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更正登记韶关市武江区江湾镇梁屋经济联合社等村集体名下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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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更正登记韶关市武江区江湾镇梁屋经济联合社等村集体名下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公告

  经核查, (略) (略) 江湾镇,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5.3432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2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3.3449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1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27.5062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1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 号(面积为118.272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1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20.3897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1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272.902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1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218.231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10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1029.64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2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419.331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2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362.921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1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266.253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2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4.6463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5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0.2929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2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0.7732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2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430.685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3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6.4204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2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325.412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4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0.3934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2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14.5529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3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4.1007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1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25.9985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2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9.8951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1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2.71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1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554.259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3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809.024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3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为妥善解决已审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红线的重叠压盖历史问题,完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略) (略)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于2024年9月3日向土地 (略) (略) 江湾镇梁屋经济联合社、梁屋村河背经济合作社、梁屋经济合作社、曾屋经济合作社、钟屋经济合作社、武洞经济合作社、湖洋经济联合社、湖洋村黄九经济合作社、倒流水经济合作社、湖洋经济合作社、黄坡谭经济合作社、瑶族村南坑经济合作社、胡屋村周塘经济合作社、胡屋经济合作社、胡屋经济联合社发出了《关于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正登记的通知》,限期申请办理更正登记或提出异议申请。目前,通知期满暂未收到江湾镇梁屋经济联合社等村集体申请办理更正登记或提出异议申请。

  为此,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6.2.1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决定:

  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2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1235.78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分别为0.8411公顷、4.3793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1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548.01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3.2906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1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1097.84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27.4011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1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79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100.5282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1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26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16.1696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1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2630.24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272.6805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10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04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118.7771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2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3307.59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1029.2333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2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14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分别为1.7102公顷、1.8018公顷、10.5234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1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6082.17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362.5330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2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48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238.4920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5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1554.83 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分别为0.5430公顷、0.5448公顷、1.1531公顷、2.2432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2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160.16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0.2770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2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7728.66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0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3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567.96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430.6286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2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166.16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6.4048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4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3255.21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325.1370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2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1275.61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分别为0.0576公顷、0.2032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 3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2869.8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14.2682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1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170.27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4.0844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2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 *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509.48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25.9521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1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441.85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9.8526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1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2816.14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2.4289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3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280.59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554.1705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3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2135.99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809.0771公顷。

  现予以公告,请对上述更正登记内容有异议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略) 提出,逾期未提出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按规定依职权办理上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更正登记。

  特此公告

  附件:更正登记图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芙蓉园 (略) 自然资源

  局调查登记科

  联系人:巫斌华,联系电话:0751-*

   (略) (略)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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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 (略) (略) 江湾镇,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5.3432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2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3.3449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1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27.5062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1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 号(面积为118.272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1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20.3897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1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272.902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1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218.231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10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1029.64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2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419.331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2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362.921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1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266.253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2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4.6463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5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0.2929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2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0.7732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2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430.685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3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6.4204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2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325.412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4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0.3934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2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14.5529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3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4.1007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1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25.9985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2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9.8951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1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2.71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1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554.259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3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证号为韶府集有(2012)第*号(面积为809.024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历史审批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3宗地重叠压盖(具体如附图)。为妥善解决已审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红线的重叠压盖历史问题,完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略) (略)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于2024年9月3日向土地 (略) (略) 江湾镇梁屋经济联合社、梁屋村河背经济合作社、梁屋经济合作社、曾屋经济合作社、钟屋经济合作社、武洞经济合作社、湖洋经济联合社、湖洋村黄九经济合作社、倒流水经济合作社、湖洋经济合作社、黄坡谭经济合作社、瑶族村南坑经济合作社、胡屋村周塘经济合作社、胡屋经济合作社、胡屋经济联合社发出了《关于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正登记的通知》,限期申请办理更正登记或提出异议申请。目前,通知期满暂未收到江湾镇梁屋经济联合社等村集体申请办理更正登记或提出异议申请。

  为此,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6.2.1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决定:

  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2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1235.78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分别为0.8411公顷、4.3793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1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548.01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3.2906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1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1097.84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27.4011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1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79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100.5282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1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26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16.1696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1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2630.24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272.6805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10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04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118.7771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2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3307.59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1029.2333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2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14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分别为1.7102公顷、1.8018公顷、10.5234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1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6082.17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362.5330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2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48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238.4920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5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1554.83 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分别为0.5430公顷、0.5448公顷、1.1531公顷、2.2432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2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160.16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0.2770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2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7728.66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0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3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567.96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430.6286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2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166.16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6.4048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4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3255.21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325.1370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2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1275.61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分别为0.0576公顷、0.2032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 3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2869.8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14.2682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1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170.27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4.0844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2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 *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509.48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25.9521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1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441.85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9.8526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1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2816.14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2.4289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3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280.59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554.1705公顷;将已依法确权登记的上述3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土地从韶府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宗地中调出(共约2135.99平方米,具体如图),并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面积为809.0771公顷。

  现予以公告,请对上述更正登记内容有异议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略) 提出,逾期未提出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按规定依职权办理上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更正登记。

  特此公告

  附件:更正登记图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芙蓉园 (略) 自然资源

  局调查登记科

  联系人:巫斌华,联系电话:0751-*

   (略) (略)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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