 进行查询的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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