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工程结算专项审计服务采购项目变更文件
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工程结算专项审计服务采购项目变更文件
由于内容修改,原公告相关内容声明无效,以新公告为准。
编号:GZ01
更正内容为
1、原公告日期:2024-11-01
2、原公告内容:原招标公告3.2(1)款:联合体各方均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更正为:联合体各方均须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3、原公告内容:比选人须知前附表
3.5(8) | 比选申请人不存在第一章3.2款情形的证明材料 | 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申请人信誉情况表中说明第一章3.2款的情况。 |
更正为:
3.5(8) | 比选申请人不存在第一章1.2.3.2款情形的证明材料 | 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申请人信誉情况表中说明第一章1.2.3.2款的情况。 |
3、原公告内容:比选人须知1.2.3.2(1)款:为比选人不具备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更正为:比选人须知1.2.3.2(1)款:为比选人不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单位)。
4、原公告内容:第三章评比办法前附表
不存在第一章3.2款情况 | 符合第一章第 3.2款及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3.5(8)款规定 |
更正为:
不存在第一章1.2.3.2款情况 | 符合第一章第 1.2.3.2款及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3.5(8)款规定 |
其余内容不变
由于内容修改,原公告相关内容声明无效,以新公告为准。
编号:GZ01
更正内容为
1、原公告日期:2024-11-01
2、原公告内容:原招标公告3.2(1)款:联合体各方均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更正为:联合体各方均须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3、原公告内容:比选人须知前附表
3.5(8) | 比选申请人不存在第一章3.2款情形的证明材料 | 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申请人信誉情况表中说明第一章3.2款的情况。 |
更正为:
3.5(8) | 比选申请人不存在第一章1.2.3.2款情形的证明材料 | 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申请人信誉情况表中说明第一章1.2.3.2款的情况。 |
3、原公告内容:比选人须知1.2.3.2(1)款:为比选人不具备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更正为:比选人须知1.2.3.2(1)款:为比选人不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单位)。
4、原公告内容:第三章评比办法前附表
不存在第一章3.2款情况 | 符合第一章第 3.2款及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3.5(8)款规定 |
更正为:
不存在第一章1.2.3.2款情况 | 符合第一章第 1.2.3.2款及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3.5(8)款规定 |
其余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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