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竞争性磋商-澄清更正公告
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竞争性磋商-澄清更正公告
(略) 意外伤害保险项目采购澄清更正公告
各供应商:
一、 (略) 意外伤害保险项目采购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和“第四章 采购合同”中“残疾保险责任”澄清更正如下:
1、原内容:
(二)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残疾并达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的残疾标准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现更正为: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注:磋商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参选响应人及时下载。
二、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地 址: (略) 梅 (略) 678号
联系方式: (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安徽 (略)
地 址: (略) (略) 皖潜大道572号
联 系 人: 黄先生
联系方式: (略)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略) 意外伤害保险项目采购澄清更正公告
各供应商:
一、 (略) 意外伤害保险项目采购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和“第四章 采购合同”中“残疾保险责任”澄清更正如下:
1、原内容:
(二)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残疾并达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的残疾标准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现更正为: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注:磋商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参选响应人及时下载。
二、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地 址: (略) 梅 (略) 678号
联系方式: (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安徽 (略)
地 址: (略) (略) 皖潜大道572号
联 系 人: 黄先生
联系方式: (略)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安徽
安徽
安徽
安徽
安徽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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